杨坚(隋文帝)代后周建立隋朝后,废除酷刑。据《隋书·刑法志》所记,杨坚“蠲除前代鞭刑及枭首、轘裂之法”。杨坚觉得枭首、轘裂这类处决犯人的手段太残酷了,仅保留斩、绞二种死刑。 唐朝继承了隋朝的立法思想,唐高祖李渊制定的《武德律》对罪犯的惩罚已比《隋律》减轻很多,如将50条应判处绞刑的死罪改为肉刑“断右趾”,李世民仍觉得太重,减为“加役流”。 《资治通鉴·唐纪九》记载,贞观三年(公元629年),全国一年“断死刑才二十九人”,达到封建法学家所希望的最好效果——“刑厝”(有刑法而不用)。 唐代最能体现“刑厝”精神的案例发生于贞观六年。当年十二月辛未日(腊月二十二,公元633年2月9日),李世民在批核死囚名单时心生怜悯,将全国共计390名死囚放回家过年,约定次年秋天回来领刑。第二年九月,死囚如期回来受死,无一逃走。李世民很满意,大笔一挥将他们全部无罪释放。 在隋唐时期,中国刑法基本立法原则是“慎刑”、“少杀”,对死刑控制很紧。如贞观五年(公元631年),李世民下令将大理丞张蕴古在街市上斩杀,过后感到后悔,因此下诏:今后有死刑犯人,即使下令立即处决,仍须三次复议才能执行。 “千刀万剐”到底是割多少刀? 明代凌迟属“非常之法”大太监刘瑾被判“剐”3357刀 宋代,刑法又趋严厉,在绞、斩二死刑基础上,推出了恶名昭著的“凌迟”。所谓凌迟,即用刀一块一块割下犯人身上的肉,也就是俗话说的“千刀万剐”,让犯人在极大的痛苦中慢慢死去。 据宋马端临《文献通考·刑考六·刑制》记载,宋朝于天圣六年(公元1028年)启用凌迟酷刑,当时是赵祯(宋仁宗)当皇帝,在荆湖一带(今湖北省境内)出现了“杀人祭鬼”的恶俗。赵祯听汇报后非常恼火,批示今后主谋者一律处以凌迟,即民间俗称的“剐”。 凌迟杀人手段早在秦汉时即已出现,但未入正式法典,只是“家法”中的私刑。宋代诗人陆游认为,到五代时“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目的是加大死刑的威慑力。其实,凌迟在南北朝时的北齐已成为官刑,开国皇帝高洋便使用过此刑,只是叫法不同,称作“轻刀脔割”。 目前能查到的最早含“凌迟”的刑法条款,出现于“辽律”中。《辽史·刑法志上》记载,辽国不仅使用和恢复了过去的绞、斩、枭、磔、炮等酷刑外,还有凌迟、肢解等极端处决死囚手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