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盐政 盐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必需消费品,同时也是封建国家的专控商品,在国家税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清代盐法大体沿袭明制,除蒙古、新疆等边疆地区外,内地共分为11个产盐区:“曰长芦、曰奉天、曰山东、曰两淮、曰浙江、曰福建、曰广东、曰四川、曰云南、曰河东、曰陕甘”[25]。每个产盐区均规定有相应的销盐区域,如长芦盐行销直隶、河南两省,奉天盐行销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山东盐行销山东、河南、江苏、安徽四省,等等。盐的运销,则实行官督商销的纲引制度,由官府指定的盐商领取特许运销的许可证即“引”,按照指定的区域定额销售。这种官商结合的垄断经营体制,自清初至乾隆中叶的一百多年间,基本保持稳定,特别是18世纪上半叶,社会经济发展,人口数量增加,盐业产销两旺,既为封建国家带来了高额的盐税收入,又为盐商赚取了丰厚的利润。但随着乾隆中叶以后吏治的败坏和社会危机的出现,潜藏于盐业垄断经营体制内部的矛盾也逐渐暴露出来。官与商皆视盐务为利薮,以官而言,凡与盐务有关涉者,上自官府衙门,下至胥吏衙役,无不欲从中染指,商人办理运销手续,所经各道关口,都需交纳所谓“公费”,受到层层盘剥;而商人为弥补漏卮,赚取利润,又往往将各种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造成官盐短斤缺两,质次价高的状况。私盐因之而兴,官盐滞销,国家盐课大量流失,弊窦丛生。对此,一些忧国忧民的官吏士子,纷纷起来揭露盐政之弊,并提出了自己的改革主张。 缉私除弊,改革盐法,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清代盐法,“莫急于缉私,但有场私、有商私、有枭私,而邻私、官私为害尤巨”[26]。士子汪甡论盐法,即极言私盐之弊,认为“弊之大者惟在盐徒,而其为害,私盐夹带为尤甚。盖私盐多一引,则官盐壅一引,夹带多一斤,则正盐壅一斤。”[27]广西巡抚孙玉庭则直接指出了私盐屡禁不绝的原因:“盖场灶产盐,得利而售者情也。官买例有定价,售私则价重于官,场灶必卖私盐者,此其一。官商之盐有课,私贩之盐无课,无课则价轻,小民愿食私盐者,此其二。场灶必卖,小民愿食,私贩从中射利,而欲以法令禁之,此必不能,所由枭徒盛而拒捕多也”[28]。为杜私盐,为除积弊,不少官吏士子提出了变通改革之法。孙玉庭认为:“早思变计,莫如课归场灶”。即“于灶晒各户,具报产盐时,令场官查明确数,登记簿籍。至出售时,按照包数斤重计算,正盐每包应课若干,余盐每包应羡若干,抽收后即放令出场。其售之于商也,则令灶晒各户,合计成本饷项,共需若干,增价以卖,俾归本之外,尚有余息,不必问售之何商,任其自为交易。其商人转运,则凡粤盐应行口岸,皆听所之,但不侵淮、浙等处引地,则无所碍。如此变通改变,在灶晒之户,出课虽增,而得力亦赢,必所深愿。运商无需官设,则有赀本者,无论多寡,皆可货盐获利,熟不乐为。且无官商之名,则小民随处皆可买食,盐值必减,商民两便无过于是”。为使“课归场灶”之法易行,孙玉庭还制定了各项具体章程,如“宜合计每年引课共若干两,分别各场大小,匀派征收也”;“宜查核各场产盐数目,按包分摊也”;“各场盐价,应听灶晒各户,自行酌定销卖也”;“按包抽税,宜分别正余,以次征收也”;“征收课项,宜于场灶出售盐斤时,照数核收也”,[29]等等。 当然,由于各产销区域具体情形不同,一些官吏士子所提出的变通改革办法也不尽一致。如“河东盐行山、陕、河南三省,商力积疲,易商加价,俱无所济”。[30]乾隆五十七年(1792),冯光熊巡抚山西,疏请将河东盐课改归地丁。他说:“河东盐务积疲,惟有课归地丁,听民自运,既无官课杂费,又无兵役盘诘及关津阻留,未有不前者。请自乾隆五十七年始,凡山西、陕西、河南课额,在于三省引地百七十二属地丁项下摊征。”同时议定十条章程,主要有:“部引停领,免纳纸朱银”;“无许地方官私收税钱”;“盐政运使以下各官俱裁汰”;“移河东道驻运城,总管三场”;“三场仍立官秤牙行”;“盐政应支各款,各就近省藩库动支”等。经部议准,行之一年,大见成效,山西“自弛盐禁,民无摊课之苦,有食贱之利”。陕西、河南也都“盐充价减”。[31]其后,陕西巡抚方维甸亦奏请将汉中盐课改归地丁,“按里摊纳,与正项钱粮无异,并“拟于开征之前,将各县摊纳细数,刊入易知由单,并由司出示晓谕,务使各里周知,胥吏无从影射,自不至有派累闾阎情弊”。[32]但是,山西、陕西等地将盐课改归地丁,毕竟属于“因地制宜之道”,只可行于一时,而非长久之计。福建布政使裘行简即认为:“改归地丁之说,厚于富商,而薄于小民。”[33]甘肃按察使姜开阳更指出课归地丁之三大弊:“盖出课之民,不必皆贩盐之民”,贩者“于官课分毫无出,而坐享厚利,乃令力田务本之农民,代之纳课,非重本轻末之道,其弊一也”;“利权不可以假人,今官不配盐,无人为之经理,游手无赖之徒,群集其中,趋利如鹜,是使之争也。急端既起,既不可以驱逐,又不易于稽查,积久生奸,必酿事变,其弊二也”;“甘省地瘠民贫”,若属“丰稔之年,尚可勉强催科,一遇水旱,流离转徙,正项钱粮,可以奏明蠲免,而盐课必不能减,将仍取之民,而民不能堪,将不取之民,而课无所出,其弊三也”。[34]因此,各地官吏在寻求更好的盐政改革办法时,不约而同地提出了官府收税,听商民自贩的主张。姜开阳认为,当仿唐代刘晏治盐之法,于产盐之场灶设局收税,“一税之后,不论富商大贾、贫民小贩,听其随地售卖,除扣工本,得利甚多,人自乐为,脚贩日广,盐价日贱,无摊派之扰,无追呼之烦,无逋欠之忧,无赔垫之累,上不亏国帑,下不病闾阎”[35]。兰州知府龚景翰也提出了同样的主张,认为“美意良法,莫善于此”[36]。福建布政使裘行简鉴于闽盐自乾隆末年以来,各项“正溢课银,悬欠至六十余万之多,催征筹备,皆属空文,徒有征课之名,而无收课之实,岂可不变通盐法,保卫民生”。因于嘉庆九年(1804)疏请复行收税法,“听民自晒自卖,自运自销,每盐一担,交税钱一百五十文,皆先纳课而后给单,凡商、鱼、船户,肩挑背负,俱任其在省南各府境内,毋论何场何地,自行售卖”。如此则“民无私盐之禁,场无商引之盐”,且“商课改为税课,私盐尽属官盐,无签商定地之烦,少缉私拒捕之案”,“于国课、官制、民生,均有裨益”[37]。值得注意的是,诸多官吏士子提出的官府收税、听商民贩运的盐政改革主张,反映了18世纪清代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及其试图摆脱封建桎梏的要求,不仅体现了他们对国计民生的强烈关注,而且为19世纪中叶的盐政改革起到了前驱先路的作用。 四、铜政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铜政历来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在政府的经济政策和社会的生产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清代也不例外。乾隆五年(1740),以关于煤矿开采的讨论为契机,清初以来实行的矿禁政策开始松弛。乾隆八年(1743),大学士张廷玉奏称:“铜、铁、铅、锡之山,可以资民开采,供生民日用之需”,“请凡各省有可开采之山场,除金、银之矿封固不准开采外,其余俱听百姓于地方官给照开采,以资鼓铸”[38]。自此而后,清代以铜矿为主干的矿业蓬勃发展起来,至乾隆中期而达于极盛。特别是对铜矿生产,清政府采取减轻税率、提高官铜收购价、允许“一分通商”,即以产量的10%自行出售等措施,大大刺激了生产的发展和产量的提高。在铜斤主要产地云南,铜厂大者六七万人,小者亦万余人,铜产量也由乾隆五年的六七百万斤,猛增至乾隆三十九年(1774)的一千二三百万斤。然而,在封建专制制度下,矿业生产在极盛状况的背后,已然隐藏着危机,特别是乾隆中叶以后,吏治败坏,各种社会矛盾逐渐暴露,云南铜政也开始陷入困难重重,入不敷出的境地。对此,一些地方督抚大吏不乏有清醒认识者。其中,尤以云南布政使王太岳所论为切中时弊。 乾隆三十六年(1771),王太岳出任云南按察使,次年擢布政使。在滇数年间,他目睹云南铜矿生产“官民交病,进退两穷”的状况,经过认真思考,于四十年(1775)上《铜政议》二篇,就云南铜政的现状、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王太岳认为:“今日铜政之难,其在采办者四,而在输运者一”。在采办方面,“一曰官给之价难再议加也”。清代铜政定例,官给工本,招商、民承办,产量的20%作为课税无偿交官,其余80%由官府定价收购。其后为鼓励铜矿开采,清政府将税率降至10%,并允许以产量的10%自行出售。此即“每获铜百斤,准给商民通商十斤,抽课铜十斤,公廉捐耗铜四斤二两,余铜七十五斤十二两,给价收买”[39]。这些措施,初期确实促进了铜矿生产的发展。但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官府直接控制铜矿的生产和流通,矿业生产不可能得到充分的发展。以铜价为例,云南铜产量的绝大部分由官府收购,但定价却一直很低,初期每百斤仅银三至五两左右,其后虽经多次加价,亦不过六两四钱,远远不敷工本,造成云南铜矿亏本生产,负债累累,难以为继的状况。王太岳说,还在乾隆中,虽“各厂工本多寡不一,牵配合计,每百斤价银九两二钱”。“兹峒路已深,近山林木已尽,夫工炭价,一皆数倍于前。而又益以课长之掊克,地保之科派,官役之往来供亿,于是向之所谓本息课运、役食杂用,以及厂次路耗,并计其中,而后又有九两二钱之实值者。今则专计工本,而已几于此,厂民实受价六两四钱之外,尚须贴费一两八九钱而后足。问所从出,不过移后补前,支左而右绌。他日之累,有不可胜言者矣。夫铜价之不足,厂民之困惫,至于如此,然而未有以加价请者何也?诚知度支之藉制有经,非可以发棠之请,数相尝试也。且虽加以四钱、六钱之价,而积困犹未遽苏也。”其二,“曰取用之数不能议减也”。滇铜生产,自雍正以后,除例供京师户部宝泉局、工部宝源局铸钱外,还供福建、浙江、贵州、广西、陕西等省局鼓铸之需。乾隆三十八、三十九年,滇铜产量达一千二百数十万斤,为“极盛之时”,“然而不能给者,惟取之者多也”。既有“京师之运额”,又有江南、江西以及浙、闽、黔、粤、秦、楚“诸路开铸”,造成云南铜矿所产愈多,“求之益众,而责之益急”的状况。他如大厂生产入不敷出,积欠累累,小厂地处僻远,难以统辖,再加上云南地区交通不便,运输困难,都严重影响到铜政的正常运转。 针对这些问题和困难,王太岳在总结、参考前人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多筹息钱以益铜价也,通计有无以限买铜也,稍宽考成以舒厂困也,实给工本以广开采也,预集雇值以集牛马也”。特别是对铜价过低,京师及各省局取给铜斤过多的问题,王太岳指出,应适当削减各省局采买云南铜斤的数量,以裕滇铜;增加云南本省各局铸钱卯数,以铸息贴补铜价,即“以厂民之铜铸钱,即以铸钱之息与厂,费不他筹,泽不泛及,而此数十厂百千万众皆有以苏困穷而谋饱暖。积其吹呼翔踊之气,铜即不增,亦断无减。于以维持铜政,绵衍泉流”[40]。 此后,陆续有朝廷官员和地方大吏觉察到云南铜政存在的危机,试图提出解决的办法。乾隆四十二年(1777),云南巡抚裴宗锡“疏陈铜务利弊”,集中提出了铜价不敷工本的问题。他说,每百斤铜价虽经加至六两四钱,然“取各厂人工、粮食、油炭时值逐款估计,折中牵算,矿沙积旺之厂,每铜百斤,犹少价银一两五六钱,若矿薄沙稀,则耗折更无底止。盖缘官买之初,定价本较他处最轻,而厂民不以为累者,当年岁需之铜,不过八九十万,后增亦不过三四百万,比于今日,十才一二。交官既少,私售必多,私铜既可肥家,官价自可不计。今官额日增,私售厉禁,厂民仅恃官本,势自不敷。原价既轻,虽叠加增,亦难给足,于是民则领后补前,官则移新掩旧,日积月重,遂成巨累”。对此,裴宗锡认为,与其采取现行“一分通商”的通融调剂之法,“不若明增价值”。即增云南本省各局鼓铸卯数,并将原“一分自售之铜”收回,“以作加卯,代为带铸”,将铸息一并分给各厂,如此则“大厂可增价一两五钱,小厂可增价一两。云南五金所产,生生不穷,厂户果能有利无累,获铜自可有增无减,厂欠可以永清,私铜可以永绝,散钱息以收铜息,厚厂利以清厂弊,计无便于此也”[41]。乾隆四十五年(1780),吏部右侍郎和珅赴云南查讯案件,回京面奏,亦曾言及铜价问题,谓“滇省铜斤,官价轻而私价重,小民趋利,往往有偷漏走私,地方官虽设法严禁,无如滇地山多路僻,耳目难周,私铜仍多偷漏,所以京铜缺少”。和珅认为:“向来定例,九成交官,一成通商。不若令将官运之铜全数交完后,听其将所剩铜斤,尽数交易,不必拘定一成。或商民知利之所在,竞相趋赴,丁多铜集,京运不致仍前缺乏”[42]。 上述朝廷官员和地方大吏对铜政的看法和提出的种种救弊主张,反映了他们对国计民生和社会现实的关注。特别是关于铜价问题的议论,触及到了封建制度下矿业发展受阻的重要原因,可以说是相当深刻的。尽管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一些措施窒碍难行,致使云南铜政在乾隆末年以后,日形竭蹶,逐渐走向衰颓萎缩。但当时有识之士所作的思考,仍然给予后人以有益的启示。 五、人口 在封建社会里,人口数量的多少,可以说是衡量社会经济繁荣与否的标志之一。由于劳动力是古代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口的增加意味着劳动力的增加,土地耕种面积的扩大乃至社会财富的增长,因此,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强调“养民”、“爱民”,重视人口数量的统计。据史籍记载,从西汉末年至明代晚期,我国人口数字一直徘徊在6000万人上下,增长幅度不大。清初经战乱之后,人口锐减,顺治八年(1652)为1400万人,十八年(1662)上升到1900万人。康熙五十一年(1712)颁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时,全国在册人口也仅2460万人。此后直至雍正十二年(1734),除固定人口2460万人外,共“滋生人丁”1200万人,合计为3660万人,数字一直很低。乾隆五年(1740),一方面为了炫耀“盛世”,另一方面清政府开始觉察到人口增加的压力,感到需要掌握全国实际人口数字,以通盘筹划国用,因而下令各省查报户口实数与谷数。乾隆六年(1741)冬,“会计天下民数”,“大小男妇”达到1.4341亿,大大突破了历史上有书面记载的数字。对此,近年的研究者认为,我国明代以前的人口统计数字偏低,因为人们为了逃避赋税,采取各种方式隐匿人口。而清代乾隆以前的人口统计数,实际上是纳税人丁数,而非实际人口数,实际人口数应为纳税人丁的四至五倍。据此,有学者推测,明朝后期我国人口实际已达1亿以上,清代经过近百年的休养生息,人口数量已逐渐回升到明末水平,康雍年间约在1亿左右。至乾隆初年,比较准确的人口统计数字首次突破1亿大关。自此而后,人口增长速度一直很快,到乾隆六十年(1795)已达2.9696亿,远远超了历史上的任何时期。人口的急遽增加,既反映了盛世时期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力量的增长,也造成了日趋严重的人口压力,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和不安定的因素。因此,统治阶级中的一些有识之士,开始意识到人口问题的严重性,试图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最早察觉到人口问题给社会经济造成的压力的,可以说是最高统治者康、雍、乾三帝。18世纪初叶,康熙皇帝已经朦胧地意识到人口增长给国计民生所带来的问题,他说:“本朝自统一区宇以来,于今六十七八年矣。百姓俱享太平,生育日以繁庶。户口虽增,而土田并无所增,分一人之产,供数家之用,其谋生焉能给足?孟子曰:无恒产者无恒心。不可不为筹之也”[43]。在康熙看来,民生贫困,米价上扬,也都与人口增长有关。他说:“民生所以未尽殷阜者,良由承平既久,户口日蕃,地不加增,产不加益,食用不给,理有必然。朕洞瞩此隐,时深轸念”[44]。雍正在位期间,同样感到人口问题的压力,自谓其“临御以来,宵旰忧勤,凡有益于民生者,无不广为筹度。因念国家承平日久,生齿殷繁,地土所出,仅可赡给,偶遇荒欠,民食维艰。将来户口日滋,何以为业?”[45]又言“圣祖仁皇帝临御六十余年,深仁厚泽,休养生息,户口日增,生齿益繁,而直省之内地不加广。近年以来,各处皆有收成,其被水歉收者,不过州县数处耳,而米价遂觉渐贵,闽广之间,颇有不敷之虑,望济于邻省。良田地土之所产如旧,而民间之食指愈多,所入不足以供所出,是以米少而价昂,此亦理势之必然者也”。[46]至乾隆年间,统治者更深刻地感觉到了人口遽增的严峻形势,乾隆说:“朕恭阅《圣祖仁皇帝实录》,康熙四十九年民数二千三百三十一万二千二百余名口,因查上年各省奏报民数,共三万七百四十六万七千二百余名口,较之康熙年间,计增十五倍有奇。我国家承天眷佑,百余年太平天下,化泽涵濡,休养生息,承平日久,版籍日增。天下户口之数,视昔多至十余倍,以一人耕种而供十数人之食,盖藏已不能如前充裕。且民户既日益繁多,则庐舍所占田土不啻倍蓰。生之者寡,食之者众,于闾阎生计诚有关系,……朕甚忧之”[47]。不仅如此,乾隆还看到了粮食生产与人口增长二者之间的不平衡性,他在诗中写道:“谷数较于初践祚,增才十分一倍就。民数增乃二十倍,固幸太平滋生富。以二十倍食一倍,谷价踊贵理非谬”[48]。面对日趋严重的人口问题,清代统治者相继采取了比较积极的对策,试图缓解人口增长给国计民生造成的压力。康熙根据“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的实际情形,于五十一年(1712)下令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政策,雍正进而推行“摊丁入亩”,藉以减轻广大民众的负担。康、雍、乾三帝都十分重视劝垦农桑,兴修水利,乾隆还开放矿禁,力图用发展生产的方法来解决人口问题。 18世纪中国社会人口增长的实际状况以及统治者采取的一些措施,引发了有识之士的思考,这就是洪亮吉和他的人口论。乾隆五十七年(1792),时任翰林院编修的洪亮吉被派为贵州学政。置身于民风淳朴的西南高原地区,目睹当地民众生计维艰的实际情形,忧国忧民的洪亮吉把自己对社会、人生诸多问题的思考,集中在他于次年撰写的《意言》一书当中。有关人口问题的看法和论述,可以说是其中最有价值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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