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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及清初“歇家”参与赋役领域的原因和方式(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林》 胡铁球 参加讨论

在明代兴起的“歇家”社会群体,就具备上述条件,明至清初,“歇家”担当牙商和牙商开设“歇家”是一个普遍现象,也就是说“歇家”具有财政市场运作的能力。而“歇家”身兼讼师在明清也是一个普遍现象,也就是说“歇家”具有威制小民和压制衙门胥吏过分勒索的能力,能使赋役顺利上纳。由于“歇家”集住宿、商贸、司法功能于一身,在明中叶至清初十分险恶的赋役财政市场及上纳过程中,能够利用其各种能量以及与政府特殊关系中(从歇家的人员构成可看出),成为传统里长、粮长(大户)体制破坏后最有力的填补群体。关于这一点,《江西通志》有明确记载,明嘉靖年间钱琦说:“物料夫差百端,催迫至不能存,而窜徙于他乡,或商贩于别省,或投入势要为家奴佃仆,民之逃亡此其故也。民虽逃亡,田粮如故,一遇征期,官府只将里长催拼,里长几何能堪,而出官哉,中间故有被积年歇家包充者”。(74)“歇家”充当里长催拼赋役,显然是由于里长“出官”而导致原有的征税体制管理缺失所致。在嘉靖时期的江南地区亦如是,史载:“田野细民投柜银两,或假手于见年之里长,或包纳于积年之歇家,多收少报,美入恶出,其弊滋甚。”(75) 而山东地区在“一条鞭法”实行以前,曾实行过招商包纳钱粮,《青州府志·徭役》载:“吾州条鞭以丁地兼编,省去九则之名,而收粮户仍佥民间,不招商”,对此材料,梁方仲先生言:“青州行条鞭法前,收粮户曾招商人为之”(76),所谓“收粮户”乃是粮长、里长之别称,此应是商人包当粮里的做法,其中“歇家”是这些商人的急先锋,如《重修莒志》卷2载:“(万历六年)知州侯安国来任,纵遣所禁户,革歇家,停止追征,始行均丈,自后民困渐苏。”从此材料看,“追征”赋税的是“歇家”,这是“歇家”充当“收粮户”的实证。
    从现有文献来看,“包当”或“包充”里甲的“歇家”多在城市,其中原因自然是“歇家”多在商业繁华的城市开设。如明正德年间胡瑞敏曾对于江西东乡设县难于顺当的理由作了一番陈述,“前项二县六都二十八里地方,必须割附东乡,先因盗贼未平,人民未复,又被城市包当里甲歇家,图利隐瞒,查勘未实,失于开奏。”(77) 从中可知包当里甲的城市“歇家”掌握了该地区的赋役户籍,为了图利而隐瞒不少户口,致使政府无法了解真实的户口,说明此两县的赋役征收基本上由“歇家”包纳。又如明徐光启陈论赈灾之方法时,曾言:“定赈期赈之,不沾实惠者,非独诡名冒领。即赈矣,里甲一召,四乡云集,由其居错犬牙,一动百动故也;及至城市动淹旬日,得不偿失,遂弃而归此谷,皆为里长歇家有耳。今既炤保甲,可以随方定期……视其远近以为次第,庶无积日空回之弊。”(78) 这条史料说明当时的赈灾粮是由城市的“里长歇家”发放,许多灾民由于空等十几日而无法得到粮食,不得不放弃了领取赈灾粮,于是这些赈灾粮就被“里长歇家”占有,这也从侧面说明了城市“歇家”充当里长及征管钱粮的史实。这也为明末史料所证实,明末金德嘉在其《与姚给事论赋役书》一文中说:“盖天下小民之穷不穷于正供而穷于杂派,杂派之弊不尽始于有司而往往由于群蠹。夫所谓群蠹者何也,有经承之蠹,有差役之蠹,有城市歇保(歇家)之蠹,有豪猾表里之蠹,层累而上之,以至于有司长吏之声名日以坏。”(79) 最值得注意的是,明嘉靖时期,考察去任官员之“贤否得实”,需“取具歇家”,明嘉靖时期的许相卿,在其《论朝觐考察》中说:“布按二司,府州县佐贰官并各正官,以事不在任者,行令巡按御史严覈贤否得实,劾奏转行提问,拟罪发落,奏报仍敕吏部,将应该考察官员预先案仰该城,取具歇家,结状务听说事面,以昭赏罚,以示劝惩,方听其去。”(80) 可见此处的城市“歇家”并非一般的商人,此类“歇家”应是上述所言的“城市包当里甲歇家”,或城市“里长歇家”。因他们包揽该地区赋役征收,官员是否有贪污行为,他们是清清楚楚的,所以考核官员的“贤否得实”,要“取具歇家”,以证实其清白。从中也可看出在明嘉靖时期,“城市歇家”通过“包当里甲”的方式包揽赋役的现象是相当的普遍,并非出现在某一地区或某一省,因为“朝觐考察”针对是全国各地官员。这在明代的小说亦有鲜明的反映,明末写就的《型世言》一书,载有一故事,中了进士的秦风仪,因开罪了权贵被贬到广西融县当县丞,县丞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催征赋税,因此其朋友就劝他,“管粮不要纵歇家包纳,科敛小民;不要纵斗斛、踢斛、淋尖,鱼肉纳户,及时起解,为国也要为民。”(81) 可见当时“纵歇家包纳”钱粮是相当普遍的。
    清初基本沿袭明代的体制、制度和风俗,故“歇家”充当粮长、里长之风而得以沿袭。据蒲松龄《怀刑录》卷上《葵阳笔记》记载:“征收钱粮火耗,官听其照旧,不唯议加不可,往往有欲减火耗者,而收头乘机反指称新官要加,最难觉察,最难洗白,所以则定,静听照旧,而不可骤更也。其实收粮簿,每晚要缴进衙中司粮务者,分注各花户之下,某年某月某日收银若干逐日登注,则共额若干,已收若干,未收若干一目了然矣。衙中依此造成比较簿,不比,假手吏书责比,里长歇家而又摘追花户,则粮务自无侵逋之弊。”又言:“凡欠止一分及七八分以下者,皆里歇包侵故,为飞酒极少,以避比责,当严比里歇追完。”故规定:“钱粮收入库内,俱要穿线,以便依号查折,不许在家私收。”据此材料,在清初,山东地区的“歇家”充当里长承揽赋役征收是一个普遍现象,这种情形显然是明之遗俗的沿袭。而江南地区的“歇家”充当里长、粮长,早在明嘉靖时期就已蔚然成风,至清初,江浙的“歇家”买充粮里者则处处有之,康熙元年,江苏巡抚韩世琦在其《户科柯耸疏略》言:“江浙各县,每于经制吏书之外,每里各有册书一名,或号里书,或称扇书,专司书算,似不可少,然此辈乘大造之时,各出顶首银若干,买定里区,移甲换乙诸弊皆出其手。更有衙门积棍名曰‘歇家’,买充数里,每年包纳钱粮,额外私派俱属歇家掌握,甚至收愚民之额课而临比不完,包富役之差徭而散派各户,盘踞难革,积蠹万端,请敕行抚臣将歇家严檄革除。”(82) 康熙二十三年,两江总督于成龙在其《碑记略》中载:“更有劣矜蠹棍包揽代充议贴银一二百两不等,此辈竞尔中饱,且包揽钱粮,多勒耗费,不肖官吏倚为腹心,指一派十,共同分肥,故乡愚视里役为畏途,而矜蠹以里役为生涯也。”(83) 可见韩世琦所言的“歇家”多是“劣矜蠹棍”,从“不肖官吏倚为腹心”可推知“歇家”被称为“衙门积棍”的缘由了。“买充”者,就是用银钱买当粮长、里甲。嘉靖年间何良俊言:“故今闾阎无赖之徒,有用银二三十两买充公务粮长者,上亏国课,下残民命,此天地一大蠹也。”(84) 在所谓“无赖之徒”之中,显然大部分应是“歇家”,因为他们是“以里役为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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