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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学与汉代的制度建设(7)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 张涛 袁法周 参加讨论

除了将以上原则运用于定罪、量刑等司法审判程序,在立法活动中、在确定有关法律的大政方针时,汉朝也多以儒家经义为理论依据。如汉成帝感于“律令烦多”,便援引《甫刑》(即《尚书·吕刑》)之语,诏命“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令较然易知”[1](《刑法志》)。章帝时,陈宠为尚书,称述《左传》昭公二十年所记孔子“宽以济猛,猛以济宽”之义,主张“荡涤烦苛之法”,为章帝所接受。后陈宠为廷尉,“又钩校律令条法,溢于《甫刑》者除之”,并提议朝廷平定律令,只保留“与礼相应”,“应经合义者,以易万人视听,以致刑措之美,传之无穷”[6](《陈宠传》)。章帝本人也曾依据《春秋》经传和《礼记·月令》之义,“咨访儒雅,稽之典籍”,“其定律,无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6](《章帝纪》)。经学与法制的结缘,还引起了司法队伍结构的变化。专职司法官吏开始留意和重视经学及治经儒者的作用。如汉武帝时廷尉张汤十分器重儒士倪宽,并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参与审理案件。此外还有许多出身狱吏、法律之吏的官员开始研习儒家经典,且用力颇勤,见效极快。如“少学法于父”,“亦为狱吏”的于定国,宣帝时任廷尉,“乃迎师学《春秋》,身执经,北面备弟子礼”[1](《于定国传》)。又如陈宠“虽传法律,而兼通经书”[6](《陈宠传》)。这就大大提高了司法队伍的文化素质。与此同时,大批治经儒者直接进入司法队伍,更使经学迅速渗入法制建设的各个方面。
    应该说,儒家经学与法律结缘,《春秋》决狱的出现,使汉朝最高统治集团能够较为妥善地处理一些棘手的突发性事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治安环境。更为重要的是,《春秋》决狱的出现,使汉统治者获得暴力和怀柔这两种统治方法,以充分发挥刽子手和传教士的双重职能,这在一定程度上否定和改变了繁法严诛的局面,纠正了“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1](《刑法志》)的偏差,改善了人民群众的生存空间,缓和了阶级矛盾,稳定了社会秩序,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儒家经学内容庞杂,派别众多,《春秋》等儒家经典所表达的观念和理论并不像法律条文那样明确,甚至有前后抵牾之处,所以在判案时可以根据需要任意解释。再者,《春秋》决狱多是对经学著作断章取义,缺乏固定界说,容易造成同罪不同罚的混乱情况。这些都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从根本上侵害了人民的利益,妨碍了社会文明的发展。魏晋以后,随着经学的政治作用日趋减弱和封建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备,经学对法律的影响尽管仍然存在,直接以儒家经义定罪、量刑的现象虽然仍有发生,但已远不如两汉时期那样明显和普遍了。尤其是到了唐代,随着唐律的推出,儒家经义、儒家道德基本上实现了法律化、法典化,引经断狱既无必要,也就逐渐归于消歇了。
    原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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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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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王利器。盐铁论校注(定本)[M].北京:中华书局,1992.
    [9] 汪继培笺,彭铎校正。潜夫论[M].北京:中华书局,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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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张涛,等。对中国传统救灾思想的认识[N].光明日报,1999-06-25.
    [12]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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