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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湾汉墓简牍与西汉官制探析(7)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于琨奇 参加讨论

经过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将西汉县乡两级官吏按其职能及隶属关系,解析如下:
    行政:令、长、相--令史--乡有秩、乡啬夫、乡佐
    军、警政:尉、丞--游徼、尉史--亭长
    司法:令、长、相--丞、狱丞--狱史--牢监
    财政:令、长、相--令史、官有秩、官啬夫、官佐--乡有秩、乡啬夫、乡佐
    邮政:尉、丞--邮佐
    郡级机构的太守、都尉二府,共有吏员仅39人,这说明西汉的郡级官员权力虽大,却不需要事无巨细、事必躬亲,他们只需责成各县贯彻执行其指令即可。在太守府的27人中,书佐有10人,占37%,在都尉府的12人中,书佐有5人,占41%, 这说明文书工作是西汉地方政府中十分重要的工作,这是由于西汉推行较严格的上计制度所决定的。依赖大量的文书档案和统计资料,既是西汉行政管理效率较高的基础,也会成为其弄虚作假、不切实际的渊薮。
    根据《集簿》和《东海郡吏员簿》所载,太守府设有小府啬夫一人,这说明西汉的郡太守如同皇帝一样,有属于他自己独立的小府即少府财政系统,必然拥有一部分生产资料,这些生产资料的营运与管理,当由小府啬夫负责。《汉书·循吏传》载,文翁在景帝末任蜀郡太守,他曾选派郡县小吏十余人到京师,受业博士。为了这些学生,他又“减省少府用度,买刀布蜀物”,由上计吏送给京城的博士们。《后汉书·文苑列传·黄香》载,黄香在任魏郡太守时,“郡旧有内外园田,常与人分种,收谷岁数千斛。香曰:‘田令:商者不农,王制:仕者不耕。伐冰食禄之人,不与百姓争利。’乃悉以赋人,课令耕种。”这说明东汉时一仍其旧。这部分俸禄以外的收入,郡太守当然有权处置,既可以用于公务,亦可以假公济私、中饱私囊。后代的公廨田制度,当承其而来。
    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载:“府中公金钱私貣用之,与盗同法”。“何谓‘府中’?唯县少内为‘府中’,其它不为。”这说明当时秦只称县级的少内财政系统为府中,郡是否有少内,秦简中未涉及,即使有也不称府中,这与汉代有所不同。都官有少内,却有涉及。《金布律》云:“县、都官坐效、计以负赏(偿)者,已论,啬夫即以其直(值)钱分负其官长及冗吏,而人与参辨券,以效少内,少内以收责之。”(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汉书·丙吉传》载,丙吉在掩护、抚养史皇孙时“少内啬夫白吉曰:食皇孙无诏令”。颜师古注曰:“少内,掖庭主府臧之官也。”这说明秦汉的都官均设有少内。汉代的县是否有少内设置,从尹湾汉墓简牍中不能得到明证,因为各县均有县啬夫的设置,其中有可能就包含少内啬夫,但即使有,也不称小府啬夫。少内是与中央政府的大内相对而言的,它仅是大内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并直接隶属于大内,而皇帝、诸侯王的少府,却是独立与大内的财政系统,它们与大内无隶属关系。府与内虽只有一字之差,却有本质的区别,否则秦律就没有特别申明的必要了。尹湾汉墓简牍告诉我们,西汉的郡太守确有少府的设置,这弥补了史料记载的缺失。从秦简对“府中”的定义到尹湾汉墓简牍对郡太守有小府啬夫的记载,我们也可以看出,从统一前的秦到西汉,其地方的统治行政机构的重心,有一个由县至郡的变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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