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民·游勇·盐枭(2)
二 太平天国失败前后,长江流域充斥着大量的散兵游勇,对这一区域的秘密社会势力的发展与壮大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清朝统治者在镇压太平天国和捻军起义之后,面临最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就是社会上无处不在的散兵游勇。大批散兵游勇主要出自两途:一是战败后大批太平军和各地起义军的幸存者,出于躲避清政府的政治迫害等原因,并没有全部返回原籍或就地务农,而是隐姓埋名,浪迹四方。如“皖北各处半为捻逆旧巢,皖南尤为客民麇集。……自肃清后,虽著名漏网匪首陆续捕除,而降众散勇当不一而足,……此等游手之徒,势不能悉安耕凿。”(注:《光绪朝东华录》(一)第1251—1252页。)二是大量被裁撤的清军营伍勇丁,这是散兵游勇的最主要的来源。六七十年代,清政府先后遣撤湘军数十万;淮军在镇压捻军起义之后,被裁98营,共5万人, 几达淮军半数。此后,又陆续裁撤,到本世纪初,被裁殆尽。绿营也大规模裁撤。自同治二年(1863)至光绪十九年(1893),有明文可考的共裁绿营兵17.3万多人,实际情况远不止此数。(注:罗尔纲《绿营兵志》第88页,中华书局1984年版。)甲午战后,绿营又被裁6 万名左右, (注:周育民《甲午战后清朝财政研究》, 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4期。)到辛亥革命前夕,各省绿营被基本裁尽。 新兴的“练军”也有被裁的情况,如光绪二十六年(1900)两江总督刘坤一裁江苏练兵1981名、安徽1296名、江西822名。 (注:《刘坤一遗集》(三)第991页。)这些勇丁被遣散之后,生活无着,纷纷流向秘密社会。 刘坤一指出:沿江各省哥老会“半系军营遣撤弁勇”(注:《刘坤一遗集》(一)第381—382页。),黄翼升也奏称:“查外间所称哥老会,多是游勇相率为匪”(注:《光绪朝东华录》(三)第3207页。)。笔者曾根据所掌握的材料,列出过《光绪年间哥老会成员出身背景简表》,通过此表可知,在所列217名有明确出身背景或职业的哥老会成员中, 其充当各营弁员、营兵、勇丁及武举、武生出身者,占121名,几近60 %,(注:参见拙文《湘军与哥老会的蔓延及其崛起》,载《曾国藩学刊》总第6期。 )充分说明了哥老会的盛行与社会上大量充斥着的散兵游勇的关系。此表还反映出一个现象,哥老会成员中有明确籍贯者为180 人,其中湖南、湖北籍占92名,占一半稍强;而湖南、湖北籍的哥老会员其“结会地点”却大多不在本籍,而在长江中下游的江西、安徽、江苏、浙江等省,并且,光绪中后期以后这种现象更为明显,这一方面说明,湘军兴起后,两湖地区投营充勇者特别多,因而哥老会成员也相应增多;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两湖哥老会沿江向中下游、运河地区伸展势力的趋势。 游兵散勇的大量存在并且纷纷结拜哥老会,引起了各省督抚的焦虑和惊恐。光绪十七年(1891)两江总督刘坤一奏称:“江苏自兵燹以后,伏莽未靖,游勇会匪到处勾结为患,以致盗风日炽,剽劫频仍”(注:《刘坤一遗集》(二)第689页。);二十四年(1898)七月, 刘坤一又奏称:“沿江之九江、安庆、芜湖、大通、金陵、镇江、仪征、瓜扬一带,五方杂处,往往藏垢纳污。……至游勇中每有哥老会匪、安清道友,踪迹诡秘,支党蔓延”(注:《刘坤一遗集》(三)第1051页。);光绪八年(1882)四月刑部奏折中曾详细地描述了各省游勇、会党的猖獗情形:“直隶称西北临边,东路滨海,时有马贼海盗勾结为患,张、独、多三厅,广袤千数百里,匪徒肆行无忌,西南为枭匪出没之区,……奉天称海疆大定,腹地有遣散未尽之游勇;……黑龙江称有马贼什伯为群,陕西称抚回罔知法纪,江湖等会党羽动至数百人之众。湖南、北称遣散勇丁抢劫为生,刀哥会层见叠出;山西称口外界连新疆,为马贼游勇出没之所;……山东称西南为捻、幅渊薮,东北滨海,时有马贼、枭匪出没;安徽称降众散处不一而足,各处撤勇纷至沓来,哥会斋匪等项,靡地蔑有。……四川称瑱匪、会匪、枭匪实繁有徒,加以游勇散练,动多勾聚。江苏省称滨江临海,口岸繁多,华洋辐辏、奸宄溷迹。河南省称,陈、南、汝、光各属,逃捻余孽尚多,河、陕、汝一带,山径丛杂,游勇劫夺,所在皆有。河北情形亦然。江西省称教、斋土匪焚劫杀人,遣散游勇聚众抢劫之案,尚未尽绝。”(注:《光绪朝东华录》,总1317—1318页。) 最初,对待日益严重的游勇问题,清政府并未制定一个统一的政策。光绪元年(1875)署理两江总督刘坤一向清政府建议对遣撤勇兵“宽为收标”: 又查该哥匪等半系军营遣撤弁勇,其中竟有二三品武职人员,前曾充当偏裨,易于招呼丑类,且系久经战阵,尤恐猝为厉阶,此辈甘为游荡者固多,其迫于饥寒者亦复不少,可否仰恳饬下湘鄂等省宽为收标,仍照江西奏准章程,给予半俸,既得升斗以养身家,且冀补署有期,不至自甘暴弃。(注:光绪元年十月《密陈会匪情形设法钳制片》,《刘坤一遗集》(一)第381—382页。) 所谓“收标”,就是以遣散勇丁、游勇来挑补绿营的兵额。经过多年的战争,长江流域的绿营几乎荡然无存、毁弃殆尽。战后,清廷念念不忘恢复绿营制度,以收归业已旁落于地方督抚手中的兵权,并曾建议以湘军来挑补绿营,但此举遭到了曾国藩等的反对:“挑补兵额之说,近多建此议者。臣窃不以为然。盖勇丁之口粮,一倍于马兵,三倍于守兵。马兵之缺极少。守粮月支一两,断不足供衣食之需,谁肯于数千里之外补一衣食不敷之缺?欲以湖南朴实之勇,补之以绿营之缺,必不情愿,其愿补者,皆游惰无归者也。”(注:同治三年七月廿九日《裁撤湘勇查洪福嘓下落片》,《曾文正公全集》奏稿卷25。)李鸿章、张之洞对“挑补绿营兵额”、规复绿营旧制,也甚不以为然。同治年间,在江西巡抚任内的刘坤一“因盗案多有武职人员,曾以收标给俸为请”,即对曾国藩所说的那些“游惰无归”之辈给予半俸收标,由于这一做法与清廷欲恢复绿营旧制的意图若合符节,很快得到了清廷的俞允。这次,刘坤一又欲将他的收标办法推行到散兵游勇众多的湘鄂等省。就此,清廷谕令各省督抚复议。结果,除江西巡抚刘秉璋秉刘坤一之意于光绪二年(1876)三月初二日上《严办会匪、武职收标章程现无流弊折》表示赞同外,(注:军机处录副奏折,“农民运动类·秘密结社”,案卷号2726。)其他地方督抚特别是那些湘淮实力派纷纷表示反对。湖广总督李瀚章首先表达意见:对撤遣勇丁,“至虑其为匪,遂谋所以赡恤之,此举则似是而非。……此等会匪有已保官职有系属平民,既难尽予收标,即给俸岂能遂戢奸志。若照江西办法概给半俸,不特度支难继,甚至良莠不分,若辈将以食俸为护符,更恐肆行无忌。是会匪本属散处,反令招聚省城,关系实非浅鲜。江西所定章程,本非良法,倘再推及各省一律仿照,转长奸邪之志,殊于政体未合”(注:李瀚章《合肥李恪勤公政书》卷6,转引自周育民、邵雍《中国帮会史》第254页。);三月二十二日,安徽巡抚裕禄上《拟武职收标人员仍直循旧办理毋庸另议章程》,也表示反对。(注:军机处录副奏折,“农民运动类·秘密结社”,案卷号2726。)三月二十七日,贵州巡抚黎培敬《遵议办理会匪情形由》折中表示赞同李瀚章所议,“无庸另议章程”(注:军机处录副奏折,“农民运动类·秘密结社”,案卷号2726。);七月二十五日,暂护四川总督、云南巡抚文格指出:“会匪多嗜乱之徒,如裁撤之将弁负其犷悍之性,甘与为伍,亦就区区半俸,所能束其野心?是收标徒自收标,而入会依然入会,且招聚一处,后患甚误,至虚縻经费……”(注:军机处录副奏折,“农民运动类·秘密结社”,案卷号2726。);光绪二年春,新任两江总督沈葆桢以“巨款难筹”,收标后“内外匪声气潜通”,反对收标,认为处理游勇、哥老会、青帮只有按照曾国藩的“不问其会不会、只问其匪不匪”,以惩“首恶”,散“胁从”。(注:《设法严拿哥老会匪片》,见沈葆桢《沈文肃公政书》卷6。) “收标”之议,由于遭到普遍的反对,最后不了了之,地方督抚对待游勇、会党问题,仍重弹曾国藩所定的“外宽内严”、“刚柔并济”的老调。这次争议,表面上是为了解决社会上大量充斥的散兵游勇问题,而实质上涉及到是恢复还是废除腐朽的绿营制度这一关系到清政府统治命运的重大问题。清廷欲借“收标”,重建绿营以替换非国家“经制”的湘、淮军,以重新掌握对军队的绝对控制权,这必然遭到湘淮地方督抚的强烈抵制。众所周知,湘、淮军兴起后,虽暂时挽救了清王朝的灭亡,但同时削弱了清朝中央政权的军事基础,使军、政实权由满族皇室为首的贵族手中转移到湘、淮系的地方督、抚实力派手中,形成了晚清政治、军事生活中“兵为将有、督抚专政”的独特格局。这次“收标”之争,仅是地方督抚权势日盛、清政府中央集权日益削弱的一次具体显现。 “收标之争”最后没有结果,散兵游勇仍然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尽管在这一问题上清中央政府与地方督抚各怀私利、勾心斗角,但为了清封建统治能够维持下去,他们在思想上、行动上的确又都在殚精竭虑地试图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无奈当时的中国已经步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深渊,战争连年,国弱民穷,已难以从根本上铲除散兵游勇产生的社会土壤,同时缺乏解决日趋恶化的散兵游勇问题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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