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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遵宪与日本明治文化(之一)(6)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学术界》 夏晓虹 参加讨论

并引“公法家”之言,“凡民间所办之事,即他人入室,例不得夺其权”,而肯定“历常变而不败者,又舍是莫由”(注:《记官绅集议保卫局事》,《湘报》,第25号,1898年4月4日。)。即是说,保卫局乃是以绅权(即黄所说“民权”)为根本,实际承担了地方自治的功能。其要义在于,以保卫局为全部行政体系的基本单位,使其所握有的权力高于地方官。绅权(民权)发达,则地方行政便不再受历任长官的制约,此之谓“地方自治”。
    这也是黄遵宪考察日本及欧美各国政治后,更推进一步得出的结论。他对自己修正先进国家警察制度的发明十分得意,明告于梁启超曰:
    仆以为警察善政不归于乡官区长之手,而归于行政官,此亦泰西文明美犹有憾之证也。仆以为,以民卫民,以民保民,此局昉之于中国,他日大同之盛,太平之治,必且推行于东西各国也。
    而从赞赏日本的警视局开始,到发现其中的白璧微瑕,思有以补偏救弊,期望对人类社会作出贡献,黄遵宪思想演变的疾速、思虑的深入以及志向的高远,在当年确可谓独步一时。而其削官权以争民权(绅权)、实行地方自治的深心,在戊戌以前的专制政体下,必然会被视为心怀异志的叛逆行为。因而,在谭嗣同一语说穿之后,黄氏曾“为之一惊,恐此说明而挠阻之者多耳”。并且,直到黄去世后,清朝未被推翻前,梁启超仍不敢明白道出其间真意,致使黄遵宪“或者东西大国采而行之,仆虽死亦必瞑目矣”(注:《黄遵宪致梁启超书》,《中国哲学》,第8辑,第384-385页。)的想望,迟迟不能为世人所知。 但此一事例倒能真正见出,黄遵宪从明治新政出发,最终达到了怎样的思想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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