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榷盐与榷酒 盐和酒是榷禁制的传统内容。西夏“所有盐池,统统属于党项夏国所有”(注:漆侠、乔幼梅:《辽夏金经济史》第233页,河北大学出版社,1994年。)。池盐由政府征调劳役进行生产,盐池池盐“岁调畦夫数千”(注:转引自白滨:《从西夏文字典〈文海〉看西夏社会》,《西夏史论文集》第171页。);西安州盐池“役夫三千余”(注:方勺:《泊宅编》卷中,许沛藻、杨立扬点校本,中华书局,1983年。)。律令《库监派遣调换门》规定“分遣盐池者,池大则派二巡检,池小则派一巡检,与池税院局分人共监护之”。即巡检、小监、出纳、掌斗等池税院共同负责池盐的生产与销售。禁止私人开采,“倘若闭护池中盐而盗抽者,依其盗抽多寡,当依所犯地界中已开池纳税次第法量之,以偷盗法判断”。盐的销售由国家垄断批发,寓税于盐价中。“诸人卖盐,池中乌池之盐者,一斗一百五十钱,其余各池一斗一百钱等,当计税实抽纳,不许随意偷税。” 西夏酿酒业极为兴盛,早在隋唐时党项人就开始酿酒(注:《旧唐书》卷一九八《党项传》。)。律令《酒种种门》规定,酒曲由官府统一生产榷卖。无论京师、地边、地中,都设踏曲库、卖曲库负责酒曲的生产和销售。鸣沙军、官黑山、黑水等边地踏曲库,“二小监、二出纳、一掌秤、一掌斗、二监库”,“兴中府踏曲库等二地居、一小监、二出纳、一掌钥匙、四掌斗、六监库”。踏曲库若“不好好踏,不细细磨,粗磨以致曲劣,又不依时为之等时,管事者局分大小小监、库监、出纳、局分人等一律徒二年”。为保证榷卖,律令严禁私造曲、小曲,也不许“买敌之曲自用”,否则处以杖刑及徒刑,最重可判无期徒刑。买私曲者,如“知晓”也要治罪,并不许“转卖”。酿酒须经官府批准,发给证书。无证酿酒,“至百斤,有官罚马二,庶人徒三个月。百斤以上一律徒六个月”。因酒曲完全为官府垄断,故酒的产量实为官府所控制。酒的销售因资料太少,其具体情况不大清楚,有学者推测为扑买制(注:云史:《首届西夏学国际学术讨论会综述》,《宁夏社会科学》1996年第2期。)。则榷酒和榷盐与宋颇相近。律令严禁国内诸人酿饮小曲酒、酽酒、普康酒等,“若违事□□,与酿饮酵酒之罪状,获举赏次第同样判断”,侧面证明西夏榷酒制亦颇严格。 3.矿冶与禁榷 元昊天授元年(公元1040年),“设铁冶务于夏州”(注:《范文正公集·年谱补遗》,转引自《西夏书事》卷十四。)。《宋史·杨告传》载杨告会见元昊时,“闻屋后有数百人锻声”,说明元昊时已有“铁冶务”及官作坊冶炼、锻造,并有一定规模。《天盛律令》虽没有明确规定国家对矿冶的禁榷,但从实际来看,恐亦为官府垄断。西夏境内金属矿藏稀少,宋、辽、金又都对西夏实行铜铁禁卖,尤其“夏人茶山铁冶既入中国(宋),乏铁为器”(注:《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而铜铁又广泛应用于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为满足需要,西夏多方搜求,如贡使冒禁私市铜铁,甚至直接打造为器,偷运回国或者通过贸易输入宋钱,其中一部分便“毁钱铸器”(注:吴天墀:《西夏史稿》第178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80年。)。《大金国志》卷十五天德二年条载,陕西铁钱流入北方,“北方得之,多做军器”。为使有限的铜铁资源首先保证国家的大量需要,就必须对矿冶和金属冶炼制造进行垄断。从律令中知道,西夏设有中等司京师工院,下等司的北院、南院、肃州三边工院及末等司的冶金司、首饰院、铁工院等机构(注:陈炳应:《西夏文物研究》第244页,宁夏人民出版社,1985年。)。这些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官营手工业的生产。《罪则不同门》规定,罪犯为苦役之遣送法,“若城遣人等城内苦役无所为,则当遣关城□头尾之官方采金、熔银铁”。即有官营机构“采金、熔银铁”,并使用苦役犯和征调民间工匠劳动。从《物离库门》对金银铜铁有详尽而繁琐的耗减规定,而且对铜打铸和铁器加工分类对待具体规定和有关资料可以看出:西夏官作坊内有较细致的分工;生产工艺已达相当高度;官营作坊不仅生产军器,而且大量生产品种多样的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品,这就与专供皇室消费的一般官营手工业区别开来,从而具有特殊意义。根据西夏官府出租农具和耙、铁锹、钁头,大量配备辅军、杂役及西夏广泛使用铁制农具等诸多情况,可推断官作坊的生产规模和产量都相当大,占据着垄断地位。当然,也不排除一定数量的私营作坊的存在(注:如西夏文《圣立义海》中就有“民庶制器”,铁匠找活干等记载。),但它们在西夏社会经济中大概仅起补充作用。 4.商业中的榷卖 西夏商品经济发展程度较低,还处在实物交换向货币经济过渡的阶段(白振声:《西夏社会经济及其在中国经济史中的地位》,《宁夏社会科学》1984年第3期。牛达生:《从出土西夏窖藏钱币看西夏货币经济》,《宁夏社会科学》1986年第2期。漆侠、乔幼梅:《论辽夏金经济的发展及其历史地位》,《民族研究》1994年第3期。李蔚:《西夏商业初探》,《中国民族史研究》(二)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9年。)。从《文海》、《掌中珠》等西夏字书释“市”、“巷”为“此者市井也,买卖人过处之谓”及西夏设场置会有有关记载看,西夏市政还带有早期古典市制的某些特征(注:魏天安:《宋代行会制度史》第一章,东方出版社,1997年。)。除划定专门地点做合法交易场所、征收买卖税外,还出现路旁非法市场。国家对此进行取缔。因律令“通过各司于边中买卖”、“官私买卖”和“与异族首领买卖”等条文已佚,我们只能知道西夏国内对盐、铁、酒实行榷卖外,其他已不可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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