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明政府允许葡人租借澳门的原因(2)
“葡人协助中国政府驱逐海盗得澳门酬劳”说还遭到中国学者的严厉批判。1957年中山大学戴裔煊教授发表《关于澳门历史上所谓赶海盗问题》长篇论文,正面批判了“驱逐海盗得澳门酬劳”的说法(注:见《中山大学学报》1957年第3期。)。进入80年代,研究澳门历史成为热点,明政府为什么允许葡人租借澳门更是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中国学者一般都不同意葡萄牙人驱逐海盗而得澳门的说法,认为在中国史料中找不到根据。《葡萄牙侵占澳门史料》的编者介子认为这一说法完全是葡萄牙殖民者的无耻捏造。黄鸿钊在《澳门史纲要》中专门驳斥‘葡人驱盗得澳’的种种谬说,指出澳门没有海盗渊薮的记载。《澳门四百年》的作者费成康也不同意葡萄牙人驱逐濠镜海盗,在那里建立‘殖民地’的说法”(注:张海鹏:《澳门史研究:前进和困难》,载澳门文化司署主办《文化杂志》1996年总27~28期合刊。)。1995年中山大学黄启臣教授在《澳门历史》一书中也专门批判了“葡人驱逐海盗得澳门酬劳”说(注:黄启臣:《澳门历史》(澳门历史学会,1995年),页49~50。)。 笔者认为,“葡人协助中国政府驱逐海盗得澳门酬劳”说的赞成者及反对者都失诸偏颇。作为赞成者所犯的第一个错误是颠倒了时间,把葡人初次进入澳门及明朝万历四十二年正式允许葡人租借澳门混为一谈。葡人初次进入澳门靠的是贿赂广东官员,与协助明政府驱逐海盗无关。赞成者所犯的第二个错误是夸大了其间的作用,从而歪曲了历史事实。而反对者完全否定葡人协助中国政府剿灭海盗与租借澳门之间有某种联系也过于绝对。 明政府有允许葡人租借澳门来抵御海盗的企图,中国方面的史料也有记载。霍与瑕在上疏朝廷论述允许葡人租借澳门好处之一就是“香山海洋,得澳门为屏卫,向时如老万、如曾一本、如何亚八之属不敢正目而视,阖境帖然,若撤去澳夷,将使香山自守,二不便也”(注:卢坤:《广东海防汇览》,卷3,《险要三》。)。又,《广东通志·丁以忠传》载:“丁以忠,字崇义,新建人,戊戌进士,历官广东按察使”,“时佛郎机夷违禁潜往南澳,海道副使汪柏纵容之,以忠力争曰,此必东粤他日忧,盍再思之,柏竟不从,寻擢右布政使,时征何亚八、郑宗与诸贼,运筹理饷,克成厥功,赐白金文绮”(注:阮元:《广东通志》,卷243,《丁以忠传》。)。还有,《明史·佛郎机传》上说:“自(朱)纨死,海禁复弛,佛郎机遂纵横海上无所忌。而其市香山澳、壕镜者,至筑室建城,雄踞海畔,若一国然,将吏不肖者反视为外府矣”(注:《明史》,卷325,《外国六·佛郎机》。)。不容否定,明政府允许葡人租借澳门与葡人协助明政府对付海盗之间还是存在某些联系的。 (二)关于经济动因促成明政府允许葡人租借澳门说 大多数中国学者在严厉批判“驱逐海盗得澳门酬劳”说之后,转而认为主要是经济利益促成明政府允许葡人租借澳门。如黄启臣先生是这样论述的:第一,在明清政府看来,准许葡萄牙人居留澳门经营对外贸易,多少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第二,在明清政府看来,澳门口岸征收番税可以部分解决财政危机;第三,让葡萄牙人在澳门经营对外贸易,可以满足达官贵人的穷奢极欲生活;第四,葡萄牙人对明清官员采取贿赂手段,使之得以居留和优待;第五,葡萄牙人对明清政府的管理采取谦卑和恭顺的态度,使其免受驱逐(注:黄启臣:《澳门历史》,页149~153。)。邓开颂、杨仁飞在《19世纪中叶前葡萄人在华的历史地位》一文中所持观点与黄启臣的观点大致相同(注:载《文化杂志》,1996年总27~28期合刊。)。从以上论述看出,这种观点多侧重于经济角度考虑问题,我们姑且将之称为“经济动因”说。 但是,经济利益为主要动因的说法也有不完善之处。第一,明政府直接从租借澳门过程中所获利益并不重要。据印光任、张汝霖合著《澳门纪略》载:“其澳地岁租银五百两,则自香山县征之。考《明史》载濠镜岁输课二万,其输租五百,不知所缘起,国朝载入《赋役全书》。《全书》故以万历刊书为准,然则澳有地租,大约为离乎万历中者近是”(注:印光任、张汝霖:《澳门纪略》,上卷,《官守篇》。)。印、张两人判断完全准确。查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广东巡按田生金上奏朝廷时说,赶走澳夷,对广东财政影响并不大,“夷饷二万”,“夫以我堂堂全粤,视此幺麽,何啻孤雏腐鼠;视此锱铢饷利,何啻九牛一毛”(注:田生金:《按粤疏稿》,卷3,《条陈海防疏》。)!明代居澳葡人每年才向明政府缴纳租金500两白银,各项税收2万两。相对于明政府庞大的财政收入实在是微不足道。第二,即使是明政府需要对外贸易,明朝统治者需要西洋物质享受,也不一定要选择允许葡人租借澳门这样的方式,允许在澳门这样一个南陲半岛的地点来进行。第三,葡人的行贿也不足以影响到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的“庙堂”决策。所以,笔者认为,经济利益当然是影响决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但不是主要因素,更不是唯一的因素。 政治因素是明政府允许葡人租借澳门的主要动因 允许葡人租借澳门符合明政府海外贸易总政策。明代海外贸易政策主要体现在“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内是以禁为主,力图把海外贸易严格控制在官办范围,打击私人发展海外贸易;对外把海外贸易当作是“怀柔夷人”的恩赐,把海外贸易服从于政治需要。同时,确立海外贸易地点远离中央政权核心地区的原则,以防止海外贸易对中央政权的冲击。 首先,允许葡人租借澳门符合明政府的“怀柔夷人”政策。早在明朝立国之初,明太祖朱元璋就说:“诸蛮夷猷长来朝,涉履山海,动经数万里。彼既慕义来归,则赍予之物宜厚,以示怀柔之意”(注:《明太祖实录》,卷154。)。明成祖朱棣也说:“今四海一家,正当广示无外,诸国有输诚来贡者听”(注:《明太宗实录》,卷12。)。为了“怀柔夷人”,朱棣还派郑和七下西洋,晓谕各国来朝,制造虚假繁荣。最能体现明清统治者这种思想的是清代乾隆帝《赐英吉利国王勅书》中一段话:“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货物以通有无。特因天朝所产茶叶、瓷器、丝斤为西洋各国及尔国必需之物,是以加恩体恤,在澳门开设洋行,俾得日用有资,并沾余润”(注:《清高宗实录》,卷1435。)。提议让葡人租借澳门的霍与瑕便抬出了“怀柔夷人”的祖宗遗训作依据。霍与瑕说:“岛夷关市与寇异,四夷来王,无以绥之,仁者所不处也;既纳其税,又探其未然之恶而漫为之议,义者所不为也。不察其顺逆,不辨其奸良,一概名之曰贼,非但俱焚玉石,将有俗庖月易一刀之虑,智者所不出也”。接着,霍与瑕提出了处理澳门问题的上、中、下3策。“建城设官而县治之,上策也;遣之出境谢绝其来,中策也;若握其喉绝其食激其变而剿之,斯下策矣”(注:卢坤:《广东海防汇览》,卷3,《险要二》。)。自此,在处置澳门问题上的言论中“建城设官而县治之”就占了主导地位。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朝廷批复承认葡人租借澳门的事实。两广总督张鸣冈派海道副使俞安性视澳,并给澳门主要街道命名。这次的街道命名也充分体现了“怀柔”精神。在澳门商业中心大街建起门楼,榜以“畏威怀德”4个大字。并用《旅獒》上20个字“分东西各号”。这20个字是:“明王慎德,四译咸宾,无有远迩,毕献方物,服食器用”(注:(道光)《香山县志》,卷22,《纪事》。)。门楼及街道的命名就是让葡人永远记住:葡人得以居澳,乃是大明皇帝的恩典。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广东巡按田生金联合两广总督周嘉谟上《条陈海防疏》,再次肯定了租借澳门的主张。在此,田生金也搬出“怀柔”理论:“独计此丑去故土几数万里,居壕澳已六十年,生长于斯,庐墓于斯,各有妻拏,各有赀富,家藏殷厚,轮奂轮美,将欲驱之,能必其脱屣而去乎?能保其不顾恋而复来乎?将欲歼之,则一草一木皆上天生命,无故而屠戮数千余命,适干天地之和。长平坑卒,岂圣世所宜有乎”?同时,田生金也认为葡人居澳门不足虑。“以事势论之,澳内仅弹丸黑子地,无田可耕,无险可恃,日用饮食全仰给于我,非若五胡之雄据要地可蜂起云扰也。其上通香山,只有一路如臂,名曰塘基环,原设有关一所,一闭便绝,非别有径路可狼奔豕突而至也”。最后,田生金还告诫朝廷,西人东来,危险不在广东澳门,而在朝廷。“天子有道,守在四夷,本原之地,不在边境,而在朝廷。如庞迪我等,其教不能行于粤,而独能惑两都之士,庶毋亦习见者不惊,创闻者可贵耳”(注:田生金:《按粤疏稿》,卷3,《条陈海防疏》。)。田生金的建议也得到朝廷的充分重视,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明政府遂将传教士庞迪我等人经广东递解出境。(注:《明史》,卷326,《外国七·意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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