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私有者在这一过程中,却并没有获得自己的真正解放,它只是从受专制国家剥削,转为受单个地主剥削。小私有者从带有原始公有制残余的土地国有制和公社所有制中解放出来,却成为封建所有制的附属物。它并没有能实现自己纯粹的形式。完全私有和自给自足,只存在于小私有者的幻想中,从没有真正实现过。 这样,小私有制进入了它发展的第二阶段,即作为封建制附属物的自然经济下的小私有制。这时,农民可以私人占有的只是自己的工具和少量的私有土地。但极大多数农民是不可能单靠自己的私有土地来维持生活。他们必须到地主的土地上去劳动或向地主交纳地租,以租得一部分土地。这就使他们必须依附封建制。即使一些中农,即所谓自耕农,仍要受封建国家剥削,而不能完全独立。如果说在第一阶段上的小私有者要求的是摆脱公有制的束缚,实现私有,现阶段他们却又幻想起原始公有制下的平均分配。因为,他们少量的私有地与地主拥有的大量土地,差别太大了。他们明显地感到这是他们贫穷的根源。土地的平均分配和减少税收负担,成为这一阶段的小私有制的两大经济要求。但如果真正平均分配土地、减少税收,也就失去了当时社会的巨大经济推动力。没有农民的剩余劳动产物,就不会有扩大再生产。而在自然经济下的小农经济,却并不要求扩大再生产。同样,也就没有了商业、城市,没有了政权,没有了文化科学艺术。这些对自给自足的小农来说,都是多余的。因此,面对着自然经济下的小私有制,封建制度是一种进步的制度,它榨取农民的剩余产品来作为扩大再生产和发展文明服务。 封建地主最初是采取徭役地租,以剥削农民的剩余劳动。农民在自己的份地上劳动,供给自己的生活需要,并用自己的工具到地主土地上劳动。这时的小私有制表现在农民对部分土地及工具的所有。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封建主采取实物地租的形式,以刺激小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如果在劳役地租下,小生产者仅对在自己份地上的劳动具有积极性。现在就被迫关心全部土地的生产,只有全部土地产量提高,才能使自己有更多的收入。最后,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过渡到货币地租。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所生产的农产品及手工业品,已不能满足封建主需要。封建主需要的是能满足他各种奢侈享受的金钱,这样他们就迫使小农首先把交给地主的一部分产品转化为商品,然后用货币形式交给地主。最后农民逐步把自己的生活必需品,也和商品生产联系在一起,小农不是生产自己的全部生活用品,而是用自己的产品交换得到自己需要而非自己生产的物品。 小私有制的第三阶段,是商品经济的小私有制。封建制度比自然经济下的小私有制来说,是一种进步的制度。它促使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转化为小商品生产。但对于商品生产的小私有制来说,封建制度已是一种桎梏。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地主的需求越来越难以满足,它不仅掠取小生产者的剩余产品,而且总要千方百计榨取小生产者的部分生活必需品,这就破坏了小私有者的再生产。这时农民的反封建起义具有了巨大进步意义。正是农民的反封建斗争,打击了封建制度,促使小商品生产在封建桎梏下解放出来,成为资本主义的后备军和辅助成份。资本主义制度正是从小商品生产中分化形成的。 混淆自然经济的小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小私有制两者的区别,认为封建制度自始至终比小私有制先进,这种观点是有问题的。小商品经济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虽同样是小私有制,但有很大的区别。后者生产目的是为满足小生产个人的需要,前者生产目的已是为满足社会的需要,它已是从小私有制开始向公有制过渡。小生产从生产目的社会化,到生产手段社会化,所有制的社会化,是从小私有制向公有制过渡的三个步骤。奴隶制和封建制的历史使命是使小生产从自然经济转为商品经济,完成第一步。资本主义制度的历史使命是使小商品的生产手段社会化,转为大生产,完成第二步。于是由社会主义完成最后一个根本性步骤,所有制的社会化。但是,封建制度通常并不能彻底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小生产的由自然经济全部转为商品经济,常要到资本主义才完成。同样,资本主义也不能彻底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小生产者生产手段的社会化,也往往要由社会主义来最终完成。这样,社会主义就承担了双重任务,使小商品生产在生产手段上社会化,和所有制的社会化。这只有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逐步通过合作化的道路来实现。由于小商品生产的目的已是满足社会需要,虽然它还是私有制,但它是劳动者的私有制,所以它和社会主义并不存在对抗性的矛盾,而能自然地成为社会主义的辅助成份,为社会主义服务,在相当时期中和社会主义经济共存。 小私有制的三个发展阶段,基本上和大私有制的三个发展阶段(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制)相适应。当然并非没有交叉,带有公有制残余的土地国有制和公社所有制。可以残存到封建社会的繁荣阶段;商品生产的小私有制可以早在奴隶社会就出现,但它们的充分发展,却总是和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相适应。在封建社会高度发展时,国有制和公社所有制必然瓦解,在资本主义高度发展时,小私有制也必然从自然经济过渡到商品经济。 因此,研究小私有制发展的阶段性,也可以帮助我们判别每个民族在各阶段的社会性质。只是在封建社会初期,由于它保留了土地国有制和公社所有制,又有奴隶制度的残余,就和奴隶社会很难区别。特别是在奴隶社会中也出现过租佃制,这时就只有看整个发展过程中,那种形态是作为残余现象而存在,是不断消亡中,那种形态是正在发展中,是当时社会的主导形态。但一般来说,应首先把土地国有制和公社所有制(这种过渡形态)除开,再比较奴隶制和封建制何者占主导。把土地国有制和公社所有制错看成封建制度,把小私有制看作封建制度所特有,就必然要混淆社会性质。这是当前在研究古代各族社会性质中产生失误的理论根源。 注释: ①徐德源:《我国史学界研究高句丽社会性质的综合述评》,1982年6月《东北古代各族社会性质学术讨论会交流稿》。 ②赵秉新:《略论高句丽社会性质》刊于《朝鲜史通讯》第三期。 ③安清奎:《论高句丽、百济、新罗三国的社会性质》刊于《学术研究丛刊》1981年第一期。 ④徐德源:《试论高句丽的社会性质》刊于《朝鲜史通讯》第二期。 ⑤孙进已、艾生武:《关于高句丽社会性质的几个问题》刊于《朝鲜史通讯》第四期。 ⑥⑧王钟翰等:《满族简史》。 ⑦⑨李燕光:《1644年入关前满族的社会经济形态》,刊于《辽宁日报》1961年11月15日。 ⑩张璇如:《满族人关前社会性质讨论综述》,1982年6月《东北古代各族社会性质学术讨论会交流稿》。 (1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72页,括号内非原文,系本文作者补注。 (1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71页注(24)。 (13)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09页。 (14)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列宁全集》第3卷第157-158页。 (15)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21页。 (16)恩格斯:《自然辩论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19页。 (17)(18)马克思:《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单行本第30页,第6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页。 (20)恩格斯:《马尔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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