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出土的放妻书琐议(2)
二、敦煌出土的“放妻书”所反映的婚姻离异情况 以上7 件放妻书的格式都是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讲理想的婚姻应该是怎么样;第二部分讲现实的婚姻状况,亦即离婚的原因;第三部分讲离婚后及其善后事宜。 传统礼教认为:“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注:《礼记·婚义》,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1983年版。),完全忽视了夫妇间的性爱与感情需求。上述7 件敦煌文书则与此相反,十分强调夫妻间的性爱与感情。上引A件文书, 强调夫妻间应“恩深义重”。C件、F件文书强调“伉俪情深,夫妇义重,幽怀合卺之欢,须念同牢之乐。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并膝花颜共坐。两德之美,恩爱极重。二体一心,生同床枕于寝间,死同棺椁于坟下”。D 件文书强调“夫妻语让为先……夫取妻意,妻取夫言。……日日即见快欢”;E件文书强调夫妇“恩义深极,贪爱因浓。生前抱白头, 死后要同于黄土”。都全然未及“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事。只有B件(含B'件)文书在强调夫妻感情、家庭和睦、兴旺(“一从结契,要尽百年,如水如鱼,同欢终日。……远近似父子之恩,九族邕怡四时而不曾更改。奉上有谦恭之道,抚下无常[党]无偏。家饶不尽之才[财],轴里[妯娌]称长延之喜”)的同时,言及生男育女事(“生男满十,并受公卿;生女柔容温和,内外六亲叹美”)。而其言生男育女,重点也是放在夫妻情深、家族欢乐,而不是广继嗣等等。由此足见,十世纪前后敦煌民俗对婚姻的追求十分注重男女感情,与传统礼教所强调者不同。(注:关于敦煌婚俗,参看高国藩《敦煌民俗学》,上海文艺出版社1989年版。)而在导致解除婚姻关系方面,主要也是因感情不和而导致婚姻家庭的破裂。各件离婚书都强调夫妻感情业已破裂(如A件强调“二心不同,难归一意”;C件、F件强调“今已不同, ……反目生嫌”;E件强调“(夫妻)二情称怨,互角增多, 无秦晋之同欢,有参辰之别恨”)。有的还进而指出: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还影响到整个家庭亲属,甚至导致家业衰败。如D件文书就谈到“眷属污辱, 臬门连累”,如果不别,就势必是“日日渐见贫穷,便见卖男牵女”, B件、 B'件更谈到“猫鼠同窠,安能得久。二人意隔,大小不安。更若流连,家业破散。颠铛损脚,至见宿话不残;擎鏊凿瓮,便招困弊之苦。男饥耕种,衣结百穿;女寒绩麻,怨心在内”。因而除了离婚,别无它法。 唐宋律、令关于合法婚姻的离婚有明确规定:1.妻有七出之状者,可以由夫家提出离婚。“七出”的范围,唐户令也有明确规定。《唐律疏议》卷一四《户婚律》引《户令》曰:“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宋刑统》卷一四《户婚律》略同。) 2.义绝,必须离婚。依《户令》,“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皆为义绝。”《唐律疏议》卷一四《户婚律》与《宋刑统》同卷规定:“夫妻义合,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罪。离者,既无‘各’字,得罪止在一人,皆坐不肯离者;若两不愿离,即以造意为首,随从者为从。皆谓官司判为义绝者,方得此坐。” 3.“夫妻不相安谐”者,可以和离。按《唐律疏议》卷一四《户婚律》与《宋刑统》卷一四《户婚律》的解释,也只有在“两愿离”时,方可以“和离”。 对照唐宋律令,上引7件离婚书中只有D件一件似乎与“七出之状”中的“不事舅姑”有关,因为该件开首即言“盖闻人生一世,夫妻语让为先。……夫取妻意,妻取夫言。□事奉郎姑叔伯,新妇便得孝名”,按通常规律,接下去的“但书”便应该是“新妇不孝”、“不事舅姑”等等。但该件文书笔锋一转,便说“今则夫妇无良,便作互逆之意,不敬翁嫁(家?),不敬夫主,不事六亲,眷属污辱,臬门连累”。这样也就避开了新妇不孝、不事舅姑的问题,而变成双方都有过失(夫不敬岳父岳母,妇不敬夫主及其亲属),双方应该协议“和离”。 其他各件文书更是强调夫妻不谐,并将造成婚姻、家庭关系紧张的责任分摊夫妻双方(如云“妻则一言十口,夫则反目生嫌”、“夫若举口,妇便生嗔;妇欲发言,夫则拾捧”等等),而绝不单方面指责某一方。因而也都属于“和离”范畴,与“七出”、“义绝”等等全然无涉。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7件离婚样书都强调宿世姻缘, 或云“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年结缘,始配今生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宿世冤家,故来相对”(A件);或云“夫妇之礼,是宿世之因。累劫共修, 今得缘会”(B件、B'件)、“世代修因,见存眷属”(D件)、 “三载结缘,则夫妇相和;三年有怨,则来作仇隙”(C件、F件)等等。总而言之,认为现实婚姻中夫妻感情的严重冲突,乃至感情完全破裂,都是“宿世怨家,今相遇会”(E件)所致。既然如此, 其出路也就只能是冤家宜解不宜结,好说好散。 或即基于这种认识,各件离婚样书在提到协议离婚时,语气都很缓和,都只有“相离”(A件)、“分离”(B、C、D、F各件)、 “离别”(E件)、“相别”(D件)之类字眼,而绝不见“斥”、“逐”、“弃”之类词汇。 离婚之际,对女方或对男女双方又都有最美好的祝愿,如云“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媚,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A件),或云“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弄影庭前, 美逞琴瑟合韵之态。……伏愿娘子千秋万岁”(C件、F件)。或者是“夫觅上对,千世同欢;妇聘亳宋,鸳鸯为伴”(B'件), 或者是“夫则任卺贤失,同牢延不死之龙,妻则再嫁,良媒合卺契长生”(E件)。 即使是最朴素、最平淡的祝愿词,也还是“愿妻再嫁富贵,得高夫厶……一似如鱼德(得)水,壬(任)自波游,马如捋纲(岗)壬(任)山丘”(D件)。 极不和谐,乃至水火不相容的婚姻关系,最后又以极其和谐的方式告终,这似乎有点令人难以置信,但敦煌所出的离婚样书的基调却正是如此。
(责任编辑:admin) |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