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议曰,礼云:“凡教学之道,严师为难。师严道尊,方知敬学。”如有亲承儒教伏膺函丈而殴师者,加凡人二等,……“儒业”谓经业。“非私学者”,谓弘文、国子、州县等学。私学者,即《礼》云“家有塾,遂有序”之类,如有相犯,并同凡人。(《律疏》卷二十三律注疏,属《斗讼律》) (3)诸阑入宫门,徒二年;殿门,徒二年半。持仗者各加二等。 ……诸阑入者以逾阈为限,至阈未逾者,宫门杖八十,殿门以内递加一等。(《律疏》卷七《卫禁律》) (4)诸私入道及度之者,杖一百。…… 疏议曰:“私入道”,谓为道士女冠僧尼等非是官度,……(《律疏》卷十二《户婚律》) (5)诸受制出使,不返制命辄干他事者,徒一年半; 以故有所废阙者,徒三年。馀使妄干他事者,杖九十;以故有所废阙者,徒一年。…… 疏议曰:受制敕出使讫,皆须返命奏闻;若不返命更干预他事者,徒一年半。……“馀使”,谓非制使,……(《律疏》卷十,属《职制律》) 今按:据(1),知唐代社会庶民饮食与官酒食大不一样, 庶民不应食官酒食,辄食者将受到惩处。据(2), 知唐朝教师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师严道尊。从知韩昌黎柳河东诸先贤揭露的人们耻于拜师之习,盖某些士大夫沾染自满劣习所致,其时国家并未轻视师道也。据( 3),益信宫门森严,凡人难进。据(4 )大概可以推断:唐代社会佛道弟子应该是官度者居多,因为国家鼓励宗教。据(5 )则完全可以作出结论,先秦聘礼“反命”仪节,唐代聘礼(外交礼仪)(注:《律疏》“制使”即《礼经·聘礼》之“使者”,“馀使”即《聘礼》之“众介”也。《聘礼》之“上介”为副使,唐礼亦有之,当在“馀使”之中。)亦恪守而奉行之。只要全世界没有统一而不是只有一个国家,受制出使者总是不能没有“反命”之仪的。 作为我国古代流传下来的大体系统完整而又较早的成文法,《唐律疏议》涉及到唐代社会文化生活的许多领域。学者们还可以从政治学、职官学、注疏训诂学等角度入手研究此书,当然更应该从法律学诸方面(譬如根本大法、量刑、民事诉讼等等)研究此书。但本文无意承担这些课题。(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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