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唐律疏仪》看唐礼及相关问题(2)
疏议曰:依礼,夫者,妇之天。又云:妻者,齐也。……依礼:男子无大功尊,唯妇人于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是“大功尊”;“大功长”者,谓从父兄姊是也;“以上”者,伯叔父母、姑、兄、姊之类;“小功尊属”者,谓从祖父母姑、从祖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舅、姨之类。 今按,《仪礼·丧服传》云:“夫者,妻之天也。”《礼记·郊特牲》:“壹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夫为妇之天,妻与夫齐(注:又见于《白虎通义·嫁娶》及小戴辑《礼记·曲礼》注。),是古礼之信条。“男子无大功尊”云云,亦可由《仪礼·丧服》经传推知其有据。然则《唐律疏议》此文所谓“依礼”实亦可信。又如此书卷九《职制律》云: 诸造御膳误犯食禁者,主食绞;若秽恶之物在食饮中,徒二年;拣择不精及进御不时,减二等;不品尝者杖一百。 疏议曰:……“及进御不时”者,依礼“饭齐视春宜温,羹齐视夏宜热”之类,或朝、夕、日中进奉失度及冷热不时者,减罪二等谓从徒二年减二等。 今按,《礼记·内则》:“凡食齐视春时,羹齐视夏时”。《文王世子》、《内则》有关于朝、夕、日中进奉诸事的记载。可见《唐律疏议》此处所谓“依礼”亦非妄言,亦有古礼做依据。卷九又云: 诸乘舆服御物持护修整不如法者,杖八十。若进御乖失者杖一百。…… 疏议曰:乘舆所服用之物皆有所司,执持修整自有常法,不如法者杖八十。“若进御乖失者”,依礼:“授立不跪,授坐不立”之类,各依礼法;如有乖失违法者,合杖一百。……今按:“授立不跪,授坐不立”语出《礼记·曲礼上》。是《律疏》此处所谓“依礼”,非以古之同类曲礼为依据而何? 唐人制律修法,其条目细节有直接以礼为依据者,已如上文例证。论其大纲核心,其原则要旨,固依乎礼,请看《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代政治家视礼为政教之一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本者根本,用者行用(用途),正与我们上文据《律疏》原文而作的“唐代不少法律是根据礼义制定的“这一判断相合。《论语·为政》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唐人定法,显然师法孔子,也注意到德礼政刑之于治国教民,各有其应有的位置,皆不可或缺。 唐人以法入礼,依礼制法,以法代礼,以法护礼,《唐律疏议》一书可以提供这些方面的许多证明。四库馆臣尝言及“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注:见《四库全书总目》卷八二史部政书类二《唐律疏议提要》。),我们认为此说不尽然。由于阶级立场与认识能力的限制,长孙无忌们不可能尽得“古今之平”,而“谓唐律一准乎礼”却是客观史实,基本可信。清代大学者孙星衍撰《重刻〈故唐律疏议〉序》(注:见岱南阁丛书本。收入中华书局1983年版《唐律疏议·附录》。),亦谓“律出于礼”。早在此前一千多年,班固在刘歆《七略》基础上撰《汉书·艺文志》,其中写道:“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法以辅礼制,律出于礼,古代学者早已把当时礼与法的关系说得清清楚楚。陈寅恪先生以为“礼律古代本为混通之学”(注:见《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之四《刑律》。),他的说法未免有含混之嫌。 为治民治国而依礼制法,法表礼实(注:元·王元亮《唐律释文序》(收入中华书局1983年版《唐律疏议·附录》)谓“刑者礼之表”,此说颇精,非深明乎礼法者不能道。),以法行礼,以法护礼,以法律表现礼治,而法与礼皆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这就是《唐律疏议》的指导思想。刘俊文先生的《唐律疏议笺解·序论》说:“唐律的真髓蕴含在唐律与礼的密切关系之中。”“质言之,唐律的全部律条都渗透了礼的精神。”他说得很对。 《唐律疏议》主旨既明,下文请从此书看李唐礼制以及礼仪。 二《唐律疏议》反映的宗法制度 先秦礼书与七十子之徒所作传记,都曾着力阐述宗法制度。以法律形式明文肯定、大力维护宗法制度,迄今所见保存最完整者,殆非《唐律疏议》莫属。 《律疏》卷二十五《诈伪律》云: 诸非正嫡不应袭爵,而诈承袭者徒二年。非子孙而诈承袭者,从诈假官法。若无官荫,诈承他荫而得官者徒三年。…… 疏议曰:依《封爵令》,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孙承嫡者传袭,以次承袭具在令文。其有不合袭爵而诈承袭者,合徒二年。…… 按:据此律疏,可知有资格承袭先人官爵者是正嫡,起码也该是子孙。这在私有财产制度为主的社会里是不言而喻的。由是立嫡的事就受重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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