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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的新“阶级斗争”论断与“文化大革命”的起因和特点(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共党史研究》 陈东林 参加讨论

从另一方面说,如果没有这两个条件,性质就完全不同了,也就决不是“文革”运动了。把历史范围扩大一些,如果没有“党的名义”,只有“群众广泛投身其中”,那就只是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等“反抗统治者暴政”运动。如果没有群众运动,只有“党的名义”,那也只是苏联历史上斯大林肃反扩大化清洗运动。
    虽然前面分析了使群众投身其中的四种社会因素,但这些因素中反映出的种种矛盾在通常环境下都属于人民内部范畴,当然不足以让群众自发地发动一场“文革”,只是当毛泽东以党的名义发出号召时,这些矛盾才成为值得注意的原因和动力。
    综上所述,把“文革”的三个特点割裂开来,分为所谓两种“文革”,都使其不再是“文革”。因此,即使作为一种学术研究观点,“两种文革说”也是夸大、片面和绝对化的。
    三、“这场运动产生了林彪、江青等野心家集团,把‘文革’给党和国家、人民造成的灾难推向了极端”
    “文革”和其他错误政治运动的一个区别,就是形成了两个野心家集团,而不仅仅是领导者犯错误。不指出这一点,就会混淆许多问题的性质。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是:究竟是一伙原本就是野心家的人在“文革”中出笼,还是“文革”造就了一批野心家?用通俗的话说,“文革”是不是像《水浒》第一回所说:“洪太尉误走妖魔”?笔者认为,如果没有把矛头指向执政党内的“文革”,出现权力真空,就不会有众多的爬到高位的野心家。在党和国家的基本制度能够得到维护的状况下,一些人即使由于世界观没有改造好,存在各种野心,也会被限制,不致走向反面性质。承认这一点,并不是要减轻林彪、江青两个犯罪集团的罪行,而是要从深层次说明,要不使“文革”悲剧重演,只靠“揭、批、查”和审判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大力加强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铲除“文革”的土壤--不受人民监督和约束的权力,否则将把“文革”带来的教训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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