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年代中国共产党处理新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方针与实践(2)
三、最大限度地团结、教育和争取宗教人士,将其纳入爱国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之中 1950年3月,新疆分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阿訇应该包括在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之内,我们主要的是团结广大的工农群众。但同时必须争取与团结极大多数的阿訇。”“各县人民代表会议,应该注意阿訇代表参加,要给阿訇发言权以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注:参见《王恩茂文集》(上册),第28~29页。)同年9月6日,在新疆喀什召开的南疆地县委书记及团以上干部会议进一步具体指出:我们不仅不应反对阿訇,而且必须团结与利用进步的阿訇,参加爱国运动与保卫世界和平(注:参见《王恩茂文集》(上册),第60页。)。根据这一思路,新疆分局和后来成立的新疆区党委在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中,采取了把宗教人士和封建地主阶级区别开来,对爱国、进步、影响大的宗教人士政治上保护过关、经济上照顾利益,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同时,对宗教人士中的恶霸地主确需处理时也要慎重,并注意不提及他们的宗教身分等具体办法。如在减租反霸中,1951年10月22日和11月20日,新疆分局先后要求各级党委通过召开阿訇、毛拉座谈会的形式,宣传减租反霸的正义性及有关政策法令,解除其思想顾虑,争取他们支持农民的翻身运动,在减租反霸中注意照顾宗教人士及其家属(注:《中国共产党新疆历史大事记》(上),新疆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0、62页。)。在土改前夕,1952年5月7日、12月3日,西北局两次电示新疆分局,要求将宗教界有地位的人士(阿訇、活佛、教主、大喇嘛)列入保护名单。并强调:“凡已列入保护名单的人物,今后对其一切有关的重大问题的处理,一般均须经当地党委讨论,分局批准,重要者须报请中央批准后执行。”(注:《中国共产党新疆历史大事记》(上)第69页。)1953年1月5日,新疆分局又向各级党委发出指示,要求各地应该吸收宗教界人士参加各族各界代表会议、民主人士座谈会、土改委员会、土改参观团等,并经常召开宗教界座谈会,以利于我们发动群众开展土改。我们不仅要争取、团结宗教界的进步人士,而且还要争取团结宗教界的中间分子以至于落后分子,对于他们不能采取歧视的态度(注:参见《王恩茂文集》(上册),第162页。)。 根据上述一系列指示,新疆的各级党委和政府相继安排了大批有影响的宗教人士当上了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委员,参事室和各级伊斯兰教协会也安排了一批宗教人士。党和政府的各级部门还经常组织宗教界人士学习党的宗教政策,进行形势和爱国主义教育,不断安排他们到内地参观以开阔眼界,并规定:在农村一般宗教职业者可与农民一样分得土改果实;对各民族宗教上层人士,其家庭是地主成分,以前虽有罪恶,只要彻底守法改过,也说服群众不予斗争,并在没收分配财产时予以照顾;在合作社时期,鼓励凡有劳动能力的宗教人士积极入社参加生产劳动,自食其力;对于年老和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家住城镇不具备劳动条件的宗教人士发给生活补助费。与此同时,新疆分局还遵照西北局关于“妥慎处理阿訇中的地主恶霸问题。阿訇中必须按地主恶霸处理的,不要和阿訇混为一谈”(注:《中国共产党新疆历史大事记》(上),第35页。)的指示,在减租反霸和土地改革中,对确需处理的阿訇中的地主恶霸,也尽量予以区别对待,不一律逮捕,在处理和向群众宣传时也只讲他们是地主恶霸,不提他们的阿訇身分,从而团结了绝大多数守法的宗教人士和广大的信教群众。 由于党在新疆最大限度地团结、教育和争取了宗教人士,成功地将其纳入了爱国反封建统一战线中,因此,党在处理新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时得到了广大宗教界人士的理解和支持,极大地减少了各种阻力。 四、坚持政教分离原则,灵活处理宗教干预行政、司法、婚姻、教育现象和少数民族党员信教问题 新中国建立前,在新疆虽然宗教的教权(主要是伊斯兰教和喇嘛教)已与当地的政权基本分开,但仍普遍存在着宗教经常干涉行政、司法、婚姻、教育等现象。我们党在向新疆各族群众广泛深入宣传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涉行政、司法、婚姻和教育的同时,还本着承认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对此采取了允许暂时存在,并逐步废除的作法。如在教育上,一段时间内允许经文学校存在,普通学校开设的经文课保留,但进行必要的改革。正如1950年3月29日,新疆分局的一位负责同志指出的那样:通过决议取消经文学校,是容易做得到的。但经文学校目前暂不取消。因为我们正在着重宣传广大信教群众有信教自由,既然允许信教自由,允许有到清真寺做礼拜的自由,目前就应该允许经文学校存在和到经文学校诵读经文的自由,否则,就容易给信教群众造成误解。同时,广大群众的觉悟还没有到要求取消经文学校的程度。我们也没有办好新式学校。目前虽然取消经文学校的条件没有成熟,但各经文学校进行改革是可以的和必需的,如反对强迫进经文学校,取消反动的说教和增加一些新民主主义政治内容的课程等(注:参见《王恩茂文集》(上册),第28页。)。同时,对宗教干预婚姻、司法等问题也采取了类似做法。如少数民族群众的生、婚、丧事须由人民政府管理,但经政府登记办理后,允许按宗教习惯举办各种仪式。宗教税目前可以继续征收,但贫苦农民无法缴纳者和缴纳有困难者应同意免缴或少缴。宗教法庭暂时仍可存在,但只能处理有关教规的事情。这样,使当时新疆普遍存在的宗教经常干预行政、司法、婚姻、教育等现象得到了逐步消除。 另外,对于少数民族党员信教问题,也采取了十分灵活的处理办法。早在1950年3月2日,党中央就电复新疆分局:“因为在少数民族中真正放弃宗教信仰,须经过思想改造过程,这种改造,主要应在入党以后来进行,而不能在入党以前要求其放弃宗教信仰作为入党的一个条件。”(注:《同意新疆建党中几个问题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藏。)1953年3月,新疆分局组织部在总结新疆建党工作时明确指出:党允许少数民族党员和群众一道参加宗教活动,遵守带宗教性的民族风俗习惯,其目的是在于密切联系群众,顺利地进行各项工作。但绝不允许在党内进行宗教活动,亦不得因参加宗教活动而违背党的政策,损害党的利益(注:《中国共产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组织史资料》,中共党史出版社1996年版,第1284~1285页。)。随着新疆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党根据新情况对这一方针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其具体做法是:从1958年下半年以来,一方面在党内展开了无神论教育,使每个共产党员懂得做一个共产党员,只能信仰马克思列宁主义。另一方面,在接收党员时,把放弃宗教信仰作为一项重要条件。从而保证了党员的质量,使党的组织适应了新形势发展的要求(注:《中国共产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组织史资料》,第1321页。)。 总之,无论是消除宗教干预行政、司法、婚姻、教育等现象,还是处理少数民族党员信教问题,我们党都在坚持政教分离原则的前提下,采取了循序渐进的灵活处理办法,从而避免了可能引起的大的社会震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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