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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官员礼品馈赠管理制度(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学术月刊》 朱瑞熙 参加讨论

三、有关帅臣、统兵官、内侍、走马承受等官员礼品馈赠的规定
    在帅司送礼和帅臣随从受礼方面,宋宁宗时,《庆元条法事类》馈送类“职制敕”规定:其一,“诸帅司(监司、守臣同)非法妄以犒设为名,辄馈送及受之者,并以坐赃论”;其二,“诸帅臣……子弟及随行亲属、门客,于所部干托骚扰,收受馈送,……杖八十。知情容纵,与同罪;不知情,减三等”。同书“厩库敕”规定:各路帅臣如果“不因赏给将士,将犒赏钱物妄作名目馈送监司或属官机幕,及受之者,以坐赃论”。这就是说,不准帅司滥用职权,以“犒设”为名,乱送钱物;也不准帅臣将“犒赏”的钱物假借别种名义馈送监司等官;更不准帅臣的随从在当地收受礼物。
    在统兵官受礼和送礼方面,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群臣”奏报,军队中“诸军校御众……宽弛贪黩者,(至改迁日)乃共津送,馈遗钱物。军政如此,无所惩劝”。他们建议“自今厢主以下,至指挥使,员僚或转补出营者……乃禁止其馈遗”。于是真宗下诏殿前、侍卫、军头司及宣徽使“并依奏施行”。(注:《长编》卷71。)即禁止统兵官调动工作时向其送钱送物。高宗绍兴二年(1132年),针对当时“官司差出干事及札探使臣,辄于诸军谒见兵官,收受馈送”的现象,命“除依条法断罪外,并许人告,赏钱五百贯。仰主兵官密具姓名申尚书省,仍于寨门首置立板榜晓示。”(注:《庆元条法事类》卷9《职制门六·馈送》。)限制一些使臣利用职权向统兵官索取礼物。孝宗乾道二年(1166年)下诏规定:“诸路兵官,经由州军按教,辄以馈送私受钱物,并合坐赃论,仍令监司检察”。(注:《宋会要辑稿·刑法·禁约三》。)宁宗时,《庆元条法事类》馈送类“职制敕”规定:其一,“兵官因按教而经由州军,辄以馈送准折钱物,并受之者”,“以坐赃论”;其二,“诸季点官,受所季点县、镇、寨官送馈者,徒二年。有公使而例外受者,准此”。同书“职制令”规定:“诸押赐衣袄而辄受监当次序从义郎、亲民承节郎以下及将校、蕃官馈送者,所在具奏。”不准按教和季点、押赐军服的将官接受下属的馈赠。
    在内侍官接受礼品馈送方面,鉴于自宋徽宗“崇宁以来,内侍用事,循习至今”的教训,高宗建炎三年(1129年)特下诏规定:“自今内侍不许与主兵官交通、假贷、馈遗,及干预朝政,如违,并行军法。”(注:《要录》卷22。)孝宗淳熙八年(1181年)正月,又重申了这一规定。(注:《皇宋中兴圣政》卷59《孝宗皇帝十九》。)宁宗时,《庆元条法事类》馈送类“职制敕”规定:“诸内侍官辄与现任主兵官交通、假贷、馈送者,流二千里;量轻重,取旨编置。其转归吏部内侍,辄往边守,及有上文违犯者,除名勒停。”严禁内侍官与统兵官相互馈送礼品,以防内侍官干预军政。
    在走马承受的礼品馈赠方面,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1014年),“申禁诸路走马承受使臣纳诸路赠遗。”(注:《长编》卷82。)仁宗景祐二年(1035年),下诏命令各路走马承受“毋得受州郡馈遗,违者,以赃论”。不久,又下诏规定“若馈遗饮食者,听受之”。(注:《长编》卷116。)言下之意,是不准收取现钱和其他实物,但允许接受所赠食物。
    四、有关朝廷派出官员和涉外使臣礼品馈赠的规定
    所谓朝廷派出官员主要是指奉朝廷之命出巡地方州郡的官员。宋徽宗政和元年(1111年),有诏书指出:“比年遣使,不计重轻,皆以‘诏使’为名,凌胁州郡,甚非观风察俗之意。应文武臣僚奉使,只依所领职任称呼,其供馈依监司巡历。……如违,以违制论。”(注:《宋会要辑稿·刑法·禁约》。)也就是说,允许这些朝廷特使可以按照各路监司巡视本路的标准收受供给和馈送。但到了宁宗时,《庆元条法事类》馈送类“职制敕”又明确禁止这些朝廷特使接受供馈,其中规定:“诸朝廷遣使出外,及专差体量公事官,所至辄受供给、馈送者,以自盗论。”同书“公用令”更为具体地规定:“诸朝廷差出提、总之官(谓计置、刬刷之类)”的供给和馈送,“视通判属官(谓干办公事、主管文字之类)”。其中,寄禄官为承务郎以上者,“视签判”;承直郎(升朝官最低阶)以下者,“视幕职官”;其余官员,“视监当”;指使,“视簿、尉”;吏人,“视本州吏人”。这里的“提、总之官”,虽官阶不算太高,但总是朝廷派出的专职官员,权力较大,所以对他们享有的供给和馈送作了大致的规定,以防止这些人随意敲榨和勒索地方。
    与此类似的还有朝廷派出的涉外使臣收受外国礼品和回赠对方礼品的问题。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稍前,契丹使臣萧知可等抵达白沟驿,将自己的坐骑赠送给宋朝的送伴使陈知微,又牵来另两匹马让陈挑选,陈“固辞不受”,以致宾主颇为不快。陈回朝复命,真宗认为这种“却之不恭”的行为十分不妥,为“务怀远俗”,便于是年二月下诏:“自今契丹使有例外赠遗,接伴、馆伴使者再辞不已,则许纳之,官给器币为答。”(注:《宋会要辑稿·职官·馆伴使》;另见《长编》卷71。)同年十二月,翰林学士晁迥为馆伴使,上疏说,契丹使馆伴使“有私觌马,马悉输官,而答礼皆己物”,这无疑增加了馆伴使的经济负担。为此,真宗决定“自今馆伴使所得马,官给其值,副使半之”。(注:《长编》卷72。) 英宗病死后,王瓘等人为送伴北朝吊慰使,辽使“例外”送给王等人麝香,于是王等上疏提出:“今后馆伴接送,并入国使副,如北使例外送到微少麝香等,乞令逐番使副自备茶、果、纸、笔、香、药之类回答。”神宗“从之”。(注:《宋会要辑稿·职官·祭奠使》。)宋朝官员不可以随便馈赠辽使物品,此处的茶、果、纸、笔等六类大概是法定的回赠物品名目。哲宗绍圣四年(1097年),有诏书规定:“入国、接送、馆伴使副,不得以无例之物送遗人使,仍立法。”(注:《宋会要辑稿·职官·国信使》;另见《宋史》卷18《哲宗二》。)
    南宋时,出现了新的情况,即宋朝接待金朝使臣的官员和随从,或者差往金朝的各种使臣,往往接受沿路州、军馈赠的礼物。为此,朝廷屡下诏禁止。如高宗绍兴十六年(1146年)四月十一日,诏书规定:“今后金国使人赴阙,所差指使、亲从、谭(译)语等人,除身份合得券食钱外,其沿路州军所送钱物,并不许收受。如违,以赃论。”同月十四日,接伴使副王循友等上疏说:“接伴使副沿路收受州郡馈送,及有数处犒设官吏等,欲乞今后不许收受。”高宗“从之”。(注:《宋会要辑稿·职官·国信使》。)规定接待金朝使臣的接伴使以及随从的指使、亲从、译语等不准接受沿路州军馈赠的礼物,违者以贪赃罪论处。绍兴二十五年(1155年)十月八日,宋廷任命礼部侍郎王珉等为贺大金正旦使副,宗正丞郑楠等为贺生辰使副。(注:《要录》卷169。)次日,殿中侍御史徐嘉建请:“欲自今后,差往金国贺正旦、生辰使副,并三节人等回,并不许收受供给、馈送钱物等。如辄受者,依‘朝廷遣使出外辄受供给、馈送以自盗论’。供给者,与同罪。”高宗予以采纳。(注:《宋会要辑稿·职官·国信使》。)孝宗淳熙十六年(1189年),再次下诏:“今来使人往来频併,沿路州县不得馈送。如有违戾,并以赃论。”(注:《宋会要辑稿·职官·国信使》。)
    综上所述,从宋真宗朝起,在外事活动中,陆续规定了:(一)有关官员获赠的马匹,必须上缴,由朝廷给予相应的价钱;回赠辽国使臣的礼物,也由朝廷支付。(二)有关官员获赠的麝香,可以自备茶、果等礼物回赠。(三)有关官员不得随便以“无例之物”馈遗外国使臣。(四)有关官员不得沿路收受各州、军赠送的钱物,违反者以贪赃或自盗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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