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府元龟》本为类书,但“惟取六经、子、史,不录小说”(注:《四库全书总目》(中华书局65年6月版,下同)卷一三五。),其原名为《历代君臣事迹》,显然偏重于史;此次摘录为《天和殿御览》,仁宗也将它视为史书(注:《玉海》卷五四。),因此本文将它归入史书类。且《册府元龟》“引书近二千多种”(注:见刘乃和:《〈册府元龟〉新探·序》,中州书画社1983年4月版。),因而此次“校定”当以他校为主,而非止简单的校对。本次校勘值得注意之处为:发起者是仁宗;所校为当代之书。 第七次是校《南、北史》、《隋书》:“仁宗天圣二年六月,诏直史馆张观、集贤校理王质、晁宗悫、李淑、秘阁校理陈诂、馆阁校勘彭乘、国子监直讲公孙觉校勘《南、北史》、《隋书》,及令知制诰宋绶、龙图阁待制刘烨提举之……又奏国子监直讲黄鉴预其事。”(注:《崇儒》四之六。又见《麟台》卷二、《玉海》卷四三。)仅此处所载,参与者就已达十人之多。至“(天圣)三年十月,(《隋书》)版成。四年十二月,《南、北史》校毕以献。各赐器币有差。”(注:《崇儒》四之六。又见《麟台》卷二、《玉海》卷四三。) 仁宗以前,已校勘了正史中的前四史、《晋书》、《唐书》等,本次校勘,显然是校勘正史的继续。其中《南、北史》后又复校之:“景祐元年四月丙辰,命宋祁等复校《南、北史》。”(注:《玉海》卷四三。) 第八次为复校:“(景祐元年)九月癸卯,诏选官校正《史记》、前、后《汉书》、《三国志》、《晋书》”(注:《玉海》卷四三。)。其中较为突出者是校《汉书》:“会秘书丞余靖进言:‘《前汉书》官本谬误,请行刊正。’诏靖及国子监王洙尽取秘阁古本对校,逾年乃上《汉书刊误》三十卷。”(注:《长编》卷一一七景祐二年九月壬辰条。又见《麟台》卷二、《玉海》卷四三。)《宋史·艺文志》中亦明载:“余靖《汉书刊误》三十卷。”参加者还有:“详定官翰林学士张观、知制诰李淑、宋郊。”(注:《麟台》卷二。又见《玉海》卷四三、《崇儒》四之一。) 这次校勘,对《汉书》已至少是第三次复校了,结果又校出三十卷刊误文字。对一部史书,在约四十年内如此一而再、再而三地雠校,且校正文字达三十余卷,这在我国两千余年校勘史上亦不多见。而至“神宗熙宁二年八月六日,参知政事赵抃进新校《汉书》印本五十册,及陈绎所著《是正文字》七卷。”(注:《崇儒》四之十。)即又校出不少错谬,由此亦可见校勘工作是何等艰辛。 第九次校《国语》则是与校子书同时进行的:“景祐四年十月十七日,翰林学士李淑言:‘……《国语》、《荀子》、《文中子》……欲望取上件三书差官校勘、刻板,撰定《音义》,付国子监施行。’诏可。”(注:《崇儒》四之七。)本次校勘是为考试出题之需。 第十次为“嘉祐校七史”:“六年八月庚申,诏三馆、秘阁校理《宋》、《齐》、《梁》、《陈》、《后魏》、《周》、《北齐》七史,书有不全者访求之。”(注:《玉海》卷四三。)至“嘉祐七年十二月,诏以七史板本四百六十四卷送国子监镂板颁行。”(注:《玉海》卷四三。又见《崇儒》四之十九。)其中《陈书》稍迟:“至八年七月,《陈书》三十六篇者始校定。”(注:《元丰类稿》(引自《四部备要》,《中华书局》1989年3月版)卷十一《陈书目录序》。《郡斋读书志》卷二上载:嘉祐所校七史,“政和中始皆毕。”此说与《元丰类稿》卷十一、《玉海》卷四三、卷五二所载皆异,恐误,本文不取。) 本次校勘最值得注意之处是为校勘而搜求书籍,从《郡斋读书志》卷二上、《元丰类稿》卷十一等书中可看出:当时为校勘而求书,时间上长达一年多,范围远及州县。 第十一次为校《后汉书》:“仁宗读《后汉书》,见‘垦田’字皆作‘恳’字,使侍中传诏中书,使刊正之。(刘)攽为学官,遂刊其误为一书云。”(注:《郡斋读书志》卷五上。)《郡斋读书志》卷五上著录有:“《西汉刊误》一卷,《东汉刊误》一卷。右……刘攽所撰也。”《宋史》中亦载:“(刘)攽作《东汉刊误》,为人所称。”(注:《宋史》卷三一九《刘攽传》。)此《刊误》进呈时间为:“治平三年四月……刘攽上。”(注:宋版《东汉刊误》卷一,转引自曾贻芬:《宋代对历史文献的校勘》,《史学史研究》1992年第三期。)这次校勘的发起者又是仁宗。 第十二次为校《资治通鉴》:“元丰八年九月十七日,准尚书省札子,奉圣旨,重行校定。”(注:《资治通鉴》(中华书局1956年6月版)书后之《奖谕诏书》。)《资治通鉴进书表》标明进呈时间为“元丰七年十一月”,即成书后不到一年就进行“校定”。后至“哲宗元祐元年三月十九日,宰臣司马光言:‘秘书省校书郎黄庭坚好学有文,欲令与范祖禹及男康同校定《资治通鉴》。’并从之。”(注:《崇儒》四之十。)《通鉴》引书数百种,此处之“校定”,当是以他校为主。而《通鉴》付梓的时间为:“元祐元年十月十四日,奉圣旨,下杭州镂板。”(注:《资治通鉴》书后之《奖谕诏书》。)由此可见,本次校勘的目的就是为刻印之需。 由编纂者亲自上书、要求校定刚刚编纂之书,这在我国校勘史上颇为罕见。 对史书的校勘在南宋仍占有重要地位,达9次之多。 第一次始于绍兴元年:“七月七日,监行在都进奏院章效上欧阳修纂《太常因革礼》一百……仍令秘书省逐旋借本校勘、抄录,藏于本省。”(注:《崇儒》五之三○。这段史料中,“令秘书省”前之“仍”字颇耐人寻味:似表示在这次校勘之前已有先例。然笔者迄今尚未发现此前有南宋馆阁校勘的记载,尚待来日。)此书书名为英宗所赐。(注:《四库全书总目》书后之附录。)本次校勘后仅为“抄录”,而未镂板。 第二次始于绍兴三年:“七月六日,秘书少监曾统等言:‘伏闻前任本省官洪楫有《神宗皇帝朱墨本实录》、神宗、哲宗《两朝国史》、《哲宗实录》、国朝典章故事文字,望取索名件,官给纸札,借本缮写各一部,仍选差官校对,赴本省收藏。’从之。”(注:《崇儒》四之二三。)至“七月十三日,诏:‘昨曾统所进《神宗皇帝实录》……仍专令胡珵、李弥正等校勘。’”(注:《崇儒》四之十三。这段史料在“七月”前尚有“七月”二字,然未载是何年。但诏中有“昨曾统所进《神宗皇帝实录》……”,可见此诏距曾统进《神宗实录》之日甚近,因此本文将其附于曾统上言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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