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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孔子治史的历史贡献(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传统文化与现代化》 崔凡芝/张惠芝 参加讨论

第三,提出了史料处理的基本原则。
    史料指治史活动中所用的资料。其有实物的,如古迹、文物等;有口传的,如传说、访问、民歌等;大量是文字的,如各种著作、文献、铭刻等。孔子整理《六经》,以文字资料为主,辅以其他两种。处理这些史料的原则有二,即详近略远,多闻阙疑。
    历史发展由低到高、由粗到精、由简到繁,史料亦反映了这种发展趋势;时间越久远,史料越简单粗陋。加之流传中的损坏丢失,可用程度自然递减,所以采用详近略远的原则,实为客观条件使然。但作为一条处理史料的原则,其中更有深意在,即越相近的历史现象,对现实越有可比性与参照意义,给人的启迪也越贴切深刻。故详近略远的原则,既为客观所限,也为主观所选。孔子对《尚书》与《春秋》的整理,便依用了这一原则。《尚书》史料跨度长达二三千年,而《春秋》只记录了242年的史事,采用史料按时间比例,则是前少后多,前者只作汇编,而后者正经做了一番删削,赋予了作者的褒贬大义,就中可见孔子的详近略远,不只是采用史料多少的不同,更是重视程度之不同。
    当然,史料采用多少,是反映重视程度,但夏商西周史料的残缺,春秋记注的违误,也使孔子在重视程度之外,产生另一条处理史料的原则,即以谨慎态度取“多闻阙疑”的原则。孔子曾说:“吾犹及史之阙文也。”(《论语·卫灵公》)这些“阙文”使孔子深感印证史事的无奈,他感叹地说:“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征之矣。”(《论语·八佾》)为此,他曾与弟子们做过多方搜求和考证,但除反映近现代的百二十国宝书外,其他仍所获无几,故“多闻缺疑”的原则仍十分必要,其中的道理,他在回答子张问如何求得福禄时作了说明:“多闻阙疑,慎言其余,则寡尤;多见阙殆,慎行其余,则寡悔。言寡尤,行寡悔,禄在其中矣。”(《论语·为政》)意为要使言行减少过错,必须多闻多见而慎言慎行,如此则可保泰平安。这是他平素作人治学的一贯原则,具体到治史活动中,便是多方搜求而谨慎使用,把握不大的便“阙疑”。对那种“是非无正,人用其私”(《汉书·艺文志》)的轻率态度,孔子向来反对,曾说:“盖有不知而作之者,我无是也。”纠正的办法是“多闻,择其善者而从之;多见而识之,知之次也”(《论语·述而》)。这一原则运用到《尚书》的整理中,便是“举其宏纲,撮其机要”(孔安国《尚书序》),避开无可证实的传说人物,断自尧舜而迄于周,从上千多篇古文献中仅选百篇成书,其余则保留。故后人在其删余中又选编了《逸周书》,其信实程度显然又差了些。
    这一原则运用到对《春秋》的删订,则更加严谨。当时的“赴告策书,诸所记注,多违旧章”(杜予《春秋左氏传序》),孔子考订其真伪,将有教化意义的存留,有害之文刊正,而把握不准的则“阙之”。对此,顾炎武在《日知录》卷四“所见异辞”条中做过分析:“国史所载,策书之文,或有不备,孔子得据其见以补之,至于所闻,则远矣;所传闻,则又远矣。虽得之于闻,必将参乎以求其信,信则书之,疑则缺之,此其所以为异辞也。”这里主要讲孔子对缺文的处理原则,即凡是亲身见到的,才用之以补充原书,而对“所闻”、“所传闻”的,则要认真地“参乎以求其信”,然后“信则书之,疑则缺之”,区别对待而已。正由于如此审慎,《春秋》比之于先秦诸子、诸史,都要信实得多。绝少荒诞无稽之谈,又无占卦卜筮之虚玄,所记史实相当准确。仅以日蚀记载看,37次中有36次准确。如不是严守“多闻阙疑”的原则,是达不到如此效果的。
    孔子处理史料的审慎态度,为后世史家所继承,形成治史的又一优良传统,保证了我国史著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这种审慎的治史原则,也使史家所阐发的历史理论,有了可靠的史料依据,使史著更具科学的学术价值。这一点,也是固守政务、受制于当权者的史官不容易达到的。因此可以说,孔子首开私人治史的方式,为史料的科学处理也创造了条件,而史料的信实,又保证了我国史学的健康发展。
    第四,首开史义的窃取方式。
    孔子治史与以往史官治史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对史义的取舍主体不同。孔子自称其治《春秋》是“其义则丘窃取之矣”(《孟子·离娄下》)。显然,孔子之外的史官治史,史义是公定的,并非出自著书者个人。史官遵循怎样的取舍标准?已无明确说法,但从文献的片言只语中,似可窥其端倪。《汉书·艺文志》说:孔子“以鲁周公之国,礼文备物,史官有法,故与左丘明观其史记”。此处之“史官有法”,显然是一种著史的成例。关于这种成例,《左传》中屡有提及,如庄公二十三年之“君举必书,书而不法,后嗣何观”;僖公二十四年之“不书,不告入也”;成公三年之“非礼也,勿籍”等等,均说明古史官记事有一定成例。这些成例,既是记事的规矩,也是衡量史官的标准。如《左传》宣公二年孔子称赞董狐为“古之良史”,其衡量的标准便是“书法不隐”,此“书法”之内涵实由董狐敢于直书“赵盾弑其君”一事生发而来。赵盾身为正卿,“亡不越境,反不讨贼”,董狐以之违背了维持等级秩序的君臣大义,按书法成例,便要负“弑君”之罪,这一记载,严明了为臣的职责,又尽到了史官的责任,故孔子称之为“良史”。此处之书法,显然指史官应当遵循的、对史事义理取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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