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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国民党执政初期缓解农村社会矛盾的对策(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民国档案》 袁成毅 参加讨论

    浙江各地的地租租额因人口多少、土质优劣而不一,但租额普遍比较高,如在义乌,每亩地的产量不过250斤左右,佃农纳租可达140-200多斤,所剩无几,即使有一点杂粮可由佃者自由支配,但这项收入也只能弥补种子、肥料等项支出,佃者生活根本没有保障。在鄞县南区,佃者向地主的纳租一般分别在每年的六、七月间和九、十月间分两次进行,前者为纳旱租,后者称纳晚租,大业每亩可达180-200斤左右,称为大租,小业每亩可达80-100斤,称为小租,大小业每亩可达300斤左右。浙东租额高于浙西,一般占全收获量的40-60%之间。嘉善每亩米租平均6斗,平湖7斗,临安谷租业佃对分,钱租每亩2至5元,绍兴农民大多有永佃权,租谷自22斤到30斤不等,温岭租额平均一石六斗。
        农民向业主缴租的场所也有不同,一些住在城里的业主多在秋收时亲自或派人下乡收租,农民直接交与他们;而住在本地的业主多要求农民直接将田租送至其家中,还有一种情形是一些较大的业主在田亩众多的乡设立租庄或租栈,农民直接将田租交至租庄或租栈。
        田赋的完纳本为业主的责任,但也有的业主要求佃农代完,不但如此,除了正税外的一些附捐有的是由业主与佃农分担,有的则径由佃农负担。
        租佃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产物,由于土地所有者与土地经营者的分离使土地成为农村地主剥削农民的物质基础,在这种制度下的农民生活异常困难,浙江一些土地贫瘠的地方一年只能收获一次,佃农所得的正产--谷物除了交足租额外自然所剩无几,可以收获二三次的地方佃农就只能靠正产以外的副产如麦、豆、粟、油菜等来维持生存。就国民政府建立后的情形而言,以海宁为例,普通农家(自耕农)在中稔之年若种稻6亩,收获后种小麦3亩,种蚕豆3亩,又桑地4亩,再栽桑4亩,养鸡鸭、种蔬菜等,合计全年的收入为238.2元,全家四口人,全年的支出为220.7元,每年余17.5元。如果是佃户,大约还须交21.2元的租金,每年不但无余,还得负债。(注:《浙江建设月刊》第5卷第8期。)在义乌,佃农农产收入除纳租外,剩余粮食不能维持一家的生活,每当青黄不接的时候,家无馀粟,只好东筹西措,若借贷无门,只得并日而食,数米而炊。(注:《东方杂志》1927年第24卷第16期,第129页。)至于雇农的生活则更为困难,他们的工作时间长,一般春秋两季每日工作达11小时,夏季约12小时,冬季也有9小时,而全年所得的收入也只有二三十元。(注:《东方杂志》1927年第24卷,第16号,第129页。)
        二、国民党缓解农村社会矛盾的对策
        针对农村社会矛盾严重的现实,执政初期的国民党地方政府一方面采取了加强对地方政治控制的对策,同时,也力图通过具体的措施来解决农村社会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
        1928年6月,朱家骅担任民政厅长期间,浙江省在县以下推行街村制,将县以下的基层组织在城镇以街、在乡间以村为单位,作为推行基层政治和筹办自治的行政组织,它以10家为邻,5家为闾,合3至5闾为村(在城镇则为街)。为了推行此制,朱家骅选派考试录取的县长备用人员分赴各县指导。1929年9月,浙江省根据国民政府《县组织法》,改街村制为村里制,县以下设区和村、里。1930年在县以下设区公所,区以下改村、里为乡、镇。到1932年时全省设有4232个乡镇,乡镇下设闾邻,25户为闾,5户为邻。1934年,乡镇以下废闾、邻,立保甲,以10户为1甲,10甲为一保,置保长、甲长,保甲组织的任务是“管、教、养、卫”,相邻三保还设保长联合办公处(简称联保)。这样,国民党使政治逐步向下扎根,对农村的控制有所加强。
        国民党地方政府解决农村社会矛盾所采取的最主要措施是“二五减租”。早在1927年5月27日,浙江省政府在公布的《浙江省最近政纲》中就提议“减轻佃农佃租25%”。9月,在省政府第21次会议上,省政府委员庄崧甫提出了核减田租具体办法,11月,省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了1927年浙江《佃农缴租实施条例》,主要内容有:定正产全收(指本年正业农产之全收获量)百分之五十为最高的租额,佃农依最高租额减百分之二十五缴租;限制撤田、不缴租、限制预租;佃业纠纷的仲裁机构分初级、中级和最高三级,乡村农民协会与区分党部为初级仲裁机构,县党部与县政府为中级仲裁机构,省党部和省政府为最终仲裁机构。
        1928年,浙江省政府又通过了《浙江省十七年佃业缴租章程》,主要针对1927年条例中存在的问题作了新的补充规定,如如何处置大小租问题在1927年的条例中未作规定,故此次规定“其有大小租之分者,由佃业事务局乡区办事处斟酌当地情形办理之”;(注:洪瑞坚:《浙江之二五减租》,正中书局,1935年,第55页。)其次,针对有些地方的业主故意不收租,等待政府改变政策,章程明确规定了业主收租的期限为“自收获期限二个月租事了期”;第三,对业主撤佃的条件也作了规定,即只有在佃农不遵守章程纳租的情况下,业主先一年通知佃方,并由佃方同意并签名,业主方可撤佃。如系自耕农收回或买得田亩,须证实基自耕农的身份。此外将租佃纠纷交由县、省佃业事务局仲裁。
        浙江的“二五减租”是1927年由国民党浙江省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但到1929年,省政府就不赞成继续实施“二五减租”,其理由是:第一,实行“二五减租”后政府税收特别是田赋逐年短少;第二,佃农于减租后并无利益,佃农应得利益大半皆入地痞流氓之手;第三,浙江佃农据“二五减租”所得与原来相比并无多大益处;第四,租佃纠纷不断,佃业事务局每年费省帑数十万元;除此之外,省政府还认为“二五减租”只有江、浙两省试办,其它地方并不一致,因此省政府在217次会议上决定自1929年起暂停减租。省政府停办“二五减租”激怒了浙江省党部,一时出现了党部与省府的对骂,经国民党中央派戴季陶出面调停,才由省党政联席会议确定了《浙江省佃业二五减租暂行办法》,一直实行到1931年。1932年7月,省政府以1929年所订的减租法规、程序手续太繁烦,于是又作了修改,取消了省县两级仲裁委员会,将佃业纠纷改由法院来办理。
        由于“二五减租”在一定程度上触动了地主的利益,因此开始实施后,遭到了地主的普遍反对,他们采取各种办法抵制或消极执行。萧山山后乡的地主在对待落田分租上,如看到收成不好,便在收获时故意不到,佃户见稻已成熟,恐防脱落,待之不及,只得收割,业主反说是丰收,佃方瞒不邀请,私自收割,于是业主便擅自定每亩全收获量最低率净谷二石,作为缴租标准。(注:杭州《民国日报》1930年9月7日。)有的地主则干脆我行我素,拒不照规定的减租标准收租,在临海县永宁乡,如全收获量为一石,照三七点五折算,实应收三斗七升五,而地主则强量租米为四斗五升,又加脚米五升。(注:杭州《民国日报》1930年1月12日。)有些地方如天台西上区则是官绅勾结,伪造省府训令,说实行“二五减租”要以共党治罪,当时正值国民党清党时期,若被告以是中共党员自然要被逮捕,致使减租无法真正实行。
        地主对付“二五减租”最普遍的手段是撤佃,浙江省建设厅从1929年6月9日起至8月14日止共2个月时间里就受理达67件佃业纠纷,撤佃者占了35件,占整个纠纷的50%以上。(注:《浙江建设月刊》第4卷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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