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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及民国时期华北村庄中的乡地制(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李怀印 参加讨论

    这些村现在乡地推举过程中的实际运作情况及有效程度,从当地乡民有关乡地轮任的纠纷中,最能体现出来。笔者在《二十世纪早期华北乡村的话语与权力》(注:《二十一世纪》1999年10月号。)一文中,已就若干典型案例,做了详尽分析,这里不再重复。总的来说,这些村规至20世纪20年代后期仍相当有效。村民普遍认可当地村规在村社日常生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在有关乡地纠纷的官司中,当事人总是宣称当地村规“世世相传”,“历来如是,毫不紊乱”(注:获鹿档案656-2-967,1927。),或“相传数百年,咸遵乡规”(注:获鹿档案656-2-6,1921。参见该档案656-2-1120,1928; 656-2-967,1927;656-2-406,1924。)。不用说,权势人物对乡规的操纵、滥用情况,各村在所难免,但手法都十分隐蔽。这些当权人物至少在口头上都承认村规,并把维护村规的正常运转视为己任。公开否认并挑战村规的情形,在获鹿档案中十分鲜见。
        事实上,村规的效力,不仅靠村民的接受和村社话语的力量,而且也来自官府的认可、支持。获鹿档案显示,当地县衙门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无一例外地以当地村规为准绳。衙门对地方乡规的支持,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首先,官方的里甲、保甲制度早已不存在,县衙门惟有依靠这种村社内部土生的乡地协助官府维持地方治安和收税。其次,乡地在一年两度的纳税期(上下忙)为花户事先代垫税款的做法,不仅方便了乡众,也为官府所乐见。因为当村规运转正常时,乡地总能按时垫粮,从而确保官府如期完成税银上缴任务。县官在定期考成时,也能得到好评。即使花户有拖欠,官府只需同代表一村或一牌的乡地打交道,而毋需派衙役、法警到村,逐户催纳。难怪民国早期直隶省府曾试图整顿地方税制、祛除弊窦丛生的包收制,欲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乡地制,原因即在于此。
        三乡地在收税中的催征与代垫
        获鹿县的乡地,就其在税收中的角色而言,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催粮乡地,其主要职责是在上下忙期间督催各户按时赴柜纳粮。期限过后,如有花户拖欠税款,乡地则需为其垫清,否则衙门惟拿乡地是问。办法多是将乡地票传到案,扣押于县衙门,直至付清税款后,始可释放。另一类是垫款乡地,即在上下两忙中负责按时为乡众垫交税款。年底请村中断文识字之人帮助“算大账”,向村中或牌内各户摊派所垫税款。待收回垫银后,将乡地一职移交新任乡地。乡地的垫款来源,有的是所谓“村中公款”或“族款”(多为村中公地或族田所收租款),有的是由乡地个人向“铺户”或钱庄所借款项。在后一种情形下,乡地需自掏腰包,偿付利息。获鹿绝大多数村庄中的乡地,均属此一类型(注:“获邑各村庄完纳粮银,多系多地先为借钱完纳,[再]与花户散串,敛钱归垫”(民国10年12月获鹿县知事致天津财政厅长函,获鹿档案656-1-1232,1922)。)。
        在乡地代垫和花户还垫方面,获鹿各村同样有种种村规,用以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这些乡规,乡地有责任为村众代垫税项,乡民也有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向乡地还清垫款。获鹿县档案中有关乡地与村民之间的垫款纠纷案例,显示了这些村规的具体内容和实际运作过程。
        晚清期间的垫款纠纷,主要集中在差徭上。差徭分大差和小差两种。大差又叫“皇差”,是在皇室有事时由沿途村社出人听差;小差则为应付当地官府的办事开支。不同于地粮银额之固定不变,差徭的款项年年有变,具体数额则取决于官府之实际需要及当年收成。其征收亦与田赋分开,可根据需要随时各村派差。在获鹿各地,为村众垫付差徭,亦是乡地的主要任务之一。由于差徭之摊派变化无常,其数或多或少,因此最易在乡地与花户之间产生纠纷,而乡规则成了规范双方关系的必要手段。
        当时获鹿各村的普遍做法,是先由乡地垫完差徭款项,再向各户“按地派差”。例如光绪八年(1882)该县休门村,便是由村中各户按每亩地81文钱摊派差徭。但此村有9亩地刚被卖给邻村石家庄的姚永清。买主只还给休门村乡地900文地粮垫款,拒不偿付该乡地已为之代垫的729文差徭款项。乡地因此告到官府,禀控买主“不按小的村规行事”。被告在接到县衙门传票后,即派其子到案,许诺回去后立即还清差徭钱文。不久,原告也呈上一纸,称买主已经村中耆旧相劝,还清欠款,并保证往后“遵守旧规”(注:获鹿档案655-1-913,1882。)。
        也有一些村,并不要求乡地本人代垫差徭钱文,而是由乡地指派村中富户,协助其垫交。按东平同村的“旧规”,有地80亩以上的门户,皆有义务协助乡地垫交差徭。光绪元年(1875),该村有4户富室坚称本村乡地袒护其他4个富户,未指派其协助垫钱,因而也拒不合作。知县遂传当事各方到庭。审判过程中,知县无法确知各户地亩的真实数字,但户房粮册上载明各户地粮银额。县官遂判全村各户,凡有粮银一两五钱以上者,皆需助垫差徭(注:获鹿档案655-1-901,1875;另见该档案655-1-978,1875。)。有的村把协助乡地垫款的富户称做“帮办乡地”,而乡地本身则叫做“红名乡地”。如果前者未能如期垫完全村粮银差徭,则后者仍需在期限过后补交差额,然后再向各帮办乡地收垫(注:获鹿档案655-1-977,1884。)。
        民国元年(1912),获鹿县议、参事会议决,固定每年所征差徭钱额,并跟地粮一并征收(注:获鹿档案656-1-243,1915。)。此后差徭垫款纠纷基本消失,剩下的主要为地粮垫款纠纷。获鹿档案中所存此类案例,大致分三种情形。
        其一,乡地多收花户所欠垫款。笔者共发现两例这样的案子。1920年,郑家庄4名史姓村民联名控告乡地吴惟一,称被告在上忙开征之际,隐匿政府所颁当年粮银征收办法通告,未在公众场所张贴。待垫完粮银后,该乡地按每两2.53元从各户收回垫款,比政府通告每两多收0.03元,并且在花户提出异议后,拒不退还多收钱款。该村村正在接获县知事批谕后,从中调解,最终使乡地退回多收款项(注:获鹿档案656-1-1243,1920;656-2-852,1926;656-1-1232,1922。)。另一例发生在梁家庄。1926年,该村三名梁姓村民联名禀控该村现年乡地梁继富。据称,当年的粮银征收办法,按政府告示,应是每粮银一两,合征银洋2.9元,或铜钱11 252文。但是该村乡地在讨还垫款时,每两却多收了三四十文至二三百文不等。经区警前往调查以及该村村正从中调处,被告终于把多收钱款退还给原告(注:获鹿档案656-1-1243,1920;656-2-852,1926;656-1-1232,1922。)。
        这两起案例中,原告所呈控的事实应是确凿无疑的。但我们不能因此以为,乡地在讨垫时多收钱文已为普遍情形。在正常情况下,乡地作为村民中的普通一员(由花户轮充),其付垫、讨垫时的一举一动,皆在邻里亲友的监视之中。每户村民清楚知道自己的地粮历来是几两几钱。他们在还垫时最关心的是当年每粮银一两,合征多少银元或钱文。而政府在上下忙开征时;已将具体办法在张贴至各村的告示上做了明确规定。像郑家庄的乡地那样将告示匿而不贴的情况,毕竟只属少数。即使有这样的情形发生,村民也不难从其他途径获知准确的折算办法。一旦发现乡地作弊,便会像上述的原告一样采取行动,讨回多收钱款。同时,上两例也显示,乡地在讨还垫款时多收的数额亦很有限,只及实际应还数额的百分之一二。多收数额过大会立即招致花户的群起反对。这里,最有说服力的案例是1921年发生在获鹿各村的“善后粮捐”纠纷。当年9月2日,获鹿县知事遵照省政府令,在地粮之外加征所谓善后粮捐,两者一并征收,合计每两地粮折征大洋2.99元。获鹿许多乡地按照此一折征率垫完钱款。但善后粮捐的征收,遭到直隶其他各地士绅的强烈反对。至该年11月29日,省府不得不宣布取消此一粮捐,并将已收粮捐计入来年地粮完成数额之中。获鹿知事相应地把当年税额从每两2.99元减至2.50元。但是,那些已经按每两2.99元垫完税款的乡地坚持仍按此一比率从各户收回垫款,结果遭到花户的普遍拒绝,后者坚持只按每两2.50元还垫。这些乡地因无法从花户手里收回全部垫款,纷纷呈文县衙门,要求退回多收部分。县知事在请示省府获准后,终于退回多收垫款(注:获鹿档案656-1-1243,1920;656-2-852,1926;656-1-1232,1922。)。这件案例说明,乡地想要在官府规定的收税标准之外,从花户那里多收垫款,是件十分困难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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