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党的建设的经验教训,使我们党在民主集中制问题上有了清醒的认识,为提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思想奠定了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最先明确提出这种“相结合”的思想。1979年3月30日,他在题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我们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5页。)这种“相结合”思想在全党的确立是在党的十四大上。1992年10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指出:“只有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才能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集中全党智慧,保证党的决策的正确和有效实施,增强党的纪律和战斗力,使我们的事业顺利前进。”(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52页。)这种“相结合”的精神也写进了十四大党章,即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带有“相结合”的提法,是我们党对民主集中制认识上的深化。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这个提法反映了民主集中制的实质。过去,理论界对什么是民主集中制的实质一直争论不休。有的说民主是实质,有的说集中是实质,大家各执一词,莫衷一是。相结合的提法清楚地表明,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既不是民主,也不是集中,而是民主与集中的结合。其次,这个提法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关系。过去,虽然在理论上都承认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但强调的重点不一致。有的人强调有机统一关系,有人强调互相排斥关系。相结合的提法,对于统一人们的认识有积极作用。再次,这个提法能防止民主与集中分离的倾向。以往,离开民主讲集中,或离开集中讲民主的现象总是时断时续,民主与集中关系总是难以处理好。这个表述给了我们一把钥匙,那就是“相结合”。 应当指出,尽管“相结合”的提法既有助于避免党的七大、八大在这个问题上所引起的误解,也有助于避免由于党的十二大舍弃“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而带来的消极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民主集中制内涵认识的完结。换句话说,对党的十四大的表述还有改进的余地,因为“结合”这个词毕竟不是被定义的民主集中制的“属概念”。实际上,“制度”才是民主集中制的“属概念”。所谓制度,是指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对此,刘少奇、邓小平等在1962年都说过民主集中制是“制度”的思想,但这个问题的最终解决是在1994年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上。这次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民主集中制表述为“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这种概括的特点和意义是:在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基础上又加上了“制度”两个字,这就使对民主集中制的表述更加完善。可以说,这个表述是党对民主集中制内涵认识的历史性跨越。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表述没有体现在十五大党章修正案中。 随着实践的发展,我们党对民主集中制内涵的认识还在继续。江泽民同志在庆祝建党80周年的讲话中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2001年9月,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重申了这个认识。这个认识略去对民主与集中关系的论述,而对“制度”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即在“制度”前冠以“组织”和“领导”两词,从而明确地告诉人们民主集中制是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而不是其他方面的制度。显然,这种限定能够有效地防止人们对民主集中制理解上的定义过宽的倾向。至此,根据党对民主集中制概念内涵认识的发展,笔者认为可以把民主集中制定义为:民主集中制是指党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 总之,在党的实际工作中,民主集中制作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其根本点就是强调民主时要密切联系于集中,强调集中时要密切联系于民主,使民主与集中始终相随相伴,结合在一起。如果在实践中走极端、搞片面性,使民主与集中相割裂、相分离,那就是对民主集中制的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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