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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五代的助礼钱与诸司礼钱(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 杜文玉 参加讨论

五代时期未见到有光院钱的记载,但光署(省)钱五代时期却仍然收取,称之为台省礼钱,如后唐庄宗同光三年(925)正月诏曰:“起今后特恩授官及侍卫诸军将校、内诸司等官,其告身官给,旧例朱胶钱、台省礼钱并停。其余合征台省礼钱,比旧数五分中许征一分,特恩者不征”[11](《旧五代史》卷32《唐庄宗纪六》)这一段记载颇有互相矛盾之处,既曰台省礼钱不征,又说其余台省礼钱只按旧例的五分之一收取,至于不再收取的原因也没有说清楚。另据记载:“(同光)三年正月戊戌敕:兵、吏部以台省礼钱为名,所司妄有留滞,在京者遽难应付,外来者固是淹延,须至条流,冀绝讹弊。自此后特恩授官,侍卫军功改转,内廷诸司带职,外来进奉阙廷,绫纸并宜官给,无令收买。旧例朱胶一切停废,礼钱亦不征取。……至于台省礼钱宜特蠲减,比旧数五分许征一分,其特恩已下,并不得征纳礼钱。”[3](《册府元龟》卷61《帝王部·立制度二》)可见此次停收的只是以上几类官员的礼钱,至于其他官员的台省礼钱仍旧要收取,只是比之以前有所减少而已。《五代会要》卷14《吏部》,亦有大致相同的记载。众所周知,吏部掌文官铨选,兵部掌武官铨选,而且是负责中级以下文武官员的铨选,高级官员的选授则不在其掌管范围之内。从“在京者遽难应付,外来者固是淹延”一句看,五代时期收取这种钱的范围已经大大地扩展了,致使一些中下级官员无力应付,留滞京师,从而成为一种弊政。后唐庄宗此次只是免除了一小部分官员的礼钱,大部分官员尤其是中下级官员的礼钱并未免除,只是有所减少而已,应该说力度还是不大。至于引文中所提到的朱胶钱,又称绫纸钱,笔者已有专文论及,(注:参见拙作《五代官告院与绫纸钱》,《唐都学刊》2003年第1期。)兹不赘述。
    从同光三年颁布的这道诏书中还看不出五代时期台省礼钱具体数额的规定,后唐明宗即位之初,曾颁布过一道敕书,比较重要,录之如下:
    “后唐天成元年七月二十七日,尚书省准堂帖:‘应内外带职除官,自三公至郎官,合纳礼钱送尚书省,都司具旧例如左:检校太师、太尉,旧例各合纳钱四十千,准蠲减外,今各合纳钱二十千。检校太傅、太保,旧例各纳三十千,减外今纳十五千。检校司徒、司空,旧例各纳二十千,减外今纳钱一十千。检校仆射、尚书,旧例各纳一十五千,减外今纳七千。检校郎中、员外郎,旧例各纳钱一十千,减外今纳三千四百。’敕:‘会府华资,皇朝宠秩,凡霑新命,合纳礼钱。爰自近年,全隳旧例,方当提举,宜振规绳。其间除翊卫勋庸、藩垣将佐自军功迁陟外,其余自不带平章事节度使及防御、团练、刺史、诸道副使、判官以下,三司职掌监院官、县令、录事参军、判官等,凡关此例,并可征纳。其检校官,自员外郎至左仆射,祗取初转一任纳钱,若未改呼,不更征纳。仍委尚书省都司逐月具数,申中书门下。’”[12](《五代会要》卷14《尚书省》)以上所载只是新任检校尚书省官应纳的台省礼钱,至于其他地方官员虽然有交纳礼钱的规定,但却未记应纳的数额。此外,史籍中也未说明上面所记的旧例合纳礼钱的数额,是指同光三年减少后的数据,还是减少前的数额。据笔者所见,很可能是指减少后的数据,理由是唐朝收取的此类钱数额较大,大都在百余贯至数百贯不等,而五代多者也只有数十贯,另外唐明宗作为异姓刚刚取得帝位,不可能比唐庄宗时收取更多的钱,只能比其少,否则将如何收买人心,取得内外官员的支持呢?
    后唐明宗的上述规定由于只涉及到检校尚书省官职,对地方官员任检校官者只是说“凡关此例,并可征纳”,但却未见减免,所以后唐朝廷又于同年9月针对地方官检校左右散骑常侍者应交的台省礼钱做了详细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门下中书两省状:‘准旧例,检校官合纳本省礼钱。伏见尚书省检校官礼钱,近降敕命,除翊卫勋庸、藩垣将佐外,其余不带平章事节度使,及防御、团练、刺史、诸道副使、郎中已下,并三司职掌监院官、县令、录事参军、判官等,凡关此例,并可征收者。伏缘省司旧例,别无钱物,祗征礼钱,以充公廨破使。盖值离乱,致失规绳,即日纵有检校官,未奉敕命许令依旧征理,其检校左右散骑常侍,乞依尚书省,除翊卫勋庸、藩垣将佐外,并许征收。所冀朝廷故事,免失于根源,省阁旧仪,长存于规制。谨具本朝元征旧例钱数,乞奏闻者。中书约本省旧征礼钱及蠲减钱数如左:防御、团练、刺史、诸道郎官、三司职掌,检校左右散骑常侍,旧例各纳钱一十五千,今减外各纳钱五千。两府及次府少尹、左右司马、别驾、长史,旧例各纳钱一十千,今减外各纳钱四千。诸道将校,旧例纳钱五千,今减外各纳钱三千。都押衙至大将军,各纳钱五千,今减外各纳钱二千五百。进奏官各纳钱二千。其余都头、指挥使已下,并与免放。’右奉敕:‘宜令门下中书两省准此,逐月具数申中书门下。’”[12](《五化会委》卷13《门下省》)
    从以上的引文可以看出,五代时期实际上是将内外官员应收取的礼钱作了分配,尚书、中书、门下三省根据检校官职的不同,各有自己的征收范围。那么,对于带平章事的节度使、观察使,即所谓使相,又要交纳多少礼钱呢?据《旧五代史》卷37《唐明宗纪三》载:天成元年十二月“丙午,中书门下奏:‘故事,藩镇节度、观察使带平章事,于都堂上事刊石记壁,合纳礼钱三千贯,以充中书及两省公使。今欲各纳礼钱五百千,于中书立石亭子,镌勒宰臣使相官氏、授上年月,余充修葺中书及两省公署部堂什物。’从之”(注:《五代会要》卷13《中书省》有与此大致相同的记载,惟有两点不同:其一,《会要》记使相原纳钱数为一千贯,而不是三千贯。其二,《会要》所记带平章事者只提到节度使,而未涉及到观察使。)。可见使相所纳的礼钱则主要归政事堂及中书、门下两省所有,而且所纳之钱的数额大大高于其他诸司官员,这就说明五代时期确定征收礼钱的数额时,除了依据官员官职的高低外,还考虑到了不同官员之间经济实力的差异,这是确定任使相者交纳礼钱较多的一个重要因素。
    御史台官员交纳光台钱虽然始见于唐代,不过并非国家制度的规定,而是官员之间的个人行为。《御史台记》记有一事,原文如下:“唐有监察御史不王文,而好作不已。既居权要,多为人所谀,不之觉也。每篇辄为宋务先书以光台,月俸几尽,其妻谓曰:‘公经生,索非文笔,所称篇咏,不为外人所传。此必台中玩公,折俸助厨耳。奈何受人嗤玩?’自后虽吟咏不辍,不复出光台钱矣。或问之,以妻言对。诸御史退相谓曰:‘彼有人焉,未可玩也。’乃止”。[13](《太平广记》卷225《宋务先》)可见监察御史宋务先拿出月俸作为光台钱,完全是个人行为,当其发觉同僚对他的愚弄后,便不愿再拿出钱了。而御史台对其行为则完全没有约束力。至五代时期光台钱的交纳便已经制度化了,目前尚未见到对新任御史台职官者收取光台钱的史料,很可能是这方面的相关史料已经亡佚之故,所能见到的多为他官兼宪官衔时应交纳的数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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