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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前期阿拉善蒙古盐务述论(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民族研究》 梁丽霞 参加讨论

二、阿盐进入内地发展的四个阶段
    从乾隆四十七年开始,阿盐开始了正式进入内地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对阿盐而言至关重要,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拓展阶段,全盛阶段,充公阶段,衰退阶段。
    1.乾隆四十七年至五十六年,是阿盐在内地的拓展阶段,在这十年时间里,阿盐在行盐范围、行盐途径以及行盐数量等方面均处于“全面拓展”状态。
    首先,乾隆四十七年,阿拉善亲王罗卜藏多尔济上书请求将阿盐解禁;同时,由于阿盐被禁,“以致晋省专食土盐之处,土盐价值增昂”,“农民等纷纷吁恳请开旧禁,以便民食”,因此山西巡抚农起也建议将阿盐驰禁,允许民人自行赴口贩运阿盐。“以蒙古盐斤之有余,补内地土盐之不足,源源接济,委属两有裨益。”(注:阿旗档:101-3-40,第119页。)廷议准行。阿盐重新以合法的身份在内地行销,而且,此次开禁规定晋北所有食用土盐之处均可兼食阿盐,较之此前规定的行销范围扩大了数倍。经过此番调整,阿盐在晋省的行销区域包括两部分:一是地处沿边的大同、朔平两府和口外各厅;一是地处晋北刮食土盐的太原府、汾州府、宁武府及保德州、忻州、代州、平定州、隰州、辽州和沁州。除去归绥道所辖口外六厅,晋省共辖9府10州,其中阿盐的行运区域即占5府7州,行销范围已相当广泛。
    其次,出于保护河东官引的目的,清政府曾禁止阿盐在内地水运。乾隆五十一年,阿拉善亲王旺沁班巴尔因陆运盐斤所销无几,“对蒙古人等生理渐至有碍”,恳请开辟黄河水运,将阿盐由水路直行运进内地销售。(注:参见阿旗档:101-3-45,第118页。)清政府顾及到晋北民人的食盐需求,予以应允,但对水运路线加以限制,规定以晋省临县碛口镇为界,准阿盐水运至此堆贮销卖,不得越界载至下游州县。自此,阿盐由磴口运至托克托城之后,“陆运水运悉从民便”。(注:阿旗档:101-3-45,第12页。)
    行盐区域与行盐途径的拓展,直接导致阿盐的运销额度大幅增长。乾隆五十一年之前,阿盐只能在磴口至托克托城之间由黄河水运,每年打造盐船50只,计运盐140余万斤;自乾隆五十一年之后,内地水运亦开通,则每年添造盐船多达600只,计运盐1680余万斤。(注:参见阿旗档:101-3-51,第201页。)运销额度增长了十几倍。
    2.乾隆五十七年至嘉庆十年,阿盐在内地的发展进入全盛阶段。随着阿盐在内地行销日久,清政府对阿盐的发展渐渐失去控制,致使河东、两淮及陕甘盐区都不同程度地受到阿盐的冲击。
    与河东池盐相比,阿盐成本不高,贩盐又无须完纳盐课,盐价偏低;经营方式较为灵活,民运民销,且随运随销;此外,阿盐尤其是吉兰泰盐池所产之盐质地洁白,味道极佳,其质量与河东池盐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三个方面相互作用,导致阿盐在价格、质量以及获取方式上占据优势。“吉盐畅销,不计其数。”(注:(清)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15页。)尤其是乾隆五十七年河东盐法进行改制,实行“课归地丁制”之后,盐课摊于地丁税,盐官和衙署亦被取消,从此河东盐区行盐无监掣之官,阿盐“水运地界无人稽查,日久亦俱废弛”。(注:阿旗档:101-4-76,第73页。)这一盐政上权力真空的存在,客观上为阿盐在内地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使阿盐成为直接的受惠者,得以顺流而下涌入晋南河东池盐原行引地,一路畅行无阻,占据了大量河东池盐销售地盘。
    阿盐在晋省漫无限制地行销,使两淮盐区也大受影响。首先,阿盐的畅销使得河东池盐滞销,进而导致河东池盐向周边地区渗透,越界侵销豫、楚两省,侵犯淮盐行销地界,形成“口盐(阿盐)侵越晋地,潞盐侵越淮纲”(注: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4《征榷六》。)的局面,“两淮官引历年每有积滞”。(注:阿旗档:101-4-76,第73页。)其次,阿盐“不特于晋省地方任意行销,甚至河南、湖北等处口岸,亦均有侵界私销之事,以致淮北官引转有滞销堕运”,(注:《清仁宗实录》卷128,嘉庆九年四月癸未。)即阿盐利用质优价廉的优势直接侵入两淮盐区。阿盐私行两淮盐区的路线有两条:一是由水路运至晋省,再转运至豫、楚等处行销;一是由陆路经狄道、巩昌、秦州出甘肃境,入陕西陇州、沔县,再由汉江到达湖北郧阳府一带发卖。(注:参见阿旗档:101-4-77,第84页。)如此辗转接贩,盈千累万地运入两淮引地,致使官盐行销受阻,两淮盐务因而颇受牵连。
    与此同时,阿盐对陕甘盐区的侵夺亦呈愈演愈烈之势。至嘉庆初期,阿盐在陕甘盐区的行销早已不是清初之时“零星售贩”的规模。嘉庆五年,据甘肃按察使姜开阳奏:“大约甘肃全省,食花马小池盐者仅十分之三;食各县私池盐者,十分之一;食阿拉善盐者,十分之六。陕西一省,亦居其三。”受利之所趋,私贩阿盐者络绎不绝,“骆驼、牛、骡十百成群,持梃格斗,吏役不敢呵止,官引壅滞”。(注:(清)姜开阳:《甘盐请改收税疏》,收入《清经世文编》卷49《户政二四》,中华书局1992年版。)
    在这一阶段,阿盐越过清政府为其设定的内地行盐界限,充斥河东盐区,阻碍两淮盐区,侵占陕甘盐区,可谓盛极一时。
    3.嘉庆十一年至十六年,是阿盐的充公阶段,这里主要指将阿盐最重要的产区--吉兰泰盐池--“奉公归官”。
    阿盐对内地相关盐区的侵夺,引起清政府的高度重视。为遏制阿盐的发展,清政府对阿盐的运销开始进行深度介入和强烈干预,一面对刚袭爵的阿拉善亲王玛哈巴拉施加压力,力图使其将阿盐“自愿改归陆运”;(注:《清仁宗实录》卷129,嘉庆九年五月丙申。)一面对阿旗境内经营盐业的内地商民进行严厉打击,并严禁边民出口。清廷的意图在于:“该蒙古五指道之人,一切不禁自绝矣。”(注:《清仁宗实录》卷138,嘉庆九年十二月壬午。)在清政府的压力下,阿拉善亲王玛哈巴拉被迫将其私有产业吉兰泰盐池“请归国赋,充内地公用”。(注:阿旗档:101-4-79,第105页。)自嘉庆十一年开始,吉盐被纳入内地行盐体系,池归国有,盐归官办。因时值河东盐务取消“课归地丁制”,恢复商运,吉盐亦设岸招商产销,并制定了相关规定。
    其一,勘定盐池界址:东至插汉托罗郭依,南至哈尔噶那扎哈,西至三音托里大沙土梁,北至珠勒扎嘎,东南至窝铺布陇,西南至波罗乌珠古尔,西北至托克托哈,东北至贺锥。并派驻官兵稽查弹压。(注:参见阿旗档:101-4-80,第175页。)
    其二,设置盐政官员:将盐池划为主管河东盐政的山西巡抚管辖,添设宁夏盐运使一员;吉池、磴口各设盐大使一员、武职一员;磴口另设运判一员;山西河口镇为吉盐入境要地,特设批验大使一员;改宁夏兵备道兼盐法道事宜。(注:参见阿旗档:101-4-79,第102页。)
    其三,设定吉盐引地和引课数目:吉盐引地包括山西口外各厅及大同、朔平两府属并阳曲等43州县,另有陕西府谷、神木等8州县。(注:参见阿旗档:101-4-79,第102页。)吉盐每年行销额定数为30,000石,每石700斤,销盐2100万斤。每引240斤,共计引额87,000道,每引纳课银3钱9分8厘,合计正杂课银并公务官钱等项,岁征银63,588两,归吉池运商在宁夏盐法道完纳。(注:参见阿旗档:101-4-80,第14页。)
    其四,招商办运吉盐:承办吉盐之盐商分为坐商和运商两种,坐商负责捞盐,运商负责将盐运至吉盐引地行销。因坐商必须“熟习地利”,在甘肃就近募充。(注:参见阿旗档:101-4-79,第105页。)运商最初拟由河东运商一并承办,但吉池与河东盐池相距三千余里,路远费重;河东运商到此人地生疏,必多窒碍;再者,河东盐引课较多,获利自厚,而吉盐引课有限,获利菲薄,基于此,河东运商皆不愿承办吉盐。(注:参见阿旗档:101-4-80,第14页。)经议准两地分别招商,各办引地。
    由于吉盐量多质优,在整个阿盐体系中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因此,吉盐的充公,在很大程度上也意味着阿盐的充公。在清政府看来,阿盐归官招商办理,改私盐为官盐,克服了其大肆侵灌内地盐区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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