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竹简原始编号均注于释文之前。
二释文右上角括号内的编号,为与今本《六韬》校勘的编号。
三原简发现篇题十三个,均列于释文之前。释文篇题系据今本《六韬》补加,并参照今本分篇顺序排列,不能分篇的佚文顺排于后。
四各篇章节参照今本顺序排列。简文有明显分章现象(如一枚简上部文字表现一个完整的意思后,下部为空白,而后相连的内容另出一简),释文按简文分章。属同章简文不间隔,属不同章简文间隔一行。
五原简上的符号,释文只保留表示间隔的黑圆点,其余一概略去。
六原简首、尾完整者,于释文首字、尾字下加“[”或“]”表示。
七简文中残泐不能辨识的字,用“□”表示。简文残缺或不能辨识字形又不能确定字数的(包括中间缺整简的情况),释文用“……”表示。
八校注以释文中所注括号内编号为序。
九校注取《古佚丛书》续编所收宋《武经七书》影印本(以下简称宋本)为底本,校以银雀山竹简本(见文物出版社出版《银雀山汉墓竹简》第一册,以下简称汉本)、敦煌唐人写本(见国家图书馆所藏胶卷,以下简称唐本)、《群书治要》本(见《连筠簃丛书》,以下简称群本)和《六韬逸文》(见河北人民出版社出版中国兵家经典译注丛书之《六韬译注·六韬逸文》)。
一○释文校注一律用简体字。
释文
竹简篇题
1101□贤而不知贤仁第四](1)
2392方治国之道第六(2)
1125乱之要第七·吏十重罪·民十……(3)
2505□□□国所贵第八](4)
1173方以礼义为国第十](5)
2305□第十二
2230第十三舜伐有苗武(6)
2227□大失第十四(7)
2223方武王胜殷第十六(8)
2231□归廿二
0980幼弱·第廿
2257右方国有八禁第卅
2492第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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