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结语 《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现存完整告身十道,时间跨度为26年,历宁宗、理宗两朝。两宋政治制度史变迁,通常不以政治变动,而是以元丰改制为界分前后两期,因而徐谓礼告身文书的价值便也不仅仅局限于南宋中后期,对于我们理解北宋后期以及整个南宋时期的中央政务运行机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十道告身明确分为敕授告身与奏授告身两种类型,因为奏授告身文书的罕见,因而其中的六道奏授告身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它无可争议地证明了元丰改制时依据唐制所建立的人事除授中制授、敕授、奏授等三种告身制度的存在。通过徐谓礼文书中的奏授告身文书形态的分析,一则使得我们可以补正徐谓礼文书自身,如第八道告身中存在的错误;二则也可以据此纠正一些文献资料中奏授告身的拟题错误与内容阙失;(43)三则也使得黑水城出土西北军政文书中《赵德诚拟补承节郎事》残文书的奏授告身性质得以确认。黑城宋代西北军政文书与徐谓礼文书都是宋史研究中比较罕见的出土资料,一北宋,一南宋;一北方,一南方,时间跨度百年之久,同时都出现了奏授告身的录白文书,足以说明元丰改制以后尚书省以奏抄为文书主体的日常政务运作方式的确立。最后,结合徐谓礼文书中的奏授与敕授告身所反映的政务运作程序,也可以使得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南宋的给舍封驳制度,纠正此前在相关问题认识上的不足。 元丰改制本来是宋代政治制度变迁的分界点,但谈到宋代的给舍封驳制度,学界则往往都对前文所述建炎三年以及以后的变动给予特别的注意,强调所谓“三省合一”、给舍合署办公、列衔同奏等等对于给舍职权变化的影响,然而对于给、舍各自的职能及其作用的评估却又有截然相反的认识。或强调给事中的作用,认为建炎以后给舍混一的结果是中书舍人职能削弱,“给舍合一,给事中独掌封驳权”;或强调中书舍人的作用,认为中书舍人的职权在唐宋时期总体上呈上升趋势,至南宋其权力达到顶峰,就封驳权而言,则是“中书舍人的封驳事权与给事中封驳重叠,事实上侵夺了给事中的封驳权”(44)。基于相同的制度演变背景,得出的结论却是大相径庭。何以如此?首先这些研究都对于三省合一下的所谓给舍混一给予了过高的估计,认为混一必然有其中的一方受到削弱;其次则是忽视了尚书省以奏抄为主体的文书运作以及给事中的审覆作用,对于给、舍在封驳过程中的不同表现以及职权界限认识不足。 徐谓礼文书所见四道敕授告身中,其中给、舍的签署虽然在文书形式上表现为共同签署,但其实际形成过程依然是首先有中书舍人的奉行,然后才是给事中的审覆。期间给、舍任何一方提出异议,拒绝书黄,都形成封驳,这时候就会出现其中一方缴奏或者双方意见一致而共同缴奏的情况,这都体现了给、舍在决策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尽管在文书上给、舍签署看似是共同签署,但在实际的政务运行过程中,给、舍的职能仍然是分离的,没有哪一方的职能被对方削弱。 给、舍之间职能的界限更为明确地表现在徐谓礼文书中的六道奏授告身中。尚书省对奏抄的使用,以前因为未见文书实物以及文献记载语焉不详,因而并没有引起重视,言及给舍封驳,多是指对诏敕等下行文书的封还,而罕及对奏抄等上行文书的驳正。把给事中看做是言官,“系以封驳诏书的方式议论朝廷得失”(45),同所谓“封驳事权的最终统一”,一样都是没有注意到给事中对上行文书的驳正之权。奏抄经给事中审读之后进入御画闻的过程,充分体现了给事中在尚书省日常政务运作过程中的作用,这一过程非中书舍人所能参与,给事中审读奏抄的职能又岂是舍人所能侵夺? 敕授、奏授两种类型区别皎然,中书舍人、给事中的职责界限也是泾渭分明。相应地,中书舍人的封还词头与不书行,与给事中的不书读,分别为诏敕形成过程中不同阶段的封驳行为,角色不同,互不相涉,并不曾因为所谓的三省合一而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并不存在互相侵夺的问题;而给事中审读奏抄,驳正违失的职能则是中书舍人所不具备的。敕授告身中的“诏敕”之下,与奏授告身中的“奏抄”之上,都要经过给事中,给事中若拒绝签署,则形成封驳,这也充分说明给事中在日常政务运行中的枢纽作用。元丰之未曾出任监察御史的王岩叟在论及给事中的重要性时曾说道:“给事中处门下,当封驳,非他职比,凡政令之乖宜,除授之失当,谏官所未论,御史所未言,皆先得以疏驳而封还之。其于扼天下之要,以厉至公而严朝廷,莫先此者。”(46)“扼天下之要”,很好地说明了给事中之职在政务运行以及言路之中的这种枢纽地位及其作用。 给事中在政务运行中的枢纽作用通过“书读”或“不书读”来实现。据前引《宋会要辑稿》以及元丰五年官制改革的诏书,(47)均提到诏敕等下行文书与奏钞、断案等上行文书都要经过门下省官员的“省、审、读”。然而观察徐谓礼两种类型的告身中给事中的签署,我们注意到在敕授告身中,给事中在职衔之后,只是书名;而在奏授告身中,给事中在职衔之后,既要签署姓名,还要书一“读”字。奏抄等上行文书过门下须经过给事中书“读”,唐代已然,元丰改制后袭用其法,殆无疑问,然徐谓礼文书以及其他文献资料均不支持诏敕等下行文书需要签“读”字的说法;但给事中审核诏敕等文书署名行下的过程称作“书读”,若“不书读”则意味着封驳却是没有问题的。宋人集中常见“未敢书读”云云,是给事中驳状中常见之标准措辞。(48) 总之,南宋时期的给舍封驳职能与作用并没有随所谓的“三省合一”而削弱甚至丧失,中书舍人与给事中,在文书运作过程中,或不撰词、不书行,或不书读,封驳事例,无代无之。孝宗乾道时,甚至还说过“封驳章疏太频”的话。制度的存在是清晰的,并且为当时君臣所认可。由于给事中封驳权的行使受到时代环境等种种因素的影响,(49)制度的执行或不能尽如人意,在实际的政治运作过程中,亦存在着种种规避给事中封驳的手段,但并不存在直接针对给事中封驳制度的打击,诸如贬损甚或取消。这也正显示出给事中封驳制度的重要性与严肃性。关于这一点,元祐初年有一个有趣的例子。元祐元年安焘知枢密院的任命过门下屡屡为给事中所驳,于是“不令给事中书读,直自门下侍郎处过送尚书省施行”,结果“门下省录黄,于给事中字不书臣某之名,而书曰‘奉圣旨不送给事中书读’”。在后来吏部所出告身上亦是如此书写。(50)告身上本该给事中“书读”,即在给事中职衔之下署名,结果签署的却是“奉圣旨不送给事中书读”。给事中封驳之职诚然未得伸张,却又以略带谐谑的方式宣示了自己不可或缺的存在,故而不可谓无制度、无思想,良法美意时有所扼必有其制度以外的更为具体的政治上的原因。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