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华侨要遵守侨居国的法律制度 毛泽东多次重申,华侨要遵守侨居国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不要参加侨居国的政治活动或革命活动,这样对华侨自身、侨居国及祖国都有利。1954年12月1日,毛泽东在接见缅甸总理吴努的谈话中表示:“我们经常嘱咐华侨遵守居留国的法律。既然在居留国生活,就要守法,不应该参加居留国国内的非法活动。我们常常进行这种教育工作,叫华侨守法,搞好同居留国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在华侨多的国家,这一关系更要搞好。因为这些国家的政府怀疑我们要利用华侨捣乱。这也要在长时期中加以证明,到底我们是教育华侨守法呢,还是暗地里策动他们反对居留国政府。各国有非法政治活动或是革命,但那是本国自己的事,华侨不应该参加。”(23) 1958年8月16日,毛泽东与柬埔寨国王西哈努克谈话时说:“中国有1300万侨民在外国,900万在东南亚各国,他们如不同侨居国搞好关系,问题就很大。他们人在外国,心在中国,这是不利于反殖民主义的。”“我们要柬埔寨的华侨拥护柬埔寨王国政府,同柬埔寨人民合作,尊重柬埔寨的法律。”(24)1955年12月,泰国经济文化代表团的华侨到中国考察访问,毛泽东接见他们时说:“国外华侨的共产党组织取消了,以消除华侨所在国政府的怀疑,使大家能够互相信任。我们究竟是否说的一套,做的一套,你们也可以看,口说无凭,你们可以看事实,就清楚了。”(25) 毛泽东向华侨居住国的领导人重申华侨遵守所在国法律制度,是要其消除疑虑,表示新中国政府有诚意要处理好与华侨居住国的关系;对华侨本人强调这一问题,是从他们自身生存处境出发,为他们的长远发展着想。毛泽东这种侨务理念,既从国家关系的大局出发,又设身处地考虑到华侨的自身利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