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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侨务思想与实践研究(9)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党史研究与教学》(福州 任贵祥 参加讨论

    三、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中的侨务实践
    毛泽东的侨务思想和侨务工作实践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前面介绍了新中国建立后毛泽东的侨务思想,下面则梳理这一时期毛泽东的侨务工作实践。
    (一)领导制定新中国的侨务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与一些国家,主要是社会主义国家和周边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因而华侨问题便常常与国家关系联系在一起,成为外交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华侨华人正当权益成为党和国家侨务工作的首要任务,并体现在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及后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中。毛泽东作为新中国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人,除继续与归侨交往外,还着重通过国家政权制定侨务政策,开展侨务工作,维护华侨的正当权益。
    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委员会(简称“中侨委”)在北京成立,由何香凝任主任委员(1959年由廖承志接任),李任仁、廖承志、李铁民、庄希泉4人为副主任委员;委员共有46人,其中有归侨陈嘉庚、司徒美堂、陈其瑗、叶飞、彭泽民、黄长水、庄明理、蚁美厚等。它是中央人民政府专司侨务工作的职能机构,为开展侨务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1956年10月5日至12日,第一次全国归国华侨代表大会在北京隆重召开。会议决定成立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全国侨联”),陈嘉庚当选为侨联主席。至同年底,全国共成立了七八十个侨联组织,成为归侨之家。“中侨委”和“全国侨联”为做好新中国侨务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
    新中国成立后,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及进行大规模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涉侨法规文件,如《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财产办法》(1950年11月6日政务院颁布),《华侨出入国境暂行办法》(1951年8月2日公安部公布),《关于处理回国华侨就业问题的指示》(1954年3月),《关于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命令》(1955年2月2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1955年4月),《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法》、《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等等。这些涉侨法规条例,有的是以政务院(后来为国务院)的名义颁布的,也有的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名义发布的,还有的是由华侨事务委员会或有关部委公布的。有些是周恩来总理签署的,有些则是毛泽东主席签署命令公布的。这些法规、条例和办法等构成了新中国成立后的侨务政策,奠定了党在全国执政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侨务工作的基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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