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知识与身体经验 1947年11月,上海市民周某控诉蓬莱区卫生事务所助产士王某“傲慢失职”。据周某呈文,其妻临近分娩,于是他到蓬莱区卫生事务所请王某前来助产,而王某“态度傲慢,环视室内因陋就简,即现出不屑状态”。产妇认为自己羊水已破,王某随即用手试探产妇下部,“因落手粗重触及肛门生痛”,于是产妇出言表示不满。王某竟甩袖而去,置临盆产妇安危于不顾,周某只得另请“医生”。产妇最终得以安然分娩。 此案双方的矛盾似乎在于医者与病家在产科知识上的分歧。卫生局派员对此案调查后,认为王某的失职并非在于医疗技术方面,产妇所称触及肛门生痛等情形,实际上是产科中的肛门检查,并非该助产士故意所为。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民众对新法助产的疑虑。值得注意的是,后来被请去接生的“医生”实际上是旧式产婆。所以,王某的真正过失乃在于突然离去导致产家仓促间改请产婆接生。倘若产妇婴儿因此发生意外,后果可能很严重。 在病家看来,医者的“态度举止”决定一切。王某的态度举止很容易让产家对其医疗技术的专业性与权威性产生怀疑。在西医产科培养民众信仰新法助产的过程中,助产士的“傲慢失职”无疑破坏了尚未稳固的医患关系。新医并未如他们所宣扬的那样履行保护母婴的责任,产家的不信任也就理所当然。此外,病家自觉的身体经验与医者习得的科学知识之矛盾,所导致的医患双方的理解分歧,也使产科医疗中的医患关系进一步恶化。 医术与医德 上述案件所体现的医患关系构成了这类产科医事纠纷的主要特征。1948年3月,上海市民范某以“玩忽业务”为由将助产士李某、毛某告到卫生局。范妻怀孕后在闸北区卫生事务所进行了登记,并按期前往检查身体。2月4日上午范某请来助产士李某,据李诊断,要到午后四时才能分娩。而后范某又三次前往卫生事务所请求接生,毛李二人均称未到“瓜熟蒂落”之时。然而,2月6日破晓时产妇“面色骤变,呼吸频促”,李某见状亦束手无措,于是向产家介绍市立妇婴保健院。经过该院抢救,产妇方才化险为夷,然而胎儿因施救过晚而死亡。 与上述周某控告王某的论点很相似,在这件医事纠纷中,助产士的服务精神以及政府推广新法助产的效果遭到了产家的质疑。卫生局的事后调查表明,事实上,卫生事务所和李、毛两位助产士都曾劝说产妇入院分娩,但产家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入院。产妇后来亦承认此点,但因自己当时未料到病情如此严重,而致使一再拖延;而毛某态度傲慢,毫无服务人群之精神,却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闸北卫生事务所却不认同卫生局的结论。从产科医疗技术角度来看,毛某对产妇的产前检查并无问题,且已尽到告知义务,产家延误救治一事“实为咎由自取”,所谓毛某态度傲慢一事“更属肆意诽谤”。尽管如此,卫生局最终仍维持“原判”。在劝说产妇入院分娩时,医者经常会遇到产家的种种疑虑。入院分娩是否为必要之举,能否负担相关费用,这些通常是产家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在产家看来,助产士的傲慢态度足以使他们刚刚建立起来的对新法助产的信仰破灭。当危险发生时,傲慢态度就等同于玩忽职守,医德比医术更为重要。就此而言,毛某被认定“玩忽职守”,并非因其没有履行医疗职责,而是被产家指控“既无服务精神,又乏道德”。卫生局坚持惩处毛某,除了维护助产士造福母婴的神圣形象之外,或许更有可能是对胎儿死亡的一种抚恤与补偿,以缓解此类剑拔弩张的医患矛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