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尔兹的理论固然不乏深刻的睿见,但其明显的片面性也是毋庸讳言的。吉尔兹的“深度描写”只是对赖尔分析的借用,是一种对思维的反映。不少学者对吉尔兹深度描写提出了深刻的质疑,反对在理论的假设和证据之间进行僵硬的区分,并认为这存在过于偏激的主观主义倾向,势必抹杀客观事实和主观解释之间所有的界线。伊格尔斯在《二十世纪的历史学——从科学的客观性到后现代的挑战》指出,在近来的文化史学中频频被人援引的吉尔兹研究方法,向批判的历史学提出了许多问题,但“吉尔兹不仅不是一个历史学家,而且他也不懂得什么历史学。他那篇《巴厘岛的斗鸡》的名文就是他研究方法的最高范例。观众们对斗鸡的反应就反映着一种被看作既是整合的又是稳定的并且形成为一个整体的符号学体系的文化。吉尔兹并不观察发生在巴厘岛社会中社会过程架构之内的文化,也不考虑社会分化和社会冲突。因而尽管他号称目的是要避免体系化,而是把注意力集中在行为的独一无二的表现上,然而他所借助的恰好是他所否定的宏观社会概念本身。而这就造成了方法论上的非理性主义。对符号的解释是经验所无法检验的。这种异域文化的‘意义’,就直接面对着这位人类学家。这就会防止引入主观偏见,而主观偏见则被认为既是对运用受理论指导的问题分析社会科学家们的工作进行渲染,也是对相信自己可以理解自己研究的主题的传统历史学家们的工作进行渲染。但事实上,吉尔兹对文化的解释并没有任何控制机制。结果便是把人类学家的主观性或者说想象力,重新引入了他的题材之中。”华裔资深人类学家黄树民在《比较方法的运用与滥用:学科史述评》则这样批评道:吉尔兹带着哗众取宠的倾向,先把人类学定义为一种“解释性”的学科,随之又以批评所谓的人类“文化中立概念”或“场景独立概念”而对比较方法发起含沙射影的攻击。尽管他承认“相对论”是个定义未清的概念,不值得作为一种概念工具加以捍卫,但却对由“反相对论”阵营酝酿出的“恐惧”相对论的种种苗头穷追痛打。任何在具体文化的禁制之外寻求意义,或对普通人性做理论概括的企图都被他打成嫌疑对象。按照吉尔兹的公式,全体人类学家都只能埋头于自己所研究的独特文化的蚕茧,并且满足于做庄子在濠梁之上所见到的河中之鱼,无论其乐与不乐。 理查德·A·爱波斯坦在其论著中多次以英格兰法官布莱姆威尔男爵当年审理过一个邻里侵权纠纷的案件(班福德诉特恩利)为例,这个案例的审理可以和吉尔茨关于“巴厘岛斗鸡”的深度描写相映成趣。在这个案例中,一个当事人为在自己的庄园烧砖造成浓烟弥漫,邻居们苦不堪言,遂将其告上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像其他法官一样,布莱姆威尔男爵在面对具体家长里短的琐碎问题的同时,又不得不去思考涉及政治理论和法律理论的基本原则,他写下了这样的文字:“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损失和收益。在做一件事情时,如果平衡了所有这些损失和收益,并以此作为基础去追求每个人的福善,那么,这件事情的唯一目的就通向了社会利益。在这个意义上,一个人只要是既承受了所有的损失也享有了所有的收益,其在总体上依然是一个受益者”。理查德·A·爱波斯坦在《简约法律的力量》中译本序言中认为,尽管当时的批评者大多认为布莱姆威尔男爵是个心胸十分狭窄的人,但实际上,这里提出了一个普适性的基本原则。它是一个阐述社会利益意义何在的一般性原则,并不仅仅适用于维多利亚时代的英格兰和近代北美大陆的文化和传统,也可以适用于任何时代任何文化,自然包括了今天中国的时代与文化。据此,理查德·A·爱波斯坦得出的结论就是:文化相对主义是没有说服力的。法律纠纷也许起源于并未吸引世界许多人注意力的、与地方性利益相关的具体事实,可是,解决法律纠纷的过程,论证这一解决过程的正当性,却依然迫使人们必须随之说明一些普遍原则,而这些基本原则,同时还必须经受理性的检验和时代的检验。理查德·A·爱波斯坦在此的分析对于我们反思吉尔茨关于“巴厘岛斗鸡”的深度描写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如果没有元层面的可沟通性,则对于“巴厘岛斗鸡”的深度描写也是不存在可能性的。与吉尔兹的理论相反,费肯杰教授的推参阐述理论恰恰旨在对存在于不同时间、地点和社会形态中的各种人类社会的法律文化进行比较研究,使得以经验为依据和跨文化比较研究的法律科学的确立成为可能,追求一种元本质上的“新自然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