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公案”,本义指公文案牍,官府文件。如东坡云:“今来公案,见在户部,可以取索案验。”《东坡集•奏议》卷一三,《辨黄庆基弹劾劄子》。 公案具有不可侵犯、不可更改的权威性,同时它所记事件中包含了法规律令的尊严,可以供人参阅政策,定夺是非曲直,乃至人之生死去留。一般习惯也称待决的事情、案件等为公案,如谓某事件发生后,“悬了一段公案”等。现代政法系统通常使用的报案、立案、审案、破案诸名词,都由此而演变。禅宗自唐宋以来形成一种风气,非常重视对前代宗师间典范言行的教化启迪意义,或者创设一些特殊的言行,曲折地阐发禅宗某些特定的教义、规则。这种被记录下来的高僧大德言行,由于具有如政府公案那样的权威性,同时又作为后学参禅的重要资料,可以供学禅者研究参考,启发思想,定夺宗门是非,达到开悟定慧,所以禅家亦把它称做公案。 禅宗内使用“公案”一词的习惯大约在唐代即有之。但大量流行此一说法,还是宋代圆悟克勤《碧巖录》之后。该书写成于南宋初年,是禅宗史上第一部重点阐释禅门公案的专着,关于公案之名,书中写道: 古人事不获已,对机垂示,后人唤作公案因缘。《大正藏》第四十八卷,圆悟克勤《碧巖录》卷一○,第九十八则。 该书“三教老人”序中也说:《大正藏》第四十八卷,第139页,《碧巖录》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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