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前《校釋之二》主要是讀甲渠候官破城子漢簡所得,竊以為釋文可修正者。 簡一、□後夫以故相放效□ EPT5:118 本簡上下殘,釋文與原本同。參考圖版“夫”當釋作“武”,“效”可作“政”。 簡二、□□稍入錢 出入簿 EPT5:124B 本簡為楬,上端有花頭“”(或作半圓形),以B面則屬於右殘,“□□”當釋作“以來”二字。 簡三、居延都尉德謂甲渠塞□□移書到驗 如律令 掾仁 EPT5:125 本簡“兩行”,上下殘,釋文與原本同。今案圖版“□□”可釋作“候寫”,相同的文例見簡EPT51:190A ,簡文作“五月丙寅居延都尉德庫守丞常樂兼行丞事謂甲渠塞候寫移書到如大守府書律令 /掾定守卒史奉親”。 簡三、□ 四月乙卯卒張富迹盡 四月乙丑卒張□□ EPT5:163 本簡上下殘,為日迹簡。“□”原本釋作“□□隧”。又據林宏明:《漢簡試綴第20~79則組別號碼表》可與簡175+185綴合(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先秦史研究室網站 xianqin.org 2017年8月16日http://www.xianqin.org/blog/archives/9188.html),綴合後“張□”應作“張恭”,簡文可作: □□隧 四月乙卯卒張富迹盡甲子積十日 四月乙丑卒張恭迹盡甲戌積十日 EPT5:163+185+175 作為某隧戍卒的月日迹簿,當是某隧一個月的日迹簿,戍卒三人每人十天一輪日迹,若是小月則最後一人日迹九天。完整的文書格式(《合校》257·3)如: 第三隧 卒□□甲申迹盡癸巳積十日 卒韓曼金甲辰迹盡壬子積九日 卒張甲午迹盡癸卯積十日 凡迹廿九日毋人馬蘭越塞天田出入迹 簡四、師□下京兆□ EPT5:191 本簡上下殘,首個“□”原本釋作“舜”可從,圖版字形與銀雀山漢簡用字類同。“師舜”亦即“太師舜”,即王舜,《漢書》卷六七有“莽篡位,王舜为太师”。 簡五、□罰作治一月上 EPT5:194 本簡上下殘,“上”原本作“□”。今案從圖版“治”應釋作“官”。“罰作官”即在官府之官舍“官”勞作,西北邊塞候官所在多稱“官”。 簡六、□□界付中營左騎士 EPT5:201 本簡上下殘,“界付”原本作“□尉”。今案圖版兩釋讀均不妥,當作“掾昌”,且“士”後可補“□”。 簡七、九月計□諸負目 EPT5:209 本簡上下殘,原本作“計□詣官□”,《校釋》可從,唯“計”後“□”可作“餘”,“負”或為“員”。 簡八、曰毋狀以□蒲大 EPT5:218 本簡上下殘,“□蒲大”原本作“□□蒲□”。現參考圖版“蒲”前是一個字,應釋作“適”,即“讁”;“大”,可作“六”,是漢簡中出現的“適”物數目。若再參考文義,既然是“適”之罰,“曰”字釋作“日”也許更合理。某人因為某事失期有“日”,才有“適”之“讁”罰。 簡九、□□皆臧財用詣 EPT5:231 本簡上下殘,釋文與原本同。參考圖版“詣”當作“論”。 簡十、□候吳君□ EPT5:236 本簡上下殘,與原本釋文同。今案圖版“候”前“□”,可釋作“水”;“君”後之“□”,可作“責”。 附記:簡三引用林宏明先生《漢簡試綴第20~79則組別號碼表》所列綴合簡號,蒙黃浩波先生見告。時間在筆者《居延新簡綴合二則》札記發表之後,由是才得以拜讀林先生大作。所得綴合,不敢奪人之美! 2017年9月22日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7年9月22日22:16。)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