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秦漢簡牘集釋》,張德芳主編,2016年甘肅文化出版社出版。該書佔盡得天獨厚優勢,在充分擁有甘肅簡牘實物地利,又得到國家古籍整理出版專項經費、華夏文明創新傳承區古(典)籍整理出版項目支持。全書容彩色圖版、紅外圖版與集釋于一體,可謂是目前最新技術手段下的最新產物。為學術界整理與研究西北漢簡提供了寶貴的資料。秋雨綿綿,閒來無事,讀簡度日。偶然發現居延新簡部分仍有許多未曾得以糾正的文字釋讀,現以孫占宇著《甘肅秦漢簡牘集釋(一)》探方4為例,略舉數例。錯誤之處,期方家賜教。 簡1. □□□□□詔書過記到各推辟界中具言會月十一月 EPT4:3 本簡上殘,原釋文有四個“□”[1],今本有五個,釋文可作“□九月辛亥”。 簡2. 王士吏未到未知來時 隧長傅育未到今白召之 吏未到名 隧長王良未到今日當到 隧長常業未到未知來時 通辨之請辨白 EPT4:46 本簡完整,釋文今本與原釋文同。案簡文中的兩個“白”字差異比較大,第一個疑為“傳”字。 簡3. 臨桐隧長宗見 EPT4:47 今本釋文與原來的相同,本簡文字完整,“見”字應存疑。 簡4.始建國二年十月癸巳朔乙卯城倉丞□移甲溝候官令史□卒周仁等卌一人省作府以府 記稟城倉用粟百卅六石令史書曰卒馮喜等十四人稟五月盡八月皆遣不當□ EPT4:48A 案今本釋文與原本差異比較大:原本釋讀“鄣卒”,今本作“□卒”,應從原本釋讀;“書曰”原本作“□曰”,今本可從;不當後“□”亦可從。“鄣卒周仁”又見簡EPT21:15。 簡5. □甲渠候官第十八隧長公乘張護 始建國二年功勞案 E.P.T4:50 本簡原釋文“□”作“故”,有點似“後”可存疑;“二”原作“□”,作“二”可從。只是原作“甲渠”之“渠”,今本未改,疑始建國二年“甲渠”應作“甲溝”,且此字確實不太清晰。金關漢簡當年七月稱甲渠,即簡73EJF3:334A+299A+492A“始建國二年七月乙丑朔庚午甲渠守塞尉忠將領右部……”;但在十月則稱“甲溝”,即前引簡4文字。作為二年的“功勞案”無疑應在年終政績申報截止日期之前完成,一般“訖九月”。疑此字應作“溝”。 簡6.建始三年二月癸丑朔丙子城北隧長□敢言之宮…… 已傳亭驛移如牒敢言之 EPT4:52 本簡除“宮”字外,今本與原釋文同。案釋文作“已傳亭驛,移如牒”文義不好理解,按照原來謝桂華先生常說的文義不通,不是字寫錯了,就是釋文有問題。審圖版,“已傳亭驛”應作“已除亭謹”。 簡7.吏十六人 用粺米四斗八升少 用月□ EPT4:56 案本簡下殘,今本“月”字,原釋文作“梁”,均不妥。本簡作為食用物當作“肉”。 簡8.札長尺三當三編 EPT4:58 案本簡下殘,文字與當時簡冊的編聯制度有關,今本“三”字,原釋文作“二寸”。從圖版來看,本簡出現的兩個三字差異比較大,第一“三”字應是兩個字,即“二寸”。按照文義理解,應該當時規定札長尺二寸應該用三道書繩編聯成冊。常見的普通簡札則是兩道書繩,將簡札三等分。 簡9. □□庸臨利里董士年廿四 EPT4:60 本簡上下殘,今本的“□□”原本作省略號“……”,若使用“□”當為三個。 簡10. □丁酉鉼庭候史忠受掾常 稾矢廿四 EPT4:65 本簡上下殘,釋文今本與原本同。案“廿”字應作“少”。 簡11.封卒貰賣衣財物它官縣吏□所言府 一事集封 EPT4:66 本簡釋文,今本與原釋文差異比較大:“封”字,原作“□□”,可從;今本“縣吏”,原作“尉史”,今本優。今本釋文中存在的“□”均未釋讀,應作“民”字。除了圖版外,還有文例“吏民所”可證。如簡EPT53:25與簡EPT57:97等。 簡12.第卅一隧長孟並 大薪四□□狀□ EPT4:82 本簡完整,為類似守禦器簿之類的文書,記錄第卅一隧的大積薪有問題。今本“□狀”,原本作“不狀”。案二字連通後面的一個“□”應釋作“不壯事”。 簡13. □□延水承書從……下當用者以道次傳別書相報 望□□□相報□□□ / 掾□嗇夫定佐禹道 EPT4:85B 本簡殘泐比較嚴重,字很難釋讀,今本“掾□嗇夫定佐禹道”,原本作“掾延寿属定佐安道”。案今本釋文可從,唯“□”可釋作“武”。 簡14.□□居延甲渠候官塞有秩□□大夫□樂自占書功勞秩百石 □官民頗知律令文 □張掖居延甲渠候官塞有秩候長一歲五月十二日 為 凡為吏一歲五月十二日 卅二日病八月不數 □□ EPT4:87 案本簡為吏自占“功勞案”文書,今本釋文較原本有改進,但是今本的“□□”應該作“候長”,不僅圖版可以釋讀,且後面的文字亦可補證;“□官民”,以文例可作“治官民”;“□張掖”,應作“為張掖”。 簡15. □□三年五月□□□己巳掾林臨之謹移吏收卒責課一編敢言之 EPT4:94 本簡原釋文作“……伏地再拜敢言之”,足見今本在紅外圖版的幫助下,釋文改進很大。但是,細審圖版釋文中“□□”應作“永始”,“□□□”可作“己酉朔”,“臨”字當存疑。 簡16. 朔前言 EPT4:95 本簡釋文今本與原釋文同,“朔”當作“報”。 簡17. 事□報到□具吏 EPT4:99 本簡上殘,今本釋文“報”與原本同,當作“檄”,“□具”可作“勉與”。 以上數簡,匆忙為之,圖版不得一一附上,格式、行文不妥之處,見諒。 [1]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居延新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簡號主張用“EPT4:3”格式,下同。《甘肅秦漢簡牘集釋(一)》依紅外圖版釋文。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7年9月1日10:3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