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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麓秦簡《爲吏治官及黔首》與睡虎地秦簡《爲吏之道》編連互徵一例

http://www.newdu.com 2017-11-05 武汉大学简帛网 凡國棟 参加讨论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嶽麓秦簡《爲吏治官及黔首》與睡虎地秦簡《爲吏之道》在內容與形制方面都存在相似之處。[1]由於這類文獻系雑抄與爲吏治官有關的警句而成,不少文句古奧難懂,文意亦不必連貫。[2]這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編連的困難,嶽麓秦簡整理者呈現的最終成果在一定程度上以《爲吏之道》作爲繫聯《爲吏治官及黔首》的重要參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們在校讀兩篇簡文的時候發現部分簡文的編連仍存在調整的空間,特別是《爲吏之道》的簡序也可據《爲吏治官及黔首》作出相應的調整,也就是説二者存在可以互相發明的地方。這對於進一步廓清文本的原始面貌、認識二者的性質及其之間的關係有著一定的意義。現不揣譾陋,略陳愚見,望大方之家有以教之。
    《爲吏治官及黔首》簡八五(整理號爲1541)的簡文如下:
    爲人君則惠,爲人臣【則】忠,爲人父則茲(慈),爲人子則孝,爲人上則明,爲人下則聖,爲人友則〈不〉爭(諍)。[3]能行此,終
    整理者已經指出這段話可以與睡虎地秦簡《爲吏之道》的下引文句對讀:
    以此爲人君則鬼(惠),38-2 爲人臣則忠;39-2 爲人父則茲(慈),40-2 爲人子則孝;41-2 能審行此,無官不42-2 治,無志不徹,43-2爲人上則明,44-2 爲人下則聖。45-2 君鬼(惠)臣忠,父茲(慈)46-2 子孝,政之本殹(也);47-2 志徹官治,上明下48-2 聖,治之紀殹(也)。49-2
    上文中的加粗筆部分與《爲吏治官及黔首》簡八五幾乎完全一致。唯一的區別在於《爲吏治官及黔首》簡八五的“惠”字《爲吏之道》中寫作“鬼”,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注釋云:“鬼,讀為懷,和柔。懷字漢代多寫作褢。”范常喜先生讀“鬼”爲“威”,義為“威嚴”。[4]戴世君先生則指出“爲人君則鬼”的“鬼”應即《韓非子•八經》“明主之行制也天,其用人也鬼”句中的“鬼”,爲神秘莫測之意。[5]蔡偉先生(網絡署名爲“抱小”)指出“鬼”當讀為“惠”。他説:
    鬼于古音屬脂部,惠于古音屬脂部。脂、隊平入互轉。方言“趙魏之間或謂慧曰鬼。”慧、惠古字通,則鬼、惠可通矣。馬王堆《漢墓帛書·經法·六分篇》曰:“主惠臣忠者其國安。”《墨子·天志中篇》曰:“內有以食饑息勞,持養其萬民,則君臣上下惠忠,父子弟兄慈孝。”又見兼愛中篇、下篇。賈子禮篇曰:“君惠臣忠,父慈子孝。”《家語·賢君篇》亦云“君惠臣忠”。[6]
    嶽麓秦簡公布之後,可證“鬼”讀爲“惠”是正確的。[7]這樣,兩處文字實際上完全一致。值得注意的是在《爲吏之道》中插入了“能審行此,無官不治,無志不徹”這兩句話。仔細推敲這段話的句式,“爲人上則明,爲人下則聖”與前文“爲人君則惠,爲人臣則忠,爲人父則茲(慈),爲人子則孝”句式相同,辭氣一貫,無端被兩支簡隔開顯得十分可疑。我們認爲睡虎地秦簡整理者的排序恐需據《爲吏治官及黔首》簡八五作出相應的調整。即將簡42、43提出來接在簡45之後,而將簡44、45提前接在簡41之後。下面按照這一排序將簡文重新釋讀如次:
    以此爲人君則鬼(惠),38-2 爲人臣則忠;39-2 爲人父則茲(慈),40-2 爲人子則孝;41-2 爲人上則明,44-2 爲人下則聖。45-2能審行此,無官不42-2 治,無志不徹。43-2君鬼(惠)臣忠,父茲(慈)46-2 子孝,政之本殹(也);47-2 志徹官治,上明下48-2 聖,治之紀殹(也)。49-2
    略作對比便可以看出,調整後的文句可以清晰的劃分爲兩個層次。第一層意思用“以此……能審行此……”分別闡述了兩種不同的結果。第二層意思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何謂政之本,何謂治之紀的問題。句中兩個“此”字指代的內容應是上文雜抄之所謂“爲吏之道”。若以此爲準則,那麽處於不同地位(君、臣、父、子、上、下)的人可以達到相應的道德境界(惠、忠、慈、孝、明、聖),這是第一個層面;若能慎重地踐行這些準則,那麽就可以達到“無官不治,無志不徹”的境界,這是第二個層面。最后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闡明前者爲政之本,後者爲治之紀。相比之下,調整後的句式顯得更加整齊,層次亦更加分明。
    爲了驗證這一調整是否可信,我們將相應簡中其它各欄按照41+44+45+42+
    43+46的順序分別作出調整如下:
    安樂必戒,40-1毋行可悔。41-1君子不病殹(也),44-1以其病病殹(也)。45-1以忠為榦,42-1慎前慮後。43-1同能而異。46-1毋窮窮,47-1毋岑岑,48-1毋衰衰。49-1
    變民習浴(俗),40-3須身旞(遂)過,41-3夬(決)獄不正,44-3不精於材(財),45-3興事不時,42-3緩令急徵,43-3法(廢)置以私。46-3
    ……從政之經。41-4長不行,死毋(無)名;44-4(災)不施,貧毋(無)告也。45-4不時怒,42-4民將姚(逃)去[8]。43-4貴不敬,失之毋□,46-4君子敬如始。47-4
    據整理者注釋,簡40-1、41-1語出《大戴禮記·武王踐阼》;簡44-1、45-1語出《老子》。簡42-1、43-1雖不知典出何處,但可斷定屬於一句。因此三句話實際上單獨成句,互相之間不存在意義上的關聯。如此則簡序的調整對於第一欄並無影響。
    第三欄從40-3至46-3均爲四字短句,所述情況都屬官員施政的負面效應。各個短句從意義上看不出明顯的遞進關係,可以視作一種並列關係。因此簡序的調整對於第三欄亦不存在影響。
    第四欄的情況比較複雜,整理者原來是在簡43下斷開,將上下文分屬不同的章節。簡45-4的“”字原釋作“富”,此從伊強先生意見。[9]伊強先生文中還指出“長不行”、“災不施”與“貴不敬”句式一致。這一意見十分正確,我們懷疑簡42-4所謂“不時怒”或許本應作“怒不時”,抄手誤將“怒”字抄到“時”字下。如果這一意見成立的話,那麼“怒不時,民將姚(逃)去”亦與上述三句句式一致。這樣,我們對簡序的調整實際上對第四欄也不存在影響。
    既然基於第二欄內容而提出的簡序調整不影響其它各欄文意,足見上文我們所提出41+44+45+42+43+46這樣的調整應該是可信的。
    接下來我們討論一下與上引《爲吏治官及黔首》簡八五(整理號爲1541)有關的幾枚簡文的排序問題。相關簡文共有三枚,陳松長先生最初在《嶽麓書院藏秦簡〈爲吏治官及黔首〉》一文中予以公布,當時陳松長先生給出的順序是1531(正面)、1541、0072,即:[10]
    此治官、黔首及身之要也與(歟)。它官課有式令能最、欲毋殿、欲毋罪,皆不可得欲最之道。[11]把此八七(1531)正 爲人君則惠,爲人臣【則】忠,爲人父則茲(慈),爲人子則孝,爲人上則明,爲人下則聖,爲人友則〈不〉爭(諍)。能行此,終八五(1541)日視之,簍(僂)毋舍,風(諷)庸(誦)爲首,(精)正守事,勸毋失時,攻(功)成爲保,審用律令,興利除害,終身毋咎。八六(0072)
    陳偉師在該文基礎上提出八七(1531)與八六(0072)可以連讀的意見。陳師指出:[12]
    “把此”以及“日視之,簍(僂)勿舍,風庸(諷誦)爲首”諸語,應該都是針對《爲吏治官及黔首》而言的,而“把此”、“日視之”連讀無礙,顯示二簡當可編次。
    何有祖師兄則在細緻分析句中“此”字指代對象的基礎上提出將八七(1531)正面直接接在八六(0072)後的意見。[13]朱漢民、陳松長先生主編的《嶽麓書院藏秦簡(壹)》採取的正是這種編連方案。僅僅三枚簡的排序竟然可以有三種不同的排序方法,這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該問題的難度。由於陳師没有給出第85簡的排序,復旦讀書會贊同陳師編連意見的基礎上又提出將5+85+6繫聯的意見。[14]
    關於這三枚簡的編連順序,我們認爲陳松長先生最初給出的編連方案更優。之所以這麽看,主要還是基於如下幾點認識。
    其一,上文我們據《爲吏治官及黔首》簡八五成功的將《爲吏之道》的有關簡序進行了調整。反過來,我們同樣也可以據《爲吏之道》安排《爲吏治官及黔首》的簡序。當然,這只是就方法而言。
    其二,《爲吏治官及黔首》中有三個“此”字,其中“把此……能行此……”的句式結構與《為吏之道》“以此……能審行此……”幾乎完全一致。何有祖師兄提出句中此字指代對象因位置不同而有所不同,其實句子三個“此”字指代的內容並未差異,都應是上文雜抄之所謂“爲吏治官及黔首”之道。
    其三,問題的關鍵在於《爲吏治官及黔首》的“把此”是否能夠等同於《為吏之道》的“以此”。陳師將“把”訓爲“握”、“執”。而“以”在表示對事務的處置上,也相當於“用”、“拿”、“把”。[15]因此“把此”與“以此”在表述上并無差別。
    其四,“終日視之,簍(僂)毋舍,風(諷)庸(誦)爲首,(精)正守事,勸毋失時,攻(功)成爲保,審用律令,興利除害”云云,其實都是踐行爲吏治官、黔首及身的方法。相當於《爲吏之道》中“能審行此”後的部分。
    明白了上述問題,那麽《爲吏治官及黔首》簡八七正與簡八五連讀應該是順利成章的了。
    附記:本文草成後,陳偉師、彭浩老師、魯家亮師兄先後賜予寶貴修改意見,謹致謝忱!
    (編者按:    [2]學界對《爲吏之道》的文本性質有着不同的看法,或以爲是識字課本,或以爲是雜抄文集,或以爲是宦學教材。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即其性質與同墓所出《秦律雜抄》、《日書》等性質接近,系雜抄而成。參黃盛璋:《雲夢秦簡辨正》,《考古學報》1971年第1期;吳福助:《爲吏之道宦學識字教材論考》,《睡虎地秦簡論考》,台灣文津出版社1994年;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出土文献研究》第九辑,中华书局2010年。
    [3]從句例及文意來看,“不”字或爲衍文,“爭”可讀爲“諍”直言规勸。《莊子·至樂》:“故夫子胥爭之以殘其形;不爭,名亦不成。”《說苑·臣術》:“有能盡言於君,用則留之,不用則去之,謂之諫;用則可生,不用則死,謂之諍。”
    [4]范常喜:《讀簡帛文字札記六則》,簡帛網2006年11月13日。
    [5]戴世君:《雲夢秦律注譯商兌(續二)》,簡帛網2008年5月27日。
    [6]抱小:《簡帛拾遺》,國學網,http://www.guoxue.com/newbook/gx/020.htm。
    [7]已有學者指出這一點,參方勇:《讀岳麓秦簡劄記一則》,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2009年5月19日。
    [8]姚,整理者注:“《敬子·榮辱》注:‘與遙同。’”今按,可讀作“逃”。
    [9]伊强:《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补說》,簡帛網2009年12月28日。
    [10]陳松長:《岳麓書院藏秦簡〈爲吏治官及黔首〉》,《出土文獻研究》第九輯,中華書局2010年。
    [11]關於這句話的斷讀,整理者讀爲“它官課有式,令能最,欲毋殿,欲毋罪,皆不可得。欲最之道,”何有祖師兄調整爲“它官課有式令能最、欲毋殿、欲毋罪,皆不可得。欲最之道,”(參何有祖:《岳麓書院藏秦簡〈爲吏、治官及黔首〉補札》,簡帛網2010年1月23日。)我們贊同何師兄對前面一句的斷讀,不過我們認爲“欲最之道”當從上讀,是不可得的對象。
    [12]陳偉師:《岳麓書院秦簡校讀》,《簡帛》第五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10月。
    [13]何有祖:《岳麓書院藏秦簡〈爲吏、治官及黔首〉補札》,簡帛網2010年1月23日。
    [14]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研究生讀書會:《讀〈嶽麓書院藏秦簡(壹)〉》,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http://www.gwz.fudan.edu.cn/)2011年2月28日。
    [15]漢語大字典編輯委員會:《漢語大字典》,湖北辭書出版社、四川辭書出版社1986年,第106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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