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乃和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现代公民社会(Citizen Society) 是指以经济生活为中心形成的人际交往领域, 它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起源而出现的社会领域。从历史上看, 现代公民社会首先出现在西欧, 英国和法国比较典型。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诞生的现代公民社会, 是对西欧现代公民社会的超越, 是一种崭新的公民社会, 从而成为公民社会的新的历史类型。现代公民社会起源问题的研究既是相当复杂的历史社会学问题, 又是意义重大的社会实践指向问题。然而, 近年来中国学术界关于公民社会理论与实践的讨论, 不仅在理论方法上陷入了非历史主义, 而且在社会实践指向上陷入了困境。从逻辑与历史的统一中发现现代公民社会的起源, 从而澄清笼罩学术界的迷雾, 走出社会实践指向的困境, 无疑将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对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 的误读, 是导致目前学术界混乱与困境的重要原因。近代早期西欧思想界关于市民社会的讨论, 是在破除君权神授观念之际, 致力于建构世俗国家理性的尝试。这种思想反映了西欧从传统封建国家向绝对主义国家转变的过程, 其中世俗主权国家观念成为当时人们关注的核心。它起源于对基督教共同体(Christian Commonwealth) 的突破。但丁较早提出了世俗的世界帝国观念, 这是对宗教大一统秩序的挑战。随着英、法王国于16世纪开始自称帝国, 国王开始自称皇帝, 从而成为与神圣罗马帝国及其皇帝平起平坐的一员, 大一统的世俗的世界帝国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沦为不可能实现的幻想。“伟大的存在链(Great Chain of Being ) ”断裂了,世俗政治权力与秩序问题日益突现出来。[ 1 ] ( P28 - 29)世俗主权国家观念由此开始形成和发展。继布丹之后, 霍布斯、洛克、弗格森等思想家较早形成了这样的国家观念。他们只是为了与基督教共同体或世俗的世界帝国区别开来, 有时还使用“共同体(Commonwealth) ”、“政治社会( Political Society) ”或“市民社会”等概念, 来指称这种世俗政治权力与秩序。因此, 市民社会概念以及在这一概念基础上所阐发的思想, 属于近代早期西欧政治思想范畴, 是现代国家理性建构的起源, 而不是现代公民社会理性建构的开端。把当时政治思想家们所指称的市民社会或社会视为先于或外于国家的存在, 是对近代早期西欧历史的误读。至于把“市民社会”等同于“公民社会”, 则不仅违背了基本的历史真实, 而且带来了思想上的混乱。 在近代早期, 西欧确实存在着新兴的绝对主义国家力量向原来封建国家各个领域不断渗透和扩展的过程, 先于或外于这种新兴的绝对主义国家的东西不是市民社会, 而是封建国家的政治社会。这是一种分离过程, 也是一个历史更替过程。随着绝对主义国家的进一步发展, 它最终剥夺或取代了封建国家作为政治社会的政治性质, 即超经济强制性质, 以经济生活为中心的人际交往领域也随之日益突现出来。在当时的政治思想家们看来, 自然法哲学和社会契约论不仅成为新兴绝对主义国家合法性的来源, 而且成为重建经济交往的依据。这种新兴的政治国家与发展起来的经济交往之间的矛盾, 最终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后的政治改革得到解决, “政治改革第一次宣布:人类今后不应该再通过强制即政治的手段, 而应该遍①过利益即社会的手段联合起来”[ 2 ] ( P24) 。这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落实。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 工业革命从而引起的社会革命, 就有力证明了这一点。英国工业革命的兴起使工业和商业活动得到蓬勃发展, 重商主义走向终结,经济自由主义应运而生。现代市场经济的起源和“经济人”的出现, 经济与政治开始相对分离,从而使以经济生活为中心形成的人际交往领域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 英国现代公民社会由此起源。因此, 恩格斯说: “只有英国才有一部社会的历史” [ 2 ] ( P22) 。他所说的“社会”正是指“从个人利益出发”形成的人际交往领域, 即现代公民社会。 然而, 尽管以经济生活为中心的人际交往领域日益与不断成长壮大的政治国家领域相分离,但二者之间的关系却更加密切了。随着等级向阶级转变, 阶级分化趋于完成, 近代早期西欧绝对主义国家最终转变为现代民族—国家。这种现代国家是按照历史唯物主义原则建立起来的国家,它取决于并服务于经济交往。法国现代国家的诞生就体现了这一原则。随着法国绝对主义国家的发展及其对工商业活动的重商主义束缚, 使得经济与政治之间的互动及二者相对分离采取了更为激烈的形式。法国大革命首次使公民身份普遍化, 从而突破了人们原来相对封闭的、等级的、狭隘的特权身份。由此开始, 公民身份成为现代国家中人们的个体自我认同和他者认同的最高层次的纽带; 民族身份则成为现代国家中人们的集体自我认同和他者认同的基本纽带。尽管当时的公民身份仍然存在局限, 但这种普遍化毕竟已经开始, 并成为走向开放的、平等的、普遍的公民身份的滥觞。法国现代公民社会由此起源。因此, 西方现代公民社会的起源不仅与现代市场经济起源同步, 而且与现代民族—国家共生, 并成为其所依赖的物质基础。这种现代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 2 ] ( P132) 。从这个意义上而言, 现代公民社会就是指现代民族—国家, 并不存在某种先于或外于现代民族—国家的所谓“市民社会”领域。[ 3 ] ( P24) 近代早期西欧历经绝对主义运动之后, 孕育形成了现代市场经济、公民社会、代议制政府和民族—国家等等一系列标志着西方现代性的现象, 不是因为存在着某种先于或外于国家的市民社会, 而是由于其封建国家政治社会的独特性, 即小共同体多元并存特征。这种小共同体经过自然法哲学和社会契约论的洗礼, 在确立个人本位的基础上, 成为绝对主义运动中自下而上塑造现代公民社会和民族—国家的源头活水, 并经过现代国家自上而下的改造和整合, 成为现代公民社会组织方式的一部分。因此, 现代公民社会的起源意味着近代早期西欧绝对主义国家和相应的市民社会观念的终结。 黑格尔沿用近代早期的市民社会概念, 并赋予其新的内涵, 旨在揭示以经济为中心的人际交往的私人性质与国家公共政治权力之间的矛盾, 以及后者对前者的形塑作用。他的偏颇在于过分强调了现代民族—国家整合其边界内各种领域的积极作用, 忽略了前者的不可遏止的历史变革力量。因而, 马克思颠倒了黑格尔的观点, 把市民社会归结为“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 2 ] ( P130) 即生产关系, 从而在思想上完成了对市民社会的批判, 创立了科学的历史唯物主义。至于哈贝马斯重提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 并以此来分析西方的资产阶级社会, 只是对以经济为中心的人际交往关系的形式化细分。他所赋予市民社会的内涵仍然遵循了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原则, 是指“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 [ 4 ] ( P30) 。他从广义的私人领域中划分出公共领域, 为我们更加准确地理解、说明和把握现代民族—国家形式与其物质内容之间的互动方式, 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随着西方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 经济与政治相对分离, 经济、政治与国家暴力工具相对分离, 从而降低了暴力程度, 缓和了阶级冲突。[ 3 ] ( P372) 这同时就意味着西方现代公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 即以经济生活为中心的人际交往领域的形成和发展。公民身份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以及相应的义务, 也得到一定程度的实现和明确。但是, 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阶级对立和冲突。马克思正是由于洞见了西方现代公民社会的内在根本矛盾, 才在创立科学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 进一步阐发了科学的共产主义思想。死的劳动积累对活劳动的异化、公民对自然人的异化, 根本原因在于西方现代国家的所有制以及由此造成的阶级对立。它的进一步发展将使人类从政治解放、经济解放走向社会解放, 从而实现全人类的最终解放, 真正进入人的历史发展阶段。在科学的共产主义思想的指引下, 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兴起, 正是消除异化、建设新型公民社会的历史性努力和尝试。从巴黎公社的实践到俄国十月革命后的探索, 从苏联社会主义模式的兴亡到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创新, 一种崭新的现代公民社会历史类型正在形成。这种新型的现代公民社会将是对西方现代公民社会的辩证否定与历史性超越, 它将在和谐与公正中实现效率与发展。它将不仅在形式上实现公民社会, 而且在物质内容上提供切实的保障,从而达到形式与内容、逻辑与历史的统一。它将推动形成新型的现代国家, 即公民—国家。然而, 应当看到, 这种新型的公民社会尚处于建设过程中, 新型公民的培育是一项迫切任务。历史表明, 公民个人的价值与尊严将是建设新型公民社会的基点。公民个人的权利将通过法律制度安排和国家政治责任得到切实保障和顺利实现, 公民的义务则构成法律和法律所赋予国家的权力范围。只有这样, 一个充满和谐、公正、效率、发展的新型公民社会才有可能最终实现。 综上所述, 现代公民社会最初起源于西欧, 并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诞生了一种新型的现代公民社会。因此, 现代公民社会有两个不同的起源, 经历了两个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 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历史类型。现代公民社会是与市民社会不同的概念和历史现象, 现代公民社会的起源意味着市民社会以及相应的思想观念的终结。 [参考文献] [ 1 ] Stephen L. Collins. From Divine Cosmos to Sovereign State: An Intellectual History of Consciousness and the Idea of Order in Renaissance England [M ].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 2 ]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1卷[M ].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5. [ 3 ] 安东尼•吉登斯. 民族—国家与暴力[M ]. 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8. [ 4 ] Jurgen Habermas. The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 An Inquiry into a Category ofBourgeois Society [M ].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89.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