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文明的本质
昔日陪都、西南重镇重庆,在一段时间里风头极盛,其经济大手笔引人注目,其唱红打黑之声浪更是一阵高过一阵。政坛高层人士鱼贯而入,纷纷予以高调肯定,甚至断言“重庆的改革为破解中国面临的难题提供了新思路”。 然而,重庆模式却远不只是工业化、农民进城、保障房等经济行为,其打黑,尤其是李庄事件,摆明了是对法治社会的公然鄙视;其唱红,则是试图复活某种早已被证明为虚幻的、并给民族带来巨大灾难的乌托邦式的意识形态,这就不可避免地勾起了人们对往日苦难沉痛的回忆。 令人更加不安、乃至惊恐的是:重庆方面这种罔顾法律的打黑竟然在全国博得一片喝彩;其利用行政手段发动民众大规模的唱红,不仅再现了文革时期“红海洋”之疯狂的一幕,且大有愈演愈烈、弥漫全国之势,甚至出现了就连文革中都未曾见过的、裹挟宗教界人士集体唱红的荒唐局面;在唱红打黑运动中,对政治强势人物所发出的露骨的吹捧之声此起彼伏,最后,终于有人唱起了《薄熙来之歌》此等文革式的、令人肉麻恶心的献媚之曲。这一切,仿佛是时光倒流,使人重回文革的梦魇之中。 中华民族到底是怎么啦?因践踏法治、个人崇拜而造成的文革灾难依然历历在目,身上的伤疤尚在隐隐作痛,难道转眼又要投入到集体的疯狂之中? 自近代以来,我们历经的亡国之恨、内乱之痛难道还少了么?我们曾一次又一次的叩问自己,为什么同为东方国家,在遭遇西方先进文明冲击的时候,日本仅用了30来年时间就基本实现了宪政治国,从此步入先进民族之林,而我们却因一再因循守旧、固步自封而落后挨打,直到今天还在争论要不要法治? 当今世界,自由、民主、法治、人权等普世价值如滚滚洪流,浩浩荡荡,以雨后春笋之势在世界各国人民心中落地生根、茁壮成长,为什么她对我们却总是如同水中月、镜中花,是那样的可望而不可及呢? 每当我们在十字路口徘徊、踯躅,甚至手足无措时,历史总是一位好老师。人们总在不停的追问:在滔滔的历史潮流中,是否隐藏着某种奥秘? 为什么美国人民就能为自己的崛起奠定强大的宪政基石? 为什么英国人民就能实现光荣革命? 为什么基督教就能引导人们追求个人自由并最终实现人格完整的独立? 为什么几千年的中国文化就没有产生法治的基因?而法治这一永放光芒的思想却偏偏从古罗马人中产生? 这一切的一切,到底是为什么? 诚然,历史的发展并不存在什么固定僵化的模式,然而,在一幅幅波澜壮阔、浩瀚起伏的历史画面背后,演绎的却是一幕幕活生生的人性,毫无疑问,隐藏在历史发展背后的奥秘,就是人性发展的奥秘。 而我,则更愿意说,这个奥秘就是:在信仰支撑下的人格独立。 为了进一步看清重庆模式的本质,有必要将其置于历史的长河中进行审视。 让我们首先将目光投向遥远的古希腊、古罗马时期。 一、 古希腊罗马时期 曾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都没有明白这一道理:在这个言必 称希腊的时代,从初中开始,我们就在学习古希腊人2300年前创造的几何学,到了大学,我们又学习希腊哲学、艺术、修辞、历史学、戏剧、政治理论等等。古希腊人为人类贡献了无数光辉灿烂的思想与文明。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伟大而聪慧的民族,在经历了短暂的极度辉煌后,竟然由于内讧而衰落,终究是被罗马人征服了,甚至一度要罗马人赐予他们自由。 又是什么使罗马从一个撮尔小镇,迅速发展为一个世界帝国?这个极少诞生哲学家的民族,凭什么能够长期统领西方世界,甚至在其衰亡后,却还能使其他民族以光复罗马帝国为自己的历史使命、并为之感到无比自豪呢? 人们常说: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用武力,第二次用基督教,第三次用法律。这话有一定道理,毕竟它看到了罗马法的伟大。然而,它最多只说对了一半。 若仅论武力或个人的军事谋略,则几乎无人能敌那个时代最伟大的军事战略家、迦太基的雄狮、一代天骄汉尼拔。率一支奇兵逾越天险,神秘莫测地降临在意大利境内,如入无人之境,攻无不克,战无不胜,一度使罗马城内风声鹤唳,仅坎尼大战一役,汉尼拔就消灭了罗马政府三分之二的官员,其中包括80名元老院的精英人物,使罗马几乎户户都有亲人战死沙场,全城陷入一片悲痛之中。万般无奈之下,罗马军队发明的对付汉尼拔之最佳办法就是著名的“费边战术”:跟在敌军屁股后面,目视他们在意大利境内烧杀抢掠,一律不战,乃至被人们讥笑为“汉尼拔的仆人”。 在罗马征战世界的过程中,其与迦太基的争斗是其所历经的战争中最惨烈、最悲壮、损失最大的战争。如果仅就军事本身而言,则汉尼拔是如此的不可超越,那么,我们又如何能说罗马是仅凭武力征服世界的呢?汉尼拔最终还是失败了,但是,他主要并不是败于军事谋略,而是败于迦太基国内政治的鼠目寸光、腐败无能,败于罗马统治艺术的高超绝伦。 是什么拯救了罗马?与汉尼拔在战事最为关键的时刻始终得不到国内强有力的支援而被迫长期在外进行孤军奋战的困窘之态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大多数意大利民社对罗马坚如磐石的忠诚!面对汉尼拔一连串辉煌的胜利,在如此险恶之情势下,他们竟然没有背叛罗马,从而使得汉尼拔试图发动意大利各民社一齐杯葛罗马的愿望终成泡影。 为什么大多数意大利民社对罗马始终不弃不离?这得益于罗马人将那个时代最高贵的身份象征----罗马公民权----不断地授予被征服的意大利拉丁人,从而使得整个意大利成为罗马坚强的后盾,成为耗尽汉尼拔军事天才的汪洋大海。而这种统治艺术,其实就是罗马民法不断普及或罗马公法不断发展的一部分。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罗马第一次征服世界也是用法律。 罗马法治传统是古罗马人奉献给人类文明的一颗璀璨夺目的明珠,她是由多种因素精妙结合而浑然天成的一个极富生命力的有机体。然而这样一颗明珠为什么就没有产生于天才恣肆的希腊人的大脑里,却偏偏诞生在相对拘谨的罗马人中呢?这的确是一个异常迷人且极富挑战的问题。考察罗马法形成的历史,我们发现: 1,如果没有法学家以及法学的出现,法治传统就不可能形成。但是,在希腊智者派或诡辩派哲学家那里,是不存在一个相对正确的观点的,他们可以论证任何观点的正确性。而在柏拉图那里,正义是不允许授权法律家来实施的一种超然的实在,只有寻求智慧的人,即哲学家才有能力进行统治,他还必须在其探索中获得成功从而成为智者。用卡尔--弗雷德里希的话说,“正义的这种超然状态排除了它在一种宪法秩序中实现的可能性”。他又指出,作为这种理论的结果,在西方术语的意义上,宪法“在雅典并不存在” [1] 。相应的,在现代民法的意义上,民法在希腊基本上也不存在。 2, 法治的形成依赖于一个健全的法庭,在这个法庭上,应当有相对合理的程序,有职业律师的相互辩驳,同时,民众务必信任法庭,而这种信任只能建立在必要的信仰以及从信仰中延伸出的道德意识之上。可是,由于上述原因,在希腊文明中是缺乏合理的法律程序和职业律师产生之土壤的。且希腊生意人大多都是无赖,西塞罗说:我承认希腊人书面语言和口才的高超技巧,但这一民族永远无法理解或在意法庭上所作证词的神圣的约束效力[2]。 希腊人不健全的法庭表现在这几个方面:其一,法庭的审判人员和陪审员全都是对法律一窍不通的人;其二,在民事裁判方面,他们在执法方面是相当的无能,以至于希腊人都不愿意把合同纠纷拿到法庭上来裁决[3];其三,在刑事裁判方面,希腊人更是滥用民主,终于用民众狂欢的方式杀死了苏格拉底,定期用贝壳放逐法迫害、流放自己的精英,法庭最终成了政治阴谋的工具,成为希腊走向衰落的罪魁祸首。 3,尤其重要的是:法律秩序起源于宗教信仰,却又必须逐渐独立于宗教信仰。法律知识来源于祭司,却又必须慢慢脱离于祭司。 在这里,情况变得异常的微妙。我们惊讶地发现,即便是用现代人的观点来看,罗马人从建城后的王政时代起,其对宗教信仰的态度就令人惊奇的健康和合理,这正是他们胜过希伯来人和希腊人的地方。 首先,罗马人笃信宗教,“名扬四海的罗马依赖崇高的神佑而得以建立”,可是罗马政体却从来就不是神权政治。意大利人对神和国王的观念也从来不像埃及和东方那样混为一谈[4]。仅此一点,罗马人就远远超越于埃及和希伯来人等民族。这是罗马人法产生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条件,也是埃及和希伯来只有神法、却不能产生人法的根本原因。 然而,对宗教与神灵的笃信,却又是法律产生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在罗马法中,无论是民法、程序法、还是刑法,都是与信仰密不可分的。民法最初是藏匿于祭司的深宅之中[5],后来终于被公之于世;程序法起初也是与神灵有关,哪怕是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誓言,那都是对神灵之庄严神圣的誓言[6];全部的刑法,都是奠基于对神灵的赎罪这一宗教思想上的[7]。可是这一切在希腊人那里早就被忘得一干二净,或者干脆就不存在,这恰恰是希腊人不能产生人法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 希腊人是从祭师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了,可是他们却走得太远太远,他们由于太过聪明,甚至将人的理性置于上帝之上。在柏拉图那里,存在着一个永恒的理念,即便是上帝创世,也必须遵守这个理念。柏拉图说,上帝一直在几何化,如果理性证明了三角形的内角和等于180度,那么上帝创世也不得违背此定理。只是在很久以后,甚至有些观念只有在近现代,人们才明白柏拉图错了。虽然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认识较之柏拉图有很大的进步,他充分认识到法治高于人治,城邦的法律必须是每个人都要遵守的,可是,由于缺乏宗教的约束,“人人都遵守法律”的思想就不过是梦幻而已。就这样,法治的传统早早从过于聪慧的希腊人身边擦肩而过,无缘于这个伟大的民族了。其三,罗马人笃信宗教,却又明确拒绝一切祭司的神秘骗局。在罗马,人们都要严守的一项原则是:祭司毫无权力,不得发号施令,即使是对最低级的行政官员,他也必须惟命是从[8]。而且,人的宗教事务是绝不允许祭司居间代疱的,每个人都是单独面对神灵的[9]。这一切已经非常类似于新教对待信仰和上帝的理念。由此观之,自王政时代起,罗马人的宗教观念就成熟健康得令人瞠目结舌!!! 罗马法的本质、或者奥秘是什么?绝大多数人,包括古罗马人自己在内,都没有明白这个道理。甚至是古罗马的超级精英西庇阿、西塞罗都未能看出自己的民族到底比希腊人高明在哪里。 或许,唯有黑格尔才窥破了其中的奥秘。这个奥秘就在于罗马法中的 Persona 。 Persona 在拉丁文中,原意是指演员演戏时所使用的假面具,本意是伪装、表象,后引申为人格。 罗马人的伟大之处在于:他们第一次在无意识中认识到,人格,即是隐藏在面具背后、不得为外界所干预的、隐秘的、具有无限潜能的精神个体,并从人格中引申出权利的概念,从而肇始了人类法律科学的开端,为法律科学的发展奠定了伟大而坚实基础。 黑格尔指出:罗马历史的路线包含着内在的沉默性---本身内在的确信---开展而为现实的外在性。主观的内在性的原则最初只从外界---从主权、政府等等特殊的意志方面,取得实现和内容。这种发展把内在性纯粹化为抽象的人格,这种人格在现实中便赋形为私产[10]。 罗马人从个体精神和人格中所发展出来的法治精神,在应用于社会管理时,与希腊文明中畸形的个人主义和混乱的民主相比,立即显示出其无与伦比的优越性。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私法方面,罗马人创造了光辉灿烂、永耀后世的民法,其中很多原则至今仍然是支撑现代民法的基石,从而为人类文明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而希腊人则对现代民法贡献极少。日益完善的罗马民法,化解了罗马帝国体制中的很多缺陷,大大延长了帝国的寿命。 2,在公法方面,虽然罗马人没有制定成文的宪法,但是他们创造了古代世界最为先进的宪制。终于,在公元 212 年,罗马公民权被授予了帝国境内所有的公民。 3,在个人权利的保护方面,古罗马人远远超过了希腊人。具体表现在这些方面:其一,在罗马共和时期的刑事诉讼中,法庭已经发展成为受法律保障的上诉法院,犯罪嫌疑人有多达四次的上诉机会[11],而在古希腊那个混乱的法庭中,不仅审判毫无法律依据可言,审判人员不懂法律,身兼法官和陪审团的双重职务,而且是一判定终生,不存在上诉程序,从而严重剥夺个人权利;其二,在罗马共和时期,住宅是市民的保障,逮捕只能在门外执行,在侦查期间须避免置人于狱[12],其三,在希腊各城邦,尤其是雅典,集体都有无上的权力,在这种情形下,自由无从谈起,个人的权利相对于国家的意志一文不值,因此通过投票来制定充公富人财产的命令,在希腊人那里并没有什么不合法和不公平的。国家宣布的就是法令。个人自由的缺乏是希腊不幸及混乱的主要原因。相比之下,罗马因较尊重人权而相对平静。[13] 罗马人就这样利用其建立在执着信仰上的纯朴、勇敢、爱国精 神,凭借其光芒四射的民法、优越的政制和对人权相对完善的保护,终于从一个弹丸之地发展成为一个历经千年的世界性帝国。 然而,伟大的帝国终究还是衰亡了,像熟透的果实一样,无可避免的坠落了,无可避免的解体了。当然,我们不可能指望罗马人在那个时代就能像近现代人一样发展出三权分立的宪政安排,不能指望他们像现代人一样完整地保护人权、且又拥有理性而高级的宗教信仰,他们给人类贡献了法治传统已属居功至伟,但是,客观地反思罗马帝国衰落的过程却对今天的我们有莫大的裨益。 罗马衰亡的原因众说纷纭,有一点却是可以肯定的:帝国的衰亡其实就是人心堕落的结果,罗马人是自己用腐败击败自己的。但整体的腐败却首先是从元老院开始的。元老院是共和国全盛时期政治力量中的中流砥柱,它既是专制的敌人,又能基本代表广大罗马市民的利益,且总能与时俱进地与贫民力量达成妥协,不断地推进国家机器的发展、改良、进步,从而使罗马走向辉煌。不幸的是,布匿战争的胜利慢慢地改变了一切。随着第三次布匿战争的结束,大量的金钱、财富和不健康的生活方式源源不断地输入罗马,原先俭朴、高贵的罗马贵族开始追求荣华富贵、肉体享受、直至贪婪堕落,罗马人一切美好的品德在曾经的社会精英中消失于无形。一旦如此,元老院就失去了道德制高点,失去了与民众妥协的意愿和管理国家的健康力量。在朱古达战争中,卓然高贵的罗马元老院贵族、执政官等,竟然轻易的被朱古达的金钱收买了,罪行重大的朱古达在易如反掌的逃离罗马城时轻蔑地说:“这是一座随时准备出卖的城市,而如果碰到一个买主的话,它注定很快就会灭亡的!”[14] 堕落的不仅仅是元老院,而是慢慢发散、波及、传染到全社会,整个社会风尚、民间习气、群体道德等,都一同堕落了。为了笼络人心和提高声望,就连凯撒这样高尚的伟人也不得不去迎合民众的不良嗜好,不惜债台高筑以修建大会场、市中心广场,举行剑斗比武、珍奇动物表演、人兽格斗、海战表演、模拟战场厮杀、角斗士相互残杀等等。几乎是全体公民都对此类极不健康的、过度猎奇变态、甚至是残酷嗜血的表演如醉如痴,乐此不疲。如此这般,帝国的衰亡就是命中注定的了。 罗马世界堕落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原始简朴的宗教全然无法抵御金钱、财富和权力的腐蚀。尽管在帝国后期基督教成为国教,但却为时已晚,据估计,大约只有5%的底层民众信仰基督教。曾经辉煌的伟大帝国就这样轻易地败给了几乎是原始部落的日耳曼野蛮人,这在共和黄金期和帝国鼎盛期是根本不可想象的。而当人们发现日耳曼人军队的数量其实相对很少时,似乎就显得更加令人震惊[15]。这一事实无可争辩地说明,罗马的衰亡并非武力的衰亡,而是他们自己用腐败堕落击败了自己。 然而,罗马人给人类贡献的法治文明必将永放光芒! 二、基督教战胜罗马帝国 有一个伟大的历史事件,它值得一代又一代睿智的思想家们永远去面对、去沉思,并不断给出新的答案,这个历史事实就是:基督教,在其创始期作为一个非暴力的宗教,何以可能在精神上征服文明强大的罗马帝国? 法学大师伯尔曼说:“基督教的出现及其在欧洲的传播是一个独特的历史事件,任何一般的社会学理论都无法解释这一事件”[16]。 或许,惟有深入到幽暗深邃的人性中去探寻,才有希望找到令人信服的答案------如果不是因为基督教洞察着人性最深刻的本质、符合着人性最根本的需求、规范着人性最健全的发展,则这一切都是全然不可思议的! 宗教,产生于恐惧与希望。原始人类远超于其他动物的地方,即是对宏伟的、灾难性的自然现象之惊悚、惊恐和反思,并认定在这些现象背后隐匿着超自然的神灵,进而向神灵倾诉、讨好、献祭,于是,原始宗教产生了。 人,是绝对有限的肉体与可能无限的精神之矛盾结合体。哪怕是最落后的原始部落,一旦他们开始埋葬并祭奠死者,他就业已远远超越于一切动物之上了。因为对死者的埋葬与祭奠,即是认定了人的灵魂之不朽,否则,埋葬死者、祭奠死者、给死者设置陪葬物等源远流长、且必将永远传承下去的传统习俗就是完全没有必要和根本不会存在的。库朗热在其名著《古代城邦》中揭示,所有权是产生于家庭对祖先的崇拜与祭祀之中的,这无疑是一个极具洞察力的发现。在罗马法中,权利能力就是人格,整个罗马法以及人格的尊严,都是建立在灵魂不朽的基础之上的。 然而,人的灵魂却是极为脆弱的。对人最大的伤害往往并不是肉体伤害,而是精神伤害。对人最温馨的关怀往往并不是物质的给与,而是精神的关怀,尤其是对即将逝去者之灵魂在另一个世界之命运的关怀,即所谓终极关怀。灵魂的不朽性和人格的完整性等,只有在更为高级的宗教之呵护下才能得以保障,也只有那些对饥渴的灵魂提供丰富的、源源不断之甘泉的宗教,只有那些给灵魂以深切的关怀、对来世幸福给予确切的期许之宗教,才能最终为人们所选择并接受。可是,希腊与罗马的宗教都缺少对个人灵魂的安慰,尤其是缺乏终极关怀。历史上,在希腊化时代,希腊文化虽然广为流传,然而,希腊宗教不但没有占领人们的精神领地,希腊人自己反而被亚洲的各种高级宗教所征服。 灵与肉的斗争,是人类思想斗争永恒的主题。人依靠肉体而存在,这就决定了人必定有其动物性的一面,然而,若是过度沉溺于物质和肉体享受,则必定降低人区别于动物之高贵道德的水准。历史表明,古罗马人那种与现世利益密切相关的多神教信仰,是完全不能抵御世俗物质与权力之侵蚀的,罗马的衰落正是从布匿战争获胜后无节制的物质和肉体享受开始的。古罗马人纯朴敦厚的道德由于缺乏高级宗教的支撑终于堕落了。道德,只有立足于最深刻的人性和优良宗教之上,才能成为先进的、普世的、永恒的道德。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强有力的阐明了,道德成立的三大前题:上帝存有、灵魂不朽和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说,柏拉图的“知识即美德”从一开始就走到错误的方向上去了。 人,又是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矛盾之统一体。人格的独立,要求个体拥有不为外界所知晓的心灵空间和个人的精神生活,人的社会性又要求人性必须有相通、有交流、有共识,否则社会将不复存在。库朗热虽然洞察到了所有权产生的奥秘,可是他却犯了一个重大的错误。原则上,家族对祖先的祭祀与崇拜是不能被视为宗教信仰的,这正如不能将中国历史悠久的祖先崇拜视为宗教一样,它只是人类对自己灵魂不朽的置信和企盼,对城邦守护神的崇拜才能算是初级宗教,对外界神灵的信仰才能算是宗教信仰。一旦混淆这种区别,库朗热就永远也不能解释家族或氏族崇拜与城邦神灵崇拜的区别,进而就分不清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并将罗马与希腊的法律混为一谈,从而在诸多重大问题上出现严重误判。罗马城邦是建立在对城邦保护神的信仰之上的,然而,罗马扩张为世界帝国之后,狭隘的城邦神灵崇拜与信仰就再也不能适应庞大的、统一帝国的需求了。人的个体性与社会性之间的矛盾,也只能在更为高级的、普世的宗教下才能解决。 基督教对罗马世界的吸引力何在?其一,她是普世的,她愿意接受所有的人:男人和女人、穷人和富人、奴隶和贵族。其二,她通过一系列的仪式加强了教会的稳定和集体感,没有一个基督徒是孤立的,基督教社团的所有成员都在为实现上帝的意志这样一个共同的目标在奋斗。其三,人的本性是软弱的,所有人都有可能犯罪,但是耶稣爱这些忏悔的罪人,并给追随者带来了来世的永生,给了信徒巨大的安慰和强大的力量。其四,基督教给整个罗马带来了一个理想,从而使人们奋发向上,积极有为。其五,基督教预言的最终回报是来世永恒的幸福,而非现世短暂且无节制的堕落和享受[17]。 就这样,人性中的饥渴、焦虑、恐惧、希望、灵与肉的矛盾、人的个体性与社会性之矛盾、人格独立所需要的长久训练,等等,都因为基督教的出现而得以迎刃而解。于是,在腐朽的罗马帝国的躯体上、在高级的犹太一神教之基础上生长出一个极富生命力的基督教就几乎是历史和人性发展的必然了。 三、基督教与中世纪文明 千年中世纪是黑暗的一千年吗?这个历史偏见早已被学者们矫正。如果一定要说黑暗时期,最多也只能指公元500年至公元1050年大约5个多世纪,而这5个多世纪却又是一个重要的孕育期和创造性阶段,中世纪和近代欧洲的基础正是在此期间奠定的,在塑造独特的欧洲文明的过程中,基督教是最主要的精神力量,她在融合了希腊罗马文明和日耳曼风俗习惯后,教化了野蛮的日耳曼人[18]。经过1050年第一次宗教改革后,西方的知识和艺术开始从落后状态迅速跃进到领先地位[19],再经过1550年新教改革,西方就在政治、文化、法律、科技、经济、军事等领域全面超越了全球所有的竞争对手。 在这里,历史就逼迫我们面对并思考的问题是:日耳曼人,作为近乎野蛮的原始部落,何以只经过基督教500余年的教化就奠定了近代欧洲文明的基础?西欧文明,作为人类文明中跌宕起伏的一支,何以只经历两次宗教改革就全面领先于世界,并成功地将自己的价值观转化为全人类的普世价值,且将这一领先趋势延续至今? 1,西方文明的奠基 历史哲学家汤因比说:世界与西方的冲突至今已持续了四、五百年。在这场冲突中,到目前为止,有重大教训的是世界而不是西方;因为不是西方遭到世界的打击,而是世界遭到西方的打击------狠狠地打击[20]。伟大的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亦认为,人类文明中的某些特质,唯有在西方文明才能找到。故而我们在探索人类文明奥秘的时候,就不要再追问为什么在中华文明或者其它文明中没有产生自由、民主、法治、宪政、科学、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等普世价值,而是要追问西方文明何以成为西方文明。然而,近现代西方文明恰恰是奠基于“黑暗的6---11世纪”,这里的奥秘何在? 人们常说西方文明是两希文明的结晶,这种说法是极不准确的。罗马文明是异于两希文明的独特文明,而日耳曼人正是在融合了希腊、罗马和希伯来文明后才奠定欧洲文明基础的。那么,希腊理性、罗马法治和希伯来宗教这三大人类文明精华能否统一在某个概念或者理论之下而得到完整的描述呢?这个概念或者理论就是:在信仰支撑下的人格独立。 丰满的独立人格是完整的自我意识在人性中的实现,而完整的自我意识即是普遍的自我意识。正是在这里,隐涵着法治精神更为深刻的本质,也凸现了希腊文明的重大缺陷。 ⑴人法,唯有在人格独立之后才有产生的可能,而独立人格必定外化为权利能力,并分化为各种权利形式。然而,出乎人们意外的是,希腊人高度发达的智性并未催生出相应高度发达的独立人格意识来。首先,“权利”一词在希腊语中是付之阙如的,也就是说,希腊人还根本没有明确的个人权利的概念。更重要的是,由于人性的本质使然,完全可以这样说:只要人类社会还存在着自由,那么个人财产权和家庭就是永远也不可能被消灭的,可是柏拉图竟然在《理想国》中设想“共妻共产”的社会!古希腊最优秀、最杰出的、最聪慧的大脑对人性的认识尚且肤浅到了如此的程度,那么,希腊民众一次又一次地充公富人财产、并始终不能创造民法就不是什么意外之事了。希伯来人虽然开启了一神教信仰,可是他们的人格却未能从耶和华的羽翼之下独立出来,故犹太民族中也未能产生人法。 ⑵普遍的自我意识要求人们不仅要有个人权利意识,而且还必须承认别人也拥有同样的权利,并共同服从公共权利或权力,这种对个人权利的相互承认和对公共权力的服从不仅产生了私法,且必定产生公法。毫无疑问,古罗马的公民大会、元老院、执政官、检察官等宪政设置是古代世界最为先进的公法制度,反观希腊人除了的民主制度外,在总体的宪政安排上远比罗马人落后,最终,他们一次又一次陷入自相残杀的内部斗争中,一次又一次走向了自我毁灭的悲剧之中。 ⑶适当的法律程序是法治必不可少的要件,实质正义需要程序正义予以保障,无程序正义则无实质正义。如前所述,希腊糟糕的法庭程序与罗马不断完善的程序法相比显得极为相形见绌,这亦是希腊不能产生法治的重要原因之一。更重要的是,适当的程序在公法中则意味着权力的来源、授权的程序、决策的过程、相互的妥协、必要的监督等等,都能够在有序与和平中进行,正义的实现只能体现在这种程序之中。然而,正是在这里,柏拉图又犯下了致命的错误,他把正义看成是只能在哲学家大脑里灵光一现的奇迹,而且只有哲学家才有资格进行统治,在《政治家篇》中,他甚至更加露骨地宣称,统治者为了国家利益清洗这个国家,无论是否依据法律、无论百姓是否同意,无论是放逐还是处死一些公民,都是正当的。这类错误的极端思想一再出现在卢梭所谓的“公意”中,出现在尼采的权力意志里,出现在马克思的《共产党宣言》中,通过法国大革命、法西斯和共产主义运动,那些自命不凡的、自认为是绝对真理的把握者,总是给人类带来了无穷无尽的灾难!而在罗马共和黄金期,各种势力通过相互博弈,基本上总能达成妥协,从而用和平的方式不断的推进社会进步。在私法与公法中,适当的程序安排是罗马人给世界文明留下的又一瑰宝。当然,更为完备的法律程序是由英美普通法法系来完成的,这却是后话了。 ⑷如果说希腊文明对西方法治传统有什么贡献的话,则当属希腊哲学家开创的自然法的思想,正是在自然法的指导下,罗马法中的万民法最终与市民法融合,成为适用于帝国境内所有自由公民的法律,有力地促进了罗马法的进步。希腊理性只是在很久之后才对普遍的自我意识、或者说是普遍的独立人格之发展作出了贡献。 ⑸然而,宗教的核心作用是超然于政治、经济、民主、法治等价值观之上的,它最终将统领社会整体道德和人类灵魂。 在罗马史上曾有这样一段耐人寻味的历史,即:从共和制向帝制的转变。若是仅仅从现代政治学的角度来看,毫无疑问,这种转变应该属于历史的倒退。当年,西塞罗对共和制一直是念兹在兹,刺杀凯撒的凶手甚至以为杀死凯撒后共和国便能起死回生,人们会因为摆脱了独裁统治而向他们欢呼致敬,然而结果却恰恰相反,凯撒死后,罗马陷入巨大的混乱之中,人民,尤其是跟随凯撒的士兵更是无限悲痛。最后,西塞罗和刺杀凯撒的凶手都死于拥护凯撒的势力,共和国不可避免的进入了帝制时期。但是,在帝制时代的罗马,就私法而言,罗马民法反而获得了迅猛的发展;就公法而言,罗马公民权最终于公元212年被授予帝国境内所有的公民。如何合理解释这一历史现象?这当然不能说是独裁者或者帝制的胜利,而毋宁于说是普遍独立人格之发展的必然。这一历史事实无可争辩的说明了,一切制度都必须居于信仰和道德之下,当先前共和国的中流砥柱元老院腐化堕落而失去了变革的意向和引领社会的力量后,那么,由他们所代表的共和制反而就蜕化变质为历史前进的障碍物,于是,随之而来的帝制、公民权的普及以及基督教的诞生,就变成顺理成章的事情了,而聪慧如西塞罗者,竟然不能洞察这一历史必然,不由得使人深表遗憾。 基督教对人格独立之不可或缺的作用在于:丰满的独立人格意味着人的权利感和责任感的相互平衡,但罗马人在生活放纵、道德堕落之后,责任感就消失于无形,从而最终取消了人格独立。只有在基督教信仰的基础之上复兴的罗马法、或者只有在基督教影响下形成的普通法,才能使人格独立进化到更为高级的阶段,而这却是后世之事了。 罗马从王制发展到共和黄金期、从共和制转变为帝制、从帝国衰亡到基督教世界的诞生,这一系列浩瀚的历史画面生动地演绎着西方文明以黑格尔思辨式的、螺旋式上升的辩证发展过程,同时亦令人信服地佐证着人格独立在信仰支撑下不断走向成熟的历史过程之相对必然性。 首先,如上所述,由于古罗马人对待宗教的观念异乎寻常的先进,使得罗马政体从一开始就避开了落后的神权政治,“国王不是人民的上帝,而是一国之主”,“国王不过是一个寻常的公民,只因他有业绩或鸿运,又因一国不可一日无主,所以才把他置于同辈之上,作他们的主人。如同儿子绝对服从其父,但并不自以为卑于其父,所以公民也听命于王,但并不认其为王优于自己”[21]。王制时期古罗马人这种先进的宗教理念和人格独立基因,其实就已经预设了埋葬王制的前提,一旦王滥用权力而肆意妄为,人民就必定推翻他。 其二,罗马先进的共和制是罗马城邦宗教与人格独立完美结合后的外化和体现,随着共和国不断的成功,它又为共和制的覆灭埋下了伏笔。因为共和国地域的不断扩张必定相应地使得普遍独立人格之理念不断地扩散和普及,否则共和制就不能延续。罗马人不得不把公民权授予被征服的意大利拉丁人就是这一必然性的有力表现,可是,罗马狭隘的城邦信仰却不能支撑这种扩张,于是共和制的覆灭就不可避免。 其三,在高级的、普世的宗教出现以前,帝制是维持庞大帝国的必然选择。在帝制时期,罗马人傲然卓绝的独立人格意识固然被落后的帝制消磨了不少,却从来也没有像东方国家那样被完全泯灭。罗马帝国广阔的疆域、罗马人顽强的独立人格意识以及他们落后的城邦信仰,其实已经为更为先进的普世宗教之来临铺设了辉煌的迎宾红地毯,于是,基督教在罗马帝国的出现并最终在意识形态上战胜罗马帝国就是再顺理成章也不过的事情了。正如著名的历史哲学家汤因比所说,帝国虽然腐朽,可是基督教的精神之蛹却破壳而出。西方文明在基督教的统领下又一次踏上了新的征途。 就这样,野蛮的日尔曼人在罗马帝国的躯体上,通过归信基督教,仅仅用了约500余年时间就已经深深地埋下了超越希腊罗马文明的种子,从而为近代西欧文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 西方文明的成熟 从西方文明演化而来的现代社会是一个权利的社会,而权利能 力是人格外化的结果,因而,现代社会或西方文明的成熟,乃是在信仰统摄下人格独立意识的成熟。 若将人格独立看成是一个历史过程,则这个过程大致如下: 初级自我意识→图腾崇拜→多神教→犹太一神教→persona外化→基督教→第一次宗教改革→新教改革→英美自由人格 其中,最关键的“三级跳”是: 其一,古罗马人将人格外化为权利能力,从而在客观上宣告了人格独立的肇始; 其二,11世纪格里高利的第一次宗教改革,基本完成世俗政府与宗教信仰的分离,为民族国家的出现奠定了基础,在基督教信仰的基础上复兴了罗马法,相应的,出现了教会法、封建法、庄园法、商法、城市法和王室法,从而将人格独立的进程推向了更为高级的阶段; 其三,路德加尔文的新教改革,实现了人格的完整独立。西方的现代化正是从新教改革后才开始踏上征途的。 然而,新教、尤其是加尔文教的教义,看起来是如此的严酷和不近人情,以至于英国伟大的诗人密尔顿说:我就是下地狱,也绝不尊敬这样一个上帝。既然如此,新教又是如何促成人格完整独立,并成为西方社会向现代化飞跃的垫脚石的呢? 正是在这里,凸现了中西文明对比中诸多令人深感诧异、充满悖论式的巨大反差,从而淋漓尽致地揭示了中西文明中最本质的差别! 悖论1,在新教看来,人都是同样的邪恶并且伦理堕落,人的理智在上帝面前微不足道;面对上帝,所有被造物的堕落都没有任何差别[22]。为了得救,清教徒满怀谦卑地蔑视自己、侮辱自己而无所不用其极,从而使人的尊严在上帝面前被贬低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然而,吊诡的是:新教徒把自己贬得越低下,他改造和提升自己的动力就越强大,通过克己、禁欲、勤勉、诚实、博爱等方式践行各种美德,他意识到自己正在模仿上帝,而且,由于新教徒严格区分信仰与世俗之双重世界,这就反而使得他在现实世界中的自由和尊严得到了空前的提高!反之,对于儒生,试图使他们产生原罪感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在大部分情况下,基督教传教士意欲唤起儒生之原罪意识的努力甚至会使儒生们怒不可遏,认为是对自己尊严的侮辱。儒生认为,通过俗世的修养,人就可以成圣,甚至满街都是圣人。然而,儒生又强调人必须绝对适应现实世界,必须尊崇现实世界中的等级次序,恪守传统伦理规范,从而使得中国人的人格尊严每况愈下,惨不忍睹。就拿作为儒生的大臣与皇帝的关系来看,汉唐是“坐而论道”,宋明是“立而奏事”,到了清朝干脆变成“跪而接旨”了。更有甚者,明朝皇帝将“庭仗”这个恶行制度化,对大臣们稍有不满即当庭仗打屁股,整个明朝共计有近千大臣被打屁股,数百大臣被仗打致死。堂堂的国家大臣在皇帝眼里连一条狗都不如,更别提一般百姓了,从而使得中国人的人格尊严被贬低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 悖论2,在新教看来,世界是个罪恶的渊薮,世俗政府是一种必要的恶。然而,吊诡的是,儒家却先念地假设人性本善,人性中的恶只是外界侵入个人内心的结果,儒家认定这个世界是所有世界中最好的一个,进而又把“家天下”的伦理推广到整个国家和社会,因而,虔诚地服从于俗世的权力之固定秩序便优于一切之上,于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伦理就从孔子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退化为董仲舒的三纲五常;对人民的统治就从专制退化到集权,从集权恶化为独裁,每况愈下。这一切其实早在儒家的学说中就命中注定了,中国数千年的政治制度的堕落和退化,只不过是儒家哲学合乎逻辑的展现罢了。 悖论3,新教残酷的预定论,使人的心灵陷入到空前的孤独之中,然而,正是在这种孤独的基础上,在新教各种流派的信众共同体中,新教徒通过共同信仰的上帝作为中介而建立了彼此之间绝对的信任感,从而实现了从个人主义向集体主义神奇的转换,而这种信众共同体,正是共和体制得以建立、社会公德和公共意识得以形成的先决条件,也是商业信用得以出现的必要保证,从而为资本主义产生提供了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反之,儒教徒由于缺乏形而上学的上帝作为精神中介,他们始终未能摆脱氏族血缘关系之纽带,因而人与人之间超越血缘关系之信任就难以建立,这种不信任妨碍了所有的信用和商业的运作,此乃中国不能产生资本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 悖论4,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宗教是人民的鸦片,是封建迷信,当然也就是科学的敌人。然而事实上,新教才是真正的从思想中彻底铲除了一切巫术迷信,从而对现代科学的产生提供了巨大的精神动力。新教对科学的意义在于:其一,新教认为,物质世界都是上帝的创造物,不具有任何神圣性,因而破除了一切泛神论认为现实世界中的山山水水都具有神圣性的教条,为科学扫除了思想障碍。其二,新教认为,世界是上帝交给人类管理的伊甸园,人类有责任探索和改造世界,因而,用科学手段探寻并洞悉宇宙的奥秘正是荣耀上帝之手段。其三,新教提倡实验,终于使得希腊的理性与实验相结合,从而诞生了现代科学。而对于儒生来说,其最高境界是天人合一,因而缺乏探索世界的精神动力,加之儒生的“君子不器”,这就阻隔了精英阶层中任何职业伦理的产生;科学技术在儒生看来只是令人不齿的“奇淫小技”,从而消灭了职业科学家出现的土壤;更重要的是,正如韦伯深刻指出的那样:在表面对宗教模棱两可的态度背后,儒教“对这个世界采取无条件肯定与适应的伦理背后,设定了纯粹巫术性宗教之完全且持续存在的基础” [23] 。儒教最深刻的隐秘就是惧怕鬼神的巫术迷信,从这种巫术迷信中是断然不能产生科学理性的。 由于新教使独立人格要素中的自由感、孤独感、权利和责任意识都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级阶段,从而使得人格走向完整的独立。 中西文明最根本的差别有二,其一,西方人的人格独立意识强烈,且在不断走向完善,而中国哲学的最高境界就是“天人合一”,这就阻隔了中国人的精神从自然中突围出来而实现人格独立,因而中国人的人格独立意识薄弱,甚至根本没有人格这个概念。由于伦理精神始终未能超越自然生殖的血缘纽带之家庭伦理,并将这种伦理扩充到国家治理的层面,从而在政治伦理中也将国家也变成了“家天下”。其二,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西方人思想中的精神动力机制在于:在人的意识中设置了世俗与天国、人与上帝之间的巨大落差,这种落差给精神提供了强大的、无穷无尽的势能,从而为西方的进步提供了永不枯竭的精神力量。反之,中国文化缺乏高级的、超越的形而上学之上帝观念,他们念念不忘的就是要适应现世固有的伦理和秩序,从而丧失了前进的动力,不可避免的逐渐下滑与衰落。 当然,中国落后的责任不能全部由孔子及其儒家来承担,中国文化中的去宗教化在西周已经开始,孔子不过是“吾从周”而已。但是孔子对宗教暖昧的态度、“未知生,焉知死”、“敬鬼神而远之”等,乃是对形而上学之灵魂不朽和超越之上帝的拒不反思,这至少也属于思想上的懒汉。因此,儒家文化对中国的落后依旧是要承担很大部分的责任的。 一旦个体精神或人格独立在不断进化的宗教之呵护下不断走向成熟,则西方文明就如同喷薄之日出,涅磐之凤凰,决堤之江水,一飞冲天而势不可挡,展现出无穷的创造力。 四、西方文明的辉煌 然而,历史诡异的是,西方在历经新教改革而走出中世纪后,率先敲开现代化大门并引领文明主流的并非复兴了罗马法之德意法,却是另辟蹊径而独树一帜的普通法系之英美国家。历史在这里显现了哪些偶然性和必然性、蕴藏着多少难为人知、却又令人叹为观止的巨大奥秘呢? 1, 英国的奥秘 英国,地处欧洲一隅,立身孤岛之上,却竟为近现代世界贡献了数不胜数之光辉灿烂的文明: 在经济上,英国是率先实现工业化并将全世界都带进工业时代 的国家; 在政治制度上,英国几乎是所有现代国家的母体:政治制度中的分权原则、全民选举原则、行政从属于司法、政府向选民负责原则、法治而非人治原则等;政治形式中的议会制、政党制、内阁制、文官制、地方自治制等,都是起源于英国 ; 在政治思想上,近代以来在西方占主导地位的三大思潮------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前两者起源于英国,后者以英国为主要基地; 在司法制度上,当今流行世界各国的基本司法制度和原则,如司法独立制度、职业法官制度、律师辩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法官中立原则、诉讼双方平等武装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尤其是陪审---对抗制度,都是英国首创; 在传统与变革之间,英国几乎是欧洲强国中唯一始终保持着改革的激情和动力、却又基本避免了惨烈之社会革命带来毁灭性灾难之神奇国度,其卓越典范就是英国的光荣革命。 就这样,如同罗马城邦从一个弹丸之地变成世界帝国一样,英国亦从西欧一平常岛国扩张为超级日不落帝国,称雄世界达200余年,这其中必有其内在的强大逻辑。 如前所述,现代社会是一个权利的社会,私权乃个体立足之本,庄严不可侵犯,公权乃私权之让渡,须受到严格的制约和规范,同时,社会能否健康运行的另一个关键因素是:个体的权利意识与义务感之平衡。英国对个人权利的完善保护、对公权力的规范限制和独特的个体义务之实现方式,正是其率先迈入现代社会的关键。因此,探究英国奥秘还是必须从揭示英国普通法的奥秘开始。 通过对比分析,我们发现,较之继受罗马法之大陆法系,英国普通法有着更为优越的各种特质: ⑴ 更为先进的权利哲学 一般说来,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主要区别在于理性主义哲学与经验主义哲学之别。与大陆法系的法典化、系统化、概念化相比,普通法主要是经验主义的判例法。在罗马法中,“权利”是抽象的人格Persona 之延伸,黑格尔在《法哲学》中深刻地揭示了其哲学渊源极其扩张。然而这一次,伟大的黑格尔终于失算了!恐怕他连做梦也没有想到,从经验主义的普通法中竟然能够发展出比罗马法更为抽象、更富弹性、更具哲学意义的权利观念来。这一切还得从西欧封建主义的土地制度说起。 西欧封建主义是封君与封臣个人之间以土地为媒介而达成的一种包含相互间权利与义务的契约关系。其主要内容是封臣以服兵役为义务,换取对封君所封土地的保有权。孕育于8---10世纪卡洛琳王朝的封建制度,在诺曼征服后被导入英格兰。然而从一开始,英国的封建制就与大陆的封建制有着细微而重要的差别,正是这种差别,导致了英国与欧洲大陆迥然不同的历史发展路径:在法国,司法权和国家行政管理权连同封土一齐被让渡给了封臣,而在英国,土地为封臣所保有,司法权和国家行政管理权却把握在国王手中。在法国,土地持有者要效忠的是自己直接的上级封臣,而不是国王,于是,法国政治就在封建割据和王权专制之间摇摆不定,国家动荡不已;而在英国,所有的土地名义上都是国王的,土地持有者都须向国王宣誓效忠,就这样,在保证个人权利的同时,也保障了国家的统一。或许这就是英国几乎总能避免玉石俱焚之惨烈革命、却又能始终沿着一条富有张力、积极进取的渐进发展之路而不断前进的主要原因。 出乎意料的是,从英国的土地保有制中竟然逐渐发展出一种比罗马法更为优越的权利哲学,这种优越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以说明:其一,罗马法中的所有权是从人格Persona 外化出的一种对物的绝对权利,然而,某人对某物的绝对所有权最终还是必须得到别人承认的,否则其所有权就不能成立。即是说:所有权最终还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过在罗马法中,这种关系却是间接的。而在英国普通法中,这种关系却是直接和紧密的,它具体表现在英国的土地保有制中:如果土地持有人没有尽到自己对上级封主的义务,则他对于土地的权利就面临消亡。其二,历史发展表明,在健全的社会中,个人权利始终要与其义务和责任相匹配,否则,一味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社会终将分崩离析。罗马法中对物的绝对所有权当然是人类法律史上划时代的突破,如果与其它从未产生权利意识的非西方文明相比,它具有无与伦比的优越性,但是,较之英国普通法,它却恰恰相对固化了个人权利,弱化了个人义务,这样就不利于社会的变革和发展,不利于权利的不断进化。就这点看来,普通法中直接将权利与义务紧密挂钩的“关系”正好避免了这种缺陷。英国土地制度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完善就是明证。其三,当法律进化到当今这样高度发达、缜密而精细的时代,这种差异就更加明显:由于英美法避免了大陆法系将所有权固化于有形物上的缺陷,财产权被纯化为一种法律关系,这就使得普通法在处理对有形物与无形物的权利时几乎毫无任何障碍,而大陆法系面对同样问题时却显得十分的笨拙。 从英国经验主义的土地保有制中,最终发展出以“关系”为核心的权利哲学来,从而筑构出比罗马法更加概念化、更加抽象化、同时也是更为合理、更富有弹性的权利体系,这恐怕是连哲学家们都深感意外的历史惊艳! ⑵更为深刻的信仰主义,更为独立的个人自由,更为平等的民主精神 如果说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在实体法上尚有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之处,而在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上,普通法系却具有压倒性的优势。普通法中诸多先进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原则被现代国家广泛采用,某些原则,例如无罪推定原则等,甚至具有永恒的价值!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在探索英国普通法的历史成因时,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是一个关键点。亨利二世在采用陪审团宣誓调查法时,为什么没有授权法官直接参与事实调查和决定被告的有罪或无罪问题,而是将这一权力保留在陪审团中呢? 中国学者程汉大认为:导致这一结果的深层原因在于地缘文化,英国是一个孤悬大西洋中的岛国,其特有的封闭保守型文化传统使得它对大陆国家法律文化的反应较为迟钝,当教会法和罗马法发展出一套严格的证据法则时,英国的证据法尚处于原始简陋的萌芽阶段[24]。程先生这一论点显然不能成立,因为同为英伦三岛的苏格兰却选择了罗马法。 近现代西方学者则大多认为,偶然机遇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当代美国学者莱维认为,是“幸运的时机”造成了英国和大陆国家如此巨大的差异。他指出:在12-13世纪,以神判法为代表的欧洲古代审判模式已日薄西山,时代正呼喊某种新的理性审判方式,此时英国因为王权相对强大,从而率先迈出了法制改革的第一步。在英诺森三世创建纠问制于教会法院之前,亨利二世刚好完成了一场划时代的司法制度改革,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建立陪审制。这就是说,英国多亏抢先一步,选定了自己未来的审判模式,才摆脱了欧洲其他国家不得不接受教会法院纠问制的普遍命运。莱维甚至使用了“狭路逃生”一词来形容这一历史机遇稍纵即逝的偶然性,他说,亨利二世死于1189年,1198英诺森三世登上教皇宝座,前后时差仅9年,足见历史提供给英国逃出欧洲法制发展一般轨道的出口是多么的狭窄!包括著名的英国法律史专家梅特兰在内的诸多学者都持这种机遇论的观点[25]。 然而“王权强大说”和“机遇论”都是缺乏历史洞察力的。在10-11世纪,德意志皇权更加强大,且亨利二世并未强行褫夺当时传统的封建司法权,只是提供了更为合理的陪审制和令状制,使得某些落后的司法制度在竞争中消失于无形。同时不能忽视的是:东罗马帝国时代的罗马法已经停滞和僵化,在皇帝与法律孰高谁低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上,罗马法走向了反动,违背了古罗马人的自由观。而欧洲大陆复兴罗马法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试图利用后期罗马法中的世俗君王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一反动来实现其君主集权之目的。从这个角度来看,英国人民拒绝罗马法才是真正复兴了古罗马人的自由,捍卫了自己与生俱来的权利! 在探索某些制度的历史成因时,不能否认各种偶然因素和机遇的作用,但是,当某种制度在历史的长河中通过竞争淘汰战胜众多其它制度而脱颖而出,并经过不断完善逐渐得以成型,最终发展成为具有永恒意义的普世价值时,那么最初的“偶然性”就再也不能被仅仅视为是偶然的了,而要进一步挖掘深藏在偶然性外表下的必然性:它必定是从一开始就蕴藏着符合人性根本需求和健康发展之强大基因!为破解普通法之奥秘,有必要再次借助“在信仰支撑下的人格独立”这一原则去探寻。 司法过程的本质到底是什么?它乃是:在上帝的俯瞰之下,人类不得不利用自己有限的理性来对人与人之间的冲突进行裁决。其中所蕴含的核心原则是:其一,为了个体生存和社会和平,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必须在法庭上进行尽可能公正而理性的裁决;其二,由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人类必须痛苦地认识到,这种裁决永远也不能全数达到绝对的公平和正义,法治总在追求进步,但永远都有遗憾,它所能达到的只能是相对公平和正义,甚至在很多时候人们不得不承认,正义无法得到伸张;其三,任何试图假法治之名而强行实现绝对正义者,就如同假上帝之名而实现绝对正义一样,都隐藏着将人类理性置于上帝之上的狂妄,这乃是对上帝之僭越,若走向极端,则他们给人类带来的就不是正义和公平,而是灾难! 这样,我们再来考查普通法之程序结构,就会惊异地发现它深刻地蕴涵着符合司法过程之本质的正确理念、适应着人格独立和普遍自我意识发展之必然要求,从而形成了富有张力、生机勃勃的内在机理。 首先,如同罗马法形成的必要条件一样,没有对神灵的信仰,法是不会产生的。在亨利二世之前,日耳曼人的传统司法主要是通过神灵裁判等方式来进行的,如果以现代人的观点来看,这当然是愚昧落后的,但尤其必须注意的是:对西方文明来说,这种落后只是信仰的形式或内容之暂时的落后,而信仰的形式和内容却是在不断地发展和进化的,但信仰本身则是永恒的!这一点通过与中华文明的对比反衬中看得尤其明显:过早的世俗化其实就是拔苗助长式的早熟,结果法治未能从中华文明中产生出来。亨利二世以陪审团取代神判法,恰恰是用高级的基督教信仰替代了落后的原始氏族信仰,是信仰的升级。然而,同为基督教信仰的欧洲大陆却接受了教皇英诺森三世的纠问制,这一区别是不能被看成是地域或机遇之偶然的,因为,其一,英国教士有强烈的独立性,不甘心忍受罗马教廷派来的意大利僧吏的摆布和盘剥。面对教皇的高压政策,他们反而与本国的世俗贵族结成反叛的统一战线。其二,更重要的是,英国贵族和教会拒不接受教会法纠问制的事实,充分体现了英国国民更为深刻而高级的信仰、更为独立的个人自由!这是因为: 格里高利的第一次宗教改革是一次划时代的历史事件,它践行了耶稣基督的“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之政教分离的伟大原则。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教会取得对世俗君王的胜利后,却过于深入地卷入世俗事务,它建立了庞大的教会帝国,这样,教会自己就违背了这条原则。尤其错误的是,在如何看待个人精神生活和不同宗教信仰的时候,教会走向了宗教不宽容。教皇英诺森三世怀着对异教徒的刻骨仇恨,打着拯救上帝子民的旗号,授予主教法官以更积极、更自由的调查权,允许他们对嫌疑人进行审讯,为了获取有关口供,甚至可以不惜一切手段,包括肉刑体罚,强迫异端分子忏悔其“罪行”,以拯救他们堕落的灵魂。这就是教会法纠问制产生的过程[26]。 教会法纠问制在法国被迅速普及,其原因之一是法国王室正在谋求政治集权,它透过巴黎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的司法制度之罗马--教会法进程,通过纠问制的手段,国王可以极大地增强王权对刑事司法的控制力。更为重要的是,在宗教与社会心态上,刑讯在法国被视为是最直接最感官的洗涤被告人罪孽的方式和手段。也就是说,在当时社会的普遍宗教氛围中,对被告人这种可能有罪孽的人,让他在肉体上承受一定的痛苦能帮助他减轻罪孽,从而促进他与上帝的沟通。因而刑讯具有很多正面的宗教社会功能。这种积极的对刑讯措施的宗教理解在各个地方高等法院的检察官与法官们心中根深蒂固[27]。但是这两种因素在英国却都十分淡薄。 纠问制的实质是有罪推定在先,刑讯逼供在后;西方著名学者曾对陪审制和纠问制的本质区别作过比较性的评论,15世纪英国著名的政治家和法学家福特斯丘指出:陪审制的精神实质是:“即使让20名罪犯逍遥法外,也比错杀一个无辜好得多”,现代学者亨利-查理-李指出,大陆各国纠问制的根本特征乃是:“宁可错杀100个无辜,也不放过一个罪犯。”[28]然而,这里更为深刻的本质是:前者承认了人类理性的有限性,这是对上帝更为高级而纯洁的信仰;后者则是试图以上帝之名强行实现绝对正义,其实质是自己充当了上帝,从而构成了对上帝之僭越。因而纠问制就理所当然地被自由的英国人民所拒绝。 英国人民难能可贵的是,他们不仅将对上帝的信仰规约在正确而理智的道路上,而且,其人格独立和普遍的自我意识始终在不断向更为高级的阶段进化,这样就隐含着在陪审制下必然发展出对抗制及其一系列现代司法原则的必然性:“有罪推定”其实质就是对人格的侮辱!人格的不可入性、人格尊严的庄严不可侵犯、思想自由和信仰自由的庄严不可侵犯等崇高原则一旦在人们心中扎下根来,他们就理所当然的拒绝了“有罪推定”。这种信念在司法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就是:没有充分的证据、且证据没有在法庭上经过充分的辩驳和鉴别,个体就不能被判定为有罪。这种对人格尊严的守卫其实正是对古罗马人开创的独立人格之更高形式的复兴。终于,在18世纪后期,英国普通法全面确立了陪审---对抗制,并顺理成章地诞生了无罪推定原则、沉默权原则和控方举证义务等,由于这些原则深刻地符合着人性和人格独立的本质,故必然被全人类所接受,从而变成了永恒的普世价值! 陪审---对抗制还有着多方面的积极因素,它不仅改变了诉讼理论结构,使法官实现了中立化,提高了陪审团的独立性,更重要的是,这一制度具有重大的宪政意义。英国拥有悠久的宪政传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陪审制无疑是重要的原因之一。通过陪审制,普通民众得以直接参与司法权的行驶,致使一部分司法权力始终保留在社会手中,这不仅体现了平等的民主精神,而且对克服司法权走上纯专业化、纯国家化、纯官僚化有重大意义,因为它使得司法始终与民情保持着有效的沟通渠道,陪审员可以把社会大众的价值观、正义感和判断力,以及常识常理常情都注入司法过程。正是因为如此,18世纪的英国议长卡麦登认为:陪审制是英国宪政的真正基础,没有它,整个(英国)政体就会化为灰烬![29] 梅特兰曾经指出,英国法的发展历史有一个鲜明的特点,即最初“只代表大人物利益的法律,(后来)逐渐变成代表所有人利益的法律。”譬如“对的武装”原则、陪审---对抗制、《叛国罪审判法》等,都是如此,这充分显示了英国法律发展的平等和民主特征[30]。 总之,英国人自从诺曼征服开始,就有了与欧洲其它民族国家明显不同的精神气质:首先,威廉王在引进封建制时,就独具慧眼地改变了欧洲大陆“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原则,而是“我的附庸的附庸也是我的附庸”,从而消除了封建割据的隐患;但是,诺曼人绝不颟顸,亨利二世在进行意义重大的司法改革时,并不是强行剥夺封建主习惯上的司法权,而是用更为合理的陪审制通过和平竞争而使地方封建主落后的司法制度消失于无形。第二,英国贵族具有独特的气质,他们既能团结起来坚决捍卫自己的权利和传统自由,又具有极为可贵的妥协精神,不走极端,能够在始终坚守自己的自由和利益的基础上顾全大局。第三,英国教士风格独异,他们既能坚守信仰原则,抵御世俗对教会的不良影响和干预,又具有强烈的独立性,敢于拒绝罗马教廷的控制。国王、贵族与教会即合作又斗争,相互博弈,极少走极端,这就是英国历史独特的根本原因,不得不令人叹为观止。 当英国这种独特而优良的传统被五月花号上的新教徒载入美洲新大陆后,经过进一步的革除落后因素,吸收人类文明的各种优良特质,终于在美利坚绽放出更为鲜艳的文明之花! 2、 美国精神的光芒 美国精神的光芒,唯有将其置于历史的长河中与人类所犯下的累累错误和历经的巨大灾难相对照,才会更显其熠熠生辉! 仅仅历经二、三百年的融合,一批为逃避宗教迫害的新教徒,竟然在一片荒蛮之地,建立了人类有史以来最自由、最民主、最强大的国家,它吸取了几乎所有的人类文明之精华,避免了几乎所有人类所犯过的重大错误,至今仍独领世界文明之风骚。 既有希腊的民主,又能避免畸形民主带来的混乱;既有法兰西的平等,又摒弃了法国大革命的暴力极端;既有英国的稳妥,又更具独创精神与和平变革的欲望;既有个人的独立,又富于爱国之心;她真正复兴了古罗马共和制,她既是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军事等方面最强大的国家,又是宗教信仰极为虔诚的国度。 美国文明之奇特和优越,或许在那场深刻地影响人类的重大历史悲剧之衬托下才能看得更为真切:为什么20世纪给人类社会带来沉重灾难的马克思主义及其社会主义运动之浩劫在美国却毫无立锥之地呢? 德国社会学家桑巴特曾在《为什么美国没有社会主义》中准确的观察到了某些现象,但是,囿于其错误的马克思主义观念,他就不能看清这些现象背后的本质。马克思主义理论在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社会学、科学哲学、法学、宗教学等领域的错误数不胜数,然而,其错误的总根源乃是其对人性的根本误判!马氏学说的核心观点或重要结论在美国几乎全部被证伪,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人是什么?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人是有人格的,这是人区别于其它动物的根本特征。而人格Personality 源自古罗马的Persona ,是面具,是隐藏,是个体不得为外界所把握的、排他的、内在的精神世界。精神作用于物质,人格外化为权利,因而排他的私有产权就是人性中永不泯灭的特征。马克思却错误地认为,为了实现人的自由就必须消灭一切私有制,这就从根本上违背、践踏着人性。历史表明,当列宁斯大林试图将共产主义的乌托邦当作人类社会的终极理想而付之于社会实践时,他们首先要消灭的就是人性,从而注定走向人的反面,斯大林毛泽东和波尔布特所制造的血淋淋的事实无可争议的证明了这一点。 按照马克思在其核心著作《资本论》中核心的观点,美国最应该产生社会主义,因为美国是资本主义的黄金国度,资本主义充分、纯粹的发展所需要的一切条件首先在这里得到满足。任何别的国家、别的民族都没有这样优越的条件,能使资本主义发展到最发达的状态。且美国贫富极为悬殊,资本集中已经到了资本主义世界之最后危机马上就要到来的阶段[31]。按照马克思所谓强大的逻辑推断,隐患最为巨大的美国最应该发生危机,然而历史事实是:美国偏偏就没有发生这种危机,美国没有产生社会主义。桑巴特说:正如我本人一直坚持和经常宣称的,如果现代社会主义是对资本主义的一个必然反应,那么资本主义发展最先进的国家,即美国,将同时也是社会主义的经典案例,它的工人阶级将成为最激烈的社会主义运动的支持者。然而,据说在美国工人阶级中根本没有社会主义[32]。桑巴特看到,美国工人阶级对资本主义持友好态度。美国工人无论在理智上还是在感情上都不反对资本主义体系,他们与资本主义的关系非常亲密,他们在感情上有一部分是资本主义的,美国工人热爱它[33]。这一活生生的历史事实使得马克思的预测显得异常滑稽,马氏历史决定论在美国人民特有的自由秉性面前被碰得头破血流,遭到了无可挽回的失败!这充分说明,以庸俗的唯物主义去推断拥有自由而高贵之灵魂的人性,是多么的苍白无力,谬误百出! 其二,从人格独立的进程来看,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普遍的自我意识或独立人格之发展和进步的历史。人与人、集团与集团之间的博弈是一个既合作又斗争的动态过程,暴力,只是相互妥协不能达成之最后保留手段。因此,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包含却远不限于财产权在内的、内容广泛的权利之间的既合作又斗争的历史,而马克思却将其歪曲为无产者和有产者之间为争夺财产而进行的斗争史,将近代社会的矛盾歪曲为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用其中少数几种权利要求来替代人类丰富多彩的多种权利要求,将人与人之间即合作又斗争的博弈极端化为无产阶级和有产阶级你死我活的斗争,从而严重扭曲了历史发展真相,进而毒化了人类灵魂,此乃共产主义极权暴力思想的总根源。 然而在美国,美国工会领导人对资产阶级社会改革家的态度表明,他们的确想要领导一场“改善工资收入者状况”的艰苦斗争,但并不准备抛弃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他们随时准备与那些支持他们的资产阶级积极分子并肩而立,工人代表愿意与那些在平等权利基础上同工人们达成谅解的雇主一起进餐[34]。美国没有产生社会主义,除了美国资本家较之别国资本家更富有人性、更尊重工人、且不断改善工人的工作条件、增加工人收入、使用各种手段将工人的长远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融为一体等原因外,更重要的原因就是:美国是唯一有着真正民主的政府系统之大国。桑巴特看到,美国两大党都有着强烈的人民性的一面,而且更重要的是,政党使其组织完全扎根于人民大众之中[35]。在公共层面上,所有的政府官员都由人民选举出来;在个体层面上,一个侍者、或一个车夫、或一个警察在面对一个普通工人时的态度,与他面对宾夕法尼亚州长时的态度不会有什么不同。这就造就了一种自尊的精神,不论是对于这样行为的人,还是对于这样行为的对象都如此,即使他属于比较贫穷的人[36]。正是美国这种平等、自由、自尊的文化,使得即使是经济贫穷的人也能保持自己作为一个人的尊严和权利。而人作为人的尊严和权利,是在保障了其生存所需的基本物质需求后比经济利益更为重要的因素。 马克思曾多次讥笑诸多经济学家为庸俗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然而历史事实恰恰证明了他自己才是真正庸俗的经济学家。物质需求和经济利益固然必不可少,但是,任何试图将物质利益置于精神自由之上的想法都必定是俗不可耐的。 其三,马克思对法律和宗教的误解是与他对人性的误判一脉相承的。在马克思那里,法律被看成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然而,从古罗马到中世纪,从中世纪到近现代,尤其是在美国,法律不仅仅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她同样也维护着被统治者的利益。在充分民主的美国,政府官员和立法机构是由人民选举出来的,因此,已经很难分清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到底谁是统治阶级了。在微观法治层面上,美国继承了卓越的英国普通法,其陪审团制度使人民充分享受着民主制度的尊严;在宏观法治层面上,美国国父们达成了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文献:美国宪法! 在这里,曾经深陷马克思主义泥潭的桑巴特,由于缺乏对人性和宗教的深刻体认,他虽然观察到了这种现象,却不能正确理解它,因为他不能进一步深入到现象背后去洞悉美国人民的心灵。桑巴特带着嘲笑的口吻说:美国工人感到自己国家的宪法有一种神圣的启示,因而对它有一种虔诚的敬畏,这是常常被人们观察到的特性。工人对宪法的感情就好像它是某种神物,能够经受致命的打击。这被正确的称为“宪法拜物教” [37]。在这里,桑巴特显然没有明白,美国人民对宪法的情感恰恰就是对待神物式的真挚的感情。这种真诚是深入骨髓和灵魂的,而不是桑巴特所说的“好像是”。果然,桑巴特在著作的结尾处毫无根据的下结论道:所有这些迄今为止阻碍了社会主义在美国发展的因素都将消失或转向它们的反面,其结果是,在下一代人那里,社会主义在美国很有可能出现最迅速的发展[38]。然而,可笑的是,自桑巴特1906发表此著作以来,美国不仅没有走向社会主义,反而成为反对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最坚定的堡垒。这一事实充分表明,一切关涉到人的社会科学学者,尤其是社会学家,如果缺乏对人性正确、深入的了解,即使他们能观察到某些社会现象,他们也不能真正把握深藏在这些现象背后的秘密,自然也就无法把握历史发展的真谛。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谓的强大逻辑就不过是强大的伪逻辑罢了。从桑巴特身上我们可以看出,一个本来是很优秀的社会学家,一旦被马克思的错误意识形态误导,他就立即变得是多么的憋足和劣拙。 马克思将人定义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然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只不过是人的普遍自我意识中的一个环节,是普遍自我意识的一种显现,个体的自我意识、人性中更深刻、更细腻、更隐秘、且不为外界所知的内心精神世界却被马克思活生生的给忽视了!个体丰富的精神生活之最终依托在于宗教信仰,如前所述,人性中的一切良善、喜悦、坚强、盼望等,都可以在信仰中找到根源,人性中的饥渴、焦虑、恐惧、邪恶、灵与肉的矛盾、人的个体性与社会性之矛盾等等,都可以通过宗教加以解决,而马克思却错误的认为:“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心境,正像它是无精神活力的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就是人民的鸦片”。马克思对宗教的认识极其荒谬片面,与韦伯相比,他对人性、宗教以及人类行为之把握的差距不可以道里计,缺乏这种深刻的洞察力,不仅使马克思的理论失去了对社会发展的前瞻力,更为可怕地是:它严重误导了人类行为! 美国宪法就是“在信仰支持下的人格独立”这一理念之最高表现,它亦是美国人民自由之最强有力的保障。马克思若是能活到今天,他大概永远也不能明白:美国这个文明最先进、科技最强大、国力最雄厚、资本主义最发达、最应该发生无产阶级革命的国度,无产阶级革命不仅没有发生,宗教不仅没有消亡,反之,在那块自由的土地上,宗教被最虔诚、最普及地信仰着! 一个理论,在它本应最该得到实现并验证的地方,却反遭无情的嘲弄,那么,毫无疑问,这个理论就从头到脚都错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就是这样一个理论。 必须用理性证明宗教信仰的必要性! 五、 理性、信仰与人格独立 康德在其辉煌巨著《纯粹理性批判》中一劳永逸地解决了人类不可能用逻辑理性证明上帝的存在与否这一重大问题后,有神论与无神论在逻辑面前暂时取得平等。然而,为了道德的需要,康德又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将上帝请了回来。人类进入20世纪后,随着现代数学、量子宇宙论和哲学等领域的突飞猛进,有神论的优势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这里首先要解决的是人类理性之限度这一核心问题!人类之所以优越就在于人是富有理性的动物,理性之优美和强大是人类永恒的骄傲。然而,人类理性最惊人的、最重要的发现却是:人类理性有着巨大局限性!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说明: 1,理性最突出的代表是数学,她闪耀着人类理性夺目的光芒。古希腊给人类理性最伟大奉献莫过于欧氏几何,它无可争议地代表着古人智慧所能达到的光辉灿烂之顶点!其优美而严格的证明征服了无数人的心灵,至今仍然是所有学生之必修科目。也难怪柏拉图断言:如果我们证明了三角形内角和等于180°,那么,即便是上帝创世也必须遵守这个定理。然而,令人遗憾的是,非欧几何的出现击溃了希腊人的骄傲。现代数学表明,欧氏几何其实只是无穷多种几何学中最特殊的一种,那种认为连上帝也必须遵守欧氏几何的想法,不过是人类被自己理性的成就和骄傲冲昏了头脑,乃人类之无知罢了。 数学,说到底只不过是人类理性的一种建构,这种理性建构到底能达到怎样的程度呢?20世纪最伟大的逻辑学家哥德尔做出了令人震惊的发现!----哥德尔不完备性定理。哥德尔不完备性定理表明:任何数学系统,只要它满足整数运算且不矛盾,则这个数学系统就必定是不完备的,其中必定蕴藏着这个系统不能证明的、且有意义的命题。也就是说,任何数学系统的相容性与完备性不可兼得,而我们所使用的任何数学系统都是相容的,那么,其中必定蕴藏着一个不可克服的矛盾。更为可怕的是,这个矛盾有可能摧毁整个数学系统[39]!哥德尔不完备性定理深刻揭示了人类理性的局限性。 2,人类理性的另一个重镇是物理学。因果律本是人类所必须遵守的最重要的思维原则,然而,霍金的量子宇宙理论证明了宇宙奇点的存在,在奇点处因果律无效。霍金再次用人类理性证明了人类理性的局限性。为了解决宇宙奇点的困境,霍金虽然提出了包涵虚时间在内的新理论,然而却带来了比量子不可测更大的不确定性,霍金的新理论认为,宇宙的一部分是人类不可观测和检验的[40],这就为上帝的存有留下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3,人是什么?人类从何而来,往何处出?宇宙和时间有没有开端?人类理性逼迫我们不停的思考这些重大问题。当今的天体物理学和宇航实践越来越证实了宇宙大爆炸理论,证明了宇宙和时间并不是自在自有,而是有起点和开端的,这无异于圣经中的上帝创世。 4,中国哲学家邓晓芒在继承黑格尔思想精华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了自我意识的本质。他指出:自我意识的本质乃是自欺。自我意识无穷反思,无限后退,最后必定推出上帝,从而实现了哲学与神学的最高统一。 固然不可以用逻辑证明上帝的实存,然而数千年人类文明经验清楚明白地表明:缺乏宗教信仰,自由将变成虚无;缺乏宗教信仰,西方法治传统将不复存在[41];缺乏宗教信仰,民主会蜕变为多数人暴政;缺乏宗教信仰,政治将变得残酷无情;缺乏宗教信仰,资本主义精神无从产生;缺乏宗教信仰,科学探索缺乏动力和激情;缺乏宗教信仰,道德将失却最深层的根基;缺乏宗教信仰,人类心灵将因缺乏源源活水而枯萎。总之,没有宗教信仰,就不会有西方文明。 同时,理性和独立人格对信仰亦不可或缺,哲学可以规范制约不理智的狂信,历史上,希腊哲学与基督教神学长久相互磨砺,共同提升,科学理性更是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生活。人格独立是人异于理性和信仰之特有秉性,是人之为人的根本特征。人格的不可入性是人格尊严、信仰自由、思想自由和各种人权的根本保证。 西方文明的内在结构出神入化,令人惊异!其中,希伯来、希腊和罗马三大文明本源仿佛构成一个富有生命力的三脚架,希伯来文明为三角架的顶点,希腊和罗马文明为两个支点,若是缺少任何一方,文明的三脚架就无法站立。 六、日本为什么成功? 东瀛岛国日本,近代以前一直都在学习中华文明,其遭遇西方先进文明的冲击甚至还晚于中国,却竟然能够后来居上,成为击败西方列强俄罗斯的先进强国。日本虽在二战中走过一段时间的弯路,战后却又迅速崛起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其文明程度甚至超过很多基督教国家,这到底是什么原因? 近百年来,人们一直在不停的追问日本为什么成功。中外学术界研究日本的著作汗牛充栋,数不胜数。然而,这些探索都不得要领,没有把握大和民族之魂。若是置于“在信仰支撑下的人格独立”这一原则之下,则日本成功的秘密就显得异常的简洁且明瞭。 其一:在信仰方面,日本历史上的天皇崇拜十分独特。天皇虽为凡胎肉体,却一直被奉为神明。神秘的天皇被锁于深宫之内而不问世事。这一特征是其超越中华文明、甚至超越东正教的俄罗斯文明的关键。在中华帝国,皇帝是天子,他既是最大的祭司,又是世俗政府的最高首领,这就直接违背了政教分离的原则。东正教的俄罗斯,由于没有经历西欧的两次宗教改革,沙皇一直位居宗教首领之上,此乃俄罗斯落后的根本原因。 其二:在人格独立方面,日本以武士道为载体的人格独立之状况远超中国人。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画面:孩子病了,而父亲为了不让孩子发现父母的柔情,竟然整夜躲在门后,倾听病儿的呼吸[42]。就这样,从孩提时代起,日本人就被刻意培养着人格独立的气质,此种气质充满了日本人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融入了大和民族的血液之中。 不错,日本人是在不停的学习包括中国在内的别的民族的优点,可是,在学习中国文化时,日本却是“唐不取太监,宋不取缠足,明不取八股,清不取鸦片”,他们只吸取对自己有用的东西,充分显示出其主体精神。 先进的信仰模式和高度发达的人格独立就是日本在遭受西方先进文明冲击的时候,仅用了30来年时间就基本实现宪政治国的根本原因。 当今中国,不定期的爆发反日狂潮,然而国人严重缺乏自我反思精神,我们看不到、也不愿意看到的一个冷酷的事实是:中国人的文明程度较之大和民族尚有很大的差距! 七、重庆模式的起因及危害,中国的前途和命运 已经到了必须对毛泽东所领导的中国共产主义运动进行总体评价并盖棺定论的时候了,因为重庆模式不过是这场运动的延伸罢了。 不必怀疑早期共产党人救国救民之良好的愿望与火热的激情,然而悲剧的是:正是凭着这些良好的愿望和火热的激情,他们才给民族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屡屡将国家推到濒临崩溃的边缘! 有一句话可以精确的刻画这场悲剧:“怀着天使般的理想,干着恶魔般的勾当”!之所以会如此,其原因乃是如前所述:马克思主义从一开始就是建立在对人性根本误判之上的一个错误理论!这场悲剧发生机理是这样的: 首先,马克思视私有制为一切罪恶之源,并欲通过暴力消灭之而达到共产主义,从而实现人的彻底解放和完全自由。这种乌托邦的幻想从根本上就是悖逆人性的,但它对于长期处于极权统治之下且缺乏自由传统和优良宗教熏陶的民族却具有异常巨大的吸引力! 其二,马克思视宗教为人民的鸦片,共产主义必欲铲除一切宗教。然而,由于人的有限性之使然,宗教情怀乃是人不可泯灭的本性。人的思想如果不被优质宗教占领,它要么就会陷入麻木不仁之境地,要么就会被劣质宗教或邪教占领,甚或被极权独裁者以个人崇拜之变相邪教所窃取,此乃亘古不变之真理!为了吸引追随者,共产主义首领势必将马克思主义理论奉为新宗教,将革命领袖塑造成先知并进一步神化之,从而实现以个人崇拜取代宗教信仰之目的。 其三,由于实施消灭私有制和对异己的残酷打击必定违背人性,但正常的人性不能容忍自己长期处在忤逆人性的罪感之中,否则实施者自己的精神必将崩溃。于是,为达目的,领袖就必须对追随者进行定向洗脑,使追随者误认为他们所从事的是一项前所未有的伟大事业。对追随者进行的洗脑和将领袖塑造成先知是同步进行的,这种洗脑达到了这种境界:领袖变成了真理的化身,“毛主席的话一句顶一万句”,谎言重复千遍即变真理,被洗脑者的意识被完全颠覆、奴化到这种程度,以至于他们竟以为这种奴化状态就是凤凰涅槃,是新人重生。洗脑终于成为加入新宗教之洗礼,同时在其大脑中建立了这样的认识模式:对敌人必须残酷无情,且愈是残酷无情就愈表明他是坚定的革命者。这样,追随者实现了两个转变:一是从受害者到加害者的身份转变,二是将灭绝人性的残酷行为认作是高尚行为的价值观转变。这一整套的组织、洗脑模式是由列宁发明并被斯大林推向暴力恐怖之极端的。 其四,毛泽东对这一模式进行了创造性的继承,较之斯大林,他更胜一筹的是:斯大林对政敌主要进行肉体消灭,而毛泽东则除了肉体消灭之外,对追随者进行了更为高明的精神阉割和思想控制,这一过程是通过延安整风运动来实现的。当代中国最杰出的历史学家高华在其天才之作《红太阳是怎样升起的》中对这一不堪回首之惨痛历史进行了精彩而完整的描述:毛采用各种手段迫使被整者没完没了的作自我检查、坦白交代、狠斗私字一闪念、灵魂深处闹革命,直至痛哭流涕、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如此这般,通过对个体人格尊严全方位的侮辱和践踏,终于实现了对独立思想的剿灭。红太阳升起的过程,其实就是新宗教和先知诞生的过程。其间,一个重要的技术细节就是,毛将每个人的检讨书存档,以备日后随时拿出羞辱其人格尊严,从而达到对追随者永久的精神控制和劫持之目的! 在这里,我们不得不沉痛自问:整个一代刚刚接受了五四运动的自由平等之启蒙精神淬火的共产党精英、高级领导人以及左翼知识分子,是如何整体丧失自己的人格尊严、臣服于毛泽东的个人淫威而走向集体沉沦的? 既已如此,49年后一系列的政治运动不过就是延安整风运动之顺理成章的延续罢了,因为毛泽东已俨然成神,他以一己之大脑替代了全体国民之大脑,以一己之思维取代了全体国民之思维,极少数顽强的思想独立者被残酷地肉体消灭,举国上下已经不存在思想自由、思想独立和个人尊严,由毛泽东操控的集体疯狂终于在文革中达到了顶峰:朋友相争,兄弟相残,夫妻反目,父子成仇,一切人常伦理被扫地荡尽;相互告密,彼此陷害,文攻武卫,残酷斗争,滥杀无辜,以极其野蛮的方式残害异见者,无数名人、学者、无辜民众被迫害致死,惨绝人寰,一切人性之善良被消灭于无痕;大肆破坏历史文物、疯狂毁灭寺庙、孔庙、教堂;将历史名人掘墓鞭尸、弃尸荒野,无数宝贵的文化遗产被糟蹋得惨不忍睹;最为恐怖的是:分食人肉!人性中一切邪恶被全数释放,其荒唐野蛮亘古未见,正如谭合成在其著作《血的神话------公元1967年湖南道县文革大屠杀纪实》中所言:“暮然回望,那些叫人泪流满面的事件,那些令人心惊肉跳的情节,犹如天方夜谭,令人难以置信,然而它就是那样真真切切的发生过,每一个人、每一件事、没一个细节,乃至每说过的一句话、每唱过的一首歌都来源于真实的记载……”文革堪称是人类文明史上最黑暗的一页! 然而,令人更加不可思议的是,这场祸及整个民族、甚至连执政党本身也差点被吞噬的巨大灾难仅仅过去了三十余年,大量的受害者依然在世,伤口仍不时发出阵阵剧痛的时候,重庆竟然在全国人民的众目睽睽之下大张旗鼓的再次吹响了文革的号角! 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薄熙来所谓的重庆模式,在经济上,其高调宣扬的共富行为和民心工程,不过是以打黑之名公开抢夺民营企业家的巨额财产,同时海量透支国家金融信用,寅吃卯粮,大搞政绩工程、面子工程以欺骗舆论和民众,埋下无数经济隐患;在政治上,以涉黑之名对政治对手进行残酷打击,随意夺人性命,无所不用其极;在法治上,竟然仿效毛泽东“和尚打伞,无法无天”之邪恶的一套,肆意践踏法律,使用各种令人发指的刑讯逼供手段,人神共愤;在意识形态上,公然使用行政手段组织大规模的唱红,而这些红歌恰恰就是文革的象征,甚至裹挟五大宗教界人士集体唱红,荒谬绝伦! 重庆闹剧虽然落下帷幕,然而这不过是使惊恐万状的国人暂时复归平静,根本就不值得庆祝胜利。人们反而要问,难道仅凭薄熙来一人之瞎胡闹就可以在中国政坛掀起如此惊天波澜?非常明显,它恰恰是执政党长期僵死固守某些错误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理念之必然结果! 应该承认,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确实使中国经济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根本不存在某些御用学者所宣扬的“中国模式”。 执政党无非作对了三件事情:1,把农民种田的自主权还给了农民,结果农民吃饱了,农村改革成功了;2,把公民办企业的自主权部分还给了公民,结果民营经济成长了,工业改革成功了;3,加入世贸组织,使庞大的中国经济体汇入到世界经济竞争和分工的大海中,为经济长期高速增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样看来,经济繁荣不过是因为把人民本该拥有的经济权利部分还给了人民。所以,改革开放的成功主要并不是当局“英明领导”的成功,反而是其“英明不领导”的成功。不仅如此,与经济上部分还权与民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政治上却从来就没有还权与民,且多次丧失政改良机,终至权贵坐大,腐败横行,贫富不均,道德沦丧,危机日盛。重庆模式恰恰是试图再次重演“怀着天使般的理想、干着恶魔般的勾当”之惨剧,是对拒不进行政治改革所导致的困境作出的极其荒唐的反应。 中国到底向何处去?各种迹象表明,国家正处在历史巨变的前夜,人们再次开始谈论革命,包括执政党内的部分开明人士也在忧心忡忡的研读托克维尔的《旧制度与大革命》。这固然是一种思想进步,却也有重大的认识误区。执政党本应比任何人更明白,只要他们拒不放弃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这一意识形态,那么,悬在他们头上最危险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从来就不是民众的暴力革命,而是统治集团内部因权力争夺所导致的自相残杀,正所谓“革命吞噬了自己的孩子”。这一残酷宿命一再被斯大林、毛泽东、波尔布特和金家王朝等独裁者的暴行一次又一次的印证。 从本质上讲,建立在马列毛意识形态之上的极权体制必定导致其组织内部周而复始的自相残杀、自我消解和自我否定,这是由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所决定的,因为它悖逆人性、敌视宗教并垄断真理,故它必定自立宗教、自命先知而走向独裁,就连集团内部的不同声音也不能允许。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由于当局一直拒不放弃这个僵死的意识形态,他们就不可避免的要产生各种精神错乱和自相矛盾的行为,具体表现如下: 1,作为执政者来说,当然希望政局稳定,而不是重新提倡暴力革命。宗教信仰正是引导人们追求真善美,消融人性中的暴力非理性,这应该正好是符合其统治要求的。但是,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却又要垄断思想真理,压制一切宗教信仰自由,从而严重侵蚀自己的统治基础,并产生一系列严重的后果。一个活生生的例子:为了不遗余力的打压法*功,成立了集公检法于一体的特别机构,耗费了大量的资源,维稳开支甚至超过军费,使该机构不断坐大而超然于正常权力系统之外,俨然成为第二中央,终于养虎为患,形成了对自身权力的严重威胁和极大的挑战。 2,薄熙来的重庆模式表明,野心家随时都可以打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旗号,占据意识形态的制高点,进而试图以非正常的方式上位,甚至铤而走险谋求权变,再次威胁执政党的权威和统治。 3,出于垄断真理的需要,他们必定无视法治,践踏法律。然而法律是保护包括他们自己在内的所有人之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但是,自封的真理之代表是不愿意受法律制约和规范的。刘少奇的悲惨遭遇无情地告诉世人:自己有权时参与迫害别人,等到自己身处危难时再想拿宪法保护自己就为时已晚,身为国家主席却死无葬身之地,这样惨痛的教训难道执政党还不认真吸取? 4,由于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奉行的是逐利之资本主义,而在意识形态上却顽固坚持虚假的共产主义,并打压宗教信仰,这就极大地侵蚀了整个社会的道德根基,加之拒绝反对党监督,从而使执政党道德全面崩溃而腐败横行,贪污的范围之广、额度之巨实乃举世无双,骇人听闻!实则早已到了无可挽回的地步。同时,由于当局长期打压知识分子、对知识界灌输虚伪的意识形态,致使知识分子失去了求真精神、普遍堕落而成犬儒,社会失去了知识精英之人格榜样,也就失去了灵魂而迷失方向,终于引发社会道德的总体堕落,形成了所有人对所有人相互投毒的恐怖局面。罗马帝国后期的整体道德崩溃而引发帝国消亡之悲剧的一幕,仿佛正在中国重演! 试图垄断真理,强行压制信仰自由,乃是马克思共产极权主义最愚蠢、最野蛮的行为,它不仅违背人性,也与现代有限政府之理念相背离,完全是执政党庸人自扰、自寻烦恼、惹火烧身的极其落后的意识。这种落后意识已经在西藏、新疆、家庭宗教、法*功等信仰问题上给执政党自己平添了无数的烦恼,引发大量矛盾,严重消弱了政权稳定的根基。 不管执政党将如何进行政治改革,破除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等意识形态,彻底清算文革罪恶,乃是国家走上健康发展之路的第一步,也是执政党自我救赎的第一步。立即实行宪政治国,逐步开放民主选举,乃是国家走向繁荣昌盛、执政党走向成熟理性的第二步。尽管执政党犯了累累的错误,给民族到来无尽的灾难,但是,取得全民大和解依然是可能的,而且,直到目前为止,和解依旧是最佳选择方案。球,依然在执政党的脚下,主动权依然在执政党的手中,只是时日不多,形势逼人。 执政党必须明白的一个妇孺皆知的道理是:任何政党都不可能永远执政。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政权更换的时机和方式。在人民的自主意识和人格独立意识已经越来越成熟的时候,用和平方式实现政权的循环更迭,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而在当下的中国,清朝帝制垮台已经超过一百年,国民的思想早被自由、民主、法治等先进观念启蒙;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信息的不可封锁性使得民智日开,见多识广,普世价值的观念早就深入人心;现实中,世界性的经济潮流把大量的农村人口卷入到现代生活中,新一代农民后代以及弱势群体,再也不会像他们的父辈那样对自己的权利被长期剥夺而熟视无睹,他们不再忍气吞声,而是要抗争,要平等,要自由。近几年来,大量的群体、个体维权抗争事件无可置疑的证明了这一点。 在历史潮流面前,某些浅薄的新权威主义者,总是翻出清末时民智不开、宪政难行的历史旧账来误判现实,却不知时光飞逝如电,中国人民早就不再是百年前的皇民了。某些权贵世袭,至今死死抱住“老子打江山,儿子坐江山”的陈腐观念不放,一方面拒不进行政改、拒不还权与民,一方面不遗余力收买无耻文人大肆散布“国情论”、“民情论”、“中国特殊论”等谬论,以证明中国人不适合自由民主,然而终究是露洞百出、徒劳无功而贻笑大方。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在21世纪的今天,难道还有什么力量能阻止中国人民奔向自由民主法治宪政之光辉灿烂的明天? 君不见,现代文明的发源地欧美诸国,开自由民主法治之先河,独领人类文明风骚已数百年; 君不见,同为东方国家,日本却因擅于吸收优秀文明而后来居上成为优等生,其文明程度甚至超越许多西方国家; 君不见,同为儒家文化圈的韩国、新加坡,同为炎黄子孙的台湾人民和香港人民,也都早早沐浴着自由之昌明; 君不见,阿拉伯之春如野火春风,秋风扫落叶般荡涤着几乎每一个专制独裁的阴暗角落; 君不见,连封闭落后的缅甸都在大胆变革,大行宪政! 难道唯独我泱泱13亿华夏子民就不配享有自由民主法治宪政之现代文明? 黑格尔说,自由一旦被人民所知晓,就再也无法从他们手中夺去!普世价值恰是历史车轮滚滚,顺之则昌,逆之则亡,这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任何人试图以任何借口阻挡之,都不过是螳臂挡车、自不量力,必将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自由民主法治宪政必将在中华大地上绽放出无比鲜艳的文明之花! 注释: [1]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上卷,贺卫方等/译1993,p.165,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约翰-梅西-赞恩,法律简史》,孙运申/译,2005, p.81,中国友谊出版社 [3]约翰-梅西-赞恩《法律简史》,孙运申/译,2005,p.98页,中国友谊出版社 [4]蒙森《罗马史》,李稼年/译,第一卷,2005 p.60页,商务印书馆 [5]《罗马法史》朱塞佩-格罗索/著,黄风/译,2009 p.7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6]蒙森《罗马史》,李稼年/译,第一卷 2005 p.158,商务印书馆 [7]蒙森《罗马史》,李稼年/译,第一卷 2005 p.160,商务印书馆 [8]蒙森《罗马史》,李稼年/译,第一卷 2005 p.156,商务印书馆 [9]蒙森《罗马史》,李稼年/译,第一卷,2005, p.154,p.158,商务印书馆 [10]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2006,p.263 页,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11]蒙森《罗马史》,李稼年/译,第二卷 2005,p.180页,商务印书馆 [12]蒙森《罗马史》,李稼年/译,第二卷2005,p.180页,商务印书馆 [13]库朗热《古代城邦》,谭立铸/译,2006,p.315,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4]撒路斯提乌斯《朱古达战争》,(第35章),商务印书馆,2010年 [15]罗伯特等《西方文明史》 (Ⅰ) 第八章,2003,p.218页,中国青年出版社 [16]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上卷,贺卫方/译 1993,p.100,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7]巴克勒《西方社会史》,第一卷第六章2005,p.251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18]巴克勒《西方社会史》,第一卷第七章2005, p.292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19]罗伯特《西方文明史》(第十章),2003,p.319页,中国青年出版社, [20]《全球通史---1500年以后的世界》,斯塔夫里阿诺斯/著,p10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 [21]蒙森《罗马史》,李稼年/译,第一卷p61页,商务印书馆,2005 [22]《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韦伯/著,康乐、简慧美/译,p315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 [23] 《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韦伯/著,康乐、简慧美/译,p305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 [24]英国司法制度史》,程汉大、李培峰/著,2007,p.279页,清华大学出版社 [25]《英国司法制度史》,程汉大、李培峰/著,2007, p.278页,清华大学出版社 [26]《英国司法制度史》,程汉大、李培峰/著,2007, p.272页,清华大学出版社 [27]《西方检查制度史研究》,黎敏/著,2010, p.111页,清华大学出版社 [28]《英国司法制度史》,程汉大、李培峰/著,2007, p.277页,清华大学出版社 [29]《英国司法制度史》,程汉大、李培峰/著,2007, p.302页,清华大学出版社 [30]《英国司法制度史》,程汉大、李培峰/著,2007, p.323页,清华大学出版社 [31]《为什么美国没有社会主义》桑巴特/著,赖海榕/译,2003, p.1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32]《为什么美国没有社会主义》桑巴特/著,赖海榕/译,2003, p.28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33]《为什么美国没有社会主义》桑巴特/著,赖海榕/译,2003 ,p.36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34]《为什么美国没有社会主义》桑巴特/著,赖海榕/译,2003, p.41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35]《为什么美国没有社会主义》桑巴特/著,赖海榕/译,2003, p.90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36]《为什么美国没有社会主义》桑巴特/著,赖海榕/译,2003, p.193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37]《为什么美国没有社会主义》桑巴特/著,赖海榕/译,2003, p.99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38]《为什么美国没有社会主义》桑巴特/著,赖海榕/译,2003, p.214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39]《数学:确定性的丧失》,克莱因/著,李宏魁/译,2001,p.269页,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40]《思辨的宇宙---霍金量子宇宙学思想的哲学分析》,周祝红/著 2006,科学出版社 [41]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上卷,贺卫方等/译,1993,p.686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42]《武士道》,新渡户稻造/著,傅松洁/译,2004,p.73,企业管理出版社 参考书目: 1,高华著《红太阳是这样升起的》 2,柏拉图著《理想国》 3,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 4,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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