笈多王朝时期印度的社会组织,仍然是农业与手工业相结合的农村公社;这种村社制度具有顽强的生命力,虽然经过几千年奴隶制发展的冲击,它依然在社会上占据统治地位。广大的印度人民在农村公社的小天地里过着自给自足的与世隔绝的生活。笈多王朝时期在村社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奴隶制度,已经走到它的尽头,开始出现封建因素的萌芽。 印度在公元最初几世纪完成的政论著作《政事论》中已经提出不要把自由民变为奴隶的要求,并规定了奴隶要求释放的条件。作者主张,国王应该命令奴隶主把能够交赎金的奴隶一律释放。这部论著中提到,奴隶主把土地分成小块,交给奴隶耕种;奴隶必须向主人缴纳一定数量的收获物,并要服劳役。有些奴隶主地主则把土地租出去,坐收分成制地租。作者在提到缺乏奴隶劳动力的王家庄园时,主张把它租给他人耕种,以征收一部分收成。中国赴印求法高僧法显在《佛国记》中也透露出印度封建关系因素的出现。法显提到拥有大量土地的教俗大地主。法显指出:“诸国王、长者、居士为众僧起精舍供养,供给田宅、园圃、民户、牛犊,铁券书录,后王王相传,无敢废者,至今不绝。”这里指明国王、长者和居士都是拥有大量土地和财产的地主,他们又把土地、房屋、园圃、民户和牛犊等不动产和动产捐赠给寺院僧侣,而且王王相传,代代如此,自然造成一批拥有大量土地、房屋和其他动产的宗教地主。这种捐赠行为已经“铁券书录”,经过合法手续,是有据可查的。 值得注意的是,法显提到的捐赠对象,除土地和牛犊之外,还有“民户”。所谓“民户”就是被束缚在土地上耕种这些土地的依附农民,他们随土地而转移。法显虽然没有说明这种“民户”的性质,但从它被束缚在土地上、随土地转移,并有家室这些方面看,显然有别于一般奴隶,从一定意义上说具有封建因素的性质。除这种“民户”之外,法显还提到了耕种王地,缴纳租税的自由农民,他们的自由程度比较大,“欲去便去,欲住便住”,与随土地转移的“民户”适成鲜明对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