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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问题与近代中国”学术讨论会综述

http://www.newdu.com 2017-11-11 未知 王宏斌 参加讨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与河北师范大学历史系联合举办的“毒品问题与近代中国”学术讨论会于2001年6月26—27日在石家庄举行。出席这次会议的学者共有36人,收到论文28篇。与会学者就清末禁烟运动、日本毒品政策及其在中国的实施情况等问题,提出了不少新见解。现将主要观点和讨论情况综述如下。
    一、关于清末禁烟运动
    清末禁烟运动是近代中国历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近年来研究者感兴趣的论题,一些论著虽然已经做过比较深入的探讨,但有些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关于清末禁烟运动的起因,以往的论著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除了一般认可的社会原因之外,有三种意见:第一,唐绍仪了解到英国鸦片政策发生了变化,遂向慈禧请求禁烟,这是西方学者的观点;第二,在华外国传教士联名请求禁烟,对清廷禁烟政策的制订有所影响;第三,驻英使臣汪大燮奏报了英国下议院关于鸦片贸易的辩论情况,此为颁布禁烟上谕的直接起因。中山大学历史系刘增合博士《清末禁烟谕旨起因论》一文,从唐绍仪1905年初赴印度谈判至1906年9月20日上谕发布前的主要外交活动入手,考察这一时期中国鸦片政策的变动情况,认为“唐绍仪与禁烟上谕的制定和发布并无直接关联”。外国传教士杜布斯等人的联名上书恰逢两江总督周馥去任、新总督端方接任时期,多有耽搁,到达外务部的时间是“禁烟上谕发布后的第六天”,因此,传教士的上书活动对于禁烟上谕的颁布也没有产生影响。文章认为,禁烟上谕的颁布直接起因于汪大燮的奏折(笔者的观点与此相同)[1]。文章比较了汪大燮与此前外交使臣关于禁烟的奏折内容,认为“并无实质之不同”,那么,清廷为什么单单对汪大燮的奏折做出积极反应呢?他认为“这是一种反常的举动”。文章利用《汪康年师友书札》,探讨了汪康年、汪大燮兄弟与大学士瞿鸿礻几之间的密切关系,强调私交的关键作用。这是一个新的进展。不过,文章忽视了一个重要原因,即1906年5月30日英国下议院关于鸦片贸易的辩论结果与以往毕竟不同;在以往的辩论中,呼吁禁止鸦片贸易的人数从未成为多数,此次会议迫使英国印度部大臣约翰·莫莱(John Morely)公开表示不反对中国禁烟,这个重要信息在以往是没有的。
    过去对于清末禁烟运动时期中英签订第二个“禁烟条件”的来龙去脉缺乏研究。河北师范大学王宏斌教授认为,清末新政时期,广东禁烟运动在许珏的主持下,针对中外鸦片运输、销售和吸食等各个环节采取了许多积极措施。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国鸦片的销路,从而影响了一些中外势力的毒品利益。他们相互勾结在一起,制造种种借口和事端,千方百计地破坏中国的禁烟运动,并极力怂恿其外交官出面干涉中国的禁烟运动。于是英国公使朱尔典(John Newell Jordan)和驻广州领事杰弥逊(Jamesam Jamieson)一次次向中国政府发难,他们忽而抗议广东禁烟总局推行“牌照捐”的内容,忽而攻击中国官员的查禁活动,“抗论交涉几无虚日”,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英国商人的毒品利益,设法延长毒品贸易时间。许珏站在禁烟的立场上,为了捍卫国家禁烟主权,针对英国外交官的蛮横干涉和无理取闹,进行了坚决反击,揭露了其罪恶阴谋。但清廷外务部在英国外交官的要挟下被迫签订了撤销广东“牌照捐”的屈辱性条款。1911年5月8日签订的中英“禁烟条件”,同第一次鸦片战争以来所有关于鸦片贸易的条约和条款一样,均属不平等条约,中国的主权又一次遭到践踏。
    重大事件的进程往往与中心人物的活动密切相关,研究清末禁烟运动,应当探讨重要人物的思想和活动。山东师范大学田海林教授和研究生张志勇在《许珏与晚清禁烟运动》一文中指出,许珏在晚清官场上虽然不是一个十分得意的大人物,蹭蹬一生官至道员,但他以禁烟为职志,无论为官为民,始终坚持初衷,为中国的禁毒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他们分别叙述了许珏在山西做幕僚时期献计献策、退归桑梓时期办理禁烟乡约和在广东禁烟总局主持禁烟等主要活动。文章认为,在烟毒弥漫的晚清时代,呼吁禁烟者代不乏人,但像许珏那样一生坚持禁烟,始终为禁烟奔走呼号,不仅提出了系统的标本兼治方案,而且能够身体力行、百折不挠的人,事实上并不多见。
    清末,官制改革频繁,有些官职的设立缺乏明确记载,留下不少疑难问题。例如,清政府是否在北京设立过“禁烟总局”,有人认为,禁烟总局成立于1908年4月7日,当日谕令设立禁烟大臣即等于设立“禁烟总局”,并认为禁烟大臣就是禁烟总局的主管。[2]其依据是河南道监察御史赵启霖1906年12月12日所上《禁烟期于实行折》。田海林教授根据《光绪朝东华录》、《宣统政纪》和《政治官报》所载谕折,认为清末设立了禁烟大臣,“但并没有设立禁烟总局”。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闵杰研究员在《清末禁烟运动简述》一文中,肯定了禁烟运动取得的很大成绩,剖析了其中各种流弊。他认为,清末禁毒是在一个社会比较稳定的时期进行的,不像后来军阀混战和日本侵略时期那样禁烟措施经常被不可预料的情况所干扰。相对而言,清政府的意志可以得到比较完整的贯彻,所以,研究这一段禁毒史意义重大,可以总结出不少经验教训。
    二、日本的毒品政策及其在中国的实施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农伟雄副研究馆员在《兴亚院、大平正芳和蒙疆烟祸》一文中考察了日本侵略机构“兴亚院”对于鸦片生产和贸易的策划情况,着重探讨了大平正芳在华北参与鸦片毒化的活动。文章认为,大平正芳从1939年7月开始担任伪蒙疆联络部经济课课长,任职1年4个月,1940年10月回国。在此期间,大平正芳成为伪蒙疆鸦片基地的实际负责人,这位日本前首相对于日本垄断伪蒙疆鸦片生产起了重要作用。对于这段不光彩的历史,大平正芳讳莫如深,在他撰写的《我的履历书》中千方百计加以掩饰,大平财团出资编著的《大平正芳传》也故意忽略了传主在这方面的罪恶活动。
    南京大学朱庆葆教授《日本侵华毒化机构———华中宏济善堂研究》一文认为,宏济善堂是日本侵华的战争工具,从1939年成立到1944年的5年中,它秉承兴亚院的意志,有组织、有计划地在长江流域进行鸦片的种植、采购、缉私和售卖,形成了纵横交错的毒化网络。宏济善堂推行的鸦片毒害政策,造成长江流域毒品严重泛滥。日本的毒化活动获得了巨大利润,它不仅给侵华战争提供了物质上的支持,而且加重了中国人民的经济负担,尤其在弱化中国人民的抗日意志、摧残中国人民身心健康方面,更是起到了枪炮所不能起到的麻醉作用。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蒋秋明副研究员《日伪政权在华北的鸦片统制》一文认为,日伪的鸦片“统制”尽管给华北社会带来了深重的危害,但与日本对其他战略物资的“统制”相比,总体上是不成功的,没有达到侵略者既定的目标。日本鸦片“统制”政策之所以在华北受挫,除了一般原因之外,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日伪政权内部矛盾造成的。这些矛盾主要存在于日本侵华势力不同系统之间,存在于伪华北政权与日本侵华势力之间,也存在于伪华北政务委员会与华北各省及京津特别市伪政权之间,他们在鸦片利益上的明争暗斗,抵消了鸦片“统制”政策的效力。
    史学界关于日本对华毒品政策的研究,过去比较重视日本在中国东北、华北、华东与华中的危害,对于台湾被占领时期毒品危害的研究较为薄弱。厦门大学海关史研究中心连心豪教授《日本据台时期对中国的毒品祸害》一文认为,后藤新平统治台湾时期确定的鸦片专卖制度虽然原则上规定禁止吸食鸦片,但同时规定确实有鸦片烟瘾者经过医生证明可以“药用”名义购买吸食官制烟膏,鸦片原料的输入和烟膏的制作统归总督府直接经营,鸦片烟膏的推销由警察选定“身份可靠者”经营。这样,台湾总督府垄断了从鸦片原料的输入到烟膏制作、流通乃至消费的整个过程,把鸦片专卖制度建立在警察治安体系上。日本利用鸦片榨取了台湾的大量社会财富,为向中国大陆进攻提供了重要财源。文章提出,为深入研究日本在台湾推行的鸦片专卖政策及其后果,还需要进一步发掘统计资料。
    三、关于毒品问题的其他研究
    关于鸦片战争前的鸦片走私输入数量和由鸦片贸易引起的白银外流数量,史学界还存在着分歧。由于资料不足,依据推断来解决数字问题的现象始终存在。中山大学历史系吴义雄教授《关于鸦片战争前十八年鸦片贸易的几个问题》一文,利用《广州纪事报》(Conton Register)和《广州周报》(Conton Press)刊登的鸦片销售资料重新考订了英国东印度公司走私输入中国的鸦片数量,并依据当年的鸦片价格推算,得出平均每年1万多箱鸦片输入中国和1000多万两白银被掠夺的结论,这一研究很有价值,它提供了新的资料和新的观察角度。不过,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澄清。第一,鸦片贸易毕竟具有走私性质,报纸上公布的资料不一定真实可靠。第二,上述两家报刊尽管以大鸦片贩子和洋行为后台,而他们的后台并未垄断中国沿海的鸦片销路,那么,鸦片销售量和价值的统计难免遗漏,报纸公布的统计资料未必是全部,它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值得怀疑。第三,刘鉴唐统计的依据是查顿(William Jar-dine)和马地臣(James Matheson)洋行经销鸦片的账本等资料,并对马士的统计进行了补充和修正,可能有估计偏高的现象,但账本的价值应当高于报纸的一般性报道。看来这项研究还需要进一步深入。
    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郭汉民教授《晚清禁烟思想述论》一文指出,晚清思想家的禁烟主张虽然不尽相同,或主严禁,或主弛禁,或主禁输入以清其源,或主禁吸食以塞其流,或主治标,或主治本,但他们的最终目标都是要禁绝鸦片。他们的禁烟动机也不尽相同,或为救银荒,或为维利权,或为保种族,但在维护民族利益这一点上则是一致的。晚清的禁烟思想经历了一个从治标到治单纯到综合治理的探索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就事论事愈来愈少,人文关怀愈来愈多。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李细珠副研究员《在社会问题与经济之间》一文,着重考察了张之洞禁烟思想与实践的内在矛盾和两难处境。文章认为,张之洞抚晋时主张禁烟是真诚的,而在湖广总督任上却不得不默许鸦片的生产和贸易。张之洞的这种思想矛盾是由于观察社会与经济问题的不同视角造成的。张之洞主张禁烟,是因为他身上的清流派品格使他把鸦片问题看成是社会问题;张之洞不禁烟,则是因为其身上的洋务派品格使他把鸦片问题看做经济问题。“这样看似相互对立的两面集中在一个人身上显然是矛盾的,这个矛盾又是晚清中国禁烟问题两难困境的体现。”在清政府内部,关于鸦片问题的解决方法一直有两种声音:一是从社会问题的角度考虑,主张禁烟,反对在本土种植罂粟,这种声音很弱小;另一是从经济问题的角度考虑,主张加重征收鸦片税厘,美其名曰“以征为禁”,这种以解决清政府财政困难为目标的声音很强大。这两种声音是不成比例的。他又指出,前一种声音由于无法遏制外国鸦片的输入,事实上也就难以肃清鸦片流毒;后一种声音认为鼓励土药生产可以抵制洋药进口而收回利权,结果使洋药与土药同时泛滥。清政府在理想与现实之间犹豫彷徨,但最终迫于现实的压力还是选择了后者。
    四川师范学院历史系康大寿副教授《近代毒品贸易与外人在华治外法权》一文,重点考察了外国鸦片贩子利用“治外法权”在中国猖狂贩毒的事实,认为他们或者悬挂外国旗帜,拒绝中国海关检查,或者在租界内大量制毒,公开销售,使中国禁毒法令无法实施。近代中国之所以无法根绝鸦片流毒,在很大程度上与“治外法权”的丧失有关。
    苏州大学杨大春博士《论基督教会在清末的禁烟活动》一文考察了1840—1911年间外国传教士对待鸦片贸易的态度与活动。文章认为,在华外国传教士对待鸦片的态度基本一致,都明确反对毒品贸易,他们组织了禁烟团体,在教会刊物上发表了许多禁烟文章,鼓动中国官员禁毒,这些活动都是值得肯定的。关于传教士宣传禁烟无法取得重要进展的原因,文章认为,一是宣传禁烟旨在树立教会的善良形象,吸引中国百姓入教,有相当大的局限性;二是传教士的活动无法与西方殖民势力划清界限;三是中国政府和人民对于西方传教士的活动半信半疑,不能积极配合。
    民国时期鸦片烟毒问题仍然十分严重,各地长官对待毒品的认识有很大差别,有的严厉查禁毒品犯罪,有的怂恿罂粟种植,有的鼓励鸦片运销。对待民国时期的毒品问题需要开展区域性研究。中山大学历史系赵立彬博士《寓禁于征与鸦片专卖》一文,着重探讨了1925年到1936年广东地方政府的禁毒政策和效果。文章认为,广东当局在这一时期对待鸦片主要采取了“寓禁于征”的鸦片专卖政策,藉以解决财政问题。这一政策在财政上对于平衡收支、缓解困难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但由于着眼点在于征税,禁毒为虚,纵毒为实,致使广东鸦片烟毒泛滥依旧,所谓“断禁”鸦片政策归于失败。这种区域性的研究,对于深入揭示毒品传播的社会、经济与政治根源很有益处。
    (文章原载:《近代史研究》2002年第1期)
    [1] 参见《禁毒史鉴》,岳麓书社1997年版,第277页;《清末新政时期的禁烟运动》,《历史研究》1990年第4期。
    [2] 李鹏年等编著:《清代中央国家机关概述》,紫禁城出版社1989年版,第285—286页;《中国近代官制词典》,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禁烟总局”条。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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