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晋国“作爰田”和战国时期秦国“制辕田”,均为先秦重大事件,《左传》《国语》《史记》等史书以及后世出土的简帛材料都有所述及。所谓“爰田”究竟为何?这一田制改革的本质是改变土地所有制,还是改变土地使用分配制度,抑或生产技术范畴内的改进?这些问题不仅涉及对“爰田”的理解,而且关乎对先秦土地制度、经济乃至社会形态的判断,长期以来言人人殊、悬而未决,因此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 历代史注众说纷纭 晋惠公六年(前645)秋,秦穆公率军伐晋,九月壬戌(十四日),两军战于韩原,晋军大败,晋惠公被俘。《左传》僖公十五年(前645)载:“晋侯使郤乞告瑕吕饴甥,且召之。子金教之言曰:朝国人而以君命赏,且告之曰:孤虽归,辱社稷矣。其卜贰圉也。众皆哭。晋于是乎作爰田……晋于是乎作州兵。”《国语·晋语三》亦载:“赏以悦众……焉作辕田。”是为晋国“作爰田”。至于秦国“制辕田”一事,公元前356年,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汉书·地理志》载:“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仟伯,东雄诸侯。” “爰、辕”音训、字义相同,“爰田”即“辕田”。历来注家对其解说各异,主要有几种说法。 一是赏众以税。《左传》杜预注:“分公田之税应入公者,爰之于所赏之众。”分公田之税赏众,可直接以钱物赐予,不一定要作爰田。因此,这一说法似乎牵强,也无法说明土地制度发生了什么变化。 二是赏众以田。《国语》贾逵注云:“辕,易也,为易田之法,赏众以田。易者,易疆界也。”若为赏赐,无须用“作”字,无须当作一种新制度予以确定。晋惠公之后不断有“赏田”的记录,也没有被称为“爰田”。 三是以田出车赋。《国语》韦昭注引:“辕田,以田出车赋。”如从此说,只会加重国人负担,而不是“以君命赏”,获得土地越多,所出车赋越多,只会招致国人的反对,更谈不上“赏以悦众”。 四是固定授田,自行轮耕。《汉书·地理志》张晏注曰:“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恶。商鞅始割列田地,开立阡陌,令民各有常制。”孟康曰:“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废。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也。《食货志》曰‘自爰其处而已’是也。辕、爰同。”这种说法虽然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爰田制实施前后的变化,但问题在于,从土地定期轮换制改变为田菜休耕制,何以都称为“爰田”?以爰田与古人的休耕强为比附,造成了概念的混淆。轮作休耕的生产制度至迟在周代农业生产中已出现,与“作爰田”的兴制、造作之义相悖。 20世纪50年代以来,研究者对“爰(辕)田”提出了20 多种见解,主要集中在如何理解“爰田”之义,“作爰田”的意义和性质,晋“作爰田”和商鞅“制辕田”之间的关系等。主流观点认为,“作爰田”、“制辕田”改变了古代井田制下对土地定期进行重新分配即所谓“三年爰土易居”的制度,授给的土地固定下来,不再定期调换,土地私人占有长期化,逐渐确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 以“爰(辕)田”问题而言,任何解说均须照顾到文献记载和汉晋旧注,而不能改字、增字或曲解字义。一,“作”和“制”都有兴起、造作、创制之义,意味着这是一项对旧制所作的创新性改革;二,“爰”有换、易之义;三,有赏赐的意涵,即所谓“以君命赏”、“赏以悦众”;四,具有富国强兵的效果。古代田制往往与赋税制度联系在一起,“作爰田”和“制辕田”也就有了赋税制度改革的内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