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袁世凯是中国共和体制的主要缔造者 实际上我们不得不承认,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之后,各省纷纷宣布独立,形势似乎是一片大好。但革命派内部成员复杂,许多旧官僚和立宪党人也混迹其中,各持观望态度,争权夺利。而清廷仍牢牢控制着东北三省、直隶、山东、河南,且起用袁世凯之后迅速反扑,11月2日攻下汉口,使革命势力受挫。此时的形势,如果要拼个你死我活的话,恐怕是胜负难料。假如清军胜利的话,中国的共和进程至少还要再拖后一二十年。即使革命军胜利,也必将是一场旷日持久的内战。无论哪种结果,广大黎民百姓都会遭受重大灾难。在这个关键的时刻,是袁世凯(尽管是出于他个人的目的)促成了南北和谈,清廷退位,不费一兵一卒而实现了国人梦寐以求的共和体制,避免了多少人的流血(其实武昌首义跟孙文和同盟会没什么关系,起义成功孙在美国还是看报纸才知道).应该说当时人们对此举的评价还是很高的,孙中山就曾公开称隆裕太后“女中尧舜”,对袁世凯也是极加赞誉。客观上分析,此事的主要功劳都应当记在袁世凯头上。 二、在政权变革之时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稳定。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之后,各省纷纷宣布独立,孙中山捡起朱明王朝“驱除鞑虏,恢复中华”的陈词滥调以煽动汉人仇满情绪之时,无疑已经给蒙疆藏满辽阔地域之各民族带来极大恐慌,各民族地区掀起排汉高潮,分离倾向日益明显,一些地方实力派也反对推翻满清政权,如东北的张作霖就说“如果皇帝退位,成立共和政府,本人即不听从指挥。”所幸清王朝总理大臣袁世凯出任民国总统,使各族上层人物感到有了安全保障,旧日的地位利益仍可维持,加上北洋军坐镇,国家才没有四分五裂,混乱局面迅速得以平息,社会回复稳定,顺利完成了政权的过度和新旧制度的变革。 民国初期,革命党人十分激进,不少人提出了分省自治的提案,如果当时没有袁世凯坚持维持一个强权的中央政府,中国很可能就要分成几个国家。另外蒙古和西藏当时是清王朝的藩属国,辛亥革命后,俄国和英国曾设法谋求蒙古和西藏脱离中国,但袁世凯积极与列国交涉,保全了中国对蒙古和西藏的主权。对于一个通过革命的方式推翻一个政权,尤其是一个少数民族政权如何对待满清最高统治者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按袁世凯拟定的对清皇室的《优待条例》,溥仪退位后皇帝“尊号仍存不变”,“以待各外国君主之礼相待”,并“暂居宫禁”,因而溥仪退位后,故宫内除了太和殿、中和殿、保和殿划归民国外,其余地方仍归清皇室所有。袁世凯妥善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为中华五大民族友好相处打下基础。 三、袁世凯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清末朝鲜内乱,袁世凯奉命平乱,在朝鲜十二年,阻止和延缓了日本对朝鲜的吞并,维护了国家的利益。 民国初年,外蒙古在俄国的唆使下独立,并造成内蒙局势的不稳定。袁世凯一直对蒙古问题极为重视,软硬兼施,任命贡桑诺尔布为民国政府蒙藏事务局总裁,大量晋封蒙族上层人物为亲王,使内蒙王公数量“比清朝时的数额增加了几倍”,终于使内蒙王公们放弃了分裂的图谋,诸多已逃往外蒙的蒙族同胞遂陆续返回,后来,经过老袁立场强硬的谈判,外蒙于1915年6月7日取消独立,俄国只得承认外蒙为中国领土. 袁世凯竭力主张的清帝优待退位意味着清朝政府拥有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地移交给民国政府,保持了主权和领土范围的延续性,这是孙氏革命推翻清廷所不可能做到的。 四、推动教育制度改革。在1905年袁世凯提出永远废除科举,并得到实行;建立以“北洋六镇”为首的现代化陆军及“保定陆军学堂”、“军医学堂”等一大批军事院校;创办北京、天津两市的现代化警察部队(民初京津两市的治安曾享誉世界);创办山东大学,兴办新式学堂,整个洋务运动期间兴办学堂最多的就是袁世凯所管辖的直隶(今河北省)。1907年统计,直隶办有专门学堂12所,实业学堂20所,优级师范学堂3所,初级师范学堂90所,师范传习所5处,中学堂30所,小学堂7391所,女子学堂121所,蒙养院2所,总计8723所,学生16.4万多人,人数位居全国第二;学务资产四百八十万两,名列全国第一。直到民国初年,直隶教育仍保持优势,这与袁世凯任直隶总督时打下的基础不无关系。 五、推动 政 治 体 制 改革和建立新的社会管理体系方面。 1、中国首次地方选举是1907年的天津市政选举(属于袁世凯所管辖的直隶)。 2、袁世凯是中国警察制度的创始人。义和团事件后,规定中国不准在天津地区驻军。袁世凯训练3000警察进驻这个地区,维护了主权和地方治安。用警察取代衙役管理社会治安,应该说是社会管理体系的一个进步,在建立和推广这个制度上,袁世凯功不可没。 3、袁世凯在执政的第一年,就制订了《国会组织法》,接着又依法进行选举,并在1913年初召开了国会。 4、1913年1月9日公布《文官考试法》,为建立现代国家机关做出重要贡献。其中规定文官高等考试,以国法学、刑法、民法、国际公法、行政法、经济学和财政学七种为主科,一定要考。商法、政治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通商约章等五种为附科,应试者自择其一。 5、他推行军民分治,规定督军不得兼任省长,一再下令军警不得干预政治,。为削弱地方军阀的权利防止国家分裂起到重要作用。 六、在经济领域,发展工商企业也用力很勤,成绩显著,有的至今仍在继续发挥作用。 1、袁世凯发起和筹建了中国人今天仍热情传诵京张铁路(詹天佑修的那条),在这条铁路的决策、资金筹措,包括决定用中国人和中国资金修建等等方面袁世凯起了重要作用。 2、民国后,为鼓励制造业和加工业各民营公司,由政府出资建立保息制度。投资第一年开始,即可获得四至六厘股息。第六年起才按保息金的二十四分之一,分年摊还。开办厂矿的手续简化;有的税收也降低了。例如,采矿税就从原来25%降至10.15‰,从而促进了矿山开采。 3、改革厘金制度。到处设卡,征收厘金是晚清留下的弊政,十分不利于经济发展。袁世凯政府没有彻底废除,但对颇为大宗的土布免征厘金,亦不失为做了一件好事。 4、纠正清政府混淆垄断与专利的错误,取消创办企业动辄给予专营权若干年的规定,专利只给予真正的发明创新,从而促进了自由竞争。 5、整理和健全财政税收制度,民国三四年间(1914、1915)实现了财政收支平衡,“约计每年可余二千万”。 6、整顿金融秩序,收回各地乱发的纸币(如广东),统一铸造银币(袁大头),奠立了统一币制的基础。 7、创办或改革邮传、无线电报、招商轮船局,创办了中国第一个电灯厂,使电灯走入中国百姓生活,第一个自来水厂,第一辆电车等等。 七、创立了中国近代化军队。 袁世凯在小站练兵时,就是要在中国建立一支近代化的陆军,不仅在武器装备上的近代化,同时在军事编制、后勤保障、兵种划分向西方学习,创建了一支近代陆军,设立一大批军事学堂,大力北洋军事指挥人才,实行西方军队的演练方法,实行征兵制,提高了军队战斗力。 八、创立了近代司法体系。 袁世凯依靠各地商会,充分听取工商业家意见,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规,完善了市场机制,粗略统计,袁世凯政府制定有关经济法令八十多件。执政的第一年,就制订了《国会组织法》,接着又依法进行选举,并在1913年初召开了国会。1913年1月9日公布《文官考试法》,表明他有意建立现代国家机关。其中规定文官高等考试,以国法学、刑法、民法、国际公法、行政法、经济学和财政学七种为主科,一定要考。商法、政治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通商约章等五种为附科,应试者自择其一。这些科目设计很有意思,如果主科加上外语、电脑两门,用来考选今日中国的高级文官,我们的官僚机构一定大不一样,必将对建立真正的法治国家大有裨益。顺便说说,有些朋友老觉得废掉科举有点可惜。冷静想想,除了现代社会职业分化,为知识阶层开辟了远非科举这座独木桥可比的众多上升途径外,即使以官吏选拔来说,这样的文官考试不是更高明吗? 1912年4月3日,参议院正式通过《新法律未颁行前暂适用旧有法律案》,规定所有前清规定之《法院编制法》、《商律》、《违警律》、《新刑律》、《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禁烟条例》、《国籍条例》等,除与民主国体抵触之处应行废止外,其余均准暂时适用。惟《民律草案》前清时并未宣布,无从援用,嗣后凡关民事案件,应仍照前清现行律中规定各条办理。要求法制局将各种法律中与民主国体抵触各条签注或签改后,交由参议院议决公布施行。然参议院旋即宣告迁往北京,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外,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尚有一批行政法令的颁布,以推行其政治主张和社会改革,如保护人民财产、提倡保护并发展工商业、募集军需公债、维持地方治安、禁止私自招兵募饷、禁烟、禁赌、禁止买卖人口、剪辫、劝禁缠足、禁止刑讯体罚等文。1914年1月公布《公司条例》,3月公布《商人通例》,明定于9月1日同时施行。7月公布《商业注册规则》。12月公布《证券交易所法》,1915年5月公布《证券交易所法施行细则》,1921年3月又公布《物品交易所条例》。1915年,法律编查会参照德国、日本法制,修订《破产法草案》,此外,还颁布有一些民事特别法规,如《商事公继处章程》、《铁路收用土地章程》、《验契条例》、《契税条例》、《公司保息条例》、《所得税条例》、《国有荒地承垦条例》、《征收田赋考成条例》、《征收厘税考成条例》、《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会计师暂行章程》、《征收所得税考成条例》、《不动产登记条例》等。 北京政府时期,还颁布大量刑事特别法规作为刑律补充,并赋予优于普通法的效力,如《大赦罪犯令》、《大赦令》、《管束条例》、《吗啡治罪条例》、《官吏犯赃治罪条例》、《办赈犯罪惩治暂行条例》、《违令罚法》、《徒刑改遣条例》、《易笞条例》、《惩治盗匪法》、《惩治盗匪法施行法》、《私盐治罪法》、《科刑标准条例》等。军队刑事法规有《陆军刑事条例》、《海军刑事条例》等。年4月,司法部呈准援用清末草拟《民事诉讼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修订为《民刑事诉讼律草案管辖各节》,并于5月分别刊发京外司法衙门遵照。1915年3月及1919年4月,司法部先后对《民事诉讼律草案》适用部分进行修正或增加。1915年8月、1918年5月及1919年4月,司法部为满足审判需要,先后对《刑事诉讼律草案》适用部分进行修正或增加。 1914年4月,司法部呈准颁行《民事非常上告条例》,同时以部令颁布《地方厅刑事简易庭暂行规则》、《审检厅处理简易案件暂行细则》,9月又颁发《私诉暂行规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