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研究需要以史料为基础,历史学的重大进步也往往以史料的更新为起点,但阐释新的史料,还需要有大历史的视野。自20世纪以来,士绅、宗族和乡村社会都是海内外学界的研究热点,观点概念层出不穷,新见迭出。胡铁球《明清歇家研究》一书对歇家史料作了系统而深入的挖掘,并从保歇制度所反映的国家与民间的关系,对“士绅社会”“宗族社会”与“乡村自治论”及其相关的明清基层社会的支配力量与区域社会研究的范式,提出了新的阐释,特别是《光明日报》史学版近期相关讨论更是别开生面,令人深受启发。 不过胡铁球的论著似太局限于明清时期,对士绅、宗族在整个历史上的演变缺乏梳理,因此对于乡村自治论的认识有些模糊,留下许多可以讨论的空间。其实,他所论赋税征纳市场化历程,自唐中叶施行两税法后就已经开始,歇家与保歇制度就是这一历史进程演变的一个环节。至于士绅、近世宗族亦发端于唐中叶,形成于宋代,而在明清时期趋于成熟,它们与乡村自治都是学界讨论的近世社会,或唐宋变革论的重要论题。笔者不揣浅陋,试图通过探寻歇家与保歇制度的历史起源,辨析士绅社会、宗族社会与乡村自治论之间的关系,在前辈诸贤研究的基础上,尝试用双重性公共组织的概念来讨论明清时期基层社会的支配力量。 宋代揽户与歇家、保歇制度的历史起源 胡铁球从歇家的经营方式考察,认为唐宋时期的旅店、居停人、邸店等是歇家的历史起源,而从诉讼方面看,歇家又与宋元时期的“安停人、保停人、茶食人”有明显的渊源关系。不过,他指出歇家虽然与唐宋以来的社会发展有密切的关联,但有其自身的发展轨迹与演变特点,歇家的独特性在于政府利用歇家居中代办政府部分职能,从而形成一种保歇制度。 然而,保歇制度并非明代独创,与之相类似的揽户在宋代就已经存在。从胡著可知,保歇制度主要存在于财政赋税领域,即歇家对赋税的包揽。包揽赋税也称为揽纳,它以市场化的方式缴纳赋税,早在唐代施行两税法之后就已出现,但为唐代政府所禁止。至宋代揽纳活动遍及全国,成为官府和税户之间不可或缺的中介,并出现了揽户、揽纳人、揽子等称号。揽户以胥吏、役人与牙商为主体,另外还有豪民、士人、僧道等构成,其中也有讼师参与,成分颇为复杂,有的学者也把揽纳当作市侩在宋代货币经济中充当的角色之一。揽户的经营方式多种多样,但主要特征是以市场为依托,采用商业化的赢利方式,代替税户缴纳实物和货币赋税,以及和买、和籴等变相赋税,有的在揽纳的同时还兼营货物买卖和放高利贷。揽纳虽然大大增加了民户的纳税费用,但由于宋代纳税手续烦琐,再加官吏刁难加收,民户不胜其烦,只能接受揽户的兜揽。同时官府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足额征纳也存在困难,有的税收非常零散,官府也要求民户合零为整,令揽户办理,因此揽户为宋代官方认可,并有相关管理制度。首先揽户必须提出申请,同时出具担保人,即“投状招保”,然后经过官府审核登记,发给牌照,即所谓“印记”,才能取得揽户合法身份。如果揽户不能及时或者按要求征缴赋税,官府就要求揽户填赔。宋代政府禁止公吏和士人充当揽户,如果发现则取消揽户资格,而且要受处罚。但是公吏担任揽户还是比较普遍,他们以变相的方式从事揽纳活动,称为“私揽”。宋代还禁止揽户取利过多,并将揽户抽取利润的比例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但是,揽户制度还是存在不少弊病,主要是揽户与胥吏勾结,取利过多,拖欠赋税,交纳实物时以次充好,侵吞税款甚至卷款逃跑,使国家和税户蒙受损失。由此可见,揽户与保歇制度基本相同,都是由官府认可,以市场化的方式缴纳赋税,其作用与弊病也大体相同。 至元明时期,揽纳为政府所不认可,尤其明代法律严厉禁止。梁方仲先生在《明代粮长制度》一书中指出朱元璋为了杜绝揽纳行为,制定法律对揽纳者严厉处罚,对于揽纳户亏欠钱粮者甚至处以死刑,并没收家产。同时设立粮长制度,责成家产丰厚的大户负责征纳税收,但是粮长实际上还是具有包商性质,因为粮长没有薪给,在一收一交过程中仍然要捞些油水。而粮长的包商角色最后由歇家代替,歇家通过服务税户而包揽赋税,官府因此设立保歇制度,使揽纳处于官府的管控之下,对此胡著做了细致的考证与论述。但是,保歇制度只是宋代揽户制度的翻版而已,鉴于明初法律对揽纳明令禁止,保歇制度只能是部门和地方性的规章。这也是为什么明代保歇制度似有似无,而且兴革无常,最终歇家在清代又变为里书、里催等名目。 总之,自唐代中晚期至清代,揽纳无法杜绝,政府在禁止的同时,也不断试图把揽纳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胡铁球认为明代中期至清初的保歇制度,使歇家之类介于官府和民众之间的中间组织,不断被纳入到政府系统,且上升到制度层面,它起到了连接政府和社会群体的作用,成为国家权力向下延伸的传送带,因此乡村自治是不可能的。但是国家权力能否顺利向下传送,还需要观察主导中间组织的阶层,能否服从国家的意志,自觉地贯彻国家的意图,否则如果中间组织是完全独立、不受国家权力的控制,就有可能出现乡村自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