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周恩来致电王稼祥、伍修权等,同意民航协定签字,然后送北京批准。可是,直到2月21日,中方仍未提交协定文本,但中方表示尽快签字。于是,苏方又建议3月21日为签字日期。到了3月18日,眼看签字日期就要临近,中方谈判代表仍然没有将最后文本提交给苏方。莫斯科开始抱怨,这样拖下去会影响苏联1950年年度计划的完成。
在苏方的一再催促下,3月27日,中苏双方在莫斯科签订了《关于建立中苏民用航空股份公司的协定》,规定双方经营的民航线路有三条,即:北京至赤塔,北京至伊尔库茨克,北京至阿拉木图。公司利润分成及领导职务分配与有色金属股份公司的规定相同,即:公司的一切开支及所得利润,由双方平分。公司领导职务,由双方之代表轮流担任。公司成立的最初两年,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中方出任,副主任由苏方出任。公司总经理由苏联人担任,副总经理由中国人担任。上述职务每隔两年轮换一次。协定有效期限为10年。
有关公报发布的时间问题,葛罗米柯建议推迟几天,但出于什么原因,他没有说明。这样一来,尽管3月27日签订了包括民航公司协定在内的三个协定,但有关该公司协定的公报却晚于新疆两个协定公布。
4月2日,《人民日报》公布了中苏签订《关于创办中苏民用航空股份公司协定》的公报。该公报称,公司按平权合股原则组成,其目的在于“协助中国本国航空事业之发展及加强中苏两国间之经济合作”。
这四个中苏合股公司,即:中苏有色金属公司、中苏石油公司、中苏造船公司和中苏民用航空公司,前两个在新疆,后两个在大连。应当承认,这几个公司的创办,对中国开发矿产资源、发展冶金、民航和造船事业,以及传授苏联的先进技术和培养中国的技术人才等,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不可否认,它们对苏方也是有利的,使苏联在西方国家封锁的情况下得到了从国际市场上难以买到的各种稀有金属和战略物资。
但是,由于新中国领导人对中外合办企业不太理解,总觉得有损于国家主权,加之在合办过程中,苏方确实存在着不尊重中国主权的行为,甚至想把合股公司办成独立于中国主权以外的经济实体。所以,中方后来缺乏将这几个合资公司继续办下去的热情,希望莫斯科尽快归还中国。但又考虑到这样做会影响两国的正常关系,所以一直难以启口。
好在与斯大林不同的是,赫鲁晓夫认为,莫斯科的这一行为损害了中国的主权。所以,他上台后主动提出解决这个问题,将四个公司还给中国。
经过几天的谈判,中苏于1954年10月12日发表了《关于将各股份公司中的苏联股份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联合公报》。公报声称:这四个公司的创办,正值“年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面临着恢复国民经济任务的时期”,因此,“各股份公司在恢复和发展中国经济的事业中,已起了积极的作用,并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现在,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了自己的经济以后,正在顺利地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时候,中国的经济部门已经积累了必要的经验,并且能够自己管理属于各股份公司的业务。于是,中苏就各中苏股份公司中的苏联股份自1955年1月1日起全部移交给中国达成了协议。苏方所占的股份,“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供应苏联通常出口货物的办法,在数年之内偿还。”
对于赫鲁晓夫的表现,毛泽东当然很满意。两年之后,当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大大批斯大林的时候,毛泽东虽然责怪赫鲁晓夫不该这样对待斯大林,但他对赫鲁晓夫还是表示了好感。说赫鲁晓夫这个人“不死板”,他把新疆的几个合资公司还给了我们。所以,“我们感谢他”。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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