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对日、对美关系过程中,邓小平明确提出,中国不屈从于任何外部势力的压力,不能牺牲或者损害中国人民的利益,这是我们的一个基本原则。对有损于民族利益的行为,是不能作任何妥协和让步的。
在中日缔约谈判中,要不要在条约中写进反霸条款,双方存在严重分歧。1975年4月,邓小平就提出反霸条款是缔约的政治基础,一定要写进去。为什么邓小平这样重视反霸条款在条约中的基础地位和重要作用呢?这是因为:第一,就当时的国际关系而言,尼克松访华后中美关系日趋松动,而苏联的霸权主义野心与势头有增无减,直接威胁我国安全。因此,在条约中明确写入反对霸权主义,消除对和平、安全的威胁,是我国对外战略的重要国策。但日本却不愿因与中国缔约而得罪苏联,所以一直在反霸条款问题上不肯妥协。第二,对于有过长达半个世纪战争的中日两国来说,反霸条款的提出和相互约定,明显具有约束日本军国主义复活的意图。反霸既是对日本政府的提醒和鞭策,也是要求日本政府作出的一种承诺。
1975年10月,邓小平会见日本前外相小坂善太郎时提出,反霸条款是中日联合声明的内容,怎么连这个立场都不能坚持呢?如果双方就反霸条约不能达成共识,那就等一下,一年不行,一年不搞也可以,三年五年不行,三年五年不搞也可以。但不能从联合声明后退,任何解释实际上都是后退。1977年9月,邓小平说在日本促进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力量发展很快,现在就剩下在条约中写入反霸条款问题。这进一步说明了邓小平坚持把反霸条款写进条约的决心。1977年10月,邓小平在会见日本众议院议员、前官房长官二阶堂进的谈话中表示:现在越来越看出,在中日和平友好条约里写入反霸条款的必要性。这是鉴别我们的政治家是不是有长远的战略观点、中日必须友好的信念是不是坚定的一个试金石。同时,邓小平指出,反霸条款对日本是有好处的。1977年12月,邓小平接待巴基斯坦客人,在谈到中日关系时指出:在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写入反霸条款对日本是有利的,可以改变日本的形象。而且,反霸条款也是对中国提出的,“体现了中国长久的国家政策”,是向全世界表明中国永远是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力量。正是邓小平高度的原则性,最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里出现这么一条:“缔约双方表明: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在中美建交谈判过程中,邓小平坚持在台湾问题上不能让步。他清醒地认识到:“阻碍中国同美国关系正常化的问题,就是一个台湾问题。”美国在台湾问题上的政策是有矛盾的,一方面想改善与大陆的关系,另一方面又不想丢掉台湾。1974年11月,福特派国务卿基辛格访华。基辛格说,美国愿意按日本方式解决中美关系正常化问题,但要在台湾设联络处。邓小平明确回答,这不是日本方式,而是“倒联络处”方案,中国不能接受。之后中美关系陷入停滞局面,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双方在台湾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1977年8月,卡特派国务卿万斯访华。万斯提出美国准备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但有必要使美国政府人员在非正式的安排下继续留在台湾,并设立代表机构。邓小平向万斯明确表示,中国反对“倒联络处”方案,所谓美国政府人员“在非正式安排下留在台湾”是一个没有标志或大门上没有国旗的大使馆。如果要解决问题,干脆就是三条:废约、撤军、断交。1978年5月,邓小平会见美国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布热津斯基时说:我们的观点很明确,正常化的条件是断交、撤军、废约,我们不能有别的考虑。因为这涉及主权问题。美国除了提出“倒联络处”方案,还提出大陆承诺不用武力解放台湾的要求,这个要求是无理的,是干涉中国内政的行为。邓小平认为,在可能的情况下,用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是完全可以的,也是中国人民的愿望和要求。但是,台湾事务是中国的内政,是中国自己的事,不能听从于外国的某种要求。另外,台湾问题的解决非常复杂,可能会有多种选择,我们不能把自己的手捆起来,如果承担了这个义务,就给自己造成了束缚,反而会妨碍和平解决台湾问题这个良好愿望的实现。因此,邓小平指出:“美国方面要中国承担不使用武力解决台湾的义务,这不行。在实现关系正常化上,我们最大的让步是允许采取日本方式,美国可以在台湾继续投资。继续保持它的经济利益。还提出美台《共同防御条约》必须废除,台湾问题应由中国人自己解决,用什么方式也是中国人自己的事。
中美建交公报里的这两句话表明了美国的妥协:“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制定灵活的策略,娴熟地掌握谈判艺术,强调把握时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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