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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信任的内涵、特征与实现路径


    【摘要】民族信任是反映民族关系状况的一个概念,是指不同民族之间相互理解与彼此信赖的一种心理态度及关系状态。民族信任具有信任主体的平等性、信任行为的目的自愿性、信任关系的多重差序性与信任模式的政策主导性等特征。民族信任具有以下功能,即具有消除民族误解的疏通功能、增进民族团结的凝聚功能、推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润滑功能,以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定向功能。民族信任的实现路径是:坚持民族平等原则,提倡各民族之间相互尊重、相互包容,为促进民族信任建立共同情感基础;坚持民族团结原则,争取各民族朝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目标汇聚前行,为促进民族信任建立共同目标基础;坚持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原则,促进各民族在脱贫攻坚路上相互理解、相互帮助,为促进民族信任夯实共同利益基础;坚持文化自信原则,促进各民族之间相互欣赏、相互学习,为促进民族信任建立提振信心的共同文化基础;坚持民族“互嵌”理念,促进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交融中“相互嵌入”,为增进民族信任夯实共同命运基础。
    【关键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信任;实现路径;民族团结
    【作者简介】唐贤秋,男,广西民族大学教授,广西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院研究员,博士,主要研究民族伦理与政治文化。吴成林,男,广西民族大学副教授,博士,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与复旦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民族政治文化。
    【基金项目】广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院开放性课题重点项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信任纽带研究”(2020GXMGY0202) 。
    民族信任是反映民族关系状况的一个概念。判断民族关系状态,制定民族工作政策,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以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不能绕过民族信任。因为,民族信任是化解民族矛盾与冲突不能忽视的一个理论视角,它以其独特的功能,对于消除民族误解、增进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功能。然而,现有的研究成果对民族信任研究不够,导致在处理民族关系时运用民族信任的理论储备不足。本文试图就民族信任的内涵、功能、特征与实现路径作一粗浅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民族信任的内涵和功能
    1.民族信任的内涵。要理解民族信任,首先必须对“信任”有一个基本的认知。在现代汉语词典中,“信任”是指“相信而敢于托付”。这一解释包含了三层意思。第一层:相信。即对某种对象充满信心而不怀疑。第二层:托付。即把利益攸关的重要事项托付于对方。第三层:敢于。即对某种对象敢于托付的勇气。信任又是一个涉及多学科的概念。在哲学中,信任是一种对某种不确定性事项的大胆确定。在心理学中,信任是对托付对象产生的一种可靠感觉,从而放心托付的心理活动。在社会学中,信任是一种对社会交往对象的行为或社会秩序状况的充分信赖,即“相信某人的行为或周围的秩序符合自己的愿望”。可见,信任是一种主观态度,传递的是对他人行为与周围事物符合自己愿望的一种积极心态。信任的依据是根据以往经验来推理,从而大胆确定自己的行为,这种确定“增加了对不确定性的宽容,从而增加了人们行动的勇气和可能性”。信任所呈现的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彼此信赖、相互托付的状态,体现的是一种社会关系和谐融洽的状况。同时,信任也表征一种信仰和价值观,“在凝聚的秩序中,信任是基于熟悉、友谊、共同的信仰和价值观而形成的”。
    信任拓展到民族关系领域,体现为民族信任。有学者认为,民族信任是指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信任。还有学者认为,民族信任是“不同族群或者种族和平相处的至善状况”,“是处理民族族群关系的最终目标”。这些观点提出了民族信任所关涉的对象及目标状态,但还是没有对民族信任的内涵作出确切界定。而要理解民族信任的内涵,还需要对民族的内涵有一个清晰认识。
    民族不仅是指人类生活的一种文化共同体,而且也指一个作为国家层面的政治共同体。综合相关研究,笔者认为,当一种共同体在客观上具有共同历史传统和文化渊源,在主观上具有自我认同并被他人所承认时,它是民族中的一种族群。当一种共同体具有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文化传统和具有共同的身份标识或名称归属时,它便构成了民族。而一个共同体成为组成现代国家的一种独立政治实体时,它又是指国家。于是,民族这一词语,必然呈现出一种层次性构架:一是作为国家整体的民族,二是组成国家整体的具有明确身份标识或具体名称的各个具体民族,三是各民族的不同支系或族群。
    据此,可以对民族信任做出如下界定:民族信任是指不同民族交往交流中表现出相互理解和尊重及彼此信赖的一种心理特征与行为关系状况。它不仅包括不同民族成员之间的信任,而且包括不同民族族群之间的信任,还包括各不同民族之间的信任。民族信任是贯穿于作为个体的民族成员、作为群体的族群及民族等不同层面的一个综合概念。
    2.民族信任的功能。信任的基本功能是简化。因为信任作为一个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具有“简化复杂的功能”,即信任通过简化复杂的社会关系促进人们的合作,以维持社会基本秩序。如果没有信任,日常生活就不可能正常进行。民族信任也是如此,它在处理民族关系中具有其特有的简化功能。具体说来,民族信任在消除民族误解中具有疏通功能,通过获得各民族的理解和宽容,能够化解民族情绪,消除民族误解和民族隔阂;在促进民族团结中具有凝聚功能,有利于拉近各民族及其成员之间的距离,增进各民族之间的感情;在推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具有润滑功能。信任是社会系统的重要润滑剂,那么,民族信任自然在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发挥着重要的润滑剂作用。
    进入新时代,民族信任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更是发挥了重要作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时代课题。民族信任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发挥着重要的纽带与定向功能。因为民族信任所内含的各民族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彼此信赖,能够促使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中消除偏见和误解,走向彼此尊重和彼此团结,从而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目标同行同向。民族信任所强调的平等交往交流原则、相互理解与沟通原则、团结和谐原则,必然增添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同行同向的力量。
    二、民族信任的特征
    民族信任因为涉及民族关系领域,必然呈现出不同于一般社会信任的独有特征。具体地说,民族信任具有信任主体的平等性、信任行为的自觉自愿性、信任关系的多重差序性及信任模式的政策主导性等特征。
    1.信任主体的平等性。信任主体,是指发生信任行为、产生信任关系的行动者。民族信任主体,是指产生民族信任行为并形成民族信任关系的各民族成员、族群及民族共同体。民族信任主体具有平等性。主要表现在:一是作为信任主体的民族成员在法律地位上和人格尊严上具有平等性。即每个民族成员个体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平等参加劳动及享受劳动报酬的权利,以及平等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等。二是作为信任主体的族群或民族在地位上是平等的。任何一个族群同其他族群都是平等交往,各个民族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遵守国家法律制度是平等的。不同民族虽然存在差别,但没有优劣贵贱之分。在民族交往中,不能因为某个民族的语言、生活习惯等问题而受到偏见与歧视。在权利享有上,不能因为民族差别的存在而实行有差别的待遇,而应该是平等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各方面的权利,各民族平等享有国家改革发展所带来的成果。缺乏平等性,则无法产生民族信任。
    2.信任行为的自觉自愿性。信任行为,是指信任主体在信任观念支配下所产生的信任活动。任何信任行为都是自觉自愿的行为。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民族信任行为便具有明确的自觉自愿性,并深深打上民族关系的烙印。其表现有,一是信任行为的自觉性。民族信任行为的自觉性,主要是指其自觉的目的指向性,它与民族利益相关。如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和民族关系和谐等,这些都是民族信任行为的自觉性所在。二是信任行为的自愿性。任何信任行为都是自愿的行为。民族信任行为更是如此。由于在民族关系中,民族差别始终存在,而民族差别又导致一些民族具有更强的自尊心和强烈的敏感性,任何带有强迫性和欺骗性的行为其效果只能适得其反。离开自觉自愿性,民族信任便不复存在。
    3.信任关系的多重差序性。由信任行为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信任关系。根据费孝通先生提出的人际关系“差序格局”理论,人的社会关系往往是以己为中心,通过亲缘、地缘等关系为纽带,逐步外推形成的层层关系网,就好像把一块石头投入水中所产生的一圈圈推出的波纹,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费孝通的人际关系“差序格局”理论,为我们理解信任关系提供了重要切入点。人际信任关系是依据亲缘、地缘等纽带,并根据纽带关系的亲疏远近确立起来的,从而呈现出一种差序化的格局。波尔塔等学者认为,信任是一种优先选择的机制。也明确表达了信任关系的差序性特征。“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就有强度大小和时间先后之分……并从时间顺序反映到空间范围上”,由近及远,由亲及疏。
    民族信任关系由于加入了民族成分而使得这种差序化格局更加凸显。因为民族信任是基于亲缘、族缘、地缘等共同体以及利益共同体而形成的一种信任关系。而亲缘、族缘、地缘共同体与利益共同体,呈现出明显的多重差序化特征。从亲缘关系来看,不同民族成员个体之间的人际信任,往往依据亲缘关系的远近来确立。信任关系的强弱与亲缘关系的远近正相关。而亲缘关系又包括血缘关系和姻缘关系。在不同民族成员个体之间的人际信任中,由血缘纽带建立的信任关系,相比于由姻缘纽带建立的信任关系更加具有紧密性。由亲缘纽带建立的民族信任关系,分别呈现出血缘纽带的差序性和姻缘纽带的差序性相互交织的状况。同理,由族缘共同体形成的民族信任关系,也依照族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呈现出一种差序化格局。由地缘共同体形成的民族信任关系,也依据地缘关系的远近体现出一种差序化特征。由利益共同体形成的民族信任关系,依据利益关系的紧密性程度而呈现出一种差序化状况。在由亲缘、族缘和地缘共同体形成的民族信任关系中,如果没有利益关系的介入,一般来说,由亲缘纽带建立的民族信任关系最紧密,由族缘纽带建立的民族信任关系则处于其次,由地缘纽带形成的民族信任关系则处于最外围。但这种排序又具有相对性。因为利益关系具有很强的渗透性,由利益共同体形成的民族信任关系,比由族缘、地缘纽带形成的民族信任关系,更加具有牢固性。当然,由于利益关系又具有复杂多变的特点,这又使得民族信任关系呈现出一种动态式的差序性。于是,基于亲缘、族缘、地缘共同体与利益共同体等形成的民族信任,相互渗透、相互交织,组成了民族信任关系的大厦,并使得民族信任关系呈现出一种复杂的多重差序性特征。
    4.信任模式的政策主导性。信任行为的主要方式构成信任模式。信任模式是社会信任的重要构成要素。韦伯将社会信任分为特殊信任和普遍信任两大模式。前者是指基于特殊的感情如血缘、姻缘、友情等而建立的信任模式。这种信任模式以道德等非制度化的形式为保障。后者则是以信用契约或法律准则为基础而建立的一种信任模式。对契约制度的遵守成为维系普遍信任的关键。卢曼提出社会信任分为人际信任和系统信任两大模式。人际信任以人际交往建立起的情感联系为基础,又称为人格信任。系统信任则是人对群体或对机构组织及对制度的信任,它以规范准则、法纪制度约束为前提。因为信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从属于特殊的规则系统。系统信任作为一种非人格化的信任,又称为制度信任。卢曼认为,社会信任首先是熟人之间的人际信任,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熟人关系无法应对人们之间的交往需要时,系统信任由此形成。卢曼提出的人际信任与系统信任模式理论,至今为理论界所沿袭。尽管后来也有研究将人格化信任称为“直接信任”,将基于信仰和制度产生的非人格化信任称为“间接信任”,但也只是在卢曼信任模式理论框架上的延伸。
    民族信任则是一个涵盖了从民族成员个体到族群再到民族等不同层面的信任体系。参照卢曼的观点,民族信任也可以分为人际信任和系统信任两大模式。其中,不同民族成员个体之间的信任属于情感因素主导下的人际信任。不同族群之间的信任、以及不同民族之间的信任,则属于系统信任。系统信任虽然也不乏一些情感因素在起作用,但起主导作用的还是政策性的因素。因为民族信任关系的确立,民族信任主体的平等地位,需要相应的政策制度来保证。关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政策制度,在促进民族信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这些不仅主导着民族信任中的系统信任,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民族信任中的人际信任。
    三、民族信任的实现路径
    民族信任作为民族关系的一种理想状态如何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促进各民族之间“六个相互”的希望与要求,即促进各民族之间“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从而为我们指明了实现民族信任的方向、路径。
    1.坚持民族平等,建立共同情感基础。坚持民族平等原则,提倡各民族之间相互尊重、相互包容,为实现民族信任建立共同情感基础。
    民族信任需要建立在共同情感基础上,民族平等则是建立共同情感基础的保证。因此,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信任,必须坚持民族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民族平等提供的根本保证。由于自然的、历史的与现实的多种原因,不同民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差别始终存在,不同民族的心理特征、文化传统和生活习惯等也存在多样性差别。因而,坚持民族平等,就是坚持各民族在政治地位平等、法律地位平等和人格尊严平等前提下,提倡各民族之间相互尊重、相互包容,这是建立共同情感基础的需要。
    所谓尊重,是指尊重差异,尊重各民族文化差异。尊重是人类社会最起码的道德共识,也是各民族平等交往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当然,尊重差异不等于固化差异,各民族在长期的交往交流中会不断缩小差异;坚持尊重民族差异而不强化差异,尊重差异的目的在于尊重各民族文化传统,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尊重各民族群众的选择。相互尊重,就是相互平等对待。禁止对任何民族实施差别性和歧视性的行为。所谓包容,是指包容多样,即包容各民族文化传统和生活习俗的多样性。相互包容,其实就是在保护文化多样性中增强各民族的共同性、包容性。中华民族是一个由多民族组成的大家庭,“包容是美德更是理性”。相互尊重、相互包容,必然会在不同民族之间拉近心理距离,从而建立促进民族信任的共同情感基础。然而,现实中的一些地方、一些单位、一些人在工作中生活中,出现对少数民族的拒住、拒载、拒租、拒卖,搞特殊安检、抬高门槛等现象,一些企业招聘信息对少数民族持拒绝态度,一些人以自身好恶来对待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等等,这种带有歧视性的差别对待,恰恰是缺乏尊重和包容的体现,与民族平等原则不相符,也必然不利于民族信任。因此,促进民族信任,当以相互尊重、相互包容为情感纽带,建立不同民族之间彼此信赖的共同情感基础。
    2.坚持民族团结,建立共同目标基础。坚持民族团结原则,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来凝聚民族共识和汇聚民族力量,为实现民族信任建立共同目标基础。
    民族信任需要建立在一种共同目标基础上,它需要民族团结来保证。民族团结是处理民族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实现民族关系和谐的需要,也是民族信任的基本要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民族分裂的行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民族团结提供的根本法的保证。
    民族团结最终是要通过各民族成员个体之间的和谐关系体现出来。“民族团结说到底是人与人的团结。船的力量在帆上,人的力量在心上。做民族团结重在交心,要将心比心,以心换心。”所谓“交心”“将心比心”和“以心换心”,其实就是以心相交,用心相托,并将对方的事情当作自己的事情来
    认真对待,这正是民族信任的基本要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像珍视自己的生命一样珍视民族团结”。每个民族及其成员时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注重生活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每一件小事,在点滴中积累信任、积累团结,就一定会筑起民族团结大厦的每一块基石。
    民族团结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现实需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梦想,也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各民族共同目标所在。它需要凝聚民族共识、汇聚民族力量。具体地说,就是要凝聚各民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共识,汇聚各民族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巨大力量,这必然需要各民族手挽着手、肩并着肩,共同朝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伟大目标汇聚前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已成为当下中华民族凝聚民族共识、汇聚各民族力量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呼声,并成为当今中华民族的“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推动中华民族走向包容性更强、凝聚力更大的命运共同体的引力所在,也是促使各民族能够“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以实现中华民族各民族团结一家亲的动力源泉,必然为各民族增进彼此信任建立共同目标基础。
    3.坚持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夯实共同利益基础。坚持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原则,促进各民族在脱贫攻坚路上相互理解、相互帮助,为促进民族信任夯实共同利益基础。
    共同利益基础是民族信任的核心要旨。缺乏共同利益基础,也就无法实现民族信任。“经济利益一致会使得各民族自觉自愿团结,经济利益相冲突会使得民族对立加剧。”这是经济利益关系变化导致民族信任关系变化的直接反映。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这又在民族地区表现得更加突出。一方面,每个民族都希望追求美好生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每个民族一个都不能落下。另一方面,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在少数民族地区更加凸显。特别是一些少数民族脱贫攻坚任务艰巨、压力巨大,这就需要各民族朝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共同利益目标,在“一个不能少”的原则下,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这也是中国民族政策的根本立场。我国宪法规定: “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据此,各民族之间应当相互理解、相互帮助,这是我们在脱贫攻坚路上应高扬的道德旗帜乃至遵守的道德义务。
    相互理解需要相互沟通,也促进相互沟通,在沟通与理解中消除误解,增进信任。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冒犯民族禁忌、伤害民族感情的情况,故意为之的毕竟只占极少数,绝大多数是不了解所致。由于不了解而不懂得,进而导致误解,于是,影响民族信任的事情也就随之发生。因此,促进民族信任,需要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理解与帮助。相互帮助,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友善规范在民族关系中的要求,是民族团结的进一步升华,也是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需要。相互帮助的第一要务是,用好“发展”这把解决民族地区各种问题的总钥匙,增强改革发展的普惠性、包容性,缩小发展差距,使各民族都搭上现代化的快车。相互帮助传递的是一种爱的精神暖流,它能融化各民族之间因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所产生的误解、偏见和各种矛盾,从而有利于增强各民族之间的互相信任。各民族在脱贫攻坚道路上的相互理解和相互帮助,必定会不断夯实增进民族信任的共同利益基础。
    4.坚持文化自信原则,夯实共同文化基础。坚持文化自信原则,促进各民族之间相互欣赏、相互学习,为促进民族信任夯实提振信心的共同文化基础。
    “欲人勿疑,必先自信。”民族信任离不开文化自信。所谓文化自信,是指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以及一个政党对自身文化价值的充分肯定和坚定信心。文化自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的坚固底色,也是确定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文化底气。因为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传统,有着提振民族自信心的文化根基。不同的民族文化交相辉映,共同组成了绚丽多彩的中华文化,展现着中华民族大家庭成员平等团结自信的精神追求。因此,我们应当坚持文化自信原则,促进各民族之间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用费孝通的观点来表述,就是“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习近平总书记也特别强调了这一点,主张坚持“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并提倡要有一双“欣赏文明之美的眼睛”。
    “欲人勿恶,必先自美。”不同民族相处相交而产生信任关系,首先是“各美其美”,即每个民族应当学会善于发现和欣赏自己创造的文化之美,这是一种“自美”,是坚持文化自信和增强自信心的需要。其次是“美人之美”,即真诚地对他人进行赞美,包容地欣赏他人创造的文化之美,这是对其他民族文化的尊重、包容与认同的需要,也是获得其他民族的好感和信任的需要。再次是“美美与共”,即每一个民族文化都体现着创造之美,而一切美好的事物都是相通的,每个民族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都是统一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目标之中的。最后是“天下大同”,即人与人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相互尊重和包容、相互理解和帮助,共同发展、共同繁荣,讲信修睦、和谐相处。因此,在文化自信原则下,各民族相互欣赏、相互学习,就一定能为促进民族信任夯实提振信心的共同文化基础。
    5.坚持民族“互嵌”,夯实共同命运基础。坚持民族“互嵌”理念,促进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交融中“相互嵌入”,为增进民族信任夯实共同命运基础。
    民族信任关系维系于共同命运基础。长期以来,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各民族成员在交往交流交融中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独特分布格局,特别是许多民族在同一区域内交错杂居,密不可分,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各民族命运与共的“互嵌”关系。
    民族“互嵌”,是我国民族分布中的一种特有现象,并成为中国共产党有关民族形成命运共同体的一种理论解释。“嵌”,其本义是指“牢固地或深深地固定”。“互嵌”,指主体间的相互渗透、相互扎根固定的一种结构关系。“互嵌”被引入到民族关系领域,构成民族“互嵌”,即各民族在分布上、情感上和文化上相互影响、相互嵌入,并成为中国共产党新时代创新民族工作的一种新理念。于是,民族“互嵌”必然在价值追求上实现了由“利益+情感”共同体向“命运共同体”升华。根据民族“互嵌”理念,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呈现出的是这样一种独特的命运共同体景观: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各民族手足相亲、守望相助,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据此,我们应坚持民族“互嵌”理念,促进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交融中“相互嵌入”。“相互嵌入”既是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过程,也是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结果。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交融中实现共居、共学、共事与共乐,在“相互嵌入”中促使各族群众做得了知心朋友,做得了和睦邻居,结得成美满姻缘,这些不仅为增进民族信任夯实共同命运基础,而且也是民族信任浸润到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的一种重要方式和最终实现的理想效果。
    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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