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英国乡绅子弟教育与阶层变迁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03:11:54 未知 顾荣新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近代英国各社会等级与社会阶层接受教育的方式与内容存在较大差异。乡绅是英国历史上、社会结构中重要且独特的社会阶层。良好的教育是区别乡绅与之下阶层的重要标识,也是乡绅谋求、维持社会地位的重要方式,以及乡绅子弟从事主要职业所需的资格与经历。乡绅阶层的社会变迁中,乡绅子弟的教育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乡绅形成阶段——骑士教育向知识教育的过渡;乡绅兴起阶段——普遍接受绅士教育并与社会中下层教育相分离;乡绅衰落阶段——积极融入重塑的精英教育。 关 键 词:近代英国/乡绅子弟/教育/阶层变迁 作者简介:顾荣新(1978- ),男,吉林四平人,大连海事大学讲师,博士,主要从事英国史研究(辽宁 大连 116026)。 乡绅在其形成、崛起、衰落的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对英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产生过重要的影响。作为贵族之下、约曼之上的绅士土地主阶层,乡绅除了在乡间拥有相应规模的土地外,举止、品行、住宅、娱乐方式等都是乡绅区别于之下阶层的外在标记,接受良好的教育亦或特定的教育也是乡绅的必备条件。等级社会中,教育的内容与教育方式因等级、阶层而异。教育不仅是彰显社会地位的标志,也是谋求社会地位与职业的重要渠道。近代英国社会发展与转型中,乡绅不仅通过教育满足上述目的需求,也影响着英国教育形式与内容的演进,并以教育为基础形成乡绅文化。考察社会变迁中乡绅子弟教育方式及其变化、概括乡绅子弟教育的特点,有利于从教育角度阐释乡绅阶层于英国社会结构中的特殊地位。乡绅阶层包括骑士、从骑士、普通绅士,也有郡乡绅与教区乡绅之别,乡绅在其子弟的教育上呈现出诸多的不同,中上层乡绅的子弟教育向贵族教育靠拢,小乡绅的子弟教育则与富裕约曼的教育相接近。 一、骑士教育向知识教育的过渡 英国乡绅与骑士关系密切,由军事骑士演化而来的骑士乡绅是乡绅阶层的最初成员。中世纪骑士主要为尽军事义务而存在,骑士教育以军事有关的训练为主,如骑马、剑术、狩猎等。知识、教养并不是骑士所必备或者为等级划分所必须。12世纪骑士教育开始进入礼文时代(Age of Courtesy),骑士教育中增加了道德、礼仪、知识等内容。骑士教育直接影响处于形成阶段的乡绅教育,也被融入到之后为贵族、乡绅所青睐的公学教育,“特别在英格兰,它所确立的特征在公立学校的伟大传统中已经被永久化了”①。不过,在知识教育尚未成为影响世俗社会地位的重要因素之时以及受中世纪教育观念、教育目的、教育方式、学校教育规模等的限制,从贵族到乡绅,对待教育尤其是知识教育的态度较为轻视,多数连书写的水平都不具备。随着骑士军事功能的弱化,各类公职以及地产管理对知识需求的增加,乡绅子弟的教育逐步向知识教育过渡。 乡绅子弟的教育包括学校教育与非学校教育。非学校教育主要包括家庭教育以及将子弟送往贵族、亲属家中进行教育。家庭承担着乡绅子弟的初始教育功能。等级、男权社会中,父亲自然是家庭子女教育的主要承担者,不过就知识教育而言,母亲的角色不容忽视。“首先,对于孩子来说,七八岁之前仍然是由母亲来传授基础知识、文学和数学的。如果人们要评价妇女在中世纪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的话,这点就足够了。”②13世纪中期埃塞克斯骑士沃尔特·德·比伯沃斯所作的一篇关于语言的论述使高贵的妇人丹尼斯·德·蒙特齐斯妮提高了其孩子的法语学习,这是被用做说明母亲角色的一个事例。14世纪英语诗歌中也有陈述妇女教孩子读书的,圣安妮教授圣母玛利亚阅读的形象此时也广为流行③。聘请家庭教师不同于父母的直接教育,但也是在家庭内进行的,只有少数上层乡绅有条件仿效贵族聘请家庭教师。宗教教育是乡绅子弟在孩童时代的另一项基本教育,包括出生时举行的洗礼,在教父教母的教导下,他们会学会三种基督教会的基本拉丁祈祷文:主祷文、万福玛利亚以及使徒信条④。基于封建关系、乡绅与贵族的托庇关系以及为子弟以后的地位、职业等前途考虑,乡绅往往希望子弟到贵族府邸乃至王宫接受教育。按照封建关系与封建法律,那些保有领主土地的乡绅去世后,领主享有乡绅未成年继承人的监护权。而根据15世纪初御前会议的决议,直属封臣的未成年继承人都要由王室来培养。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使贵族更为优秀,具有正直、诚实的品质,避免堕入下流或粗俗。但如果贵族子弟,无论他们是孤儿还是未成年时由其父亲穷困的朋友来抚养,则势必不能增加王国的福祉⑤。能够在王宫接受教育成为国王或王后亲随的主要是贵族子弟,乡绅子弟则属凤毛麟角。上述两种教育方式对乡绅子弟来说只是特例。中世纪中后期,英国封建关系逐渐松弛,乡绅与贵族的托庇关系成为乡绅将子弟送到贵族府邸进行历练的主要原因,乡绅子弟在那里接受礼仪、军事等训练以及一些文字学习,将来成为贵族的扈从。此外,乡绅也会选择将子弟送往亲属或其他乡绅家中寄养,如此可以避免父母的溺爱,更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乡绅将子弟送到更好的环境中接受教育,尤其是送往比自己社会等级更高的家庭则主要是为子弟将来的婚姻与前途筹计。 学校教育主要包括文法学校教育、大学教育、律师学院教育,也是自中世纪延续至近代英国乡绅为其子弟所主要选择的三种学校教育。文法学校属于中等教育。乡绅家庭教育中的拉丁语教育多限于认识拉丁语字母表,拉丁语祈祷文的读诵,这些一般能够满足女儿拉丁语学习的需要,但是如果要进一步学习,尤其对男孩的进一步培养,家庭教育显得不够。许多没有能力聘请私教的乡绅就会选择将子弟送到文法学校学习拉丁语⑥。文法学校中拉丁语教育也有不同层次,包括语法、句子、书面写作、演讲以及拉丁语古典等。温彻斯特文法学校与伊顿文法学校最为著名。各地的文法学校除了主要免费招收穷人子弟外,也招收包括乡绅子弟在内的社会上层的自费学生。乡绅会根据路途远近和自身经济条件选择将子弟送往不同的文法学校。文法学校不仅是乡绅子弟中等教育的场所,在各地文法学校建立过程中,尤其在乡下,乡绅还是主要的发起者和捐资人。“这一过程中,乡绅起重要的作用,他们提供资金和土地,落实基金会章程,担任管理者和受托人。在主要的市镇,文法学校的建立通常需要社区的努力,但在郡区,乡下文法学院的建立经常得益于本地乡绅的慷慨……”⑦ 大学教育与律师学院教育属于高等教育。中世纪的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主要是为培养神职人员而设立的。最初,乡绅将子弟送往这两所大学也出于培养其成为牧师的目的。15世纪,一些乡绅将子弟送到大学不再是单一地为将来从事神职做准备,也为学习对世俗职业有用的知识。此时英国大学入学标准较为开放,社会中下层子弟居多,乡绅子弟在大学中的比例并不突出。在大学里,他们除了学习拉丁语文法外,还学习逻辑学、哲学、神学、数学、医学以及民法等。不过进入大学的乡绅子弟多数不是为获得学位,提升社交能力、有益于职业生涯是他们的主要目的,因而他们通常只会在大学里呆个一到两年,短的还不到一年。此外,大学的花费较高,小乡绅基本上不愿或支付不起大学的费用。律师学院也是乡绅子弟的主要去处。13-14世纪律师学院的入学登记还不完善,乡绅子弟是否已经涉入其中已经很难查证。不过“15世纪乡绅已将子弟送入律师学院学习必要的法律知识,目的是长子将来能更好地管理地产,幼子能够从事法律职业”⑧。比如,15世纪莱斯特郡有约17名乡绅子弟进入林肯律师学院,还有1名进入格雷律师学院⑨。与大学相比,乡绅子弟可能更愿意呆在律师学院,理由很简单,律师学院的学习和生活对他们来说要更为实用。乡绅的地产有时会遇到权属的纠纷,虽然中世纪后期英国土地主间处理纠纷时诉诸暴力和诉诸法律并存,但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律师学院是最主要的法律学习场所,一些乡绅希望长子学习法律以便能够应对已经出现或将来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幼子学习法律更多是为将来从事法律职业。律师学院也能满足乡绅子弟深造与社交的目的。律师学院均在伦敦,这里名流云集,是最重要的社交地点。按照福蒂斯丘爵士的说法,除了在律师学院学习法律,还能学到上流社会的礼仪以及培养美德,可以练习歌唱、舞蹈,学习圣典、做礼拜。乡绅、贵族子弟衣食无忧,法律学的好与不好,都可以靠祖产过活,但培养美德却可以防止堕落⑩。结果是,对年轻人来说,律师学院比大学更有吸引力,这也是15世纪乡绅子弟进入律师学院的人数多于去剑桥大学和牛津大学的原因(11)。 二、普遍接受绅士教育思想并与社会中下层教育相分离 16世纪英国在人文主义教育思想的影响下绅士教育兴起,斯通将1560-1640年英国近代教育发生的重要转变称为“教育革命”。“教育革命”虽然向大众提供了更多的教育机会,但对于各阶层来说仍然是不均衡的,“教育供给肯定是扩大了,但是受教育面仍是有限的。尤其是教育机会随着社会地位的下降而急剧缩小。”(12)教育成本、师资与阶层需求等原因导致教育分化更为严重,而教育的分化又固化与加剧了社会分层。从文法学校到大学、律师学院,越往上教育机会越向贵族、乡绅、富商与职业阶层集中。这一过程中乡绅子弟教育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乡绅阶层在经济、政治中的崛起,已然成为英国统治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威廉·哈里森在1577年的一部著述中将英国人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绅士,国王为首,其次是贵族,接着是骑士、缙绅与普通乡绅(13)。哈里森的观点被公认为是对当时英国社会等级最著名的阐释。不仅如此,此时的乡绅阶层已被认为是“小贵族”,如伊丽莎白时期著名的时事评论家托马斯·史密斯爵士认为,绅士中有头衔的上院贵族是大贵族(nobilitas major),没有头衔的乡绅是小贵族(nobilitas minor)(14)。时至今日乡绅属于小贵族的定性仍是学界主流观点之一。16-17世纪早期乡绅通过解散修道院运动以及其他土地经营方式获得了大量财富,其经济地位明显增强,并通过成为下院议员、担任主要郡官员提升了政治地位。16世纪人文主义影响下的“绅士教育”思想为包括乡绅在内的统治阶级所接受,乡绅将大量的子弟送往中、高等学校接受正式的学校教育,是“教育革命”中主要的受益者。 乡绅将弟子送往学校接受教育以及聘请家庭教师的情况增多,而将子弟送往贵族府邸的情形减少了。一种解释认为与伊丽莎白后期禁止贵族豢养扈从有关,也由此改变了乡绅子弟的教育习惯。“就是在17世纪,乡绅教育与其下社会等级相脱离,或是将聘请家庭教师,或是将子弟送往伊顿、威斯敏斯特、温彻斯特这样排斥社会下层子弟的少数公学。”(15)这种变化显然也是乡绅阶层与贵族托庇关系弱化、乡绅主动性和独立性增强的表现。乡绅子弟教育习惯与方式的变化,实际上也冲击了其他阶层尤其是乡绅以下阶层的教育机会。即便是免费的文法学校中,不拥有地产的农夫与雇工的子弟也少得可怜。比如伯里(Bury)文法学校创立之初承诺穷人子弟优先入学,但该校1656年的学生中5个是骑士子弟、25个是从骑士子弟、15个来自其他乡绅家庭,1个是加勒比海地区托弗岛总督的儿子。乡绅与贵族子弟占了学生总数的52%。1637-1642年间科尔切斯特免费文法学校中,乡绅子弟占31%(16)。17世纪早期乡绅子弟进入文法学校的比例高于聘请家庭教师的比例,国教派乡绅子弟更愿意选择文法学校或私立学校,比如1558-1642年间约克郡310名乡绅接受学校正式教育的情况是,超过1/3在当地文法学校,37名在当地私立学校。多达85名乡绅聘请了私人教师,其中不少于70名是天主教家庭(17)。 至于大学和律师学院更是富裕土地主与城市中产阶级子弟的天下。“伴随着修道院解散运动与宗教镇压,逐渐地,富裕乡绅的子弟涌入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1572-1621年50年中,至16世纪末乡绅子弟比例由1/3上升至47%,而17世纪初的20年又降至1/3(18)。这一时期牛津大学的学生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不为拿到学位的绅士子弟,一类是为将来成为神职人员或其他职业人士而追求学位的平民子弟。后一类中出身卑微者也是极少的。剑桥大学的入学登记中约33%是乡绅子弟,神职人员子弟占22%,富裕商人子弟占16%,仅有15%是约曼子弟(19)。一些乡绅认为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学风不好,将孩子送到这里可能会沾染烟酒等不良嗜好,有道德堕落的风险,可能会毁掉他们的前程。但对那些有能力支付大学费用,更想提升社会声望、谋求社会地位和影响的乡绅来说,大学教育是很有帮助的,进入牛津大学或剑桥大学就被认为具有了绅士身份。17世纪早期格洛斯特郡几乎所有的郡议员与治安法官都曾在牛津大学求学。16世纪70年代诺福克郡470名乡绅中的17%~26%在大学呆过。1642年约克郡679名家长中仅有172名接受大学教育(20),但是年收入在500英镑以上的清教徒乡绅,常常会让他们的子弟去牛津大学或剑桥大学学习。伊丽莎白时期埃塞克斯郡仅有那些大乡绅才会让子弟上大学,至詹姆士一世时该郡乡绅子弟进入大学的情况已经较为普遍了。17世纪后期,乡绅子弟进入大学的比例有所下降,不过,格拉摩根郡每年仍约有25名乡绅子弟去牛津大学,而该郡年收入在150英镑的家庭仅有60~70个(21)。 乡绅子弟在英国学习的终点是伦敦的律师学院。1610-1639年律师学院入学者中贵族与乡绅子弟约占90%,剩余部分中多数也来自大富商与职业阶层的家庭(22)。在大学与律师学院的求学顺序上,他们通常是在牛津或者剑桥学习一段时间后再去律师学院,“在大学就读的乡绅子弟中约有三分之一后来就读四大律师学院之一。”(23)也有不读大学直接进入律师学院的,还有在大学学习后不选择律师学院而去国外游学的,再有就是在律师学院进修后再去国外游学。如上述1642年约克郡679个乡绅家族中,有247个家长受过高等教育,占总数的36%。其中79人仅有大学教育经历,70人仅有律师学院教育经历,92人有大学与律师学院双重教育经历,4人进入天主教学院学习,1人有天主教学院和律师学院双重教育经历,1人在天主教学院、大学和律师学院都呆过(24)。总体上,与大学相比乡绅更愿意将子弟送到律师学院的倾向在持续且有上升,“事实上,尽管两所大学和四大律师学院的受欢迎度都在上升,但在任何时候,乡绅都更加喜欢进入四大律师学院,其人数比两所更古老的大学人数之和还要多。”(25)贵族、乡绅子弟在律师学院的比例也远远高于其他社会等级。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早期,“根据入学登记和大学入学档案准确但不完全的统计,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学生中乡绅或贵族子弟仅占40%,而来自这些家庭的学生在律师学院中的比例则超过80%。”(26)也有统计,“至16世纪后期,上院贵族至从骑士的子弟占40.6%,绅士子弟占47.8%。很难去区别这些人中哪些是为法律职业学习而来,哪些仅把律师学院作为一种高等教育,但是对调查他们在家庭的地位是有帮助的:64.4%是家中长子或独子,33.2%是家中幼子。显然,家中的幼子来律师学院学习后从事法律职业的比例要比将来继承家产的长子的比例要高。”(27)律师学院虽以培养法律学徒为主,也开设天文、地理、历史、数学等课程,“这里是,从管理者的角度,既不鼓励,也不阻止律师学院成为英国年轻绅士追求人文学术的地方”(28)。 大学、律师学院中的乡绅余子为职业目的而拿到学位的比例要高于长子或继承人。但总体上,这一时期乡绅子弟中在大学中追求学术以及在律师学院中以法律职业为目的还是少数。学徒教育则属专门的职业教育,一直以来并非乡绅子弟尤其是中上层乡绅教育的首选。但是乡绅并不绝对排斥商业,在传统土地经营方式之外,一些乡绅参与投资工矿、商贸等活动来增值财富,乡绅阶层与商人阶层之间也伴有社会流动,而且,受长子继承制的影响,乡绅的余子尤其是幼子鲜有机会继承地产,将他们送往商业行会做学徒,使其具有谋生能力,成为部分乡绅的一种选择。有统计表明,“1570-1646年间隶属于15个伦敦公会的8000多学徒中,约12.6%是骑士、从骑士和普通绅士子弟,其余则大部分来自乡村和城市社会中的中等阶层。显然,乡绅子弟进入这些公会做学徒的比例远超过绅士阶层所占的总人口比例”(29)。还有学者统计,1623-1672年萨里(1623年、1662年)、贝德福德郡(1634年)、萨默赛特(1672年)以及威斯特摩兰(1666年)的乡绅子弟有约12%到伦敦做学徒,仅次于乡绅子弟在大学中的比例(14%),高于在律师学院的比例(9%)与兼在大学、律师学院学习的比例(5%)(30)。不过,需要注意的是,16-17世纪乡绅子弟成为学徒的数据统计可能并不反映真实的情况,主要原因是这一时期“绅士”的标签下已不仅特指土地乡绅,其中可能包括了近50%像律师这样职业阶层的城市富人的子弟。再有,学徒中的土地乡绅子弟大多数来自小乡绅或教区乡绅家庭,从骑士以上的乡绅子弟比例很小。比如即使在像伦敦杂货商公会这样的精英公会中,1629-1632年间从骑士以上的乡绅子弟比例不超过4%(31)。通过以上的数据统计大致可以看出,乡绅送子弟做学徒主要集中在商业公会,且在商业学徒的比例与其他阶层相比并不高;商业学徒中的乡绅子弟主要为余子,余子次序越低,做学徒的比例越高;从乡绅阶层内部来看,小乡绅子弟做学徒的比例高于中上层乡绅。 三、积极融入重塑后的精英教育 17世纪中后期至19世纪乡绅子弟教育的变化首先发生在高等教育层面。17世纪中后期乡绅子弟进入大学的热情暂时退潮,于18世纪后再次上升;此时,乡绅子弟在律师学院中的比例开始持续下降,于18世纪中期之后至19世纪保持在低水平。“18世纪中期大学中乡绅子弟的比例上升至40%。18世纪中期至19世纪末乡绅子弟占到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的27.1%,与牧师子弟和军官子弟一起占所有学生的4/5。由于乡绅的幼子通常成为军官和牧师,许多军官和牧师子弟的祖辈也是乡绅。”(32)乡绅子弟在律师学院中的变化较为明显,17世纪后期律师学院更多地回归到职业法律教育的角色,作为富裕绅士进修学校(finishing school)的功能减弱,贵族、乡绅子弟比例下降,来自商人和职业家庭的学生比例上升。以往乡绅子弟在律师学院短暂学习获得的法律知识现在不足以解决专业复杂的实际问题,亦或是各领域专业书籍的出版也使得他们能够从书里学到需用的知识,律师学院教育在此方面对于乡绅的实用功能也减弱了(33)。再有就是,乡绅此时转而热衷于将子弟送到国外游学或者聘请家庭教师。因此,乡绅子弟在律师学院中的比例大幅下降,趋于稳定后至19世纪只占约10%的比例,可以说“至19世纪,土地精英教育中律师学院的角色不再重要”(34)。 17世纪初,乡绅选择将子弟送往国外尤其是欧洲大陆游学的现象兴起,于17世纪末游学已然成为乡绅子弟正式的教育方式之一。一方面,17世纪英国内战引起局势动荡,不少乡绅不再将子弟送往伦敦,而是选择送往欧洲大陆。另一方面,游学的乡绅子弟以大乡绅和中等乡绅的长子或继承人居多,当时的观念中认为游学这种教育培养方式对大地产继承人的未来更有好处。也有乡绅纯粹是为了子弟能够去国外开阔眼界,尤其在语言、艺术、建筑等方面在法国、意大利等国会受到更好的熏陶,“几年在国外的经历能实际决定一个年轻人在品味、友谊和趣味上在将来的取向与发展”(35)。比如在乡绅修建宅邸的潮流下,从建筑风格到彰显品味的内饰上有些就用到了游学时的所见所学,甚至特意从欧洲大陆带回一些器皿和艺术品。游学的教育价值也受到一些质疑,有乡绅认为家族的根基在地方、在郡中、在乡村,继承人所有经过学习、训练掌握的能力最终还是要为家族服务的,去欧洲大陆游学花费很高且无实际用处。因为游学的费用不仅包括子弟个人的开销,还包括跟随子弟一起游学的私教与仆从的费用,而且在国外无法约束子弟的行为,语言上的障碍也会降低他们在国外学习效果的预期。不过这些对游学的负面评价与个别乡绅的看法与选择并未影响到18世纪游学在乡绅教育中的广为流行。18世纪末,受欧洲政治乃至战争局势的影响,乡绅子弟游学的热情受到影响,不少在外国游学的绅士子弟回到英国,但是游学作为社会上层教育的核心从未发生整体上的衰退(36)。 18-19世纪乡绅子弟的家庭教育与公学教育发生了重要的变化。17世纪后期,不少乡绅选择聘请家庭教师,“复辟后,聘请有能力教授古典的家庭教师是乡绅宅邸的普遍特征之一”(37)。此种现象的出现,一方面深受“绅士教育”思想的影响,符合乡绅追求社会等级的教育目的,加上许多乡绅的经济状况有能力聘请家庭教师,整体的家宅环境也更能够满足绅士教育的需要。另一方面,一些文法学校教育内容偏离初衷,使得17世纪后期其在乡绅中受欢迎程度有所下降,部分乡绅转而选择聘请家庭教师。18世纪据估计有1/3的乡绅子弟在家中接受私人教师的教育。家庭教育被认为比公学更能培养孩子的美德,也没有公学教育严厉的体罚。实际上,18世纪多数教育理论是根据家庭教与学的内容来表述的(38)。那些要将子弟培养成绅士的家庭和有能力聘请家庭教师的家庭选择让子弟在家中接受教育。而18世纪一些文法学校改革尤其向中产阶级教育需求的靠拢,加剧了乡绅与其的疏离。不过,文法学校与公学仍是乡绅尤其是小乡绅接受正式学校教育的重要途径。 19世纪在公学兴起的过程中,乡绅子弟大量涌入著名的公学。公学整体兴起的多方面原因中,中产阶级的中等教育需求是核心的推动力。公学教育也为乡绅与贵族所接受,只不过他们一直所倾向的是19世纪60年代经过克拉伦登委员会调查认定的9所公学即温彻斯特、伊顿、圣保罗、什鲁斯伯里、威斯敏斯特、泰勒、拉格比、哈罗、查特豪斯,以及其他少数著名公学。“九大公学”于14-17世纪先后建立的过程中就成为少数乡绅选择子弟教育的场所。18世纪多数贵族子弟进入伊顿、威斯敏斯特、温彻斯特以及哈罗公学等主要公学,乡绅子弟仍占少数。比如汉普郡100名乡绅有31%进入公学,远低于贵族的水平。1801-1850年,除泰勒公学以外的8所公学的学生总数中,乡绅子弟约占38.1%,是各社会阶层在这些公学中比例最大的群体,并且这些进入公学的乡绅子弟约占12岁以上乡绅子弟的47%(39)。这种现象实际体现了乡绅应对社会变革在教育、文化上的反映。十六七世纪乡绅形成与崛起,乡绅的经济地位与政治地位已然确立,乡绅更加注重在文化、教育、住宅等方面显示与其下社会等级的差别。19世纪英国进入大变革时代,乡绅土地财富的基础渐趋弱化,乡绅的政治合法性遭到质疑,“土地主阶级在诸多压力下,需要一种更为彻底的方法使其成员取得、维持他们对权力的习惯性控制。这个过程中,迅速发展中的公学取代了语法学校成为土地主阶级中更为富有或更有野心的那部分人的首选,然后他们返回大学,而此时的大学也开始进入长期缓慢的改革过程,整个19世纪都在持续进发着。”(40)包括“九大公学”在内的少数公学至19世纪作为寄宿学校保持着古典教育传统,公学也进行了加强纪律监管与道德建设的改革,虽然“一些公学拓展了课程,尤其是增加了数学,但是为贵族、乡绅与教师们所珍视的古典教育依然是主体,公学现在以精英教育为其特征为中上层所接受”(41)。作为精英教育的基础,公学不仅是绅士的训练所,也是谋取重要公职的主要渠道,“现在,公学教育用来产生绅士。更重要的是,由于公职人员、军官以及许多与帝国扩张所带来的职位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竞争考试决定的,公学教育与此相适应。这样的结果不仅是沿袭旧制,更是由于土地阶级与中产阶级的融合。”(42)公学教育所塑造的绅士品格以及其与社会地位的密切关系与乡绅所依存的文化与政治基础相适应,只不过与乡绅上升的历史时期相比,19世纪乡绅面临诸多经济困窘与政治压力,精英教育成为乡绅抵御社会改革风险、稳固地位更为有力或者为数不多的途径。 四、结语 考察乡绅子弟的教育状况,要结合英国教育的历史发展,从乡绅阶层自身的特点与特定的教育需求出发。乡绅不具有政治上的特权,虽然法律上会受到一定的尊重和宽容,但不具有法律特权,同样地,乡绅也不具有税收上的特权,因此,“如果你丧失了这些外部标记,如果你破产了,如果你再也不能维持绅士生活了,你的身份便沦落了”(43)。良好的教育是乡绅的外部标记之一,也是衡量与维系乡绅社会身份的一个标准。乡绅不仅重视子弟的“绅士教育”,还寄予通过良好的教育使继承人具有管理家族、经营地产的能力,能够担任各种公职,保障家族的利益。此外,乡绅还要为余子的前途谋划,除了通过土地的家庭授产为余子女留有少量的财产,也通过将余子送到大学、律师学院、甚至是商业公会做学徒,为成为牧师、医生、律师等职业者以及商人做准备。斯通认为,至19世纪后半叶,欧洲至少存在五种不同的教育层次,每一层次都对应着不同社会阶层的需求,其中第四层次是为进入大学教育、其他精英教育所需的古典教育,第五种教育处于最高层次,即大学教育和律师学院教育(44)。英国乡绅子弟教育集中在第四、第五层次的学校中等与高等教育上。此外,聘请家庭教师与游学也是乡绅为子弟所选择的非学校教育方式。乡绅子弟接受教育的特点体现了乡绅处于上院贵族与社会中等阶层(middling sort)之间的社会地位。乡绅向上追随贵族的教育方式,向下是职业阶层、商人、约曼所仿效的对象,与社会下层则是泾渭分明的。乡绅与职业阶层、商人保持着较强的社会流动性。职业阶层、商人是潜在的乡绅,可通过购买乡间地产、与乡绅联姻以及获得绅士认同具有乡绅的社会身份,富裕的约曼与普通绅士之间更没有难以逾越的鸿沟。而乡绅的余子则更多地成为牧师、律师、医生以及商人。 乡绅子弟教育也深受社会变迁的影响。经过中世纪骑士军役制改革,骑士向乡绅转变,军事骑士成为绅士土地主,随着从骑士、普通绅士的加入,英国独特的乡绅阶层形成,乡绅子弟教育也从单一的骑士教育向知识教育过渡。16、17世纪早期,随着王国治理体制尤其是地方政府体制的变化以及圈地运动、解散修道院运动的影响,乡绅在政治、经济上崛起,人文主义者提倡的绅士教育思想为乡绅所接受,知识教育在政治与社会生活中日益重要,乡绅子弟纷纷涌入大学与律师学院。17世纪后期至18世纪受政治、宗教的影响,文法学校教育重点的转移以及大学、律师学院向职业教育的回归,三种教育机构中乡绅子弟均出现不能程度的退潮,部分乡绅子弟转向家庭教师教育与欧洲大陆游学。19世纪在工业革命、农业衰败、民主化改革以及地方政府改革等带来的经济、政治压力下,乡绅逐步走向衰落,乡绅子弟教育则主要汇入培养精英阶层的著名公学教育之中。 注释: ①赫恩肖F J C.骑士制度及其历史地位[M]//埃德加·普雷斯蒂奇.骑士制度.林中泽,梁铁祥,林诗雅,注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0:24. ②罗贝尔·福西耶.中世纪劳动史[M].陈青瑶,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246. ③COSS P.The foundations of gentry life:the Multons of Frampton and their world,1270-1370[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217. ④ORME N.Education and recreation[M]//RADUELSCU R,TRUELOVE A.Gentry culture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Manchester: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2005:68. ⑤FORTESCUE J,LOCKWOOD S.On the laws and governance of England[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68-69. ⑥ORME N.Education and recreation[M]//RADUELSCU R,TRUELOVE A.Gentry culture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Manchester: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2005:71-72. ⑦CLIFFE J T.The Yorkshire gentry from the Reformation to the Civil War[M].London:The Athlone Press,1969:67. ⑧COSS P.The foundations of gentry life:the Multons of Frampton and their world,1270-1370[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221. ⑨ACHESON E.A gentry community:Leicestershire in the fifteenth century,c.1422-c.1485[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178. ⑩FORTESCUE J,LOCKWOOD S.On the laws and governance of England[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69. (11)ORME N.Education and recreation[M]//RADUELSCU R,TRUELOVE A.Gentry culture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Manchester: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2005:75. (12)WRIGHTSON K.English society 1580-1680[M].Oxford:Routledge,2003:194. (13)阿萨·勃里格斯.英国社会史[M].陈叔平,陈小惠,刘幼勤,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136. (14)BECKETT J V.The aristocracy in England 1660-1914[M].New York:Basil Blackwell,1986:18. (15)STONE L.Literacy and education in England 1640-1900[J].Past & present,1969(42):43-44. (16)CRESSY D.Educational opportunity in Tudor and Stuart England[J].History of education quarterly,1976(3):310-311. (17)HEAL F,HOLMES C.The gentry in England and Wales,1500-1700[M].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259. (18)ANDERSON C,SCHNAPER M.School and society in England:social backgrounds of Oxford and Cambridge students[M].Washington:Public Affairs Press,1952:2. (19)WRIGHTSON K.English society 1580-1680[M].Oxford:Routledge,2003: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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