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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贿的帝国:从制度腐败化到腐败制度化(4)

到18世纪末,这种营私舞弊行为恶性发展,每个海关监督在3年任期内所能做的一切就是尽量饱其私囊。“一个‘广州利益集团’形成了,它逐渐把从贸易吮吸来的款项变成了与外商或公行有关联的所有大、小官吏的资财。”(马士《中华帝国对外交往史》)

海关制度在成为分赃平台的同时,也成了一只寄生吸血的巨大蚂蝗,外商与行商成为“宿主”。而在大清特色的制度下,行商作为外贸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蚂蝗便成为其第一要务。

制度设计上,行商虽然主要听命于海关,但是,无论是两广总督、广东巡抚还是广州城里的其他各种衙门,都能有各种各样的方式管到行商们的头上,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对于这些神通各异的八仙,行商们自然是谁也不能得罪、谁也不敢得罪。

“公行”一方面作为政府的代理人并得到政府的充分支持,另一方面又作为官吏们想要从中大捞一笔财富的输导线。“粤海关监督必须在他作为正式陈报的征收以外找到一笔巨款,如果拘泥于固定税则就会使他做官的主要目的成为泡影;因此,公行就被他用作榨取对外贸易的工具,并从中勒索一笔自罗马帝国鼎盛时代以来无与伦比的私人收入。总督也必须装满他那只张大了口的钱袋,因为他具有维持法律和秩序的最后责任;他随着粤海关监督之后,也分润一部分赃款;同时从一世纪的经验中已经察觉,要使外商按步就班地遵守官吏制定的法律和他们的命令,最便当的方法就是通过公行。这对于总督是这样,对于广州的每一个官吏也是这样,公行成为所有争执的不可缺少的缓冲物了。”(马士《中华帝国对外交往史》)

这种多管齐下的勒索,对行商和外商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不仅增加了他们的成本,更令他们对那些无规则可循的潜规则成本不可预测。

3、难以承受的勒索

1724年,行商们开始用脚投票了。大批行商为了逃避广东的苛捐杂税,转移到了福建厦门。

1727年,不堪重负的广州洋商们扬言,如果广州的官员们再不控制勒索的胃口,他们将离开广州改去厦门。这一威胁换来了粤海关的一道承诺:不课征多于正税的数额。但次年,他们就不得不接受额外的10%的从价附加税。1732年,洋人们再度抗议,并将商船停泊在虎门口外,拒绝入港,要求取消1715年后增加的所有苛捐杂税,粤海关部当即应允,但从未落实。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