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贿的帝国:从制度腐败化到腐败制度化(6)
http://www.newdu.com 2024/11/30 01:11:18 趣历史 佚名 参加讨论
马士记载:“公行的行商们自然是惨受敲诈,1771年已经发现其中有很多家破产,此外还拖欠了应付给官方的款项。”为此,潘启等又用金钱开路,贿赂了李侍尧,取消了“公行”,但这笔费用最后由反对“公行”的英国东印度公司报销。 4、行贿基金的出台 “公行”取消之后5年(1775年),被再度恢复,这次商人们获得的垄断权更大了,可以专揽茶叶、丝等高利润的大宗贸易,并且独家代理外商在华的供销,按总额收取3%的费用。 当然,其所承担的连带责任更重,外商将不再直接缴纳关税等,“公行”成为外商与帝国政府之间的防火墙。 “公行”的定位至此确定,直到1842年被《南京条约》废除,“公行”(Co-hong)在很多地方也被老外们称为“官行”(Kwanhong)。 连带责任的加重及政府勒索的加强,令“公行”产生了强烈设立公共避险基金的冲动,这直接导致了“公所基金”的诞生。 推动“公所基金”的第一个动力,在于帝国政府要求“公行”承担起讲合同、守信用的模范,凡是拖欠了外商货款的,一律由“公行”先行赔付。这是一个财经制度上的“连坐法”。而第二个更为强劲却不便说出口的动力,则在于帝国政府及其官员对“公行”的勒索日益加强。 这种基金的准确成立时间,说法不一。Frederic Wakeman在《剑桥中国晚清史》中说:“行商为了保护他们自己,于1775 年建立一种秘密基金,公所的每个成员要把他贸易利润的十分之一交作基金,在必要时用来应付官吏的勒索。到1780年公所基金才公开并正式规定向外国进口货征收3%的规礼,这是一笔附加税,名义上是要保证行商能偿还外商的欠款。” 遗憾的是,Frederic Wakeman并没有标注出这段论述的史料来源。考察早年的英文著作,这一日期的说法区别很大: 在各种说法中,没有异议的是,这个特殊的“公所基金”,的确是在“公行”定位成型后出现的产物,而其用途一是作为行业保险,二是为了应对政府的勒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