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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造假盛行:新恒平伪造周鼎被汉文帝灭三族(3)

清朝,安徽桐城人许奉恩在《兰苕馆外史》中记载,一个叫定远的地方,春夏大旱,田间颗粒无收。到了六月中旬,终于下了雨,于是农民们思谋种荞进行生产自救,但苦于没有种子。制假售假者某甲“藏陈荞甚多,虑颗瘪色黯,不能出售,以甑蒸之,顿觉硕大光润,大喜,遂榜其门曰:‘出卖荞种’。于是争往购求。荞价翔贵,获利千万。”这用甑蒸了的种子,种到田里的结果可想而知,“由此饥饿以死者不胜屈矣”。后来,卖假种子的某甲,受到了天谴:“无何,雷击某甲死,釜底书‘蒸荞误人,粉身莫赎’八字。”这当然是演义了,但可见时人对造假者的痛恨。

西汉文帝时有人名新恒平,是个造假高手。他伪造了玉杯和周鼎,企图欺骗文帝而取得富贵。在玉杯上刻“人主延寿”,令人献上。又诳称周鼎亡在泗水中,现在黄河溢出,与泗水相通,望见东北汾阴有宝金之气,可能是周鼎要出现吧。文帝于是派人在汾阴治庙,南面临河,想祭祀后取鼎。后鼎出汾阴,文帝大喜。其实,是新恒平埋鼎汾阴。此人可奉为赝品制作的祖师爷。他下场很惨——被揭穿后,新恒平因造假被文帝夷灭三族。

敢骗皇帝的多,敢骗群众的更多。对这些造假者,历来处罚都很严厉。

在唐朝,《唐律疏议》上规定:一旦某种食物变质,已经让人受害,那么所有者必须立刻焚烧,否则要被杖打90下。如果不毁掉有害食品,反而送人甚至出售,致人生病,食品所有者要被判处徒刑一年。如果这种食品致人死亡,食品所有者则要被判处绞刑。别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本应被焚烧但未被焚烧的有害食品造成死亡,食品的所有者也要按过失杀人来处罚。

到了宋朝,商品经济大繁荣,投机分子常常使用“鸡塞沙,鹅、羊吹气,鱼肉注水”之类的伎俩牟取利润。为了加强管理,宋代官府让各类商人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并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就不能从事该行业的经营。商品的质量也由各个行会把关,行会首领负责评定商品的成色和价格,充当本行会成员的担保人。行会把关之外,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腐败变质食品的销售者给予严惩。

“3·15”消费者权益日刚刚过去,如何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却是永久的热点话题。造假的事儿,可谓源远流长,自从人类开始商品交易后,造假售假就如影随形。回望我国古代,虽然没有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日和保护法,但从一些散见的法令条文中,我们依然可以看出古人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而那些流传下来的古人造假故事,也让人哭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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