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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旭东]庙会民俗的认知范式研究——一种人类学视野中的华北乡村生活实践(2)


    二、人、物、神之间的交叉
    在民间社会之中,对一般的生活实践而言,特别是以庙会为背景的乡村聚会活动中,最为重要的三个概念在这里显然是不可或缺的,人们在平常的交往中也会经常性地使用到它们,尽管所用词汇的具体名称会有所不同,就像在各地的亲属称谓大有不同一样,但又都可以做一种类别上的划分,如一场庙会中的概念、用语和词汇似乎都无一例外地可以归类到如下这三个更为一般性的范畴之上,即所谓的人(Men)、物(Things)、神(Gods)这三者。由这三者之间再两两交叉而出现了不重复的六种关系,所谓的(1)人与人(MM);(2)人与物(MT);(3)人与神(MG);(4)神与物(GT);(5)物与物(TT);(6)神与神(GG)。它们之间是相互有所区分的(参见图1)。
    第一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MM),应该属于一种彼此有着相似性要素间的关系。因为人与人之间的相似性,乃至于人与人之间更多相同性的存在,便天然地有着一种彼此内在的紧张,甚至彼此间的对立性关系的存在。显然,可以理解,在两个相互差异之物之间,二者并不会形成一种根本性的对立,而是变成为一种互补或者相互对照的映衬,只有相似或相同之物之间,才会有对立和冲突的发生,而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本性上是有似于此的。但人类社会的存在,显然不会是任由一种人类之间的对立以及冲突的自然存在或任意发生,这里就需要有一种社会的转化机制的存在,比如社会中的生、老、病、死诸方面的制度安排,使对立和冲突之间发生了一种关系格局的转化,形成了一种彼此间相互有所分野,乃至有所分隔的群己关系的超乎自然状态的新格局的创造。这可谓是人类社会运行的根本所在,一旦打破了这样一种创造性的机制,摧毁了社会与生、老、病、死等自然现象之间的逻辑贯通,社会也将不会是一种真正的存在了。
    
    图1 人、物、神三者交叉
    第二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MT),这显然是一种差异性的关系存在,因此便不会有一种根本性的对立和冲突的发生,而是需要有一种如何的相互利用和补充这种差异,属于可以由社会造就出来的彼此亲和的关系,其基本目标就是人去利用物,同时物也在利用人;而一种终极的追求则是要寻求一种人与物之间的相互结合而不分离。显然,人所使用的物,人所利用的物,伴随着一种物的耐久性的长短,而使得这种人和物之间的亲和性变得持久或短暂。显然,生活中的宝物、神圣之物可以永久存在,而日常消费之物,则是在用过了之后便远离了人的掌心,成为了一种遗弃之物,成为了要被人丢掉的垃圾之物。因此,人在使用并创造物的过程之中,基于一种喜爱和经常使用,也自然和物之间生发出来一种难分难舍的关系,而一种极端的拜物教心态往往便属于是此种发展的超级模式。
    而第三种人与神之间的关系(MG),明显是一种差异性关系。在这里,人和神之间构筑起了一种极为紧密的联系,有着一种人在渴求感意义上的亲和性,人有所求于神,神则有所“应答”,这种人神之间构造出来的“有求必应”的关系模式,成为了二者间可以保持一种彼此恒久亲和性关系的观念性基础。在这里,首先要求的就是要有人去想,也就是一种大胆地在内心之中“想着”或“念着”诸神的真实存在。正是因为所想之人有所求,因此,这种想本身便成为了对这个祈求者而言的一种最为真实的存在,而正是因为人有所求,人才会有所想,并期待着所想之人、之物、之神的真实存在、发生和涌现,即因为自己“念想”之中的有所“求”而有所“应”。如此,便属于是一种良性的人跟神之间的关系保持,否则便是人神之间的一种不和谐音的出现以及给人的生活所带来的种种麻烦、困扰和不安。
    第四种神与物之间的关系(GT),也同样是隐含着一种有似人神之间的那种差异性关系中的神与物彼此间的一种互构可能性的存在,即神和物之间的一种相互性构造的保持。换言之,神在造物,物也在造神,相互间是一种可转化的关系。对于这一点,首先要明确的一点便是,一种万物乃是由神所创造的观念,成为了许多宗教的信仰核心,在诸多形式的民间宗教中,这种观念也一样地存在。在我们所研究的范庄庙会之中,最为明显的就是从龙牌那里祈求到一个后代来临的所谓“拴娃娃”的观念,而这便是神在造物的那种坚定信仰的最为具体的表现;而另一方面,我们也同样看到了物如何塑造了一种神本身的存在。那些木质雕刻的龙牌,还有香烛、黄表纸以及各种用来娱神的“十好玩意”,都属于是世间之物在塑造着神的具体且有一种亲和力关系的存在。
    第五种物与物之间的关系(TT),实际上又回归于一种彼此间的相似性关系上去了。因此,两者都属于是物的存在的所谓物物间的关系,它们天然地便有着一种内在的相互性排斥,因而人才会借由一种社会秩序的安排和文化理性而在物物之间刻意地制造出各种的物与物之间的分别出来,以使物与物之间能够有着一种相互有所差异性或分别性的存在。这里便有着一种近乎社会普遍性的物和物之间基于相似或相同的排斥性的存在,这也无形之中造就了一种彼此间对立和冲突的潜在可能性。在这一方面,物与物之间,虽是一种相似或相同,但仍旧还是有着彼此间的大小、美丑以及轻重之别的,这也便造就了人们在感知物的存在之时的一种差别性体验的发生。很显然,人是在利用了这种自我的感受性差异。在这方面,人有一种独特的生存性智慧的存在,即基于一种社会秩序理性而不断地将物与物之间的关系进行一种独特的人为设置,赋予不同价值,并由此形成多样性的文化体验。很显然,一个新制作出来的有着两米多高的硕大龙牌矗立在了庙宇正殿的中央,而三四个小小的一米上下的被替换下来的旧龙牌也便黯然无光地被摆放在了殿堂的一个不起眼的角落之中,这样的相似之物的如此排列,悄无声息地体现出了当地人的一种新旧价值间的对比性选择,同时也体现出了新旧价值间的一种高低秩序的特别安排,这跟视旧为“宝”、为“遗产”的那种高高在上的价值观念之间便形成了一种鲜明的对照,由此也可以区分出来在物物关系上的一种社会类型的差分或区分。
    最后,第六种神与神之间的关系(GG),根本上又是一种相似性无差别的关系存在。但人很自然地是会在一种神与神之间的等级以及功能上去专门分出一些区别出来,形成一种相互间的排斥性和排他性。从上面所述的同类相斥的原理上而言,神与神之间的相似性,同样也带来了一种彼此间的对立与冲突的可能性。一些宗教,甚至因此而专门去掉了多神存在的可能,而去寻求一种唯一性的神的信仰的存在,成为了世界之中的所谓“一神教”发展的文化基础。但一种多神的信仰,却又无疑地是人之于神的关系中对人类群体而言的最为基本也最具一种原生性的关系,这是因为,就底层民众的需求而言,从来都是多样性的而非单一性的神灵的存在,满足了这种需求的一种人神之间关系的创造,也一样是多种而非单一一种的。
    因此,在民间社会的信仰之中,人们刻意保持了这种多神信仰的存在,人们为多神的存在排布了一种秩序,其中便有大有小、有主有次、有高有低以及有所谓灵与不灵之间的诸多对立性的分别。这些对于神谱关系本身的安排,往往又都属于一种基于传统的延续而作的人为安排,因此也会带有某种地方性特征。这其中却又是有着一种无意识包容性的存在,而非是在更高层次上去寻求一种单一支配的所谓一神教的那种对于异端近乎水火不容的排斥性或排他性的存在。这是应对于民间社会的那种需求本身的最为实在性和多样性所必然会发生的一种神与神之间关系的特别安排,人们既不会排斥一种多神的存在,甚至还会在观念之中追求一种神的存在的多多益善,也自然不会让他们所信仰的多神之间,会因为彼此间的相似而出现相互排斥甚至对抗的那样一种不可收拾以及不可统一在一起的分崩离析的局面。
    而在如上的这六种关系之中,相似性和差异性关系恰恰又是一种对等性地存在着的,也就是分为相似和差异的两类,各自类别中都会有三种的关系存在,形成了一种人、神、物之间相互性的映照以及对等性的关系平衡。在这其中,三种的相似性关系分别是人和人(MM)、物与物(TT)以及神和神(GG),而三种的差异性关系则是人与物(MT)、人与神(MG)以及神与物(GT)。
    在所有这些关系之中,根本性的都是由人所在的社会通过一种秩序的观念而得到一种安排,并由文化来赋予了其以某种的价值。在相似性的关系中,人们为了避免可能的对立和冲突,而使得彼此间的关系趋向于一种复杂而非简单,不论是人和人、物和物,还是神和神之间的关系,这种复杂性的特征都是非常明显的,人为这样的相似性的对立造就了诸多的装饰性或修饰性的伪装要素,使之看起来不再会是一种相互间的对立冲突,而是一种相互间的和谐以及彼此间的互补共生,因此就不会产生现代都市社会中那种因为不小心穿了同样的衣服而“撞衫”的尴尬。因此,人造就了一种社会;社会转化了人们彼此间相似性的存在,并生产出一种秩序;文化则赋予这种秩序以价值,并使之更为恒久地保持下去。而对于一种差异性的关系而言,彼此间互补的协调一致便是带有一种自然和谐意义上的秩序呈现,往往便会有了一种无形的彼此间默契关系的生成。很显然地,在差异性要素之间,如果不能营造出一种相互亲和或相互吸引的和谐互补性,那就难以超越差异性而产生内在亲和性或导致外在吸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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