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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基层区划:乡的边界及其划界原则


    宋代的基层管理体制多次发生变革,北宋时推行保甲法,南宋时实行经界法,此外又有团教法、保伍法、推排法等,这些变革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出现了一批新的基层区划单位,如都、保、耆、管等;二是一些基层区划单位沿袭自前代,但性质和职能发生了变化,如乡、里、团等,由此而形成“新旧叠加”的格局。乡,长期以来是县以下面积最大且最为稳定的一级基层区划,在中国古代金字塔式集权行政管理体制下,它上承府、州、县等政区单位,下系里、都、保等基层区划单位,是介于皇权与自治之间的中间层级,对其研究有利于深入剖析中国古代基层政治结构的运行机制。两宋时代,乡的性质和职能由县以下一级“实体政务”区划转向“地域空间”单位,其行政职能虽然大大减弱,但仍然是其他基层区划单位编排和运作的地域空间基础。
    相对于中高层政区研究比较成熟的现状,基层区划的研究目前尚显薄弱,所呈现的面貌远不如中高层政区那样清晰,应是今后历史政区地理需要努力拓展的方向之一。不过将视角向下探讨基层区划问题时,首先就要解决空间问题。宋代的乡虽然不是一级政区,但仍可借鉴政区的研究方法对其空间要素进行解析,因为政区从本质上说也是一种区域,与乡并无二致。层级、人口、行政中心(治所)、幅员和边界通常被认为是政区的基本要素,相对于层级、人口和行政中心(治所),边界和幅员的确定要困难得多,且边界更具基础性,通常情况下,边界划定了,幅员也就清楚了。
    一、乡界存在的意义及变化过程
    边界是指两个政区之间的界线,是行政区划最重要的要素之一。周振鹤先生指出:“实际上,从地理上而言,今天体现一个行政区划的存在,端赖一条封闭的界线所形成的范围。如果没有界线的限定,也就不成为一个行政区划。不过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来,行政区划的界线并非从来就很明晰。今天的严格的界线是一条几何学上的线条,十分明确,分隔了不同的行政区划,虽然是人为的,但绝不模棱两可。但在不太久以前,行政区划之间虽然有界限,但却不见得就明晰至一条几何线条。尤其在以自然山川为界限时,往往并不明确是以山峰顶部的连线为准,或是以分水岭为准;也不明确是以河流中心线为准,或是以主航道为准。”实际上,确如周先生所言,政区边界是人为创造和划定出来的,很多时候并非呈现线状,也不够清晰,而且在一个高分辨的地图上,边界永远呈现为带状,历史地图将边界绘制成一条封闭的几何曲线或线段只是呈现方式。
    不过所谓绝对精确的边界是不存在的,只存在有一定误差的边界,从这个意义上讲,边界作为一种地理空间要素,又是真真切切存在的。就本文所述对象来说,划定乡界是乡官施政的前提,如果界限模糊就会导致统辖空间重叠或出现两不管的地方,从而引起基层统治的混乱。嘉泰元年(1201年)婺州东阳县新置东尉,规定:“东阳一十四乡,合分为二扇,两尉共管九乡,巡检管五乡。”又嘉定七年(1214年)沿海制置司言:“定海县从旧系海内、白峰、管界三寨,并尉司共四处,分认乡界巡捕盗贼。”东阳和定海两县的巡检或县尉在县域之内以乡为基本单位清晰地划定出管辖区域,绝不模棱两可。划定乡界对于户口核查、土地统计和徭役差派同样重要。《宋会要辑稿》方域六之二五载:“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三月十一日,户部言:‘虔州虔化县陂阳、仁义两乡八千二百户,割属石城县,输纳不便,请还隶虔化县。’”试想如果陂阳、仁义的乡界模糊不清,两乡统计的户口数是不可能如此精确的。又《宝祐琴川志》中详载了常熟县诸乡、都的民田和官田数,精确到亩之下的角、步,这表明乡的边界十分清晰。
    不过需要明确的是,乡的边界并不是一开始就非常清晰和稳定,由隋唐到宋,存在一个由模糊到清晰的过程。隋开皇九年(589年)规定“五百家为乡,置乡正一人;百家为里,置里长一人”,说明乡此时是根据户口进行编排的基层区划单位。唐武德七年(624年)规定“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可见隋唐时期五百户一乡为定制。根据《元和郡县图志》中的数据,可知当时全国有7417185户,12652乡,乡均户数为586,接近500之数。而为了大致符合政府规定的乡户标准,乡数会随着人口的损益而变化。《至元嘉禾志》卷三《乡里》“海盐县”条载:“按:《九域志》云:‘海盐十有一乡,后为十乡。唐德宗贞元十一年(795年)八月六日,苏州刺史于頔奏,以所管十乡为十五乡。昭宗乾宁五年(898年),以户口数少,并为十乡。’”说明乡数与户口数直接挂钩。唐末、五代时期,战乱频繁,人口损失严重,政府不得不大量并乡,以保持县内乡均户数的均衡,维持基层统治。入宋之后,并乡的趋势依然持续,《嘉泰吴兴志》卷三《乡里》在叙述湖州长兴县并乡原因时称:“若淳化后邑境无增损而乡损其半者,必并合尔。”“乡损其半”显指乡的数量减少了一半。由于乡数减少,政府会采取“并合”的方式以减少行政成本,也正是由于这一时期乡的幅员和数量随着户口数的变化而不断调整,乡界始终难以保持稳定。并乡并不是唯一导致乡界变动的原因,在某些地区,由于社会环境相对安定,农业发展较快,户口增加,还会出现分乡的情况。如苏州的吴江县,原管七乡,“景德三年(1006年)准敕并四乡,内二乡分上、下”,所分两乡是范隅乡和澄源乡。又在常州武进县,北宋中前期怀德乡分为南、北两乡,安善乡分为东、西两乡,仁孝分为东、西两乡。在江南西路的洪州、筠州亦出现过分乡的情况。乡的数量和乡界频繁变动的情况直到元丰年间王安石推行保甲法才得以改变。
    保甲法规定,十家为一保,五十家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都、保最初的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缉捕盗贼,但随着推行日久,其“联比户口”的功能逐渐凸显出来,开始承担起乡村大部分的行政事务,而相对的乡的行政职权则被大大削弱。其行政职权的衰退,一方面使得“乡系户口”的功能消失,即乡的数量和幅员不再随着户口数的增减而变化,乡界趋于固定。另一方面,新出现的都、保虽然是以户数为标准,但编排和运作时并未跨乡重新进行组合。南宋时,都、保的规模缩小一半,但仍以乡统之,“一乡之中,以二百五十家为保,差五小保长,十大保长,一保副,一保正,号为一都”。可见保甲法推行之后,虽然一县之事“责办于都保之中”,但乡的空间统辖意义未变,时有“有乡则有都,有都则有保”的说法。换言之,保甲法的推行不仅没有打破乡的地域完整性,反而因为政策性的规定而使其空间范围更加稳固,边界也趋于清晰。
    南宋时,经界法的推行又再一次强化了乡界的清晰度。该法最初由李椿在平江府推行,规定:“官、民户各据画图了当,以本户诸乡管田产数目,从实自行置造砧基簿一面,画田形坵段,声说亩步、四至……”可见土地、财产的经界都在乡内完成,并不跨乡。经界法随后推广到其他地方,如袁燮在江阴县要求:“每保画一图,凡田畴、山水、道路、桥梁、寺观之属,靡不登载。而以民居分布其间,某治某业、丁口、老幼凡几,悉附见之。合诸保为一都之图,合诸都为一乡之图,又合诸乡为一县之图。”各地在推行经界法时,虽具体措施不一,但在制造砧基簿时都遵循“由保集于都,由都集于乡”的程序,所有数据最后都要汇聚到乡,并最终上报到县。由于“合诸都为一乡”是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而经界的范围又必须精确无误,故乡界更趋清晰。
    二、乡界及其类型
    宋代记载乡界比较集中的文献是地方志,试举几例。如湖州乌程县澄静乡,“在县西南五十里,今西南至乡界不十里。其乡分亦多有改易,今不录”。德清县蔺相如庙,“在县东二十五里,系金鹅乡界”。越州会稽县有若邪溪路,“南来自县五云乡界……”。诸暨县有浣江路,“东南来自安俗乡界……”。又临安府新城县内有西溪,“在县西七十里南新乡,源出渔州山底,与于潜天目水通流,入南新乡界”。均明确提到乡界。在元初的《至元嘉禾志》中,秀州崇德县的“四至八到”均是以乡界划定,其中“四至”为:“东至嘉兴县灵宿乡界六十里,西至湖州路德清县金鹅乡界十五里,南至杭州路盐官县昌亭乡界五里,北至湖州乌程县移风乡界三十里。”“八到”则为:“东南到杭州路盐官县元吉乡界一十里,西南到湖州路德清县金鹅乡界二十里,东北到嘉兴县灵宿乡界六十里,西北到湖州路归安县太原乡界三十里。”除了方志外,一些文集、奏疏中也偶会提及乡界。如王安石曾途经明州鄞县,记:“庆历七年十一月丁丑,余自县出,属民使浚渠川至万灵乡之左界,宿慈福院。”可见王安石及地方民众对万灵乡的边界都是清楚的。又宋人袁甫在《知衢州事奏便民五事状》中提到当地“乡官”的选任方式,称“每寨或三四人,或五六人,视乡界之广狭,以为人数之多寡”,这里的“乡界”还兼具幅员的意义。
    考虑到元代的基层架构基本沿袭自宋代,且元代方志所记内容其实反映了南宋旧制,故讨论宋代基层区划问题也可以利用元志。目前记载乡界信息最详细的早期方志是元代的《无锡志》,可统计该志卷一《乡坊》中的相关信息如表1所示。
    
    
    《元丰九域志》载无锡县辖二十三乡,而元代时辖二十二乡,仅将归德乡并入延祥乡,数量变化不大,这再次证明保甲法之后,乡的数量和幅员表现出较强的稳定性。《无锡志》仿照中高层政区“四至八到”的表述方式,清晰地界定出诸乡的边界。根据乡所邻对象的差别,可将乡界细分为如下四种类型:
    一是乡与乡的分界。这种情况最为常见,在表1中出现的次数也最多,如万安乡“南开元,北招义,东兴道,西布政乡界”,梅里乡“南太伯,北宅仁,东上福,西景云乡界”。又该志卷二《总水二》中记载闸口河,从五泻水东流而为陆逐港,过蔡家渡,分为二道,“其一循州城而东,越景云乡至梅里乡界口而入于伯渎;其一至胶山乡界口,东流越胶山乡而汇于南,与宅仁乡新河合,又行数里,北走而入于江阴界”,亦证明景云、梅里两乡,胶山、宅仁两乡存在分界。
    二是乡与路州军县等政区的分界。如富安、青城等乡“西晋陵县界”,宅仁、怀仁等乡“北江阴州界”。又在常州,《咸淳毗陵志》载晋陵县“四隅”之境,“东南百四十里入太湖无锡县开化乡,西南五十里入武进县惠化乡,东北三十五里入江阴县良信乡,西北五十里入武进县仁孝东乡”。武进县“四正”之境,“西五十里入镇江府丹阳县永安乡铺,南九十里入宜兴县神安乡臧墓桥”。其实所有的中高层政区都是由更小单位的区划组成,路是由府州组成,府州是由县组成,县则是由乡组成。王质《兴国军大冶县学记》云:“今之天下为里若干而属诸乡,为乡若干而属诸县,县也者,乡之会也。”里在北宋中前期已经不负担任何行政职能,沦为一般的地名,北宋中期都、保的出现更是打破了其地域完整性。而乡则不同,它始终是县以下面积最大的一级基层区划单位,故所有的县界都是由乡界构成。
    三是乡与行政治所的分界。如天授乡“南至在城及景云乡界”,而景云乡“东梅里乡,西在城”,天授、景云两乡邻近,且靠近无锡县城,为附郭乡无疑。这种附郭乡在所有的行政治所周边都存在,如常熟县积善乡“负郭并县南”,嘉兴县有附郭嘉禾、劝善、五福、由拳、时清五乡。又在南宋都城临安,淳熙五年(1178年),有臣僚上言:“临安府旧有都界,有乡村界,自白龟池以南为都界,白龟池以北为乡界。”这里的“都”即临安府,其统辖范围为城市体系的厢界坊。宋代时,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管辖的空间范围向附郭乡地区拓展是必然的趋势,城墙不再是城与乡的绝对分界线,但“城官”“乡官”的统辖区域仍必须明确,这就需要人为进行划定,临安城的北部即是以白龟池为标识与乡分界。
    四是乡与市镇的分界。这种情况在《无锡志》中没有出现,不过在今存唯一一部宋代镇志《绍定澉水志》中却有记载,卷上《地理门》“四至八到”条详载了澉浦镇的统辖范围,其中镇之西南界“到盐官灵泉乡界”。宋代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市镇大量兴起,这些县下“小都市”最初是自发形成,不受政府管控,但随着商税在国家赋税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政府开始将皇权下延到镇以及部分经济水平较高的市,其方式是直接派遣官员进行管理。既然设置了官员,那么就需要划定统辖区域,与周边的乡村行政系统相区别,由此出现市镇与乡的分界。
    三、乡的划界原则
    中国的行政区域划界一直存在着“犬牙相入”与“山川形便”两条相互对立的原则。山川形便是最自然最直观的划界,而犬牙相入则体现了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这两条原则在历史时期同时并用,但越到后来,犬牙交错的原则越占上风。然而这两条原则主要是根据高层政区的情况总结而来,尤其是犬牙交错原则的典型案例都是陕西汉中等省界交错地带,对于县级乃至更小尺度区划的边界划定原则并未涉及。当然,前辈学者也作出了一些有益的探讨,如满志敏认为,在江南水乡这样的小区域中,要构建完整的基础数据,水系格局和聚落是其他数据载体的最基本要素。例如,河流通常成为水乡农业管理基本构件“圩田”的边界,而由圩田组成的基本管理单位“图”的边界自然也是河流。他的结论在民国《嘉定县续志》各自治乡中的舆图中得到验证,如西门乡的“龙二十五图”和“出一图”,两“图”东西相邻,北面以嘉定城西门外的练祁塘为界,南面以河门泾为界,东面是嘉定城外的外城河,西面亦是一条小河。他的研究虽然不关涉乡,但对探讨基层区划的划界原则仍有启发意义。而周振鹤、陈琍则根据道契材料,对清代上海县以下部分区划进行空间复原,认为在县、乡级以下的保、图、圩划界上,两种划界原则并存。黄浦江、苏州河、周泾、洋泾浜、娄浦等河流水道常常是各保、图、圩之间的分界线。然而,在这种“山川形便”的原则下又存在着“犬牙交错”,也就是说,县以下基层区划虽然是两种划界原则并存,但“犬牙相入”是在“山川形便”的大框架内出现。那么宋代的情况是否也是如此呢?
    宋代所存文献远不及明清、民国时期丰富,故难以做到精细的复原基层区划,其划界原则只能通过文献中的只言片语进行推测。从现有资料看,“山川形便”应该是主要遵循的原则,山岭、河流、湖泊等自然体多成为乡的边界。如京兆府醴泉县有白鹿、长乐、瑶台三乡,以九嵕山为界。又袁州分宜县,“其乡有十,江之南者四,北者六,南腴而北瘠”,县所辖十乡以河流为界分为南四乡和北六乡。由于县界是由连续不断的乡界衔接而成,故关于县界的记载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如明州慈溪、越州余姚两县交界处分辖鸣鹤乡和上林乡,两乡以双河为界。再如明州鄞县:“东至县界三十五里,以阳堂乡育王寺山陇东河头铺为界……西至县界三十里,以桃源乡潘岭为界……南至县界五十一里,以鄞塘乡傅霸河为界……北至县界一十五里,以老界乡陈渡铺桥为界……东南到县界九十里,以丰乐乡金峨山岭为界……西南到县界一百七十四里,以通远乡海山岭为界……东北到县界四十一里,以老界乡禇浦堰为界……西北到县界三十五里,以清道乡西渡江心为界。”这里虽然叙述的是鄞县县界,但均将县界细化到乡,且从育王寺山陇东河头铺、潘岭、傅霸河、陈渡铺桥、金峨山岭、海山岭、禇浦堰、西渡江心这些地名看,县与乡均是以山河为界。
    在资料相对丰富的太湖流域,也可以找到很多例证,如前述无锡县太伯乡的西界为大运河,延祥乡的北界为宛山塘,开化、扬名两乡西界以及新安、布政两乡南界则为太湖。又青城、神护两乡与晋陵县以双牌港分界,在宜兴县,成任、神安两乡以余霭桥为界。在河网纵横的江南水乡,以河为界应是较为普遍的情况。而以山、岗为界的例子则不太多,目前仅见两例。其一是在无锡县,境内的涉山乃是四乡交界之地,“金鹅石在涉山山顶,列堆三十有三。东界崇仁,北界化城,南界清化,西界长寿”。其二是在崇德县,其永新、清风两乡以洗马池、走马岗为界。《元一统志》卷八《嘉兴路·古迹》载:“官窑,在州永新、清风乡接境。按旧经所载,耆旧所传,谓此处正吴越分疆之地,有走马岗、洗马池。”从以上诸多事例看,宋代的乡界基本上是遵循“山川形便”的原则。
    遵循“山川形便”的原则既是为了基层官员管理的便利,又符合自然聚落形成的规律。乡的编排虽然是官方的顶层设计,且最初是以户口为标准,但为了基层乡官管理的便利,也势必要考虑到地形因素。淳熙七年(1180年)曹彦约在广德县赈灾救民,后期以乡为单位开展赈济活动,每乡一日,五日一循环,如果诸乡横跨多个地域单元,曹彦约赈济一乡需要跨越高山大河,他在一天之内完成工作是不可能办到的。鲁西奇曾通过对鄂东买地券的考察,指出:“隋唐之编制乡里,虽以户口为鹄的与准绳,然在运作过程中,仍不得不以一定地域与自然聚落为依据。”这一认识无疑是正确的。自然聚落无疑是乡最小单位的组成部分,自然聚落如果遵循山川形便,那么乡遵循山川形便也应在情理之中。对自然村而言,一方面,它们更多地依赖地理环境,河流附近的台地、土坡,土壤肥沃,靠近水源而少浸淹之患,有利于农耕、畜牧和渔猎,生活用水和交通也方便的地方成为首选;另一方面,村落的形态结构虽然存在差异,但受制于生产力水平和交通条件,一般不会跨越高山、大河、大湖。如此,则山岭、河流、湖泊等自然体就成为村落的天然界线,同理也应该是乡都界。有一个反例很能说明问题,东阳县号称婺州难治之县,而永宁乡又号称东阳县难治之乡,“盖缘此乡都分阔远,跨涉绍兴诸邑,风俗剽悍”,所谓“乡都分阔远”即永宁乡所辖之都分属不同的地理单元,没有遵循“山川形便”的原则。总之,中高层政区“山川形便”的设置原则在县以下同样适用。一般情况下,高山大河两边的居民在编排时不会统属于同一个乡,因为这样不仅不利于同乡居民的交流,而且还会对乡官施政造成困难。
    最后,结合经济开发、地形地貌、交通等因素进行分析,需要补充两点。第一,乡界虽然存在,但在不同的地区,有清晰和模糊之分。一般情况下,在开发程度较高的地区,村落分布密集,政府对于人口数和耕地数的精确度要求较高,且当地居民对于耕地、山林、河流等资源的争夺相对激烈,乡界的划分需要更为清晰,否则就容易引起纠纷。而在开发程度较低的地区,村落分布稀疏,人口较少,很多地方罕有人烟,尚属蛮荒之地,乡界相对就模糊一些,因为即使界线有所偏离,对于当地民众和官吏来说影响也不大。第二,在平原地区,乡多以河流为边界,而在丘陵低山区,乡多以分水岭为边界。前者可以跨流域,后者则一般不跨流域。山区乡的归属,往往呈现出小流域分片情况,这与县域的划分及交通条件直接相关,河流上游一般穿行于崇山峻岭之中,流速较快,高山和河流的阻隔作用非常明显且难以改善,而河流中下游一般穿行于平原地带,流速缓慢,在河道较狭窄的地区,完全可以架桥,自然界限的阻碍作用可以被消除或减弱,使乡跨河流分布成为可能。
    小结
    中国古代基层区划的演变过程,存在着由属人转向属地的趋势,即最初区划单位按照户口编排,其边界划定需要迁就户口数,但随着推行日久,区划之内的人口出现增减或迁移,其联比户口的功能逐渐减弱甚至消失,而与特定地域空间形成固定的对应联系。随着其地域性越来越强,边界也趋于清晰,稳定性趋强。宋代的乡就是遵循着这样的变化趋势,唐至北宋中前期,乡与户口直接挂钩,其边界尚不稳定,保甲法推行之后,“乡系户口”的功能消失,且都、保的编排都是在乡内完成,乡界开始固定。南宋时又推行经界法,土地、财产的经界都需要精确的范围,且砧基簿的制定要遵循“由保集于都,由都集于乡”的程序,乡界变得更为清晰。依据乡所邻对象的差别,乡界可以细分为四类,尤其要注意的是,乡与行政治所及与市镇的分界,前者是城市空间外拓的结果,后者是市镇发展和空间意识抬头的表现。乡的编排虽然最初是以户口为准绳,但为了基层官员管理的便利,势必要考虑地形因素,故一般不会跨越高山大河,这也符合自然聚落形成的规律。
    (本文原刊《历史地理研究》2020年第2期第63-71页。文中原有注释,引用请务必参考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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