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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视传统政治文化的价值(3)


    得人用人是实现德治的基本保证
    在实施德政的过程中,得人用人是决定性的因素,也是治国安邦的必要条件。《论语·尧曰》记载:“舜有臣五人而天下治。武王曰:‘予有乱臣(治国之臣)十人。’”法家代表人物商鞅也认为:“得人者兴,失人者崩。”(《史记·商君列传》)
    得人先须识人。《尚书·皋陶谟》提到“亦行有九德”,即以九种德行查验人,“日宣三德,夙夜浚明有家;日严祗敬六德,亮采有邦。翕受敷施,九德咸事,俊乂在官”。孔子提出“听其言而观其行”,也是识人的方法。在人才确定之后,唯才是举最重要,“苟得其人,虽仇必举;苟非其人,虽亲不授”(《三国志·许靖传》)。历史上秦用楚材、不计前嫌、不问出身的用人范例俯拾皆是。量才而用、扬长避短、务实不求虚名等也是必要的用人之道。
    用人要管人,治吏是实施德治的保障,“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左传》桓公二年),韩非提出“治吏不治民”(《韩非子·外储说右下》)。治吏主要靠监督、考核和法律,中央监察机构如御史府(台)、都察院,地方监察如州刺史、道、按察使等,形成了独立的监察体系。以道德、才能、功绩等指标考核官吏,依据结果有相应奖惩。如明代“称职者升,平常者复职,不称职者降,贪污者付法司罪之”(《明史》卷七十一)。官制规定,如任用地域回避、推荐责任连带、官员定期调动等也能实施监管。无数事实证明,以法治吏很重要,“法平则吏无奸”(《商君书·靳令》)。自唐以后,历代法典对贪污等行为都有详细的惩治规定(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
    为政得人是为实施德治提供人才基础,用人管人是为德治加强制度保障。
    正己修身是德治对官员的基本要求
    正己修身是官员个体行为规范,也是实施德治对官员修养的基本要求。《尚书·皋陶谟》:也“慎厥身,修思永”。孔子论政有云:“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孟子则从理论上概括:“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孟子·离娄上》)、“修其身而天下平”(《尽心下》),齐家治国首先修身。《礼记·大学》又将修身系统化,提出“修齐治平”的理想模式:“身修而后家齐,家齐然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自天子以至于庶人,一是皆以修身为本”,修身是普遍性的要求。从官员为政言,修身包括修德和修能。修德以天下为己任的责任感、豁达的胸襟、廉洁奉公的精神等政治素养为重。北宋富弼提醒负责地方官考核、厉行整顿吏治的范仲淹说:“一笔勾之甚易,焉知一家哭矣!”范仲淹答道:“一家哭何如一路(北宋地方行政区划)哭耶!”(《宋史纪事本末》卷二十九)修能即提高治理才能,求知和实践是基本途径,孔子曰:“好学近乎知,力行近乎仁,知耻近乎勇。知斯三者,则知所以修身。”(《礼记》卷五十二)总之,正己修身最终是为了为政以德,造福一方,强国利民。范仲淹“不以物喜,不以己悲”,不论高居庙堂,还是身处江湖,都能先天下忧、后天下乐,堪称政治家中正己修身的楷模。
    正己修身能养成良好的从政素质,加强官员的治理能力和道德自律,是施行德治的途径。 (责任编辑:admin)